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海上保险合同履行的法律规定
一、投保人的职责(Duty of Applicant)
(一)支付保险费
(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三)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
(四)防止或减少损失
二、保险人的职责(Duty of Insurer)
(一)支付保险赔偿
1. 条件
2. 支付保险赔偿金的数额限度
3. 支付保险赔偿金的方式
4. 履行支付保险金的期限(参见新保险法)
第23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24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25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二)特殊义务的履行
1. 支付施救费的义务
2. 承担检验费的义务
3. 承担诉讼费的义务
三、本章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海上保险合同
2. 对价
3. 协议
4. 自然人
(二)简答题
1. 简述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
2. 简述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特点
3.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哪些?
4. 海上保险合同的形式包括哪些?
(三)判断题
(四)选择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