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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课时

犯罪的动机与行为

第一节  动机与犯罪动机

一、动机概述

(一)动机的概念

动机是指能引起、维持一个人的活动,并将该活动导向一定目标,以满足某种需要的直接动因或内心起因。张春兴(1986)认为.就促发个体行为的作用与性质看.驱力与动机是同义词,可互换使用。不过在一般心理学书籍中,习惯上多以驱力表示生理性或自发性的动机(如饥、渴、性等),而用动机表示习得性或社会性的动机(如依赖、成就等)。

(二)动机的作用

1.动机的功能与周期  一般认为,动机具存三种功能:第一,引发个体的活动;第二,使该活动在激起后继续维持下去;第三,引导此种活动向某一目标进行。动机还具有选择的功能,它使个体只注意某种刺激而忽视其他不相干的刺激。例如,  感到口渴的人产生找水喝的动机,在找水的活动中,水就是追求的目标,而与水无关的东本和情境,一般不会引起个体的关注。直至找到水,满足了口渴的需要,动机激起的某种活动才能停止。

2.动机与目的的联系与区别  动机和目的两者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动机是激励人们行动的内心起因.是需要的具体体现。但动机必定指向一定的目标或对象,这个目标或对象就是目的。目的(goal)是人进行活动时在其头脑中预期达到的行为结果;在达到目的之前,它并非现实的结果,动机和目的是相互依赖,缺一不可的,有动机必有目的,没有目的就不会产生活动的积极性;而没有动机去引发和维持个体的活动,目的也不可能达到。

但是,动机和目的并不是一对一的关系。有时,人们的目的相同,但是推动他们达到目的的动机可能很不相同。例如,许多大陆的高中毕业生都把考取大学作为自己追求的目的,但他们的动机可能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报效国家,有的是为了实现个人抱负,有的是为了有一个高层次的职业,有的则是为了跳出农门。同样,有时出于同样的动机而目的有很大的不同。例如,怀有成就动机的人,有的是希望在科研、教学中达到某种目标,有的是想升官、发财,极少数人则想在黑社会中独霸一方。

3.动机与行为的关系  动机与行为的关系也是错综复杂的。可从二个方面分析:

(1)同一动机可以产生不同的行为:例如,—个青年人怀有报效祖国贡献力量的动机.可以表现在多方面的行为之中。或是努力学习,或是锻炼躯体,或是自我开发智力。

(2)同一行为可以由不同的动机引起:例如,个人体育锻炼这一行为,可能来自不同的动机,或是为了在运动会上取得名次,或是为了增强体质,或是为了体形健美。

(3) 动机与行为相互作用:一方面,动机抢劫行为,在人的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起着主导作用。而行为的结果反馈到人的头脑中,又能使动机得到加强、减弱或消失。由于人们的动机是一个内在的心理过程,动机的产生及其对个体的作用都是看不见的,人们见到的只是个体的行为.因此心理学家可以根据行为追溯动机;在对动机的过程有相当认识之后,也可以了解和预测人的行为。

(三)动机的分类

1.原始性动机与继发性动机(生理性动机与心理性动机)

2.主导动机与辅助动机

3. 意识动机与潜意识动机  按照动机的意识状态,可分为意识动机和潜意识动机。意识动机是被主体意识到的动机,多数动机属于意识动机。潜意识动机是未被主体意识到的动机,即尚未进入意识阈、处于被压抑状态的动机。但是,潜意识动机有时对行为仍产生重要影响,它是在不知不觉中决定人的活动的心理倾向。我们将在本章第四节中对此进行专门讨论。

4.抽象动机与具体动机按照动机的范围,可分为抽象动机与具体动机。前者是广泛概括的动机,  由一定的观念形态所组成,能在较长时间内起支配作用。如有些学生的学习动机受对祖同、人民的责任感、义务感以及理想、信念所支配,这种动机强劲而有力,稳定而持久,因此也可称作长远动机。后者是局部的具体的动机,往往由具体的短近目标所促成.对人的行为直接起推动作用。如有的学生在学习中单纯追求好成绩.它所起作用的范围有限,时间也不持久,因而又称做短近动机。

二、犯罪动机

(一)犯罪动机的概念和特点

概括地说,犯罪动机是指引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满足某种需要的内心起因,是犯罪心理结构中的重要动力因素。它产生于藐视法律的强烈的个人需要,和与此相关联的反社会意识。过失犯罪无犯罪动机,故意犯罪有犯罪动机。

1.犯罪动机比一般合法行为动机更为复杂,具有以下特点

(1)犯罪动机既来源于天然的生理性需要(如饥、渴、性等),但更多地来源于不良的社会性需要(如贪婪、享乐、虚荣、嫉妒、报复),主要受社会性因素所制约。

(2)犯罪动机是后天学习、形成的,而不是先天具有的;它在犯罪活动中不断地发展变化。

(3)犯罪动机受到主体意识因素与社会环境、文化因家的影响,是犯罪人不良主体因素与消极的外部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4)犯罪动机总是与危害他人与社会的故意犯罪行为相联系。过失犯罪行为虽然没有犯罪动机,但并不是说没有其他任何动机,包括以非法手段追求名利、不负责任、自我夸耀等不良动机。

2.犯罪动机与合法行为的动机之比较

(1)犯罪动机和合法行为动机都是为了满足某种需要,推动行为实施的内部驱动力。它们作为人的动机结构,都具有系统性、动力性。这是最基本的相同点。

(2)合法行为动机是为了满足个体的物质、精神等人所共有的一般性需要,犯罪动机有很大一部分也是为了满足这种一般性需要。所不同的是,合法行为动机选择的是合法的满足途径和方式,对个体过于强烈的需要具有抑制力;犯罪动机选择的是非法的满足途径和方式,缺乏对强烈需要的调节控制能力。

(3)有一些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不良需要,如吸毒、淫乱、报复、嫉妒等,因而构成不良动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合法行为动机,属于良性和中性动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4)合法行为动机一般不需要经过动机斗争和选择,有时虽然也面临多种动机之间的矛盾性和选择性,但矛盾斗争不激烈,多种动机之间不具有对抗性质。而犯罪动机往往需要经过尖锐的动机斗争,才能形成主导动机,动机斗争较为激烈,具有对抗性质。

(二) 犯罪动机的类型  犯罪动机的类型论多种多样.不同学者的观察角度不同,所持标准不一,因而有多种类型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照犯罪动机与需要的关系划分  可分为政治型、物欲型、性欲型、情欲型、戏谑型、过失型等六种类型。这种划分.主要用来确定动机的来源。

2.按照犯罪动机的心理倾向划分  有目的型、理想型、幻想型、激情型、嫉妒型、攻击型、自尊测、义气型、脆弱型和报复型等十种类型。这种划分.主要为了判明动机的内容,确定动机与个体意识倾向之间的关系。

3.按照犯罪动机的运作形式划分  有偶发型、激情型、趁机型、预谋型、职业型、惯常型等六种类型。这种划分,主要从动机的形式上进行研究,从其表征上掌握它的运行机制。

4.按照犯罪动机的外在反应状况划分  可分为暴力型、智能型、灵活型、激情型、不稳定型、转移型、残忍型等七种类型。这种划分,侧重于行为特点的不同,对于司法审判有着实际的参考意义。

5.按照犯罪动机的社会意义划分  可分为一般动机型与不良动机型二种类型。这种划分,在于评价动机的社会意义,区分动机的性质。

6.按照犯罪动机的意识状况划分  可分为意识动机型、潜意识动机型二种类型。这种划分,在于界定犯罪动机的意识水平,弄清行为人作案动机的自觉性。

由于人的动机与人的行为不同,无法直接观察;尤其是犯罪动机具有隐蔽性,只能从犯罪行为间接推论:加之犯罪动机的类型划有时与原因、欲望、刺激等概念的界限不清,所以上述各种类型划分均有一定的缺陷。

(三)  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

犯罪动机和其他心理现象一样,有着自身发生、发展和终了的过程。根据郑昌济(1986)的研究,一般都要经过以下四个阶段;

1.萌发阶段  犯罪动机总是出一定原因引起,或者出外部因素刺激所致,或者内内部因素的冲动而萌发。在萌发阶段,犯罪动机具有初始性.即刚刚开始萌生、孕育;其次具有模糊性,即犯罪动机的各种成分正在按一定模式聚集,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主体对自己的动机还不够明确、清晰;再次具有内隐性.即犯罪动机的初姑性和模糊性,反映了它的意识状态还处在意识与潜意识之间的前意识层,又可称为犯罪意向阶段(详见书第三章第二节)。

2.过渡阶段  过渡阶段指犯罪动机萌发之后,主体会对产生犯罪动机的基础进行评价,即在知、情、意和个性特征等心理因素的参与下,对犯罪动机进行价值衡量、道德衡量与利弊衡量,以决定取舍,并确定犯罪目的,形成清楚、明晰的犯罪动机。此时,犯罪动机已上升到人的意识层,能够被主体所意识。过渡阶段,又可称为明确动机阶段。

3.定型阶段  定型阶段指犯罪动机完全明确之后,何时实施及如何实施犯罪行为,尚需通过选择时机、确定方式等动机斗争,最后才下定决心,对犯罪动机加以确认和巩固定型,进入“箭在弦上,不得不发”的犯罪准备状态。定型阶段,又可称为犯罪决意阶段(详见第五章第五节)。

4.消失阶段  消失阶段指犯罪动机的终了阶段。一般情况下,通过犯罪行为实施,犯罪目的已经达到,犯罪动机抵达归宿点而消失。有些时候,虽然犯罪行为已实施,但处在未遂状态,犯罪目的未实现,由于主客观原因暂时不可能实现,而放弃犯罪动机;或者原犯罪动机为新犯罪动机所取代,原犯罪动机消失。

犯罪动机的消失阶段,又可称为犯罪心理结构的衰落阶段。详见第四章第四节。

正如下图所示,犯罪动机也会出现周期性变化。简言之,可以下列方式表述:

(四)犯罪动机的作用

1.犯罪动机的功能  根据库德里亚夫采夫(刘兆琪译,1992,12—27页)等的研究,犯罪动机具有以下功能:

(1)反映功能;它与有益动机反映功能的不同点不在于形式,而在于被反映的成分和社会性内容。它不仅有选择地反映犯罪情境,而且还反映着社会环境的全部否定影响.使土体形成反社会个性与比较完整的主观犯罪行为方式。

(2)推动功能;人的需要是任何行为积极性的基础.当然也包括犯罪积极性在内。特别是已经变成具体动机和目的的现实需要,构成犯罪行为的直接推动力。需要直接演变成犯罪行为动机的例子有:物质需要→贪利性犯罪动机;性需要→性犯罪动机,等等。还有像报复、不满、怨恨、屈辱等一些犯罪动机,虽然不是某种需要的直接体现,却仍然是在满足现实需要过程中出现了障碍时产生的否定情绪。“需要—动机—目的”这一链条表明,犯罪动机发挥着推动功能,使犯罪行为向目的迈进。

(3)调整功能:在许多情况下,动机的犯罪性质是在选择达到目的的途径时,引导主体在违法行为与宁法行为中选择了违法行为。具体说.就是在主体所形成的价值体系范围中,犯罪途径与守法途径相比较,行为人认为犯罪途径对于实现目的显得更直接、更经济和更有利可图。特别是当存在着有利于犯罪和可以不受惩罚的环境等客观条件,加上其个性以及知识、经验、技巧、能力等违法者的主观条件,就决定行为人选择了非法的行为力式。这样,犯罪动机就实现了它的调整功能。

(4)监督功能:在犯罪行为中.动机的监督功能是最后一项功能。在动机系列的最后阶段也就是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以及在评价罪行的后果和选择下—步行为方向时,它具有特殊的意义。在动机的这些阶段,违法者把已取得的结果与他在实施罪行的思考的形象加以对比,然后按照动机和环境来矫治自己的行为。在守法行为中,人的自我监督从根本上说是和社会监督的方向相一致的。而在犯罪行为中,违法者的自我监督总是把方向偏向自己、偏向主导的犯罪动机,在集团犯罪中还要偏向到小集团的犯罪观上。

2.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和犯罪行为的关系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犯罪行为之间,构成了一种环环相扣的犯罪活动的链条公式,即:从犯罪动机出发,反映、推动、调整、监督着犯罪行为,使之向着犯罪目的进军,防止偏离犯罪目的。

正像本节曾论述的动机与目的的联系与区别,以及动机与行为的关系,三者之间并不存在一对一的对应关系,而存在着同一犯罪动机对不同犯罪目的选择的多样性,和同一犯罪目的来自于不同犯罪动机的复杂性,并由此决定了犯罪行为对犯罪目的的适应性。试以图6-4示意三者之关系:

第一,同一犯罪动机可以选择由轻到重的不同犯罪目的;选择何种目的由动机的强度历决定。

第二.同—犯罪目的可以来源于不同犯罪动机,但不同犯罪动机的强度大体一致。

第三.犯罪行为服从于犯罪目的的需要,并与当时的情境、行为人个性(尤其是知识、经验、能力、习惯)相适应。

第四,在犯罪过程中,常因具体条件和情势的变化,引起犯罪动机和目的的变化,由此决定犯罪行为方式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