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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犯罪经历的犯罪心理

教学目标 :能理解初犯与再犯、偶犯与惯犯以及累犯概念及其间的比较、初犯、再犯的类型、心理特点与行为特征。

不论行为人在年龄、性别、罪名、动机、罪行严重程度方面有何不同,依犯罪经历的差异,均可分为初犯与累犯、初犯与再犯、或是偶犯与惯犯两大类。初犯与累犯是依照现行刑法的规定而作的划分,有严格而明确的标准(见张友渔,198436l)。初犯与再犯,并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主要指第一次犯罪者和经判刑后又犯罪的人;再犯的概念较累犯为广,不受刑期是否执行完毕和构成累的期间条件的限制。它主要标示犯罪人犯罪的次数是两次还是第二次或两次以上。偶犯与惯犯,是属于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的范畴,它主要从犯罪习性的角度,对犯罪人加以区分。偶犯尚未养成犯罪习性,惯犯业已形成犯罪习性。一般来说,偶犯与初犯相似,惯犯与累犯也有某些类似。但在某些情况下F,也会有所不同,如某惯犯因其第一次落入法网,有可能是法律意义上的初犯;某累犯因其尚未养成犯罪习性,而不同于惯犯。本章为了叙述的方便,按犯罪次数的多少与犯罪习性的养成与否,把犯罪人分为初犯(含偶犯)与再犯(含惯犯、累犯等)两大类,分两节进行犯罪心理研究。

 第一节   初犯心理

研究初犯,就是研究人的第一次违法犯罪。它标志着从量变到质变。通过研究,可以掌握初犯者陷入违法犯罪的主客观条件与发展轨迹及其心理和行为特征,借以实行早期预防和矫治。

一、初犯概述

为研究初犯,须首先掌握其法学与心理学概念,了解其主要类型,熟悉其心理与行为特征。

(一)初犯的概念

初犯的含义,可从刑法学和犯罪心理学两方面来理解。根据我国刑法,初犯就是第一次犯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人;如果犯罪后仅被判处拘役、管制等主要刑罚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相对累犯的概念来讲,则不算初犯。从犯罪心理学心理学的角度看,所谓初犯,就是指人的第—次违法犯罪。本章所要研究的初犯心理.采用的是犯罪心理学的范围,它包括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第一次犯罪行为与其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较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什么要从这样一个较为广泛的角度来研究呢?主要是因为:轻的违法犯罪行为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行为,从行为的非法性来讲是一致的,两者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判刑与不判刑,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或有期徒刑以下,虽然在行为的法律性质上不同,但从行为发生和演化的心理过程、心理特点来讲,两者是大体相同的。一般违法心理是犯罪心理的前奏和基础,犯罪心理是一般违法心理深化和发展的结果。所以,从更为广泛的角度来研究初犯心理,不仅不会损害其科学价值,而且会增加它的应用效果,对于预防犯罪和做好转化工作都有参考价值。

为什么要注意研究人的第一次违法犯罪呢?因为从守法到第一次违法犯罪,对于一个人的人生经历来讲,无异于打开了一个缺口,开始了失足与堕落的生涯。“从小偷针,氏大偷金”.有了第一次,就难免有第二次与第三次。有了初犯,就难免走再犯的道路。有人把劣迹青少年称作为“犯罪预备军”。  个人是怎样从“犯罪预备军”跨入“违法犯罪”正式成员的行列?其间表现出哪些异常的心理状态.有何心理和行为特征?这确实是值得重视和研究的。如果我们抓住这个时机,及时加以警告和制止,就可能使他们避免误入歧途,或者防止他们在初犯之后越陷越深,走上再犯的道路。所以,开展对人的第—次违法犯罪的研究即关于初犯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初犯的年龄特征

初犯多半发生在青少年阶段。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大陆,从50年代到70年代,在初犯中,青少年初犯占70%-80%;中后初犯、老年初犯仅占20%-30%。从80年代到90年代.中、老年初犯有增加的趋势。许多研究者认为,青少年初犯所占的比例较大与其年龄特征有关,中、老年初犯的增加,主要与大陆改革开放后经济案件的增加有关。

就青少年初犯年龄特征而言,主要有三个特点:第—,青少年初犯中,少年犯的人数不断增加;第二,近几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平均年龄提前了两岁左右,出现了低龄化的趋向;第三,一些大城市的调查表明,青少年初犯的高峰年龄在13-18岁的年龄阶段。有的研究者把这个高峰年龄统计为12—17岁。

根据马品森(1981)的研究,青少年第一次违法犯砰的年龄一般是在12—17岁。他对这个年龄层进行了更具体的划分,12—14岁是开始染有劣迹,发生违法或轻微犯罪的阶段;15-17岁是青少年初犯最为集中,违法犯罪行为较为严重的年龄阶段,在这一年龄阶段进行第一次违法犯罪的约占青少年初犯的70%;18岁左右是青少年初犯的末期阶段,初犯数量减少,但出现了一定数量的严重违法犯罪。

研究者认为,青少年初犯所以出现低龄化的趋向,除了因生活改善、青少年生理上早熟之外,主要与大众传播媒介发展快,多种正面与反面的信息增多,青少年对其不能辨识,盲目地对消极行为进行模仿,以及社会环境中不良因素对儿童和青少年的诱惑有关。

至于中年初犯和老年初犯,他们第一次犯罪的年龄分布而较广,很难找出高峰、多发年龄阶段,其年龄特征不明显,但许多研究者认为,中、老年初犯增多,主要是因为:第一.改革开放后,大陆经济发展很快,一部分人致富后出现了高消费,对人们有很大的诱惑力,其他人竞相攀比,产生了购买力与消费水平之间的矛盾,致使意志薄弱者选择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以满足私欲;第二,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出现了某些无序状态和漏洞,致使某些意欲聚敛财富者有机可乘;第三,由于社会年龄结构的变化.老年人在社会中占的比例增大,相对来说,老年犯罪也有所增加。

(三)初犯的人员构成特征

 年龄特征外,近二十年来,初犯的人员构成特征也发生根大变化,主要是:(1)初犯的地区特征;由60、70后代城市初犯占绝大多数,农村初犯很少的状况,发展到80年代城乡结合地区初犯增多,和90年代农村初犯增多,沿海地区初犯和内地初犯俱增的新格局;(2)初犯的职业特征,由以无业游民、青少年学生初犯为主,渐次发展到青年工人初犯增多,和现今的农民初犯与公职人员(尤其是握有一定经济实权的官员和企业领导人)初犯均有所增长的新特点;(3)初犯的性别特征:虽然男女青少年初犯的比例大体上在12:1到l0:1之间,但女青少年初犯的增长率却超过了男青少年初犯的增长率。以上三个特点.第一、二项反映了发展中国家伴随着经济发展,犯罪也有所增长的特点,第三项则反映了目前世界各国的共同趋势。例如日本在80年代中期,男女青少年初犯的比例由过去的7:1增长至4:1,而美国男女非法者的比率现在已缩小到3:1(罗大华.1987,55—56页)。

(四)初犯的罪行特征

初犯者的犯罪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犯罪性质特征,以往初犯的犯罪情节和后果一般都较轻,而近年来初犯所作的恶性案件有上升趋势,如报复伤人、杀人;爆炸、破坏和有意开车撞人以发泄对社会不满;巨大数额的经济犯罪;强奸妇女、强奸幼童等,不少作案者是第一次犯罪。第二,罪名特征:盗窃犯最多,发案率也最高,一般要占青少年初犯的70%以上;性犯罪较突出,尤以女青年参与淫乱性犯罪案件增多为甚;暴力性犯罪有明显增长趋势,在公职人员初犯中,以经济犯罪为主。

二、初犯的类型

根据初犯的不同特征,可将他们划分为许多不同的类型。在不同国家和个同时期,初犯的类型特征均有所不同。如果以初犯作案时不同的心理状态和心理问题作标准划分,我国现阶段的初犯,大体上可分为以厂几种类型:

(一)  冲动型

 冲动型(或冲动行为)指主体在出乎意料的强烈刺激下,由激情驱动产生的爆发性犯罪行为。它同深思熟虑的意志行为相反,主体对行动的目的和后果缺乏清醒的认识,行动受消极情绪所左右,缺乏理智的控制,带有盲目性,往往不能持久。冲动型初犯中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1.报复冲动型  由于受到突然的挫折或不公正待遇(包括自认为受到不公正待遇)而产生强烈的报复性情绪冲动,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这类人多半是心胸狭窄,容忍度低,有一定程度的偏执性自尊,易将受挫的原因全归之于他人。其中有些人可能一向性情暴躁.缺乏道德、法律修养,对他人缺乏责任感,但也不排除有一部分人—直表现尚好,人际关系也好,只是因为平时顺利、如意的事,没有经过多少挫折,加之性格内向、孤僻、好胜,以致一旦受挫.就会感到情绪郁结难以缓解,产生强烈的复仇动机。

2.欲求冲动型  指在意外出现有诱惑力的刺激(财物、异件等)下,引起强烈的欲求冲动,刻不容缓地寻求欲求的满足,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目前,冲动型初犯占有一定比例,多发生在青少年和一部分中年入中。究其原因,仍应从个体社会化程度不足,缺乏道德、法律意识,其个性存在着严重缺陷,及社会风气尚未根本好转对人们的消极影响中去寻求和认识。

(二)智谋型(或智能行为),是指有意识地经过深思熟虑和周密策划、反复权衡后实施初次犯罪行为的类型。此一种犯罪,既有传统的盗窃、抢劫、欺诈等形态,又有以攫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利用一定权力地位、特殊职业作为掩护,以专门技术和手段进行犯罪活动的新型犯罪形态。例如:利用计算机犯罪、利用药物犯罪、利用传播信息犯罪、利用职权进行经济犯罪、法人犯罪,即利用某种社会心理进行诈骗犯罪以及伪造货币和有价证券、盗版侵权犯罪等,其中虽有一些人系再犯和累犯,但初次犯罪者从事智能犯罪活动的,近年来也并不少见。此种犯罪与传统的恶性犯罪相比较,被条上了现代社会的烙印。犯罪者一般不直接诉诸暴力,被侵害对象既有某个个人,但更多的是某个组织和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

智能型初犯多出现在中、老年或18—25岁的青年中,其特点是犯罪决意形成慢,事前准备允分,带有一定智谋性,手段隐蔽、狡猾,一旦决定犯罪,不易受情境因素影响,犯罪人具有反计会意识倾向。

(三)习惯型(或习惯行为),是指有不良习惯的人,在有利机会出现时,蜕变和发生的第一次违法犯罪行为类型。不良习惯多半在早期养成。少年期的一些不良生活习惯(如爱占小便宜导致的小偷小摸、逞强好胜导致的打架斗殴、结群倾向导致的不良交往,以及吸烟、大吃大喝导致的高消费,看黄色书刊导致的早熟等),如果不加纠正,久而久之,有可能发展成犯罪习惯。例如,少儿期的打架习惯容易演变为伤害习惯,占小使宜的习惯容易演变为盗窃习,谎习惯容易演变为欺诈习惯,流浪习惯有可能演变为流窜作案习惯等。习惯型初犯的主要类型为:盗窃、赌博、吸毒、诈骗、奸淫等。

(四)  游戏型

戏型(或游乐攻击行为)是指作出攻击性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攻击对象本身,而在于这种攻击行为的过程,能给行为人带来一种快感,或者因目的物造成损害,引起行为人心理上的满足感。游乐或游戏是一种追求刺激的需要,它不仅吸引着少后儿童,而且使一些成年人也热中于此。但是攻击性的游戏行为,主要出自青少年和少数有变态心理的成年人。毫无疑问,游乐攻击行为易于造成人身伤害犯罪和危害公共秩序犯雅。义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模仿型  即依据传播媒介显示的攻击性形象、行为模式或受他人教唆,出于好奇和娱乐动机,而模仿某种攻击行为,导致第一次犯罪的类型。模仿攻击型岁半是青少年初犯。他们社会经验少,好奇心强,又怀有强烈的求新、求异需要与追求,缺乏对行为社会价值的评价能力,在模仿尝试的心理背景下,不自觉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例如模仿“嬉皮士”(指颓废派行为)的狂放不羁行为扰乱社会治安,模仿不良榜样实施盗窃、抢劫、流氓斗殴、强奸妇女、强奸幼女等。中、老年初犯中也有模仿他人或小说中犯罪手段、伎俩的,不过这只是为了使犯罪行为增加保险系数.,不能归之于游戏性动机。

2.恶作剧型  这是更明显地以嬉戏的手段戏弄他人,以他人的难堪、痛苦取乐的犯罪类型。例如,有些青少年不是出于性欲动机而是想“好玩”而污辱、强奸妇女;有几个青年搬运工在飞驰的卡车上抛下绳索,套住行人的脖子摧残作乐,有的青少年用污秽物品或鞭炮向人群投掷造成伤害等等,尤以团伙性的游乐性动机犯罪的危害更为严重。游戏攻击造成的初次犯罪,多发生在文化水平、认知能力低下,精神空虚,充满低级庸俗趣味,追求强烈刺激,视人生为儿戏的那些无知愚昧的青少年身上。但他们的游戏并不是真正的游戏,只不过是既无理性,又缺乏自制的放荡行为,所以走向犯罪,有其发展的必然性。

三、初犯心理与行为特征

初犯心理即首次触犯刑律并被科以刑罚者的心理状态。与累犯和惯犯心理不同。初犯心理,一方面表现为其犯罪心理结构尚未完全定型,其犯罪行为习惯既有被强化的可能性,又有较容易被矫正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表现为年龄特征的不明显,既有青少年初犯心理,又有中老年初犯心理。

初犯心理闪年龄、作案类型、个性而千差万别,但他们毕竟是第一次违法犯罪、其共同的心理与行为特征也是存在的。现以青少年初犯为主,对他们的首次作案心理与行为,作以下分析:

(一)犯罪前多有征兆

第一次违法犯罪前,由于他们缺乏犯罪经验,存在着心理矛盾与冲突,所以在下决心迈出这一步之前,其复杂的心理活动容易在外部行为(包括言语、功作、表情等)上表现出来,产生犯罪征兆。所谓犯罪征兆即犯罪心理结构业已形成,犯罪行为尚未实施的人所表现的异常现象。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是由无到有,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随着这一过程的发展,必然发生相应的外在行为表现。除了一些突发性的激情犯罪外—般来说,初犯之前的犯罪心理活动较激烈,外表活动也较明显.易被察觉,可从某些细小行为中探出其心理活动状态。而一些富有作案经验的惯犯、累犯,作案前多不露声色。

根据徐风隆(1982)的研究,在青少年初次犯罪的,往往在人际关系、物质追求、性的意识以及学习、工作、劳动等方而,产生可观察到的征兆:

1.人际关系方面

(1)对领导、教师、家长等长辈的关心、嘱咐不耐烦,感情疏远,无话可谈。

(2)对表现积极、进步者敬而远之,保持距离。

(3)对学习差的同学、后进工人以及行为不轨者气味相投,形影不离;常在—块谈天说地,发泄不满情绪。

(4)对北妹或年纪小的同学态度粗暴,缺乏关心、爱护。

2.物质追求方面

(1)对一般饮食厌倦、挑剔。要求有高价值的菜肴,食量不稳定。以抽烟、饮酒显示自己神气。

(2)在家庭陈设和物质享受方面讲阔气、求排场,超过了实际的经济能力,无计划地花钱,挥霍无度。

(3)服装上过分追求新潮,打扮上仿照颓废派形象,女学生浓妆艳抹,不符合自己身分。

(4)爱占小便宜,有把公家或他人物品据为己有的倾向o

3.性的意识

(1)热中于阅读描写男女关系的小说,甚至读黄色书刊,怕人发现。

(2)专找异性接触,经常外出活动,或窥视异性起居、活动。

(3)心神不定,坐立不安,情绪波动,喜怒无常。

4.学习、劳动、工作方面

(1)无正当原因,学习成绩突然下降。

(2)把工作或劳动看成负担,出勤不出力,生活散漫,工作效率下降。

(3)对课余、工余劳动或家务劳动厌烦、躲避,心不在焉,丢三落四。

上述表现,既是一般的劣迹和落后表现,又可能是犯错误或违法犯罪的前兆。至于成年初犯,只要细心观察,也必定会发现某些反常征兆。

(二)动机冲突呈现两极化倾向

与再犯(特别是惯犯)相比,初犯在有预谋的犯罪中动机形成的过程较长、动机冲突较激烈,有时犯罪动机与反对犯罪动机相持不下,在神态上就会表现出举棋不定,焦虑不安。尤以老年和女性初犯为甚。即使在做出了犯罪决意之后,也阅缺乏综合判断能力、机遇选择能力,而延缓了实施犯罪的过程。但是,青少年初犯则因为对犯罪后果缺乏足够认识,对刑罚惩罚无亲身体验、心理压力、恐惧感相对较小,在犯罪动机的形成上表现出轻率和盲目性。尤其是激情犯罪者,动机冲突不明显。

(三)  犯罪过程中的复杂心理

1.紧张心理  第一次违法犯罪,出于缺乏经验,对能否顺利实施犯罪计划心中无数,尤其是因害怕被抓获,其紧张心理和不安情绪,伴随着初犯的整个作案过程,使他们不能冷静地思考处理问题,甚至因紧张不安,肌肉和关节不能运用自如,使犯罪活动过于匆忙、粗糙,现场留下的痕迹较多。

2.恐惧心理  据许多初犯供述,第一次作案时,怕被抓获的心理超过了希望犯罪成功的心理,做贼心虚,十分恐惧,总以为其行踪已被人发现,中途几次想逃离现场。因此,在遇到意外情况时不能做合宜处置,在恐惧和躲避危险心理支配下,迅速将第一犯罪动机向更凶恶的第二犯罪动机推进。

3.侥幸心理  初犯除了以强烈的犯罪需求和目的来抗御紧张、恐惧心理外,另一个重要的精神支柱就是侥幸心理。这是一种带有盲性的趋利避害、冒险投机的自我防卫心理。这种防卫心理常表现对于作案成功率作过高的估计,自我慰,给自己打气,或认为手段巧妙,无人知道,作案不会被发现。总之,在强烈欲望的驱使下,初犯在形成犯罪动机与实施犯罪活动时,往往是从作案成功、有利处想得较多,较少顾及作案失败及其后果,否则就不会形成它导的犯罪动机。

(四)犯罪后一定程度的悔恨心理

悔恨心理是一种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不满意的自我责备心理。违法犯罪活动毕竟是受到社会谴责和面临法律制裁的行为。跨出了这一步之后,除了获得某种利益之外,初犯者也因自己终于变成了“与原来的我不同的另外一个人”而感到不安与后悔,尤其是犯罪后果严重,警方加紧侦察破案时,更有悔不该贸然犯罪之感。但初犯的悔恨心并不稳固,当他们再次作案,一错再错之后,就变得坦然勺麻木了。所以,一时的悔恨不等于真心的悔改。

(五)不良的个性与心态

初犯者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除有些人是偶一失足外,绝大多数人并非偶然,往往具有深刻的个性缺陷方面的原因。就成年初犯而言,主要是贪婪、虚荣、性情粗暴、自控力差、两性关系中的见异思迁、事业心衰退,及缺乏道德与法律意识等个性缺陷;就青少年初犯而吉,主要是社会化程度不足、道德认识水平低下,情绪和情感消极品质显著,沾有不良习惯,形成不健康兴趣,以及意志控制力很差等不良个性品质促成。在违法犯罪当时,他们又存在着不良心态。

根据邱国梁l985午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1985,306—309页),初犯在第—次违法犯罪后,有两种趋向:一种是悔悟过去,停止违法犯罪;另一种是继续违法犯罪.发展成为惯犯、累犯。在继续违法犯罪的发展趋向中,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积累作案经验

犯罪者在经历了几次作案后,一方面,在作案技术、手段上,有了较多的经验;另一方面,是在心理上有了多次作案的体验。这样,就导致侥幸心理增强,恐惧心理减弱,作案时的紧张程度明显降低。当然,比起惯犯、累犯来,他们的作案经验是很有限的.而且由于法制的威慑力.其紧张、恐惧心理不会完全消失。

(二)动机冲突减少

同第一次作案相比较,动机冲突的强烈程度渐次降低,动机冲突的过程也不断简化。这主要是因为通过犯罪活动,尝到了甜头,犯罪动机得到了强化,反对动机减弱.道德观念和良心的阻抑力均被削弱所致。良心是个人寻自己应负的社会义务与社会责任的主观认识,是人的自我意识在道德方面的表现。良心形成后,经常用来对自己的行为实行自我评价和自我监督,它是一种宝贵的自我监督机制。一个犯了错误或犯了罪的人有没有“良心”,就是他是否有他救和自救的可能性的基础条件之一。从初犯到惯犯的发展过程,也就是“良心”渐次减少,自我道德约束力不断削弱的过程。但是,除极少数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外,初犯者的“良心”不可能完全泯灭。

(三)犯罪认识趋于恶化

初犯在作案之初.已有一定的偏离法律和道德轨道的犯罪认识。在以后继续违法犯罪的过程中,这种错误的犯罪认识进一步恶化,促使他们产生了某种“犯罪有理论”,影响、推动他们向着惯犯、累犯的方向一步步坠入犯罪泥谭而不能自拔。当然,在此阶段,一般说这种渐趋恶化的犯罪认识还具有形象性与可变性,与累犯、惯犯的反社会的犯罪观念尚有所不同。

(四)不良个性倾向进一步发展

初犯在继续违法犯罪的阶段中,他们个性的不良倾向会进一步地发展变化。一是原有的不良个性倾向进步地发展、加深,甚至沾上某些更坏的习惯,如由偶尔参加赌博,发展到聚众赌博。二是在原有不良个性的基础上,增d加新的不良个性的内容。如偷窃犯继续作案的同时,搞流氓和诈骗活动,这样,他们不良个性的范围就扩大了,形成贪财、说谎和淫乱等不良品质。这种不良个性倾向的发展,虽还不同于累犯、惯犯的典型个性.但其严重危害性已十分明显,它将成为继续犯罪的内在动力,和演变成累犯、惯犯的心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