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目标
了解管制出口的措施、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种类、经济特区的类型,熟悉鼓励出口措施,掌握出口补贴的经济效应、形成倾销的条件及其影响、贸易条约与协定中的法律待遇条款。
鼓励出口措施是指出口国家的政府通过经济、行政和组织等方面的措施,促进本国商品的出口,开拓和扩大国外市场。
一、鼓励出口的主要措施
(一)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Export Credit)是指一国为了鼓励商品出口,增强商品的竞争能力,通过银行对本国出口厂商或外国进口厂商(或其银行)提供的贷款。它是一国的出口商利用本国银行的贷款扩大商品出口,特别是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商品,如成套设备、船舶等出口采用的一种重要手段。出口信贷主要有两种,
1.卖方信贷
卖方信贷(Supplier’sCredit)是出口方银行向出口厂商(即卖方)提供的贷款。贷款合同由出口厂商与银行签订,通常用于船舶、大型成套设备等大项目的出口。由于这些商品的出口涉及金额较大,交货期长,外国进口商一般都要求采用延期付款的方式,出口厂商为了加速资金周转,往往需要取得银行的贷款。因此,卖方信贷是银行直接资助出口厂商向外国进口厂商提供延期付款以促进商品出口的一种方式。
2.买方信贷
买方信贷(Buyer’s Credit)是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厂商(即买方)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贷款,其附带条件就是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债权国的商品,因而起到促进商品出口的作用,这就是所谓约束性贷款(Tied Loan)。当出口国银行直接贷款给外国进口厂商时,进口厂商用本身的资金,以即期付款的方式向出口厂商交纳一定数额的订金,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5%-20%,其余货款以延期付款的方式将银行提供的贷款付给出口厂商,然后按贷款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向供款银行还本付息;当出口方银行贷款给进口方银行时,进口方银行也以即期付款的方式代进口厂商支付应付的贷款,并按贷款协议规定的条件向供款银行归还本金和利息等。至于进口厂商与本国银行的债务关系,则按双方商定的办法在国内结算清偿。买方信贷不仅使出口厂商可以较快地得到货款和减少风险,而且使进口厂商对货价以外的费用比较清楚,便于他与出口厂商进行讨价还价。因此,这种方式在目前较为流行。
按贷款偿还期限的长短,出口信贷可分为:短期出口信贷,偿还期一般不超过一年,主要用于支持消费品、原材料、小型设备的出口;中期出口信贷,偿还期一般为1-5年,主要用于支持中型设备的出口;长期出口信贷,偿还期一般为5-10年,甚至更长,用于支持大型项目和成套设备的出口。
发达国家除了由商业银行提供出口信贷外,还设立专门的官方银行办理此项业务。如美国的“进出口银行”、日本的“输出入银行”、法国的“对外贸易银行”等都对成套设备、大型交通工具等商品的出口提供中、长期的出口信贷。这些专业银行的资金由政府从预算中拨付。它们除了直接提供出口信贷以外,还向本国私人商业银行提供低利率贷款或给予贷款补贴,以资助它们的出口信贷业务。
二战后,随着国家的“贸易战”的不断加剧,各国的出口信贷业务都有逐步扩大的趋势。许多国家采取了延长出口信贷期限、降低贷款利率等方法,争取客户,扩大出口,结果经常出现国家间激烈的“信贷战”。为了缓和发达国家在发放出口信贷上的矛盾,“经济合作发展组织”成员国就出口信贷最低利率和信贷期限等问题达成“出口信贷君子协议”。该协议规定了为期2-5年的出口信贷的最低利率,并经过了几次修改。但由于该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执行过程中,有些国家往往违反和破坏该协议的规定。
(二)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Export Credit Guarantee System)是指各国为了扩大出口,对于本国出口厂商或商业银行向外国进口厂商或银行提供的信贷,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出面担保的一种制度。当外国债务人不能付款时,该国家机构便按照承保的金额给予赔偿。这是国家为了扩大出口,代替出口厂商承担风险,争夺国外市场的一项重要手段。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的主要内容有:
1.担保的项目与金额
通常私人商业保险公司不承保的出口风险项目,均可向该担保机构进行投保。这些风险可分为两类:
(1)政治风险。
即由于进口国发生政变、革命、暴乱、战争以及政府实行禁运、冻结资金或限制对外支付等政治原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这种风险的承保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85%-95%。
(2)经济风险。
即由于进口厂商或借款银行破产倒闭、无力偿付、货币贬值或通货膨胀等经济原因所造成的损失,这种风险的承保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70%-95%。目前,各国普遍加强了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对于某些出口项目的承保金额己经达到100%。
2.担保对象
担保对象主要分为两种:
(1)对出口厂商的担保。为出口厂商输出商品时提供的短期信贷或中、长期信贷可以向国家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有些国家的担保机构本身不向出口商提供出口信贷,但可以为出口商取得出口信贷提供有利条件。例如,有的国家采用保险金额的抵押方式,即允许出口商将所获得的承保权利以“授权书”的方式转移给贷款银行而取得出口信贷。
(2)对银行的直接担保。银行所提供的出口信贷通常均可向国家担保机构申请担保,这种担保是担保机构直接对供款银行承担的一种责任。有些国家为了鼓励出口信贷业务的开展和提供贷款安全保障,往往给银行更为优厚的待遇。例如,英国出口信贷担保署对商业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某些信贷,一旦出现过期未能清偿付款时,不问未清付的原因便可给予100%的偿付,但保留对出口商的追索权。一旦未清付的原因超过了承保风险项目,该署可要求出口商偿还。这种办法有利于银行扩大出口信贷业务,从而促进商品的出口。
(3)担保期限与费用
根据出口信贷的期限,担保期限通常可分为短期与中、长期。短期信贷担保期为6个月左右,承保范围往往包括出口商所有海外的短期信贷交易。有些国家为了简化手续则采取综合担保的方式,出口商只要一年办理一次投保,便可承保这期间对海外的一切短期信贷交易。一旦外国债务人拒付,即可得到补偿。中长期信贷担保期通常从2年到15年,最长的可达20年。承担时间可从出口合同成立日或货物装运出口时起直到最后一笔款项付清为止。由于时间长,金额大,因而采用逐笔审批的特殊担保方式。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的主要目的在于担保出口商与供款银行在海外的风险,以扩大商品的出口,因而所收取的费用一般不高,以减轻出口商和银行的负担。保险费率根据出口担保的项目内容、金额大小、期限长短、输往国别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此外,各国对保险费率的规定也不一样,例如英国一般为0.25%-0.75%,德国为1%-1.5%。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首先在英国实行的,以后推广到其他国家。目前,发达国家基本都实行这一制度,并设有专门的机构从事出口信贷担保业务。例如,英国有“出口信贷担保署”,法国有“对外贸易保险公司”,德国有“德国信贷保险公司”。美国没有设立专门的公司或机构,这项业务由美国的进出口银行承担。这些机构的保险基金是国家从预算中拨付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唯一的专业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于2001年12月18日正式揭牌运营。它通过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加强对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特别是对高技术、附加值大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的支持力度,在信用保险、出口融资保障,支持国内企业的国际化生存和发展。
(三)出口补贴
出口补贴(Export Subsidies)是指一国政府在某种商品出口时给予出口商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目的在于支持出口商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加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扩大出口。
出口补贴有两种主要方式:
1.直接补贴
直接补贴指出口某种商品时,由政府直接付给出口商的现金补贴。长期以来,西欧共同市场国家对农产品给予的出口补贴就是采取以现金的方式直接补贴。西欧国家农产品的国内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为了支持农产品的出口,政府对差额亏损部分给予补贴,这笔支出则由国家预算中拨给。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农产品实行补贴,因此各国均不同程度实行。而工业品情况则不同,各国很少承认这类补贴的合法性,因为它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对工业品补贴进口行为,进口国一般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来进行抵制。
2.间接补贴
间接补贴指政府对出口商给予财政上的优惠待遇。其具体形式主要有:退还或减免出口商品所缴纳的国内税;暂时免税进口;退还进口税;免征出口税;延期纳税;减低运费;提供低息贷款;复汇率等。
(四)商品倾销
商品倾销(Dumping)是指国家的垄断组织在控制国内市场的条件下,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甚至低于商品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大量抛售商品的行为。倾销的具体目的不同:有的是为了打击竞争对手,以扩大和垄断某种产品的销路;有的是为了在国外建立新产品的销售市场;有的是为了阻碍当地同类产品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和发展,以继续维持其在当地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有的是为了推销“过剩”产品,转嫁经济危机;有的是为了打击发展中国家的民族经济,以达到政治上、经济上控制这些国家的目的。
商品倾销属企业的行为,一般常由私人垄断企业进行。但随着国家垄断的发展,有些国家还设立国家专门机构直接对外进行商品倾销。例如美国政府设立的“商品信贷合同”,以高价在国内收购农产品,以比国内价格低一半的价格在国外倾销农产品。
按照倾销的具体目的和时间长短的不同,商品倾销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偶然性倾销
这种倾销通常是因为销售季节已过或公司改营其他业务,在国内市场上较难出售这些“剩余物资”或积压库存,便以倾销方式在国内市场上抛售处理。这种倾销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虽然会造成不利的影响,但由于时间短暂,进口国通常较少采用反倾销措施。
2.掠夺性倾销
这种倾销是先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甚至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上大量抛售商品,待击败了竞争对手,挤占部分市场以后,再大幅度提高价格,以挽回由于倾销引起的损失。这种倾销较严重地影响进口国的市场,因而进口国一般都采用反倾销措施加以抵制。
3.长期性倾销
这种倾销是长期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国外市场上出售商品。这种倾销具有长期性,主要通过扩大销量,实现规模经济效益,降低单位产品成本的办法,或通过获取本国政府的出口补贴来得以补偿。
4.隐蔽性倾销
这种倾销是出口商按照国际市场上的正常价格出售商品给进口商,而进口商则以倾销性的低价在进口国国内市场上抛售,其亏损部分由出口商给予补偿。
从表面上看,垄断组织进行商品倾销可能会使其利润暂时减少,甚至亏本,但实际上它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挽回倾销的损失:
(1)在贸易壁垒的保护下,维持国内市场上的垄断高价或压低工人的工资,榨取高额利润。
(2)国家提供出口补贴。
(3)打垮国外竞争者,占领市场后再提高价格。因此,商品倾销是垄断资本实行对外贸易扩张的有力工具。
商品倾销是通过人为的措施提高商品竞争力,扩大出口的手段,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这种行为受到各国的谴责。因此,关贸总协定做出严格规定加以规范,授权进口国可以征收反倾销税进行抵制。
(五)外汇倾销
1.外汇倾销的涵义
外汇倾销(Exchange Dumping)是出口企业利用本国货币对外贬值的机会,争夺国外市场的特殊手段。当一国货币贬值后,出口商品以外国货币表示的价格降低,提高了该商品的竞争能力,从而扩大了出口。例如,从1995年2月16日到3月16日,美元与日元的比价由1美元等于98.35日元跌到89.5日元,假如一件价格为10美元的美国商品输往日本,在日本市场上过去售价为983.5日元,现在可折合为895日元,这时美国出口所得的895日元按照贬值后汇率计算,仍可换回10美元,这对美国出口商毫无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出口商可以根据销售意图和市场竞争情况,或按原来的价格或按现在的价格或按二者间的任何一个价格出售商品,均可获得扩大出口的利益。
2.外汇倾销的条件
外汇倾销不能无限制和无条件进行,只有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起到扩大出口的作用。
(1)货币贬值的程度大于国内物价上涨的程度
货币贬值必然引起一国国内物价的上涨。当国内物价上涨程度赶上或超过货币贬值的程度,对外贬值与对内贬值差距也随之消失,外汇倾销的条件也不存在了。但是,国内价格与出口价格的上涨是要有一个过程,并不是本国货币一贬值,国内物价立即相应上涨。在一定时期内它总是落后于货币对外贬值的程度,因此垄断组织就可以获得外汇倾销的利益。
(2)其他国家不同时实行同等程度的货币贬值和采取其他报复性措施
如果其他国家也实行同幅度的贬值,那么两国货币贬值幅度就相互抵消,汇价仍处于贬值前的水平,而得不到货币贬值幅度的利益。如果外国采取提高关税等其他限制进口的报复性措施,也会起到抵消的作用。
(六)其他措施
除上述措施以外,各国还从其他许多方面来鼓励、促进商品出口。
(1)设立专门组织,研究和制定出口战略,扩大出口
例如美国在1960年成立的“扩大出口全国委员会”,其任务就是向美国总统和商业部长提供有关改进鼓励出口的各项措施的建议和资料。1973年又成立了出口委员会和跨部门的“出口扩张委员会”,1979年5月还成立了“总统贸易委员会”和“贸易政策委员会”。这些组织主要是为美国制定对外贸易政策,扩大出口服务的。欧洲国家和日本为了扩大出口也成立了类似的组织。
(2)建立商业情报系统,提供商业情报服务
许多国家都设立了官方的商业情报机构,在海外设立商情网,负责向出口商提供所需的情报。例如,英国设立了“出口情报服务处”,装备有计算机情报收集与传递系统,由英国220个驻外商务机构提供情报,并由计算机进行分析,整理出近5000种商品和200个国别或地区市场情况的资料,供有关出口商使用,以促进商品的出口。
(3)组织贸易中心和贸易展览会
贸易中心是永久固定性的设施,在此可以举办贸易展览会,进行咨询服务或正常办公等。贸易展览会是短期流动性的展出,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这项工作,有些国家一年可组织多达15-20次的国外展出,费用由政府补贴。例如意大利对外贸易协会对它发起的展出支付80%的费用,对参加其他国际贸易展览会的公司也给予其费用30%-35%的补贴。
(4)组织贸易代表团和接待来访
许多国家为了发展对外贸易,经常组织贸易代表团出访,其出国费用大部分由政府补贴。例如加拿大政府组织的代表团出访,政府支付大部分费用。许多国家还设立专门机构接待来访团体,例如英国海外贸易委员会设有接待处,专门接待官方代表团,协助公司、社会团体接待来访的工商界人士,从事贸易活动。
(5)组织出口商的评奖活动
二战后,对出口商给予精神奖励的做法日益盛行。许多国家对出口成绩卓著的厂商,都以授予奖章、奖状,以鼓励其业绩,并通过授奖活动推广他们的扩大出口的经验。例如,美国设立了总统“优良”勋章和“优良”星字勋章,得奖厂商可以把奖章式样印在他们公司的文件、包装和广告上,以促进销售。日本政府把每年6月28日定为贸易纪念日,届时由通商产业大臣向成绩卓著的出口商或商社颁发奖状,予以鼓励。法国设立“奥斯卡”出口奖,表彰在出口方面做出卓著成绩的企业。
为了扩大出口,许多国家还采取了其他一些措施,如外汇分红、出口奖励证制、复汇率制、国家资本输出等。
二、主要鼓励出口措施的经济效应
(一)出口补贴的经济效应
出口补贴对国际贸易,乃至一国的福利水平会产生影响。出口补贴意味着对出口商品的优惠待遇,有助于出口规模的扩大。由于政府的刺激使本国厂商的出口规模超出了在没有任何政府干预下正常的商品出口规模,所以在量上,这种出口是“过度的”。这种过度出口意味着国内同一商品的供应低于正常规模,从而减少了消费者剩余。同时出口补贴还造成了政府支出的增加。因为出口补贴是由政府承担的,在其他支出不变的情况下,政府的总支出就会增加。而政府增加支出的主要来源是征税,因此出口补贴会加大纳税人的负担。下面我们用图8.1来说明这种影响。

图中,P1为自由贸易条件下世界市场的价格,此时国内的供给量为OS1,需求量为OD1,供给大于需求,出口量为D1S1。如果政府给予本国出口生产者每单位出口商品金额为(P2-P1)的出口补贴,则本国出口产品生产者可以以高于市场价格的成本进行生产,出口产品生产者的生产量由原来的OS1增加到OS2。出口产品生产者的产品一部分在国内销售,一部分在国外销售,但在国内销售的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于是在国内销售的价格必须能够弥补这部分产品的生产成本。图中国内价格为P2,高于补贴前的价格P1。由于价格上升,国内消费减少至OD2。这样,在国外销售的产品数量就会由原来的D1S1增加到D2S2。由此可见,出口补贴扩大了产品的出口,但是这种出口是过度的出口,是靠牺牲本国正常消费增加的出口。
出口补贴对出口国的福利水平也产生影响。出口补贴使本国的消费者面对的价格由P1上升到P2,消费者剩余减少,减少量为图8.1中a+b的面积。生产者剩余则增加了,增加的部分相对于图中a+b+c的面积。本国政府给予的补贴为D2S2×(P2-P1),也即图中(b+c+d)部分的面积。综合起来,出口补贴的净福利效果﹦生产者剩余增加-消费者剩余损失-政府补贴﹦(a+b+c)-(a+b)-(b+c+d+)﹦-(b+d)<0。其中b是过度出口造成的损失,d是过度生产造成的损失,这里要注意的是b损失了两次,而生产者只得到了一次,另一次变成了成本。因此从总体上看,出口补贴会造成一国福利水平下降。
既然出口补贴对一国的经济福利会产生负效应,为什么各国还要采取这种政策呢?实际上,在出口国看来,如果短暂的出口补贴损失或消费者福利损失,能够促成该国生产规模的扩大,进而获得规模经济效应,或者能够实现促进本国获得经济成长等长远利益,那么这种损失也许是值得的。
从进口国的角度看,出口补贴是一种威胁。因为接受补贴的产品都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将产品销售到国外市场,从而会挤跨进口国的同类企业。对此各国都采取一些措施,以反对因出口补贴带来的“不公平竞争”。关贸总协定规定,成员国可以对采取出口补贴的国家的出口商品征收抵消性关税,也即反补贴稅。这样,就可以使外国因实行出口补贴而价格低廉的商品恢复到原来的价格水平,从而抵消出口补贴的效果。
(二)形成倾销的条件及其影响
1.厂商要采取倾销战略,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每个厂商都是价格的承担者,因此它所面临的需求曲线是一条水平线,即任何一家企业销售量的变化都不会影响市场价格,且产品能够在不降价的条件下出清。但是作为采取倾销行为的企业,其必要的前提条件就是,该企业不是价格的接受者,而是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垄断力量,从而面临着一条向右下方倾斜的需求曲线
(2)企业在国内外市场所面临的需求弹性不同。在国内市场上,该垄断企业产品的需求弹性比较小。在国外市场上,由于消费者有多种产品可以选择,因此产品的需求弹性比较大。
(3)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是完全隔离的,否则进口国市场上的低价商品将流回出口国。下面我们根据上述三个条件,用图8.2来说明倾销是如何发生的。 
在(b)图中,表示进口国市场的情况。由于出口商在该市场上有一定的垄断能力,所以它面临的需求曲线是一条向右下方倾斜的曲线D2,相对于出口国国内的需求曲线,其弹性较大,相应的边际收益曲线为MR2,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出口商根据MR2=MC的定价原则,把价格定在P2水平上。
在(a)图中,D1为出口国的需求曲线,相对于进口国的需求曲线,其弹性较小,对应的边际收益曲线为MR1,根据MR1=MC的原则,出口国国内的价格为P1。P1>P2,因此出口商能在他国以更低的价格倾销其商品。
由于倾销使进口国的同类企业的发展面临着严重的压力,甚至造成进口国同类产业难以起步的恶果。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倾销被普遍认为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手段,反倾销是被国际社会认可的、恢复公平贸易的政策行为。那些自认为被外商倾销所侵害的本国厂商可以通过向商业部提出申诉,寻求救助。如果他们申诉成功,政府一般会对外国厂商课以反倾销税。理论上说,其数额应为两种价格之间的差额,才能达到抵消不正当竞争或不公平竞争的目的。通过征税反倾销税,使进口商品价格提高到进口国国内市场价格的水平,从而保护了国内同类商品的生产者。
然而经济学家们对于单把倾销拿出来作为被禁止的行为一直不满。首先,针对不同市场制定不同价格是完全合法的商业策略。其次,倾销的法律定义基本上源于其经济定义。由于要证明外国厂商在出口市场上比其国内的定价低经常是件困难的事,因此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就试着在估算这些外国产品的生产成本的基础上算出一个所谓的公平价格。这种“公平价格”准则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商业活动:一个正通过扩大生产和打入新市场来降低成本的厂商很可能原意暂时蚀本销售。
尽管经济学家们对反倾销行为几乎都持否定意见,但是,自1970年以来,对倾销的正式指控和申诉却一直是有增无减。
自1979年8月欧共体对中国出口的糖精及盐类反倾销以来,迄今已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提起反倾销案件300多起,涉及到机电、化工、轻纺、土畜、医保等行业的4000多种商品。尤其是近几年来,国际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抬头,对华反倾销案激增,使中国成为目前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和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与此同时,外国产品大举倾销到中国,中国也是倾销的严重受害国。中国企业正面临着反倾销与倾销的双重冲击和考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