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海上保险赔偿争议的处理
一、和解:
海上保险赔偿发生争议或纠纷时,保险合同双方进行磋商,经过相互让步,彼此都认为可以接受的一种行为。

二、仲裁:
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把争议提交给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裁决。
(一)仲裁的特点

(二)仲裁协议
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形式。它是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
1. 仲裁协议形式
A: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
B: 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所订立。
2. 仲裁协议作用
双方当事人均须受仲裁协议的约束,如果发生争议,应以仲裁方式解决,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员和仲裁庭取得对有关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排除法院对有关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三)仲裁条款

仲裁地点:由仲裁员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地点。
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组织。95%的仲裁在常设机构进行。
仲裁程序:仲裁申请,答辩,指定仲裁员,仲裁审理,仲裁裁决等。
仲裁效力:一裁终局,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四)仲裁裁定的执行

三、诉讼:
解决海上保险纠纷的另外一种方式。
1. 特点: 公平、公正;
时间长(比如初审、上诉)、费用高。
双方筋疲力尽,精神痛苦。
2. 诉讼的时效:
《海牙规则》:一年以内。
3. 国外诉讼的手段
起诉书与传票、诉讼审理、国外律师代办诉讼授权书
4. 诉讼注意事项
(1)证据
(2)诉讼注意事项
① 管辖权
5. 保全措施
四、本章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 和解
2. 仲裁
(二)简答题
1. 简述追偿与理赔的关系
(三)判断题
(四)选择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