许多国家出于政治、经济、军事或外交上的需要,往往对某些商品,特别是战略性物资、重要资源和先进技术等的出口,实行管制、限制或禁止出口。
一、出口管制的商品
国家出口管制的商品主要有以下几类:
1.对国内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半制成品及国内市场供应不足的必需品,实行限量出口。例如,英国规定对某些化学品、石油、药品、活牛、活猪等必须领取出口许可证;日本规定某些矿产品、肥料及某些食品控制出口;瑞典限制废金属、生铁等出口。
2.对战略物资、尖端技术、先进产品及有关的技术资料,严格控制出口,甚至禁止出口。例如,美国等西方国家规定,武器、军事设备、军用飞机、军舰、先进的电子计算机及有关的技术资料等,必须领取特种出口许可证,才能出口。
3.对某些在国际市场上竞争激烈的商品,为了缓和与进口国在贸易上的矛盾,在进口国的压力下,实行“自动”限制出口。例如发展中国家根据“自限协定”自行控制纺织品的出口。
4.出于某种政治、军事、经济或外交上的目的,对某些特定的国家和地区实行出口管制和禁运,进行制裁。
5.对某些重要的历史文物、艺术品、黄金、白银等特殊商品,大多数国家规定需经特许才能出口。
二、出口管制的形式
国家出口管制的形式可分为单方面的出口管制和多边的出口管制。
1.单方面的出口管制
单方面的出口管制是指一国根据本国的出口管制法案,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对本国某些商品的出口实行管制。
受到出口管制的商品,一般都是按国家公布的目录,由出口商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取得出口许可证后才能办理出口手续。单方面出口管制是一国多方面决定并实施的。因此,为了加强管制,许多国家根据国内外形势和对外政策的变化,随时调整或修改出口管制法令和条例。
2.多边出口管制
多边出口管制是指几个国家政府通过一定的方式,建立国际性的多边出口管制机构,商讨和编制出口管制货单和出口管制国别,规定出口管制的办法等,以协调彼此的出口管制政策和措施,达到共同的政治、军事和经济的目的。
总之,出口管制是一些国家对外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政策的重要工具,随着对外政策的需要,其出口管制出现时松时紧的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