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第一章  海上保险概述
    • 1.1 第一节 海上风险
    • 1.2 第二节 海上保险的特征与作用
    • 1.3 第三节  海上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 1.4 第四节  海上保险的种类
  • 2 第二章  海上保险遵循的原则
    • 2.1 第一节  保险补偿
    • 2.2 第二节  可保利益原则
    • 2.3 第三节  最大诚信原则
    • 2.4 第四节  近因原则
  • 3 第三章 海上保险合同
    • 3.1 第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与法律特征
    • 3.2 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
    • 3.3 第三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与转让
    • 3.4 第四节  海上保险合同履行的法律规定
  • 4 第四章  海上保险损失的界定
    • 4.1 第一节  全部损失
    • 4.2 第二节  部分损失
    • 4.3 第三节  费用损失
  • 5 第五章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承保
    • 5.1 第一节 海上保险承保原则
    • 5.2 第二节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投保
    • 5.3 第三节  海上保险的核保
  • 6 第六章  海上保险费率
    • 6.1 第一节  海上保险费率的定义及特点
    • 6.2 第二节  制定海上保险费率的原则
    • 6.3 第三节  海上保险费率的确定
    • 6.4 第四节  海上保险费的退费
  • 7 第七章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理赔
    • 7.1 第一节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索赔
    • 7.2 第二节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理赔
  • 8 第八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追偿
    • 8.1 第一节  保险追偿与理赔
    • 8.2 第二节  海上保险赔偿争议的处理
  • 9 第九章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险种概述
    • 9.1 第一节  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
    • 9.2 第二节 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附加险
    • 9.3 第三节 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专门险
    • 9.4 第四节 英国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 10 新建课程目录
第二节  制定海上保险费率的原则

                 

                         第二节  制定海上保险费率的原则


一、公平合理原则(Fair & Reasonability)

一方面,是要根据损失频率和损失额度来确定纯费率水平,使被保险人基本上按保险标的大小来分摊保险费。

另一方面,附加费率必须反映保险公司组织经济补偿所付出的必要的实际劳动耗费,在整体上使保险关系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相对等。检验保险费率是否公平,可以用实际赔付率与预定赔付率加以比较,如果实际赔付率与预定赔付率较一致,则说明费率是公平的,反之,则是不公平的。

合理是指在公平的基础上,根据单个等价交换的原则,按照被保险人投保标的危险性大小及数量恰当地确定保险费率的档次,实行差别费率。对单个保险合同而言,就是某一被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费与其所获得的索赔权力及赔偿数量相适应,保险人对其所承担的赔付责任与向其所收取的保费数额相适应。

二、灵活与偿付能力(Feasibility & Payable Ability)

如果保险费率过低,不能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业务开支,其财政就不稳定,其结果会导致保险经营陷入困境甚至破产,同时也使被保险人的经济保障建立在不可靠的基础上。

当然,保险费率也不能过高度,保险费率过高,超过被保险人的承受能力,加重其负担。既有损于被保险人的利益,影响其投保的积极性,又会削弱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确定的费率要保证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也要与被保险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而实现二者的统一,才是可行的费率水平。

保证偿付原则,由国家专门机构监督,主要还是财务上的。

三、相对稳定原则(Relative Stability)

保险费率一经制定,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要过于频繁地变动。保险费率中的相当一部分具有客观性,其影响因素受客观条件制约。如果变动频繁,就可能涉及到保险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或是造成保险公司财政不稳定而影响其偿付能力。

保费的经常变动也有损于被保险人的利益。另外,不稳定的费率将会导致保险市场出现激烈竞争,出现各保险公司争相降低费率的情况,从而使投保人为追求低费率下的利益而任意中途解约,这种投机心理与保险的基本原则相违背,不利于保险市场的稳定。

四、可伸缩性原则(Flexibility)


伸缩性原则也称为弹性原则。保险费率的一部分虽然受客观条件所制约,要求其保持相对稳定性,但这种稳定性不是绝对的,在具体经营中,费率必须有一定的伸缩性和弹性,以适应国内、国际保险市场多变的客观情况。

例如,对于国际形势的变化,或发生战争,或者国内社会经济政策的变动而导致的保险市场供需状况或风险程度发生变化的情况,保险人必须在及时掌握这些情况的基础上适时适度调整、变动保险费率。

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目前短期费率靠经验,中长期费率看数据。

五、国际性原则(Internationalization) 


海上保险经营活动的内容和方式与国际贸易、国际航运、金融、保险市场紧密相联,因此,其主要险种的风险,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都不可避免地与国际市场发生联系,受之影响和制约。

这就要求在制定海上保险费率时,既要以国内经贸、金融、航运市场的情况和信息数据以及风险种类、性质为依据,又要对国际范围的影响因素和风险情况进行研究。如国际市场的供需情况,费率水平,竞争情况;某一地区的战争冲突情况;某一国家的政治动乱,工人罢工等情况,无一不对海上保险费率有决定性影响。

在制定海上保险费率时,必须遵循国际性原则。通常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使费率水平适应国际保险市场的行情,以加强保险公司在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力。另一方面,使费率水平能为国际再保险公司所接受,以顺利地使危险在国际范围内分散。

六、盈利原则(Profitability)

保险是一种劳务性商品,保险经营活动作为经济活动,是一种商品经营性活动。其经营的目的,一方面补偿灾害事故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追求最大化的利润。保险公司获得利润的途径是扩大承保量,适时调整保险商品的价格,即保险费率。海上保险经营活动,作为国际经济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间劳动分工和商品劳务交换的一个重要内容,由于其经营的对象、经营内容和经营方式同市场经济有密切联系,所以海上保险的经营目的不仅是为了满足国际经济贸易中的风险保障需要,而且还要实现一定数量的利润。其目的是建立保险人的、合理的、大灾赔偿基金,同时,从而一方面给国家积累外汇基金。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保险人的又增添自己经营的稳定性。

例如,在具体制定费率时,可采取薄利多销的方式、调整开价水平,降低保险费率,以优势的竞争价格,吸收更多的投保人,扩大承保量,增加保费收入,间接地提高盈利水平。在国际保险市场供求平衡的情况下,则应遵循随行就市的原则,根据变化了的市场情况,及时调低或调高保险费率,以便减少盈利损失或提高盈利水平,如国际保险市场某一险种供大于求的情况时,就应考虑适当调低保险费率、避免客户流失,减少承保数量,导致利润水平下降。而当出现某一险种供不应求,而被保险人又必须将标的投保的情况时,就考虑适度提高保险费率,直接增加保费收入,提高盈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