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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课时

群体犯罪心理


依某犯罪案件实施者人数之多少,可将犯罪人划分为单独犯罪人与共同犯罪人两类。凡一人单独实施犯罪行为的,称单独犯罪人;凡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同一犯罪行为的,称共同犯罪人。法律上对共同犯罪的概念有明确的表述与界定。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看,共同犯罪人可视为一个实施犯罪行为的群体,即犯罪群体。当然,共同犯罪与群体犯罪之间,在概念上尚有若干差异,我们将在本章进行讨论。

一般说来,犯罪是一种隐密的活动,行为人如能单独实施犯罪,将加强它的隐密性。如果组成犯罪群体,人多则易泄露,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削弱这种隐密性。为什么要舍弃弃单独犯罪呢?,而取群体犯罪呢?主要原因在于单独犯罪力量比较薄弱,在有组织的社会力量面前难以与之抗衡,尤其在某些类型的犯罪活动中(例如走私、贩毒等),仅仅依靠单个人的力量是无法实施的、需要由多人共同实施、相互配合才能办到。群体犯罪,古已有之。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城市人口增多,犯罪案件也渐趋增多.但因社会防卫力量加强、单个人进行犯罪较为困难,群体犯罪在整个刑事案件中的比重亦有所上升,并且不断产生新的特点。因此,刑事司法界和犯罪学界对群体犯罪问题越来越重视。

群体犯罪的产生,固然有其社会原因,也有心理原因。在何种社会心理驱动下,将会产生群体犯罪现象?参与群体犯罪者之结合,有何主客观原因?群体犯罪的类型与特点又是怎样的?都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这也是我们本章内容所在。

第一节  群体犯罪心理概述

一、群体与群体犯罪的概念

群体(或团体)又称社会群体(或社会团体),即人们在交往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一定凝聚力的共同体。群体与人群、人流、人海等属于群众的概念不同,它的构成要件与特征是:第一,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体联合而成;第二,由进行共同活动的需要而结合.其成员在共同活动的过程中彼此进行社会交往与心理交流,产生相互作用的心理关系:第三:,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或接触形式,出此产生一套成文或不成文的行为规范;第四.具有共同的价值观念与目标和不同于其他群体成员的凝聚力。群体是社会的细胞。人类社会是由无数个按照不同标准划分的群体所组成。每一个人又分别隶属于不同群体。因此,群体对社会与个人的影响都是十分巨大的。

根据不同的研究需要和标准,可将群体划分为不同类型。例如,根据群体的构成原则和方式,可划分为正式群体与非正式群体。正式群体是指那些得到社会承认的,有着正式的群体组织结构和明文规定的群体规范,每个成员按照各自的位置和角色进行活动的群体。非正式群体是指由群体成员自发形成的,未得到社会承认,由群体成员的情感相似性、利益互补性、兴趣态度价值观念的一致性为基础而结成的群体。我国司法实践中所说的犯罪团伙,即属于一种非正式群体。根据群体的规模大小不同,可划分为大群体与小群体。前者如机关、企业、学校以及阶级、民族、政党,后者如家庭、学校中的班级、工厂中的生产班组、机关中的科室等。根据群体存在时间的长短,可划分为临时群体与长期群体等等。

群体犯罪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它是犯罪学与犯罪心理学理论研究的课题。比照我国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由数量不等的人参加同一违法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可将这一概念定义为: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通过相互交往,在犯罪目的一致或暂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联合实施的犯罪行为,称群体犯罪。

群体犯罪与刑法中明文规定的共同犯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在刑法理论中,往往将其归纳为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三种形式。这三种共犯形式也是群体犯罪的基本形式。这是两者的共同点。但是,群体犯罪不仅仅包括共同犯罪。譬如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使用的团伙犯罪,在法学界引起很大关注的法人犯罪以及由集群行为导致的聚众犯罪等,都具有群体犯罪的特点,但未必与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张友治主编,1984)相吻合。因为共同犯罪的参加者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意向,而上述这些类型的违法犯罪的参加者可能具有共同犯罪意向,也可能不具有共同犯罪意向。可以说,群体犯罪的概念比共同犯罪更为宽泛。

 根据马皑(1991)的研究.对上述群体犯罪的概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群体犯罪的主体应视为一个整体。从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联合实施犯罪时起,他们就不仅仅是以个人身分出现的犯罪主体,而是以联合体功能出现的社会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群体,其犯罪活动具有整体的特性与效应。

第二,群体犯罪的参加者之间存在着交往关系。由于这种交往,在其内部产生社会互动(或社会交互作用)与信息、情感上的交流。

第三,构成群体犯罪的基础是犯罪目的的一致性与共同性。参加群体犯罪的成员,多是具有共同价值观,受副文化(或次文化)(或反社会文化影响.易于达成主观上共同的犯罪意向和同一犯罪目的的行为人。

第四,群体犯罪的标志是联合实施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群体犯罪,要以有无共同的整合行为导致犯罪结果加以判断和认定。

二、群体犯罪的类型

(一)以群体的组成形态来划分:

1.有一定契合的结构形态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最为典型的群体犯罪。在刑法学理论中,往往将将共同犯罪意向的达成视为共犯成立的基础。当共同的犯罪目的与为达此目的而进行的整合行为产生之时,作为有一定契合的结构形态——犯罪群体也就产生了。

2.有严密组织的结构形态的有组织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有组织犯罪是其高级形式。进行有组织犯罪的犯罪组织或犯罪集团。具有共同的犯罪目的和严密的组织结构,是为进行专门类型犯罪活动而建立的固定组织。

3.以组织松散的次结构形态为特征的团伙犯罪:与犯罪集团相比较,团伙犯罪在组织上较为松散,各种犯罪角色不同定.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机遇性,恶性程度较低.表现出非典型性、不确定的群体特征。它往往是在青少年不良团伙基础上滋生的进行一般违法犯罪活动的次结构群体。

4.以自发产生的非正式结构形态为特征的聚众犯罪:聚众犯罪是一种由许多人纠合在一起,受情境刺激而临时起意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如聚众滋事、球迷闹事、街头哄抢财物及流氓滋扰行为。其特点是缺少组织领导、分工,甚至是无组织的一哄而起的共同越轨行为,在实施过程中表现出强烈的情绪性色彩。

(二)以群体成员间心理接触水平为标准  可区分为事先有通谋的群体犯罪、事先无通谋的群体犯罪和无通谋但有共同越轨行为的群体犯罪(如聚众犯罪)三种。

(三)以实施犯罪的三、群体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特点种类多少为标准  可划分为单一类型的群体犯罪和多种类型的群体犯罪两大类。

(四)以犯罪恶性程度为标准  可划分为有危害同家安全性质的群体犯罪、重大恶性案件的群体犯罪和一般刑事案件的群体犯罪三大类。

三、群体犯罪心理的形成及特点

群体犯罪并非偶然产生的,它受到群体形成一般心理规律的影响与制约,并和外在环境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下面,我们依次讨论群体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形成的过程及其特点。

群体犯罪心理是指在犯罪群体或落后群体、副文化群体中,个人的与群体的意向、动机和目的的相互影响而形成的适合于犯罪的共同心理倾向。认定 群体犯罪心理,不以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为惟一标准,它可以是已经、正在或将要对群体实施犯罪行为发生影响的社会心理力量。P249-250

(一)群体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

 马皑(1990)认为,影响群体犯罪心理产生的因素,可从群体内部与外部两方面探讨;

1.内在心理因素

1)交往与互动

2)模仿与暗示

3)合群与需要

4)代偿与互补

2.外在环境因素

1)社会结构的不稳定

2)社会需求与供给的矛盾

3)社会压力的负效应

4)不良的榜样作用

5)犯罪机遇增多

(二)群体犯罪心理形成过程

1.犯意表达

2.犯意交流

3.儿童的沟通

4.犯罪决策

(三)群体犯罪心理的一般特点

1.相同与相似性

2.相异与互补性

3.群体效应与互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