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犯罪心理
一、团伙犯罪概述
(一)团伙犯罪的概念
团伙犯罪是一种以青少年犯罪人为主体,以纠合性的松散结构为特征的违法犯罪群体的总称。它既不同于犯罪集团,也区别于一般共同犯罪。犯罪集与犯罪团伙的主要差异点在于:(1)犯罪集团是以明确的犯罪目的为核心,并联合而成的固定性犯罪组织:犯罪团伙则并非以犯罪作为惟一目的的不良群体,却经常从事一些违法犯罪活动,有时纠合在—起.有时又散伙;(2)犯罪集团组织严密,角色固定.分工明确,犯罪团伙组织松散,角色、分工具有随意性:(3)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计划性强,事先有通谋,犯罪团伙的犯罪意向往往是由犯罪机遇所诱发,既可能是事先有通谋.也可能事先无通谋。团伙犯罪不同于一般共同犯罪的主要之点是:(1)团伙犯罪具有以年龄、地域、经历相似或相近而聚合、吸引在—起的特征,一般共同犯罪往往以利益为纽带而不具有感情色彩;(2)参加团伙犯罪人数较多(三人以上),参加一般共同犯罪的人数可多可少,即使只有二人也可成立;(3)团伙犯界具有非典型的结构群体特征,一般共同犯罪虽然实质上是一犯罪群体,但在表面上可能不具有任何组织形式。
(二) 产生团伙犯罪的原因
产生团伙犯罪的原阅很多,主要有:
1.社会原因
2.文化原因
3.心理原因
二、团伙犯罪心理特征
(一)团伙意识的整合作用
(二)团伙情感的感染作用
(三)暗示与模仿的诱发作用
(四)权威与服从的统制作用
(五)依附与案例的催化作用
三、团伙犯罪行为特征
(一)纠合性和易变性
(二)盲目性和冒险性
(三)野蛮性与残忍性
(四)腐蚀性与传染性
第五节 聚众犯罪心理
一、聚众犯罪概述
(一)聚众犯罪的概念:是一种在人们激烈互动中自发产生的,无指导、无明确目的的,不受正常社会规范约束的,由众多人的狂热行为导致的犯罪。它是群体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古时有聚众滋事、聚众骚扰的记载,多指贫民或灾民在官府门前自发地示威,表达意见的事件,但它与现代社会中产生的聚众犯罪有很大不同。
(二)聚众犯罪的类型
1.足球场暴力事件
2.街头暴力事件
3.哄抢与经济上的闹事事件
4.政治动乱或骚乱事件
(三)聚众犯罪的人员构成
1.首犯和主犯
2.实施犯
3助势者
4.围观者
(四)聚众犯罪发生的心理与社会原因P259-260
二、聚众犯罪发生的心理与社会原因
聚众犯罪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犯罪,其产生的原因与其他群体犯罪迥然不同,主要是:
(一)社会矛盾的积聚和社会心理的躁动 台湾学者蔡墩铭(1979)认为,引发聚众犯罪的直接原因是群众的心理原因,即在社会公众中产生的普遍之不平、普遍之失望、普遍之憎恶与普遍之恐惧。就我国大陆现实状况而言,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建设成就巨大,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由于改革和建设上缺乏经验,出现了某些失误,产生了社会分配不公、通货膨胀和腐败现象;在改革过程中;群众期望值过高,心理承受能力过低;加之宣传工作的片面性,造成社会矛盾的积聚和社会心理的躁动不安.几乎各个阶层都有自己的不满和牢骚。这种心理积淀,一旦有适当的时机和环境,就有可能借机发泄。
(二)法制观念淡薄 我国法制建设虽取得一定进展,但执法环境和气氛尚未形成。普及法律教育往往只重视灌输法律知识和背诵法律条文,忽视对守法态度和行为素养的培养。加之一部分人存在着“法不责众”的心理,因此容易形成对集群行为的失控,酿成聚众犯罪。
(三)求发泄与求表现 从心理动因上分析,参与聚众犯罪的大多数人的犯罪目的并不在十颠覆政府或捞取钱财,而在于发泄心中的不满,和通过犯罪行为的实施,求得暂时性的心理平衡。有些积极参与者,在集群互动中,力求表现自我的行为,获取他人的赞赏.以寻求心理上的自我显现和自我满足。当然.也有少数人是借机达到抢劫财物、污辱妇女的犯罪目的。
(四)对传播媒体中消极因素的模仿 随着电视、录像等传播媒体在社会生活中的普及与深入,使以往封闭的公众接触到西方的足球场暴力事件、街头骚乱、种族歧视等集群行为与骚动的直接形象.因此在不满和躁动的心态下,加以模仿,并引为时髦。
(五)人口密集等客观条件的具备 聚众犯罪多发生在城市(尤其是人口众多的大城市).而极少发生在边远、偏僻地区和乡村。这是因为城市人口密集,交通发达,一遇诱因,顷刻即可集合成干上万之众。加之公众民主意识发达,有强烈表达意志的愿望.而平时又缺少沟通意见的渠道,故常以激烈方式予以表达;大众传播媒体的普及与舆论导向的失误,以及少数别有用心者的煽动.也是诱发聚众犯罪的客观原因。
三、聚众犯罪的特点
聚众犯罪源于社会心理学所称之集群行为,是集群行为发展到极端,触犯刑律的表现。其显著特点是:
(一)自发性 聚众犯罪不是预先有计划的.而是在偶然情境或事件的刺激下,由情绪激动的人群自发地汇集到一起产生的越轨行为。
(二)狂热性 聚众犯罪参与者几乎都处于情绪激动亢奋的狂热状态,在激情支配FI缺乏理智的考虑,狂吁乱叫.盲目行动,不计后果。
(三)非常规性 狂热的人们聚集在一起,其情绪和行为相互感染.迅速升级,于是产生失个性化现象。由于原各个性的丧失和对群体行为的认同.其行为往往不受社会正常规范的约束,甚至肆意践踏和破坏法律秩序和公认的社会准则。
(四)短暂性 聚众犯罪行为是由一时情绪冲动产生的无组织的非常规行为.一旦发泄了情绪,减轻了心理紧张和心理压力.头脑渐趋冷静,事件也就平息下来,聚众犯罪行为随之结束,其成员之间不再发生任何组织联系。一般持续时间为几十分钟或几小时,最长也不过数日。如果被人利用而持续下去,成为有组织有目的的事件,那就不再是聚众犯罪,而是转化为有组织犯罪或政治事件了。
四、聚众犯罪发生的机制
四个阶段:来源于高度的刺激和暗示、相互产生情绪感染、引起激情爆发、产生越轨行为
五、预防聚众犯罪的对策
聚众犯罪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它反映了群众中广泛的心理状态和情绪倾向,是社会生活矛盾的反映。因此,其预防措施与预防其他类型的犯罪有所不同。
1.注意社会心理调查除倾听群众呼声外,还要定期开展民意测验和社会心理调查,沟通政府与民众交换意见的各种渠道。这样,不仅为高层决策和舆论导向提供了重要依据,也可供治安当局加强防范, 在预防街头骚乱、制定对策时参考。
2.加强社会心理引导 不仅应从意识形态上做好思想教育,也应从大众心理的层次上,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做好引导和疏导工作。特别是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及时化解.有效地安抚社会成员的不满情绪,并对群众行为进行正确的约束和引导,不要等事态发生后再采取措施。
3.强化群众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 要着重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养成守法的行为素养。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破除“法不责众”等侥幸心理。
4.消除社会控制漏洞 建立巡警和防暴机动警察部队,做好快速反应。尤其在人口密集、社会不安定因素较多的大城市,应健全社会治安组织和控制力量,及早采取坚决措施,将萌芽中的集群行为和聚众犯罪控制与消灭在萌芽之中。
5.对参与者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在分析各种集群行为犯罪时,要严格区分问题性质,分别对待。对首恶和正犯,要坚决依法惩处;对于一般参与者、围观者.要加强教育.缩小打击面,扩大教育面,帮助他们吸取教训,以进一步稳定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