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结构与犯罪行为
既然本章的主题是犯罪心理机制,然则何谓机制?何谓犯罪心理机制?是首先需要加以讨论的。在西方关于个体犯罪原因的理论中,有些也涉及到犯罪心理机制问题.本节将作概括性的介绍。
(一)机制的概念
机制(mechanism)一词,在现代许多学科中广泛地使用着。大体上有三种含义;一是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如计算机的机制。—是用来表述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如动脉硬化的机制。二是泛指一个复杂的工作系统和某些自然现象的物理、化学规律,如优选法中优化对象的机制。总之,机制一般是指类似机器那样行使作用的系统。
在心理学研究中,也经常使用机制的概念。美国心理学家武德沃斯(Robert Sessions VWood worth,1869-1962)将机制定义为一种(或一组)有目的的反应方式,认为人的活动包括驱力(如饥饿)利机制(如求食过程),驱力发动机制,机制可以转为驱力。精神分析学派则认为机制代表因压抑而产生的无意识的行为动因。在心理学界,一般地是将产生心理或行为的生理—化学变化过程及其运行规律统称为机制。
(二)犯罪心理机制的概念
犯罪心理机制(mechanism of criminal)是犯罪心理学基本理论的重要课题之一。国外学者早已使用过这一概念或论述过这方面的问题。不过,他们一般认为犯罪的心理机制是指与犯罪有关的防卫机制(defense mechanism)。防卫机制是个体在精神受干扰时保持心理平衡的手段。根据日本学者森武夫的研究,虽然犯罪有着复杂的原因,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行为人的内心矛盾或冲突。他说:
—般来说,在发生冲突或挫折而不能合理解决的情况下,残留于后的紧张会以行为的方式发泄,或者寻求不合理的解决。后者出现的一种情况即所谓防卫机制。(邵道生等译,1982,98页)
因此,他认为,犯罪的心理机制即防卫机制,或者主要是防卫机。这种看法,和我国学者的见解并不完全一致。
我国学者对“犯罪心地机制”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三种:
1.朱智贤主编的《心理学大词业》(1989)采取了兼收并蓄的说法.认为犯罪心理机制,一是指犯罪心理形成的原理:二是指与犯罪心理有关的防卫机制。
2.吴宗宪(1992)认为.犯罪心理机制就是犯罪行为的心理机制,它是犯罪心理特别是犯罪动机引起犯罪行为的工作方式与心理过程的总称。
3.罗大华主编的《犯罪心理学》(1991)认为,犯罪心理机制是指犯罪心理的内外化机制、即犯罪心理的形成机制和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包括从犯罪心理形成到犯罪行为发生的全部过程及其规律。
综合各家之言,犯罪心理机制可定义为: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过程和规律。它是以内外化机制为主,包括防卫机制在内的多种机制的综合运作系统。
国内外的个体犯罪原因理论,诸如生物学的犯罪原因论、社会学的犯罪原因论、精神医学的犯罪原因论、心理学的犯罪原因论、多元的犯罪原因论等、在本书第二章已作了评述,这里不再重复。个体犯罪原因理论有的也涉及到犯罪心理机制,本章将其概括为八个方面,作如下简介。
(一)本质相异论
研究犯罪心理机制,必然涉及到对犯罪人的看法问题。较为古老的一种看法是,犯罪人在生理上、心型上同守法公民相比较,是本质上完全不向的人.此即本质相异论(view of heterogeneity or offender)。
一是生理上的异质论。以龙勃罗梭为代表的犯罪人类学派(anthropological school in criminoplogy)把犯罪人看成是由遗传决定的生理结构(体型)上异质的人。近几十年,关于犯罪者的孪生儿研究,血型、染色体、内分泌、脑电波等与正常人有何不同的研究,都在一定程度上强调生理上的异质或部分异质与违法犯罪的困果关系。显然是说,生理上的异质或部分异质是发动犯罪行为的驱力和机制。
二是心理上的异质论。20世纪初,美国犯罪学家戈达德和格卢克夫妇进行了违法犯罪行为与智力落后关系的研究,认为违法犯罪者智力水平低。有些临床心理学家认为.违法犯罪者具有人格障碍的特征,其典型症状是:攻击性、破坏性、低度的优虑感、行为盲动、情感冷摸、责任感缺乏,不善于吸取教训,也不因受到惩罚而悔悟。有的犯罪心理学家和精神医学家还企图找到某种犯罪人格(criminal personality),作为发动犯罪行为的心理动力和机制。华盛顿特区伊利莎白精神病院的两位医生(Yochelson&Samenou,1977)宣称他们发现了“犯罪人格”,共特征是;有犯罪意念,经常寻找违反法律的兴奋,怨恨生活安定、富裕条件下的人,与犯罪团体有密切交往联系,利用一切机会为自己谋利,表现出不正常的和自私的工作态度。两位医生还宣称,他们发现的“犯罪人思想模式”是:生活在一种切;认为“温厚“是软弱,对他人冷酷无情,常有愤怒反应,等等。显然是说、心理上、精神状态和人格上的异质是产生犯罪行为的驱力和机制。
(二) 犯罪倾向论
犯罪倾向论和本质相异论的观点是截然相反的,一些研究者认为,正常人与犯罪者都存在着侵害他人利益以满足自己欲望的犯罪心理倾向。两种人之间、只有倾向程度的不同,并不存在生上理或心理上本质的区别。在情境诱惑下,”好人”也会犯罪。笔者试作图示如下(图3-1)。
英国的梅思(Mays,1976)在其所著《我们是否都是犯罪者》一书中认为,罪犯无论在心理方面,还是在社会关系方面,都处于“常态”,与一般

人是“同质的”。“无论是犯罪者,还是一般人,都是一样的”, “他是人,我也是人”(吴宗宪,1994)。 日本学者平尾靖(金鞍译,1974)认为:“在任何优秀的人物中,都存在着犯罪的倾向”、“某人变成犯罪者时的过程的性质,与没有越轨的个人进行正直行为时的过程的性质基本上是相同的”。这就是说,犯罪行为与正常行为有者相同的机制。一个人会向着哪个力向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情境的左右。故又可称做与本质相异论相对立的本质相同论(view of homogeneity of offender)。
(三)欲求不满论
在认为人皆有犯罪倾向的基础上,为了进步地解释犯罪行为发生的饥制,最常见的便是欲求不满论。这种理沦来源于精神分析学派,反映了弗洛伊德的人格理论和犯罪观。弗洛伊德在阐释人格结构时分为本我、自我、超我三个部分,与他较早提出的快乐原则(或唯乐原则)、现实原则以及至善原则相结合,形成了对应关系。人格健全的人,三者处于平衡状念,使“本找”和“快乐”得到一定满足的同时.受到“自我”和“超我”的适当调控和限制,不至于产生越轨行为。但是当“本我”强, “自我”、“超我”过弱,处在难以控制其欲望时,或者“自我”、“超我”过强, “本我”受到过多压抑、处于欲求不满状态时,便会在一定条件下产生越轨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事业成功、欲求得到较多满足、人格结构健全的人不易发生犯罪行为,事业失败、欲求不满、人格结构不健全的人容易发生犯罪行为(车文博,l992)。
弗洛伊德还认为,人类社会中之所以有犯罪,究其根源全在于人类的本性。他在“欲求不满”产生犯罪这一基本判断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自己的犯罪观。认为人天生而具有犯罪倾向表现于两个方面,即攻击与破坏的倾向和强大的性本能作用。以上两种本能相互融合,特别是当“本我”实现“快乐”原则受到挫折时,使会产生挫折—攻击行为。
(四)刺激反应论
如果说欲求不满论是从行为人的内部动力去寻求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那么刺激反应论则力求从外部刺激力上找到犯罪的机制,把犯罪行为看做是对刺激的应答。
从华生直到斯金纳等新旧行为主义学派,都认为一切行为都包含有刺激与反应的对应关系,称之为刺激反应法则。故犯罪行为,也必定同某种刺激有关。
台湾学者禁墩铭(1979)认为,刺激应该包括社会刺激与生理刺激、平常刺激与异常刺激、愉快刺激与不快刺激、自然刺激与人为刺激等,均会引起行为人的某种反应。就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来说,财物刺激、被害人刺激、性刺激、共同犯罪者的行为特征刺激、实施犯罪时的反馈刺激等,都与犯罪行为的实施及动机转换,有着密切关系。当然,所有刺激引起的反应,常常和主体的需求状况、精神状态以及心智操作有关,即通过行为人的意识作用,才会有可能产牛不同程度和不同种类的犯罪行为反应,或出于抑制作用,而作出不犯罪的克制反应。
(五)心理冲突论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企求的目标不能达到或不可能全部达到,所引起的动机不能实现或不可能全部实现,有时会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方向的目标与行为方式的选择,就会形成心理冲突的状态,这种冲突如果长期没有得到缓解,必然引起紧张和焦虑的情绪障碍进而导致心理疾病。在心理严重不平衡的压力之下,迫使个体在各种不同的心理冲突中,作出目标和行为方式的选择。若最终选择了犯罪的目标和行为方式.便会成为犯罪者。
这种心理冲突导致犯罪的理论相联系的有紧张犯罪论。这一理论的最早提出者墨顿(Merton,1968)认为,美国社会过分强调成就和名利,把物质财富和社会地位作为实现目标的象征。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平等地得到实现目标的机会。处在下层社会的阶级和黑人缺乏获得成功的机会,就会产生心理紧张和心理冲突状态,于是成为较易使用不合法如手段获取金钱的一群人。墨顿认为,人们对于社会紧张状态的反应方式具有可选择性。第一种是顺从,就是坚持按社会公认的准则,以正常手段达到目标。第二种是放弃目标的保守主义,按原有方式生活。这两种选择都与犯罪无关。第三种是变革,指的是放弃社会公认的准则,运用非法手段达到目标,比如偷窃、抢劫。第四种是退缩主义,隐世遁居,成为隐士、流浪汉和醉鬼。其中吸毒犯与酒精中毒者会与法律发生冲突。第五种是反叛,会形成政治犯罪。
(六)动机作用论
一些犯罪学家认为,需要和目的之间存在着动机,动机是决定行为方向的关键性因素。大多数需要和目的往往是中性的。无可非议的,如果动机不具有反社会性,就不会造成犯罪行为,此即为动机作用论。例如,人皆具有物质需要和发财致富的目的,只要他勤奋工作、合法经营,就是正常行为。如果他产生了损人利己的贪婪动机,采取了触犯刑律的越轨行为,使会造成违法犯罪。所以,动机在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的作用不能忽视。正如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所说:
在人的愿望本身中没有贪婪。如果一个人从乌烟瘴气的城市来到松林并且幸福地作深呼吸,谁也不会责备他太贪婪地吸进氧气。贪婪只是当一个人的需要与另外一个人的需要发生冲突,需要用暴力、狡诈或者偷窃的手段汲取邻人的快乐或满足时才开始的。
在对动机进行犯罪学分析和分类中,库德里亚夫采夫综合一些俄罗斯犯罪学家的意见,认为末成年人的犯罪动机主要有:威望动机、模仿动机、贪利动机、屈辱和报复动机、不确定动机。成年人的犯罪动机主要有:政治性动机、贪利性动机、暴力和自私性动机、无政府和个人主义动机、任性和不负责任动机、怯懦和心胸狭隘性动机。
在“需要—动机—行为”的链条中,动机更接近于行为,因此.犯罪动机是犯罪行为产生的直接动力源泉,在犯罪行为的发生中,起到决定性的推动作用。一个人具有什么样的动机,同他的整个心理素质密切相关。
(七) 防卫机制论
防卫机制(或防御机制)一词,出自精神分析学派,是指人在潜意识中自动进行克服本我和自我、超我冲突时所致的焦虑,以保护自我的力法。具体说,它是在缓和失败带来的痛苦,减少认知的不协调,平复心理上的创伤时.为度过心理危机、安抚自我而欺骗自己、歪曲现实.为维持心理平衡而自动地、无意识地起作用的一种心理机能。
防卫机制论认为犯罪行为和防卫机制的关系是很密切的。主要有三种:一种是为压抑罪责感和内疚而作出的合理化倾向的解释,由此使自己“心安理得”地产生犯罪动机和做出犯罪行为。二是因自我防卫而进行过度攻击,造成犯罪。例如因怀疑对方加害于己而伤害对方,以及在受到他人侵害时,做出某种防卫过当行为。三是变态的宣泄行为,为克服内心的自卑感、嫉炉心等,而加害于人。
(八)犯罪副文化论
一般来说,犯罪副文化论(或犯罪亚文化论)的理论根基应追溯至法国社会学家塔尔德的犯罪模仿论。塔尔德犯罪模仿论的三大法则和萨瑟兰的不同接触论都强调副文化对犯罪的影响,已如前述(参见本书第三章)。
犯罪副文化论并不认为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是由心理异常或生理异常引起,而强调与社会主流文化相对应的副文化因素是促成犯罪的动因和机制。米勒认为犯罪是低阶层文化(或贫民窟文化)对环境自然反应的结果。他认为,低阶层文化本身就包含有犯罪的因素,犯罪行为也是低阶层文化价值观和态度的具体表现。米勒的观点和塞林的犯罪文化冲突论不同,他并不认为低阶层文化是对中产阶级文化的反抗,或者因观念规范不同引起文化冲突,而认为低阶层文化本身存在着一系列适应贫民区生活的焦点关心,易于使人犯罪。这些主要的焦点关心是:
1.麻烦 是否经常惹麻烦(包括打架、酗酒、不正常的性行为),在阶层文化区域里,是用来衡量一个人有无能力的标准之一。
2.强硬 在贫民区,强调身体强壮、有打架能力和运动技巧。
3.聪明 对低阶层者来说,耍小聪明是一种求生的技能,如赌博、欺诈和钻法律的漏洞等。
4.兴奋 为了寻找兴奋和刺激的动机,导致赌博、打架、酗酒和性的侵扰等。
5.自主 认为受制于权威(警察、教师、父母等)是一种软弱,主张任凭自己的意愿行事。
低阶层者如果遵从上述副文化的“焦点关心”,便会经常触犯法律。因此,在米勒看来,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是顺应低层文化的结果。
上述八种理论,从不同侧面阐述了犯罪心理机制。它们并非处于同一层次.有些理论仅能解释某一类型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的某些层面,有些理论显然有漏洞。上述理论大都是出自欧美社会文化背景所导引出来的学理或假设,不会完全符合我国社会犯罪的实际情况。但是,从第三章系统地论述个体犯罪原因沦,到本章列举一些主要的与犯罪心理机制有关的理论,对于读者了解犯罪心理学过去的研究成果,还是有一定帮助的。在本章后两节,将较为详尽地叙述本书作者的理论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