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第1课时:绪论
    • 1.1 开放经济与封闭经济
    • 1.2 国际经济学的主要内容
  • 2 古典国际贸易理论
    • 2.1 重商主义的贸易思想
    • 2.2 绝对优势理论
    • 2.3 比较优势理论
    • 2.4 比较优势理论的扩展
  • 3 国际均衡价格
    • 3.1 国际均衡价格
    • 3.2 成本递增条件下的生产可能性曲线
    • 3.3 社会无差异曲线
    • 3.4 封闭条件下的均衡
  • 4 新古典贸易理论
    • 4.1 要素禀赋理论
    • 4.2 要素价格均等化
    • 4.3 里昂惕夫之谜及其解释
  • 5 现代贸易理论
    • 5.1 产业内贸易
    • 5.2 基于动态技术差异的贸易理论
  • 6 经济增长与国家贸易
    • 6.1 经济增长
    • 6.2 经济增长与贸易:小国情况
    • 6.3 经济增长与贸易:大国情况
  • 7 贸易壁垒
    • 7.1 关税壁垒概述
    • 7.2 关税的经济效应
    • 7.3 非关税壁垒概述
    • 7.4 非关税壁垒的经济效应
  • 8 其他对外贸易管制
    • 8.1 鼓励出口措施
    • 8.2 管制出口措施
    • 8.3 贸易条约与协定
    • 8.4 经济特区
  • 9 经济一体化
    • 9.1 经济一体化概述
    • 9.2 经济一体化理论
    • 9.3 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实践
  • 10 国际贸易与经济发展
    • 10.1 国际贸易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 10.2 国际贸易政策的实践
  • 11 国际资源流动与跨国公司
    • 11.1 国际资本流动及其经济效应
    • 11.2 劳动力的国际流动及其经济效应
    • 11.3 技术的国际转移及其经济效应
    • 11.4 跨国公司
  • 12 外汇与汇率
    • 12.1 外汇及汇率
    • 12.2 汇率决定的基础
    • 12.3 汇率的变动
  • 13 国际货币体系
    • 13.1 国际货币体系的概述
    • 13.2 国际货币体系的演进
关税壁垒概述

第二部分  国际贸易政策

第七章  贸易壁垒

学习目标

使学生了解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作用,熟悉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含义、特点和主要种类,掌握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经济效应,并能运用所学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措施分析国际贸易中的热点问题。

7.1 关税壁垒及其影响


关税是调节进出口的重要手段,是最重要的一类贸易壁垒。

一、关税概述

(一)关税的含义

关税Customs DutiesTariff)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征收关税是海关的重要任务之一。海关是设在关税境域上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是贯彻执行本国有关进出口政策、法令和规章的重要工具。其任务是根据这些政策、法令和规章对进出口货物、货币、金银、行李、邮件、运输工具等实行监督管理、征收关税、查禁走私货物、临时保管通关货物和统计进出口商品等。海关还有权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罚款,直到没收或销毁。

海关征收关税的领域叫关境,是海关所管辖和执行有关海关各项法令和规章的区域。一般情况,关境和国境是一致的。但有些国家在国境内设有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和出口加工区等,这些地区不属于关境范围之内,这时关境小于国境;有些国家组成关税同盟,参加关税同盟的国家的领土即成为统一的关境,这时关境大于各成员国的国境。

关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他税收一样,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预定性。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凭借法律的规定强制征收的,而不是一种自愿行为,凡要交税的,都要按照法律规定无条件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无偿性是指征收的税收,除特殊例外,都是国家向纳税人无偿取得的国库收入,国家不需付出任何代价,也不必把税款直接归还给纳税人。预定性是指国家事先规定的一个征税的比例或征税数额,征纳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化和减免。

(二)关税的特点

关税的特点主要有:

1.关税是一种间接税

因为关税主要是对进出口商品征税,其税负可以由进出口商垫付税款,然后把它作为成本的一部分加在货价上,在货物出售给买方时收回这笔垫款。这样,关税负担最后便转嫁给买方或消费者承担。

2.关税的税收主体和客体是进出口商人和进出口货物

税收主体也称课税主体,是指照法律规定纳税的自然人或法人,也称纳税人。税收客体也称课税客体或课税对象,如消费品等。关税的税收主体是本国的进出口商,当商品进出国境和关境时,进出口商根据海关法规向当地海关交纳关税。关税的税收客体是进出口货物,根据海关税法与有关规定,对各种进出口商品制定不同税目和税率,征收不同的税收。

(三)关税的作用

1.关税是各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措施

关税是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手段。关税措施体现一国对外贸易政策,关税税率高低,影响着一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在一个国家对外关系中,关税可以起到如下的作用。第一,关税的设置,直接影响到国家之间政治与经济关系。如一国随意设置不合理的关税,容易导致国家之间发生贸易战,如设置合理,则能改善国家之间的经贸和政治关系。第二,合理的关税设置有利于国家之间比较优势的发挥,形成相互有利的国际分工。第三,关税的高低影响经贸集团之间的贸易创造、贸易转移、市场的统一和资源的流向与配置。

2.关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

关税是各国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但比重在下降。由于发达国家国内市场发达程度高于发展中国家,关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发达国家比重比较低,而发展中国家则比较高。1992年,关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美国为1.2%,新加坡为1.64%,巴西为1.51%,埃及为9.95%1993年日本为1.7%1994年韩国为4.8%。发达国家比较低,一般为3%;在发展中国家一般为13%左右.

3.关税可以调节进出口贸易

许多国家通过制定和调整关税税率来调节进出口贸易。在出口方面,通过低税、免税和退税来鼓励商品出口;在进口方面,通过税率的高低和减免来调节和控制商品的进口。关税对进口商品的调节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于国内能大量生产或者暂时不能大量生产但将来可能发展的产品,规定较高的迸口关税,以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和发展。

2)对于非必需品或奢侈品酌进口制定更高的关税,达到限制这些商品甚至禁止进口这些商品的目的。

3)对于本国不能生产或生产不足的原料、半制成品、生活必需品或生产上的急需品的进口,制定较低税率或免税,以鼓励进口,满足国内的生产和生活需要。

4)通过关税调整贸易差额,当贸易逆差过大时,提高关税或征收进口附加税以限制商品进口,缩小贸易逆差。当贸易顺差过大时,通过减免关税、扩大进口,缩小贸易顺差,以减缓与有关国家的贸易摩擦与矛盾。

4.关税调节生产领域的发展方向

在生产领域,对不同产业进出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调节生产要素的流动方向,实现合理的产业布局。在商品流通领域,运用关税调节进出口商品的流量。在分配领域,通过关税的征收与使用,实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在消费领域,通过关税调整进口与出口货物的类别,以满足国内不同阶层的需要。        

当然,关税如果设置不合理,比如进口关税设置过高,对国内各领域的发展也会带来副作用,如刺激走私活动,使被保护的产业受到冲击,还会造成关税流失;如关税太高,保护过分,也会使被保护的产业和企业产生依赖性,影响竞争力的培育和提高。

(四)关税的征收

关税征收是依据海关税则,由贸易商按纳税程序进行缴纳。

1.海关税则

海关税则(CustomsTariff),又称关税税则,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的应税与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海关凭照海关税则征收关税,是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海关税则一般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海关课征关税的规章条例及说明;另一部分是关税税率表。

海关关税税率表由三部分构成:税则列号,或税号(Tariff No. Heading No. Tariff Item);商品名称,或商品分类目录(Description of Goods);税率(Rate Of DutyTariff Rate

依据关税的栏目,海关税则可分为单式与复式税则;依据税则制订权,可分为自主税则和协定税则。

1)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

单式税则(SingleTariff),又称一栏税则。这种税则,是一个税目只有一个税率,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的商品,没有差别待遇。现在只有少数发展中国家如委内瑞拉、巴拿马、冈比亚等仍实行单式税则。

复式税则(ComplexTariff),又称多栏税则。这种税则,是在一个税目下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率。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适用不同的税率。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税则,这种税则有二栏、三栏、四栏不等。

在单式税则或复式税则中,依据进出口商品流向的不同,可分为进口货物税则和出口货物税则,有的将进出口货物的税率合在同一税则中,分列进口税率栏和出口税率栏。

2)自主税则和协定税则

自主税则(AutonomousTariff),又称国定税则,是指一个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关税自主原则单独制定而不受对外签订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约束的一种税率。

自主税则可分为自主单式税则和自主复式税则,前者为一国对一种商品自主地制定一个税率,这个税率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同一种商品;后者为一国对一种商品自主地制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率,分别适用于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同一种商品。自主复式税则又可分为最高和最低税则(Maximumand Minimum Tariff),前者适用于来自未与该国签订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后者适用于来自与该国签订了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

协定税则(ConventionalTariff)是指一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通过贸易与关税谈判,以贸易条约或协定的方式确定的关税率。这种税则是指在本国原有的固定税则以外,另行规定的一种税率。它是两国通过关税减让谈判的结果,因此要比国定税率低。协定税则不仅适用于该条约或协定的签字国,而且某些协定税率也适用于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对于没有减让关税的商品或不能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的商品,仍采用自主税则,这样形成的复式税则,叫做自主——协定税则。

2.通关手续

通关手续又称报关手续,是指出口商或进口商向海关申报出口或进口,接受海关的监督与检查,履行海关规定的手续。办完通关手续,结清应付的税款和其他费用,经海关同意,货物即可通关放行。通关手续通常包括货物的申报、查验、征税和放行环节。下面以进口为例说明。

1)货物的申报

货物的申报是指货物运抵进口国的港口、车站或机场时,进口商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和填写由海关发出的表格,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说来,除提交进口报关单(ImportDeclaration)、提单、商业发票或海关发票外,还往往根据海关特殊规定,提交原产地证明书、进口许可证或进口配额证书、品质证书和卫生检验证书等。

2)货物的查验

货物的查验是通过对进口货物的检查,核实单货是否相符,防止非法进口。查验货物一般在码头、车站、机场的仓库、场院等海关监管场所内进行。

3)货物的征税

海关在审核单证、查验货物后,照章办理收缴税款等费用。进口税款用本国货币缴纳,如使用外币,则应按本国当时汇率折算缴纳。货物到达时,如发现货物缺失ShortLanded)一部分,可扣除缺失部分的进口税。

(4)通关放行

当一切海关手续办妥以后,海关即在提单上盖上海关放行章以示放行,进口货物可以通关。

货物到达后,通常进口商应在货物到达后所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理通关手续。如果进口商对于某些特定的商品,如水果、蔬菜、鲜鱼等易腐商品,要求货到时即刻从海关提出,则可日后再正式结算进口税。如果进口商想延期提货,则可在办理存栈报关手续后将货物存入保税仓库,暂时不缴纳进口税。在存放仓库期间,货物可再行出口仍不必缴纳进口税。如要运往该国内市场销售,则应在提货前办理通关手续。

货物到达后,进口商如在规定的日期内未办理通关手续,海关有权将货物存入候领货物仓库,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进回商负责。如果存仓货物在规定期间内仍未办理通关手续,海关有权处理该批货物。

许多国家的通关手续往往十分繁杂。为了及时通关提货,进口商也可委托熟悉海关规章的报关行代为办理通关手续。

二、关税的主要种类


(一)按照征收的对象或商品流向分

1.进口税

进口税(Import Duties是指进口国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关税。是关税中最主要的一种。进口税主要可分为最惠国税和普通税两种。最惠国税适用于与该国签订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普通税则适用于与该国没有签订这类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最惠国税率比普通税率低,且差幅往往很大。二战后,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或者签订了双边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享受最惠国税率,而普通税实际上只是适用于极少数的国家。因此,通常所讲的正常关税一般指的就是最惠国税。

由于保护的缘故,一国对某些产品征收较高的进口税,以削弱这些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达到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的目的。这种高额进口税像高墙似的把国内市场保护起来,所以被形象地称为关税壁垒

进口国并不是对所有的进口商品都征收高额进口税。一般说来,大多数国家对工业制成品的进口征收较高的关税,对半制成品的进口税率次之,而对原料的进口税率最低甚至免税。

2.出口税

出口税(Export Duties是指出口国海关在本国商品输出时,对本国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目前在国际贸易中很少征收此税,因为征收出口税势必会提高本国商品在国外市场的价格,削弱其竞争能力,不利于扩大出口。二战后征收出口税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目的或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或是为了保护本国生产和市场的供应。以增加财政收入为目的的出口税,它的税率一般不高,否则会导致出口量减少,缩小了财源,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以保护本国生产为目的出口税,通常是对出口的原料征税,以保护国内生产的需要或增加国外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强本国产品的竞争能力。2006111日开始,我国对硅铁出口加征5%-10%关税。

(二)按照征税的目的分类

1.财政关税

财政关税(Revenue Tariff),又称收入关税,是指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为了达到财政收入的目的,对进口商品征收财政关税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征税的进口货物必须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无代用品而必须从国外输入的;(2)征税的进口货物,在国内必须有大量消费;(3)关税税率要适中或较低,如税率过高,将阻碍进口,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2.保护关税

保护关税(Protective Tariff是指以保护本国工业或农业发展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税率要高,越高越能达到保护之目的。保护关税又可分为工业保护关税和农业保护关税。工业保护关税是以保护国内工业发展所征收的关税。农业保护关税是为保护国内农业发展所征收的关税。

(三)按照征税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

1.普通关税

普通关税又称一般关税,是指对与本国没有签署贸易或经济互惠等友好协定的国家原产的货物征收的非优惠性关税。这种关税税率一般由进口国自主制定,只要国内外的条件不发生变化,则长期使用,税率较高。包括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2.优惠关税

优惠关税是指对来自特定国家的进口货物在关税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其税率低于普通关税税率。它一般是在签订有友好协定、贸易协定等国际协定或条约国家之间而实施的,目的是增加签约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加强经济合作。优惠关税一般是互惠关税,即签订优惠协定的双方互相给对方优惠关税待遇,但也有单向优惠关税,即给惠国只对受惠国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而受惠国对给惠国不提供反向优惠的关税待遇。

优惠关税一般有特惠税、普惠税和最惠国关税三种:

1)特惠税

特惠税(PreferentialDuties),又称特定优惠关税,是指对特定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世界贸易组织一方面推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另一方面又把特惠制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一种例外予以承认。这种优惠只适用于特定的国家或地区,非受惠国家不能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来要求享受这种优惠关税待遇。

在国际贸易中较有影响的特惠税制之一是“洛美协定”国家之间的特惠税。1975228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简称非加太地区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开会,签订贸易和经济协定,全称为《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洛美协定》,简称“洛美协定”或“洛美公约”。《洛美协定》是欧盟向参加协定的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了第五个洛美协定达成协议。协定有效期20年,其主要规定是:民主、人权、法制和良政为执行该协定的基本原则,欧盟有权中止向违反上述原则的国家提供援助;欧盟逐步取消对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单向贸易优惠政策,代之以向自由贸易过渡,双方最终建立自由贸易区,完成与世贸规则接轨;欧盟将建立总额为135亿欧元的第九个欧洲发展基金,用于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援助,并从前几个发展基金余额中拨出10亿欧元用于补贴重债穷国等。第五个洛美协定2002年正式生效,但除财政议定书外,大部分条款于2000531日该协定正式签字后立即生效,第四个“洛美协定”亦随即终止。

2)普惠税

普惠税即普遍优惠制下的关税待遇。

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简称普惠制,是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进行长期斗争,在1968年通过建立普惠制决议之后取得的。该决议规定,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

普惠制的主要原则是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所谓普遍的,是指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所谓非歧视的,是指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的待遇。所谓非互惠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反向优惠。

普惠制的目标是:增加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外汇收入;促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工业化;加速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率。

普遍优惠制实施以来,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扩大出口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各给惠国在各自普惠制方案中,对受惠国及受惠商品范围均有许多限制性规定,故普惠制实际上并不“普遍”。而且,各国普惠制方案也都以国内市场不受干扰为前提,包括了许多保护性措施,以及复杂的原产地标准和证明书等规定,这些规定都程度不同地约束和减低了普惠制的作用。另外,普惠制只适用于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它尚未确定反映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均以农产品、初级产品为主,辅以为数不多的劳动密集型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所以,普惠制的作用是有限的。

3)最惠国税

最惠国税即最惠国待遇条件下的优惠关税。

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MFNT)是指缔约国双方相互间现在和将来所给予第三国在贸易上的优惠、豁免和特权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关税当然包括在内。它存在于国家之间,也通过多边贸易协定在缔约方之间实施。如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之间和1995年建立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在关税上可实施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往往不是最优惠的待遇,最惠国待遇关税也不是最优惠的关税,而只是一种非歧视性的关税待遇。最惠国税率低于普通关税税率,但高于特惠税税率和普惠税税率。

3.特别关税

有些国家对进口商品除了征收正常的进口关税以外,还往往根据某种需要或者为了特殊的目的设置专门的关税。这类关税与一般关税有所不同,所以称为特别关税。

1)进口附加税

进口附加税(Import Surtaxes)指的是进口国家对进口商品,除了征收一般进口税外,根据某种目的再加征的额外关税。

进口附加税通常是一种特定的临时性措施。其目的主要有: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防止外国商品低价倾销;对国外某个国家实行歧视或报复等。因此,进口附加税又称特别关税。

一般来说,对所有进口商品征收进口附加税的情况较少,大多数情况是针对个别国家和个别商品征收进口附加税。对个别国家和个别商品征收进口附加税,主要有以下两种:

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y)是对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货物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其目的在于抵制外国商品倾销,保护本国的生产和市场。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对倾销与反倾销作出了规定:用倾销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贸易时,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缔约国为了抵销或防止倾销,可以对倾销的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的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

正常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这种国内价格,则是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或是产品的构成价格,即该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

目前一些发达国家仍然加强反倾销的实施以限制国外商品进口,同时还常常借助反倾销调查,故意拖延调查时间。例如美国规定调查期为6个月。但实际上从投诉到结案至少要287天,最长可达397天。在调查期间进口商不敢大量订货,可见调查本身也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

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Counter Vailling Duty),又称抵销税,它是对直接或间接地接受任何奖金或补贴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在于增加进口商品的成本,抵销进口商品所享受的补贴金额,削弱其竞争能力,使进口国家的同类商品能与之在市场上公平地竞争,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国内生产和市场。凡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所接受的直接或间接的补贴都构成反补贴税的理由,反补贴税的税额一般按所享受的奖金或补贴数额征收。发达国家之间常为补贴问题发生贸易摩擦,例如美国与欧盟国家在农产品补贴问题上争吵多年,互不让步,始终无法达成协议。另外,发达国家还经常用反补贴税来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出口,而补贴恰恰是许多发展中国家扶植新建工业的一个重要手段。由于补贴与反补贴在国际贸易中日益广泛地使用,因此达成国际性的协议以规范各国贸易做法,成为多边贸易谈判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2)差价税             

差价税(Variable Ievy),又称差额税。当某种产品的国内价格高于同类进口商品的价格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关税,叫做差价税。由于这种税是随着国内外价格差额的变动而变动,因此它是一种滑动关税。

世界上不少国家征收差价税。最有代表性的是欧盟征收的差价税。其税额是欧盟所规定的门槛价格与实际进口的货价加运保费(CIF)之间的差额。门槛价格是欧盟根据欧盟境内谷物最短缺地区公开市场上可能出售的价格(境内谷物最高价格)减去从进境地到达该地区市场的运费、保险费、杂费和销售费用后所规定的价格。门槛价格是计算差价税的基准价格,外国农产品抵达欧盟港口(地)的CIF价格低于此价时,即按其差额征税,使税后的外国农产品进入欧盟的市场价格不低于欧盟同类产品的价格。征收差价税是欧盟实施共同农业政策的一项主要措施。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和促进欧盟内部的农业生产。所征差价税款作为农业发展资金,用于资助和扶持内部农业生产的发展。征收差价税的农产品包括粮食及其制品;生猪、猪肉、家禽、蛋、动植物油、脂、奶制品、糖、食糖及糖浆等农畜产品及其制品。对使用部分农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除按进口税则征收工业品的进口税外,还对其所含农产品部分另征部分差价税。在欧共体成立之初,各成员国之间的农产品贸易也曾使用过差价税,使其各成员国的农产品价格逐步拉平。1968年取消了内部的差价税,建立了统一的农产品市场。1995-1996年海关税则中已改为按通常关税征收。


(四)按照征税标准分类

1.从量税

从量税(Specific Duties是按照商品的重量、数量、容量、长度、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从量税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从量税额=商品数量×每单位从量税

各国征收从量税,大部分以商品的重量为单位来计征,但各国对应税商品

重量的计算方法各有不同。有的国家按商品的净重计征,有的国家按商品的法定重量计征,有的国家按商品的毛重计征。

征收从量税有以下特点:

第一,手续简便。不需审定货物的规格、品质、价格,便于计算。

第二,税负并不合理。同一税目的货物,不管质量好坏、价格高低,均按同一税率征税,税负相同。

第三,不能随价格变动做出调整。当国内物价上涨时,税额不能随之变动,使税收相对减少,保护作用削弱;物价回落时,税负又相对增高,不仅影响财政收入,而且影响关税的调控作用。

第四,难以普遍采用。税收对象一般是谷物、棉花等大宗产品和标准产品,对某些商品如艺术品及贵重物品(古玩、字画、雕刻、宝石等)不便使用。

二战前,工业生产还不十分发达,商品品种规格简单,税则分类也不太细,各国普遍采用从量税的方法计征关税。二战后,随着严重通货膨胀的出现和工业制成品贸易比重的加大,征收从量税起不到关税保护作用,各国纷纷放弃了按从量税计征关税的做法,逐步采用从价税,或只对一部分商品采用从量税。

2.从价税

从价税(Adralorem Duties是按照进出口商品的价格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比。计算公式是:

从价税额=商品总值×从价税率

征收从价税有以下特点:第一,税负合理。同类商品质高价高,税额也高;质次价低,税额也低。加工程度高的商品和奢侈品价高,税额较高,相应的保护作用较大。第二,从价税税额随着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变动,所以它的保护作用与商品价格变动的有直接关系。在商品价格下跌时,关税收入减少,作为财政关税的作用则减弱。第三,各种商品均可使用。第四,从价税率按百分数表示,便于与别国进行比较。第五,完税价格不易掌握,征税手续复杂,大大增加了海关的工作负荷。

我国进出口关税的征收采用从价税,进口商品以CIF价作为完税价格,出口商品以FOB价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采购地的正常批发价格和运输过程中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手续费等一切费用,如国外采购地批发价格无法确定,则按国内输入地同类商品的正常批发价格减去进口环节中的费用和进口后国内正常储运费用后的价格计征。

由于从量税和从价税都存在一定的缺点,因此在从量税和从价税的基础上,又产生了混合税和选择税。

3.混合税

混合税(Mixed or Compound Duties是对某种进出口商品同时征收从量税和从价税的一种方法,又称复合税。其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混合税额=从量税税额十从价税税额

有些国家常对一些敏感商品或需要保护的商品使用混合税。混合税在具体应用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例如,美国对男式开司米羊绒衫(每磅价格在18美元以上者)征收混合税,每磅征收从量税37.5美分加征从价税15.5%。另一种是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例如,日本对手表(每只价格在6000日元以下者)征收混合税,每只征收从价税15%加征从量税150日元。

(五)按照关税保护的程度和有效性分类

1.名义关税

名义关税(Nominal Tariff)是指对于某种进口商品,海关直接根据关税税率而征收的关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进口税的税率越高,对本国同类产业部门的保护程度就越高,反之则低。但是,直接用关税税率的高低所反映的保护程度的高低只是名义上的,并不能反映实际的或有效的保护程度。

2.有效关税

有效关税(Effective Tariff)是指对某个工业每单位产品增值部分的从价税,其税率代表着关税对本国同类产品的真正有效的保护程度。其计算公式为:

E = T/V

式中  

E表示有效保护率

T表示进口产品的名义关税率

V表示该产品的增值比率

例如,棉布的名义关税率为30%,纺织业的最终产品增值比率为40%,则该种产品有效保护率为75%

如果一个进口国由于本国原材料不足而必须进口原材料并征收进口税,在此情况下计算该产品的有效保护率时,不仅要考虑该产品的进口税率,而且要考虑原材料的进口税率。其计算公式为:

TP×t

E=-------------

1P

式中 

E表示有效保护率

T表示进口产品的名义关税率

t表示原材料的名义关税率

P表示原材料价值在进口产品价值中所占的比重

根据上述公式,有效保护率将出现以下变化:

Tt时,即当该产品的名义进口关税率高于所用原材料的名义进口关税率时,该产品的有效保护率大于名义保护率,即ET

T=t时,即当该产品的名义进口关税率等于所用原材料的名义进口关税率时,该产品的有效保护率等于名义保护率,即E=T

Tt时,即当该产品的名义进口关税率低于所用原材料的名义进口关税率时,该产品的有效保护率小于名义保护率,即ET,甚至会出现负有效保护率,即E0

由此可见,有效保护率受到进口国进口产品的名义关税率、进口原材料的名义关税率和所用原材料在进口产品中所占比重的影响。发达国家对进口商品普遍采用累进的关税结构,其结果使这些国家的进口商品的有效保护率大大超过名义关税率,这实际上进一步起到了限制商品进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