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关税壁垒含义及特点
(一)非关税壁垒的含义
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rs—NTBs),是指除关税措施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的措施,它和关税壁垒一起充当政府干预贸易的政策工具。
非关税壁垒早在发展初期就已出现,但普遍建立起来却是在20世纪30年代。由于世界经济危机的爆发,西方各国为了缓和国内市场的矛盾,对进口的限制变本加厉,一方面高筑关税壁垒;另一方面采用各种非关税壁垒措施阻止他国商品进口。二次大战后,特别是60年代后期以来,在关贸总协定的努力下,关税总体水平得到大幅度下降。因而关税作为政府干预贸易的政策工具的作用已越来越弱。于是发达国家为了转嫁经济危机,实现超额垄断利润,转而主要采用非关税壁垒措施来限制进口。
非关税壁垒与WTO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宗旨是相违背的。关贸总协定较早就意识到这个问题,并在第七轮谈判“东京回合”中第一次把谈判矛头指向了非关税壁垒,提出减少、消除非关税壁垒,以及将此类壁垒置于更有效的国际控制之下等条款。但这些条款和协议往往是有保留的,并且非关税壁垒花样繁多、层出不穷,关贸总协定也不可能对每一种非关税壁垒都用具体条款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非关税壁垒越来越趋向采用处于总协定法律原则和规定的边缘或之外的歧视性贸易措施(如自动出口限制等),从而成为“灰色区域措施(Gray Area Measurements)”,以绕开关贸总协定的直接约束。目前,越来越多的西方发达国家使用灰色区域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国际贸易体系的威胁。
(二)非关税壁垒特点
非关税壁垒虽然与关税壁垒一样可以限制外国商品进口,在限制进口方面却有其自身显著的特点。
1.灵活性
一般来说,各国关税税率的制定必须通过立法程序,并要求具有一定的连续性,所以调整或更改税率的随意性有限。同时关税税率的调整直接受到WTO的约束(非成员国也会受到最惠国待遇条款约束),各国海关不能随意提高以应付紧急限制进口的需要,因此关税壁垒的灵活性很弱。而制定和实施非关税壁垒措施通常采用行政手段,制定、改变或调整都来得迅速、简单,伸缩性大,在限制进口方面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和时效性。同时能根据实际情况,变换限制进口措施,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2.有效性
关税壁垒的实施旨在通过征收高额关税提高进口商品的成本,它对商品进口的限制是相对的。当面对国际贸易中越来越普遍出现的商品倾销和出口补贴等鼓励出口措施,关税就会显得作用乏力。同时,外国商品凭借生产成本的降低(如节省原材料、提高生产效率、甚至降低利润率等),也能冲破高关税的障碍而进入对方国家。而有些非关税壁垒对进口的限制是绝对的,比如用进口配额等预先规定进口的数量和金额,超过限额就禁止进口。这种方法在限制进口方面更直接、更严厉,因而也更有效。
3.隐蔽性
要通过关税壁垒限制进口,唯一途径就是提高关税税率,而关税税率必须在《海关税则》中公布,毫无隐蔽性可言。非关税壁垒则完全不同,其措施往往不公开,或者规定极为繁琐复杂的标准和手续,使出口商难以对付和适应。它既能以正常的海关检验要求的名义出现,也可借用进口国的有关行政规定和法令条例,使之巧妙地隐藏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而无需作公开的规定。
4.歧视性
因为一国只有一部关税税则,因而关税壁垒像堤坝一样同等程度地限制了所有国家的进出口。而非关税壁垒可以针对某个国家或某种商品相应制定,因而更具歧视性。比如,英国生产的糖果在法国市场上曾经长期有很好的销路,后来法国在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禁止进口含有红霉素的糖果,而英国糖果正是普遍使用红霉素染色的,这一来,英国糖果大大失去了其在法国的市场。
正由于这些特点,非关税壁垒取代关税壁垒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有其客观必然性。
二、非关税壁垒的种类
非关税壁垒名目繁多,内容复杂,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将非关税壁垒措施分成三种类型,每种类型分为A、B两组,其中A组为数量限制,B组为影响进口商品的成本。目前,传统的分类方法是将其分为配额、金融控制、政府参与贸易、海关与海关手段及对产品的要求五个大类。而从其限制进口的方法来看,不外乎是直接和间接两种。所谓直接的方法,是指进口国直接规定商品进口的数量或金额,或者通过施加压力迫使出口国自己限制商品的出口,如进口配额制、“自动”限制出口、进出口许可证、市场秩序协定等。所谓间接的方法,是指进口国利用行政机制,对进口商品制定苛刻的条例和技术标准,从而间接限制进口,如外汇管制,海关估价制度,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及有关健康、卫生、安全、环境等过于苛刻繁复的标准等。据统计目前世界各国所实施的非关税壁垒巳达3000多种。
(一)进口配额制
进口配额(Import Quotas System),又称进口限额,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如一季度,半年或一年)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的限制。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不准进口,或者征收更高的关税或罚款后才能进口。它是国家实行进口数量限制的重要手段之一。进口配额制主要分为绝对配额与关税配额两种。
1.绝对配额
绝对配额(Absolute Quotas)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限额,达到这个限额后,便不准进口。绝对配额在实施中通常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全球配额
它属于世界范围的绝对配额,对于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这种配额对货物来自哪些国家和地区不加限制,其方法是由主管当局按照进口商申请的先后或按以往的实际进口额发放一定的额度,直到总配额发放完为止。超过总配额便不准进口。
(2)国别配额
这种配额是将总配额按国别和地区来分配一定的额度,超过规定的配额便不准进口。为了区分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在进口时进口商必须提交原产地证明书。实行国别配额可以使进口国家根据它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关系分配不同的配额。国别配额又可以分为自主配额和协议配额。
①自主配额是由进口国单方面自主地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某种商品的配额,而不必征得出口国的同意,也称单方面配额。自主配额往往由于分配额度的差异而引起某些出口国家或地区的不满或报复,因此,有些国家采用协议配额来缓和彼此间的矛盾。
②协议配额是由进口国和出口国政府或民间团体之间协商所确定的配额,也称双边配额。如果配额是双方政府通过谈判而订立的,一般需要在进口商或出口商中进行分配;如果配额是双方民间团体通过协商而达成的,应事先获得政府的许可,才能进行分配。协议配额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通常不会引起对方的不满或报复,并可取得对方在配额实施上的谅解与配合,因而,协议配额的实施比较容易。
有些国家为了加强绝对配额的作用,对进口配额作出了十分繁杂的规定。有的按商品规格的不同规定不同的配额;有的按价格水平的差异规定不同的配额;有的按原料来源的不同规定不同的配额;有的按外汇管制情况的差异规定不同的配额;有的按进口商的不同规定不同的配额。
一般说来,绝对配额用完后便禁止进口,但有些国家由于某种特殊的需要,往往另行规定额外的特殊配额或补充配额。例如,进口某种半成品经加工再出口的特殊配额、展览会配额或博览会配额等。
2.关税配额
关税配额(Tariff Quotas)是指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对在一定时期内所规定的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或减免税的优惠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关税配额按商品进口来源,可分为全球性关税配额和国别关税配额。按征收关税的目的,又可分为优惠性关税配额和非优惠性关税配额。前者是对关税配额内的进口商品,给予较大幅度的关税减让,甚至免税,而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原来的最惠国税率。后者是在关税配额内仍征收原来的进口税,但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征收附加税或罚款。
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危机时期,各国曾普遍采用进口配额制以保护国内经济活动。二战期间和战后初期,这种制度曾一度应用于几乎所有商品的进口。目前,各国仍不同程度地实行进口配额制,但较之战后初期已逐步放宽。发达工业国家设置进口配额主要限于农产品和一些敏感性工业品;发展中国家对进口商品实行广泛的配额制,以改善国际收支和发展国内进口替代工业。
(二)“自动”出口配额制
“自动”出口配额制(Voluntary Export Quotas),又称“自动”出口限制,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向进口国输出某种特定商品的限额,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
“自动”出口配额制与绝对进口配额制在形式上略有不同。前者表现为出口国方面直接控制某些商品对指定国家的出口,而后者则表现为进口国方面直接控制某些商品的进口配额。但是,就进口国方面来说,“自动”出口配额像绝对进口配额一样,起到了限制商品进口的作用。从表面上看,好像“自动”出口配额制是出口国家出于自愿,但在实质上它却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进口国往往以商品大量进口使其有关工业受到严重损害,造成所谓“市场混乱”为理由,要求有关国家的出口实行“有秩序地增长”,“自动” 限制商品出口,否则进口国就会单方面地采取限制进口措施。由此可见,“自动”出口配额制实际上是进口国家为限制进口,保护国内工业而对出口国施加压力的结果,因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进口配额。
“自动”出口配额通常采取协定配额和非协定配额两种形式。非协定配额即不受国际协定的约束,而是由出口国迫于来自进口国方面的压力,自行单方面规定出口配额,限制商品出口。协定配额即进出口双方通过谈判签订“自限协定”或“有秩序销售协定”。在协定中规定有效期内某些商品的出口配额,出口国应据此配额实行出口许可证制或出口配额签证制,自行限制这些商品出口。进口国则根据海关统计进行检查。“自动”出口配额大多属于这一种。
目前各种“自限协定”或“有秩序销售协定”内容不尽相同,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配额水平。配额水平是指在协定有效期内各年度“自动”出口限额,通常是规定第一年度的出口额度和其他各年度的年增长率。
2.自限商品的分类。自限商品是指受协定限制的“自动”出口的商品。随着非关税壁垒的不断加强,自限商品的品种日益增加,品种的分类日益繁杂。
3.限额的融通。限额的融通是指协定中各种自限商品限额相互融通使用的权限。限额的融通分为水平融通和垂直融通两种:前者是指在同一年度内组与组、项与项之间在一定百分比内融通使用的权限;后者是指在上下年度组与组、项与项之间留用额和预用额。留用额规定当年未用完的余额可供下年度使用的最高额度或权限,预用额规定当年配额不足而预先使用下年度的额度或权限。
4.保护条款。保护条款是指进口国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限制或停止某种造成“市场混乱”或使进口国生产者蒙受损害的商品进口。这实际上扩大了进口国限制进口的权限,往往遭到出口国的反对。
5.出口管理规定。出口管理规定是指出口国应对自限商品的出口执行严格的管理,以保证出口不超过限额的水平和尽量按季度均匀出口,并规定双方相互提供有关资料,定期举行会议,磋商解决有关问题。
6.协定的有效期限。协定期限为3-5年,缔约国一方如有必要时可终止协定,但一般应提前60天通知缔约国对方。
(三)进口许可证制
进口许可证制(Import License System)是指进口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口必须事先领取许可证,才可进口,否则一律不准进口。
1.从进口许可证与进口配额的关系上看,进口许可证可以分为两种:
(1)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国家有关机构预先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口配额,然后在配额的限度内,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对于每一笔进口货物发给进口商一定数量或金额的进口许可证。
(2)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进口许可证不与进口配额相结合。有关商品进口许可证的颁发,只是在个别考虑的基础上进行,没有公开的标准,因而给正常贸易的进行造成更大的困难,起到更大的限制进口的作用。
2.从进口商品有无限制上看,进口许可证又可分两种:
(1)公开一般许可证,又称公开进口许可证或一般许可证和自动进口许可证。它对进口国别或地区没有限制,凡列明属于公开一般许可证的商品,进口商品要填写公开一般许可证后,即可获准进口。因此属于这类许可证的商品实际上是“自由进口”的商品。
(2)特种进口许可证,又称非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商必须向政府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政府有关当局逐笔审查批准后才能进口。这种进口许可证多数都指定进口国别或地区。
二战前,进口许可证制曾在一些西欧国家被广泛采用。战后初期,大多数国家继续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60年代后有所放松,但对竞争激烈的商品进口仍实行进口许可证制。70年代中期进口许可证制又重新加强。目前,许多国家仍实行进口许可证制,以限制奢侈品及本国能生产的工业品的进口,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
(四)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是指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实行限制来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的汇价的一种制度。在外汇管制下,出口商必须把他们出口所得到的外汇收入按官定汇率卖给外汇管制机关;进口商也必须在外汇管制机关按官定汇价申请购买外汇,本国货币的携出入国境也受到严格的限制等。这样,国家的有关政府机构就可以通过确定官定汇价、集中外汇收入和批汇的办法,控制外汇供应数量,来达到限制进口商品品种、数量和进口国别的目的。
外汇管制的方式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1.数量性外汇管制
数量性外汇管制,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的数量直接进行限制和分配,旨在集中外汇收入,控制外汇支出,实行外汇分配,以达到限制进口商品品种、数量和国别的目的。
2.成本性外汇管制
成本性外汇管制,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实行复汇率制度,利用外汇买卖成本的差异,间接影响不同商品的进出口。
复汇率制,是指一国货币的对外汇率不只有一个,而是有两个以上的汇率。其目的是利用汇率的差别来限制和鼓励某些商品进口或出口。
3.混合性外汇管制
混合性外汇管制,是指同时采用数量性和成本性的外汇管制,对外汇实行更为严格的控制,以影响商品的进出口。
(五)技术性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简称TBT)是指一国或区域组织以维护其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技术性贸易措施,这些措施提高了对进口产品的要求,使其他国家或区域组织的商品、服务和投资进入该国或该区域市场增加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在国际贸易中,技术性贸易措施本身并不必然构成贸易障碍,但是如果进口国有意把这些措施复杂化,并且经常变动,甚至规定内外有别的双重标准,使出口国难以全面和及时了解这些规定、标准或使出口国商品难以符合这些规定、标准的要求时,这些措施就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
根据《WTO/TBT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有三种类型:
1.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TechnicalRegulation)是指规定强制执行的有关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如:国家法律和法规;政府部门颁布的命令、决定、条例;经政府授权由行会等制定的技术规范、指南、准则、指示;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技术法规一般涉及国家安全、产品安全、人类和动植物卫生健康及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节能、反欺诈等领域。技术法规不像技术标准那样可以互相协调,因为它一经颁布便要强制执行,其壁垒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2.标准
标准(Standard)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它与技术法规一样,都包括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但自愿遵守执行。因此,商品标签要求、检疫制度等不应该单独算作一种类别。目前存在大量的技术标准,有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也有许多国际标准,这些标准对国际贸易产生重大影响。在当今国际贸易中,经济发达国家经常利用标准作为竞争的手段,利用国家之间标准的差别来实施贸易保护。
3.合格评定程序
合格评定程序(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是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中有关要求的程序。合格评定程序一般包括认证、认可、互认三种基本形态,影响较大的是认证。
(1)认证是指由授权机构就当事人提出的某一事物、行为或活动的本质或特征,文件或实物予以审核后给予的证明,通常称为“第三方认证”。
(2)认可是指一个被授权的权威机构,依据程序对某一机构或个人实施特定任务或工作的能力给予正式承认的过程。
(3)国际互认是指在评审通过的基础上,认可、认证机构通过签署互相承认协议,互相承认彼此的认可和认证。这是弱化和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项重要措施。
(六)装船前检验
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或进口方政府通过专业检验机构对出口产品在装运前进行检验,以确信产品符合合同中规定的条件,或符合进口方对产品的安全要求。一些国家指定专业检验机构,在进口产品装运前对产品的质量、数量、价格(包括汇率与融资条件)以及产品的海关分类等进行检验。审核价格,即检查产品的实际价格与申报价格是否相符,成为装运前检验制度的核心内容。
实施这种装运前检验制度的国家由于海关力量薄弱,外汇短缺,为保障本国的财政利益,防止商业欺诈、逃避关税和非法输出资本,利用独立检验公司的服务在出口方装运前对要进口的货物进行检验,以核实货物的质量、数量和价格。目前,有30多个发展中国家往往聘请外国专业检验机构,如瑞士通用公证行,对进口产品进行装运前检验,并以这些公司出具的“清洁检验结果报告”,作为海关估价和发放进口用外汇的依据。
但是,出口方政府认为,进口方将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海关估价依据的这种做法,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海关估价应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规定。同时,出口方政府担心装运前检验会增加贸易商的成本,并导致交货迟延;强行改变价格酌做法,还会干涉买卖双方的合同类系,从而阻碍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因此,有必要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制定相关的纪律,规范进□方政府的做法。
此外,考虑到装运前检验机构是代表进口方政府在出口方从事检验,因而也有必要就装运前检验机构如何核实价格,出口商与装运前检验机构之间的争端如何解决等问题,制定相应的规则。
为解决上述问题,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将装运前检验列为谈判议题之一。在谈判中,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的国家要求保留这一做法;其他参加方也注意到这些国家依赖装运前检验的现状,承认他们有必要实施这一制度,但要求装运前检验不应导致不必要的交货迟廷,或使出口商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最后参加方达成了《装运前检验协议》,该协议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
(七)国内税
国内税(Internal Taxes)是指在一国的国境内,对生产、销售、使用或消费的商品所应支付的捐税。一些国家往往采取国内税制度直接或间接地限制某些商品进口,这是一种比关税更灵活、更易于伪装的贸易政策手段。国内税通常是不受贸易条约或多边协定限制的。国内税的制定和执行是属于本国政府机构的权限,有时甚至是地方政府机构的权限。
目前,欧盟国家采用增值税,即按销货值大于进货值的“增值”部分,对国内产品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收。它适用于生产和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增值税对出口商品实行免税或退税,而对进口商品则如数征收。
(八)专断的海关估价
海关为了征收关税,需要确定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这个制度被称为为海关估价制(Customs Valuation)。完税价格是指经海关审定的作为计征关税依据的货物价格,货物按此价格照章征税。商品的完税价格(Dutiale Value)直接影响关税税额。海关当局可以通过人为地提高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来增加进口货物的关税负担,从而限制外国商品的进口,这就是所谓专断的海关估价制度,从而形成了一种阻碍进口的非关税壁垒措施。
在这方面美国做得最突出。“美国售价制” 引起了其他国家的强烈反对,直到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签订了海关估价协议后,美国才废除这一做法。
(九)专断的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指确定货物“国籍”的原则和规定。货物的原产地是货物的“国籍”。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产品的原产地通常为完整地生产某项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当产品的生产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时,产品的原产地是产品最后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地区。一般来说“实质性改变”是指形成了一种完全不同的“新”产品。例如,以中国大陆的猪鬃和日本的木柄为原料,在香港生产木刷,按照“实质性改变”原则,这种木刷的原产地应为香港。因为与猪鬃和木柄相比,在香港进行的将木柄和猪鬃粘连的工序形成了一种完全不同的新产品—木刷,“实质性改变”的发生地在香港,木刷的原产地也就认定为香港。
专断的原产地规则是指一国政府通过专断地确定原产地以限制商品进口的做法。
长期以来,国际社会未能制定出一套协调一致的全球性原型产地规则,而主要的发达国家制定了多套不同的原产地规则。这些规则在反倾销、地区经济一体化及进口国别配额分配等方面,具有潜在性的贸易保护作用,客观上对国际贸易形成阻碍。为不影响国际贸易的进行,需要规范原产地规则。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原产地规则问题被列为议题之一,经过谈判,最终达成了《原产地规则协议》。这是第一个协调国际贸易中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多边协议,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
(十)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
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Discriminatory Government Procurement Policy)是指国家制定法令,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时要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的做法。
在国际贸易中,政府采购政策是一种常见的非关税壁垒,通过对外国供应者的差别待遇,限制其产品的进口,起到保护本国生产者的目的。实行差别待遇的一种方式是对本国产品供应者给予价格上的优惠。如日本和西欧对本国供应者在采购方法和程序上给予各种优惠条件。这些国家并无成文的“购买本国货法”,但在政府采购中,通过不公开招标或选择性招标,使用外国供应商不熟悉或不易达到的规格或技术标准等办法,使本国供应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处于有利地位。
为减少政府采购对国际贸易的不利影响,关贸总协定以折中的方式解决政府采购问题。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政府采购协议》,以成员自愿接受方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负责实施的管理的诸边协议。
(十一)进口商品征税的归类
进口商品的税额取决于进口商品价格税率的高低。在海关税率已定的情况下,税额大小除取决于海关估价外,还取决于应税产品的归类。海关将进口商品归在哪一税号下征收关税,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进口商品的具体税号必须在海关现场决定,在税率上一般就高不就低。这就增加了进口商品的税收负担和不确定性,从而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
(十二)进口和出口国家垄断
进口和出口的国家垄断,是指在对外贸易中,对某些或全部商品的进、出口规定由国家机构直接经营,或者是把某些商品的进口或出口的专营权给予某些垄断组织。
进口和出口的国家垄断主要集中在三类商品上面。第一类是烟和酒。许多国家的政府机构从烟和酒的进口垄断中,取得巨大的财政收入。第二类是农产品。许多国家把对农产品的对外垄断销售作为国内农业政策措施的一部分。第三类是武器。国家的武器贸易多数是由国家垄断。
(十三)进口押金制
进口押金制(Advanced Deposit)又称进口存款制。在这种制度下,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率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银行无息存入一笔现金,才能进口。这样就加重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影响其资金周转,从而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但如果进口商能用存款收据作抵押,从资金市场得到优惠利率贷款,或者外国出口商为保证销路而愿分担存款金额,进口押金制的限制进口作用就会减弱,甚至消失。
(十四)最低限价
所谓最低限价就是一国政府规定某种进口商品的最低价格,凡进口货价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则征收进口附加税或禁止进口。
(十五)禁止进口
禁止进口是一国政府对贸易采取的一种极端措施。当国家政府感到实行进口数量限制也无法阻止进口以解决经济贸易困难时,往往颁布法令,对某些商品实行禁止进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