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与法律特征(Element & features)
一、概念(Concept of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insurer undertakes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in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 thereby agreed, against marine losses, that is to say, the losses incident to marine adventure.
我国《海商法》:“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物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概括:海上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是海上运输中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按规定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承担经济补偿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Agreement)。
二、要素(Elements of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
海上保险合同必须符合以下六个基本要求:

1. Agreement: Offer - Acceptance
2. 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
合同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因此,即使双方就某一项目达成了一个协议,如果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可能根本不是一个合同。
3.对价(Consideration)
一方享有的权利 —另一方承担义务。对价的定义:
Consideration means “some right, interest, profit or benefit accruing to one party, or some forbearance, detriment, loss or responsibility given, suffered or undertaken by the other.”
问:保险合同的对价是什么?
另一种:Nominal consideration,举例:霍英东捐建体育馆、彭立珊捐建长沙火车站喷泉等。
4.Contractual Capacity
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必须具有行为能力的‘Natural person’或‘Corporate person’

5.合法的目的(Legal Purpose)
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非法的保险合同或协议,即使双方自愿订立,在法律上也不能认为有效,得不到法律的认可与保障。
如毒品,违禁品不能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等。
6.合同的形式(Form)
保险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合同的严肃性。
“亲兄弟,明算账”。 (Short account makes long friends.)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Legal Features of Insurance Contract)
海上保险合同是:
1.海上保险合同是 Aleatory Contract
保险合同中,权利和义务在性质上并不确定,要因偶然事件发生才履行权利与义务。由于约定的保险事故是一种不确定的事件,它是否发生,何时发生,以及发生以后,保险标的物遭受损失的程度如何,都带有偶然性的性质。
2. Bilateral Contract
合同的双务性表现在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而取得保险保障的权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的。
3.Guarantee Contract
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目的在于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保险人收取保费,向被保险人提供损失时的经济保障。
4.Contract of Utmost Good Faith
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容易发生被保险人故意制造损害的行为。保险人不能掌握每一保险标的具体情况,只能根据投保人的介绍来决定是否承保。
因此,投保人要把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如实地告知保险人。
5.Adhesive Contract
附合性合同不是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后确定,而是由保险人事先制定。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只能作出“Yes、No”的选择,不能修改合同内容。当然可附加约定条款。原来的基本条款不能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