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与转让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Conclusion of insurance Contract)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等步骤:
要约(offer):
承诺(acceptance):
还价(Counteroffer)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形式(Form of insurance Contract)

投保单(Proposal / Applicant form)

2.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3. 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4. 批单(endorsement)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变更(Alteration of Insurance Contract)
合同主体和合同内容变更:
1.Modification of the subject
If: 保险人破产,或违法经营、、、
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权利与义务转让给其他保险人。
2.Modification of the object
是指保险保障范围的变更。由投保人提出,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上批注方才生效。客体变更后,保险人根据变更的内容增收或退还保险费。
3.海上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Modification of the content)
一般发生在定期船舶保险中。船舶因航运或贸易的需要,变更船名、变更航行区域、变更承保险别等。
变更内容引起承保风险的改变,加重保险人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增加收保费,继续有效。
四、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Discharge of Insurance Contract)
保险合同解除形式有以下三种:

(一)无效而解除(invalid)
1. 无保险利益而解除
2. 风险不再存在而解除
3. 因非法活动而解除
(二)失效而解除(cease to be effective)
1. 危险已消灭
2. 被保险人的原因使危险增加或变化
3.危险增加或变化未能及时通知或隐瞒不报
4.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三)终止而解除(termination)
1. 自然终止
2. 协议终止
3. 义务全部履行
五、合同的转让(Assignment of Insurance Contract
1.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
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转让,无需要征得保险人同意。
2.船舶保险合同的转让
必须经保险人同意。我国海商法规定: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或加贴批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