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络文化产业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猛,特别是在互联网、数字技术的推动下,新兴网络文化产业业态不断衍生和细化。从微观层面而言,网络文化产业产权边界、侵权识别、产权归属等问题亟须我们给予正面回答;从宏观层面而言,中国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但是问题同样需要我们正视;从公共治理的角度而言,对网络文化知识产权界定、产业、法律法规、侵权问题、产权保护等问题,需要国家、企业、消费者等多方协同努力,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一、网络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界定
网络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即网络数字信息产权,具体是指数字信息知识产权人在依法对其基于网络平台进行文化产品的生产、创造、运营和传播的过程中,就其智力创造的具有创新性的数字信息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排他性的支配权。其主要特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网络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在一定程度上是传统知识产权的延伸,因为从本质上来说,网络知识产权和传统的知识产权是一样的,都是人类智力劳动创造的精神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二,网络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表现为一种数字信息,它是权利人专有的置于网络中通过数字的方式表现出来的一种信息资源。
第三,网络文化产业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即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的结晶享有与其他财产权不同的专有性、排他性。权利人的这种专有性、排他性是指获得专利权人有权利排斥他人将自己的发明许可或转让第三者,否则构成侵权。
二、网络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一)中国网络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现状
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在短短几十年时间里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断完善。中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以保证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中国司法部门的建设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管系统也在不断完善。
1.法律法规的出台与完善
(1)法律法规的出台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作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利用互联网侵犯著作权人行为的刑事责任。2015年7月8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同时启动规范网络音乐版权专项整治行动。
(2)法律法规的修正
2002年9月15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吸收了近年来数字技术对著作权制度的影响,增加了网络信息传播权的规定,增加了关于侵犯著作权刑事责任的内容,同时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性质进行了科学界定。
2010年2月26日中国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表示中国政府对著作权的监管更加科学化、精细化。
(3)制定司法解释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突出三大保护功能:第一是有效遏止;第二是证据强制配合;第三是禁止恶意纵容。
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对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主要是降低了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数量门槛,调整了复制品数量的标准。
2.网络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侵权
在互联网成为重要标志的知识经济时代,全球互联网络成为各国发展知识经济的重要社会基础。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整个社会发展构成了网络信息化的社会。网络技术的发展在带来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网络文化的无形化使知识产权保护更加艰难。网络上的域名、网页、文章、图片、软件等等所涉及的商业秘密都会涉及专利权、商标权、署名权等知识产权问题。
网络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侵权的类型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
(1)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其中著作人身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禁止他人以扭曲等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权人名誉的权利。
著作权的客体和主体。网络文化产业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以列举的方式对“作品”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又进一步明确了作品的定义:“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网络文化产业作品著作权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侵权类型:
首先,按照侵权客体来划分,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传统媒体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第二种,网络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将以下行为视为侵权: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其次,按照侵权主体来划分,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类型可分为:网络服务者侵权、网站管理者侵权、网络使用者侵权。
第一种,网络服务者侵权,网络服务者包括网络内容提供者(ICP)和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网络内容提供者,主要从事网络信息的提供服务;ICP侵权是未经作者允许,通过选择和编辑加工他们创作的作品,将其上传至互联网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下载使用,造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害。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通路以使使用者与互联网连线的从业人员;ISP侵权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行为。
第二种,网站管理者侵权。网站管理者是负责管理网站内容和秩序的人,拥有网页或网站的整体内容和形式的著作权。有时网站管理者为编辑网页专栏筛选和整理材料或用了已发表在网上的相关作品形成汇编作品。在这个过程中,网站管理者很可能做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支付报酬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即可能构成侵权。
第三种,网络使用者侵权。网络使用者即互联网的终端用户。网络使用者侵权目前从技术上来说只能是自然人使用并侵权,但从法律角度看,侵权责任的被告还有可能是法人、其他单位或组织等。网络使用者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故意规避或破坏著作权人在其作品上采取的技术防范措施;出于赢利目的将MP3或网上电影等下载并制作成盗版光盘进行商业出售等。
再次,按侵权形式来划分,网络著作权侵权类型可分为:上传、转载、下载侵权和包括超链接在内的特殊侵权。
上传、转载、下载侵权。上传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介上的作品数字化处理后,上传到网络;转载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其网络作品在网络上转载,在网络空间中进行复制、传输;下载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下载并非法使用的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特殊侵权,是指因超链接引发的网络侵权问题。另外,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去除或改变权利管理信息,以及使保护著作权的技术屏障失去作用均属于网络侵权行为。
(2)商标权
商标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于注册商标所拥有的一种排他性权利。商标权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所有权的人。商标权的客体具有非物质性特点,在性质上,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按照修改前的商标法,商标权的主体资格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包括企业、商业单位、社团、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外国企业及个人。
网络文化产业作品商标权的客体,即商标权的客体,是指注册商标本身。网络文化产业侵权的类型主要包括:
第一种,域名抢注商标侵权。域名抢注,是指个人或公司将其他公司、企业的商标、名称、姓名及与标识相关的内容恶意注册为域名,并通过恶意使用,从中牟利或达到不正当目的的行为。随着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所引发的网络域名抢注纠纷也越来越多。
第二种,链上商标侵权。链上商标侵权,是指在自己网页上使用他人的商标作为链接到该商标权人网页的“锚”,只要互联网用户在网页上点击超链接,另一个网络就会弹出呈现在用户的计算机页面上,使用户产生混淆。
第二种,链上商标侵权。链上商标侵权,是指在自己网页上使用他人的商标作为链接到该商标权人网页的“锚”,只要互联网用户在网页上点击超链接,另一个网络就会弹出呈现在用户的计算机页面上,使用户产生混淆。
第三种,“隐形商标”侵权。“隐形商标”侵权,是指将他人的商标设置在自己网页的原代码中,当消费者使用网上搜索引擎查找该商标时,行为人的网页就会位居搜索结果的前列,从而会损害商标人的利益。
第四种,网页内容或者网页图标使用他人商标引起的侵权。将他人商标的图形设计成自己的网页的图标,或者将他人注册商标设计成为自己网页的一部分,足以使人产生混淆,这是一种新的商标侵权形式,它不涉及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3)专利权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用权与独占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中国政府于1984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年公布该法的实施细则,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的规定。
专利权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对应的义务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因此,专利权的客体应该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主体和客体。具体来说,专利权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网络文化产业作品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而不是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
第二,网络文化产业作品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专利权的主体是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所在单位。
第三,网络文化产品的受让人。受让人是指通过合同或继承而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双方约定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委托方,从其约定,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个人为专利权人。如果单位或个人之间没有协议,构成委托开发的,申请专利权以及取得的专利权归受托人。
专利权的侵权类型主要表现在:对软件、技术等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发明创造的侵权。最突出的是软件专利问题。可授专利的软件既受版权保护,又受专利法保护。目前的争论在于软件和计算机程序的专利保护问题,在国际上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国外方面,欧洲专利局对于与商业方法和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发明授予专利一直是非常严格的,发明的技术性质是欧洲专利法关于专利性主题的基石。我国尽管在实践中已经承认了商业方法专利,但是立法也未对商业方法专利的定义作出明确说明。2010年1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专利审查指南(2010)》,则明确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数学方法本身的发明专利申请是不予保护的。
(二)中国网络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立法严重滞后
中国对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起步晚。新中国成立后,当时的法律在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为空白。为促进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中国政府开始重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建设。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并没有对侵犯网络知识产权问题作出规定,这导致了在案件的审判中对众多侵权纠纷无法可依。立法上的严重滞后,使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网络上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挫伤了产权人创造的积极性,也阻碍了中国科技创新事业的发展。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由于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晚、知识产权法律的滞后,社会大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很薄弱。当前有相当一部分社会大众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各类软件、技术在互联网上的应用,产权人对网络侵权不知如何应对,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创新积极性受到挫伤。
3.执法力度不强
目前,中国在网络知识产权方面缺乏高素质的执法人员,导致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执法力度不强。目前,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只在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设置。但是在基层法院,仍然没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和专业的知识产权执法人员。这些因素都影响着中国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
由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不健全,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呈现出专业性和复杂性的特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对审理案件的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既要了解中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和中国加入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又要了解现代网络支持技术,这样才能对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做出公正、合法的裁决。
4.缺少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门人才
中国社会各个层面上都非常缺乏知识产权法律和管理人才,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人才,就很难去应对日益增多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商标侵权、专利侵权、反倾销、反补贴等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中国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形势日益严峻,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匮乏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创新的瓶颈之一。
5.网络上对知识产权的监控难度大
由于网络环境下信息传递与传播的特殊性,导致网络上对知识产权的监控难度大大增加。对网络内容提供者而言,它的信息很多都是用户粘贴或上传的,很难对其内容和信息的真假进行审核,很难保证其内容和信息不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对知识产权人而言,由于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和便捷性,也很难防止自身知识产权不被他人侵犯。因此,网络上对知识产权监控的难度十分大。
6.多头管理,缺乏协调与配合
中国目前对网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中宣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涵盖了部分网络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打击网络侵权、犯罪行为,虽然表面上各部委机构形成了协同管理的局面,而且这种协同管理的初衷是好的,但实际上各部委的监管权力形成条块分割、多头管理,不利于应对目前复杂多变的网络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局面。
三、网络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加入WTO以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共制定、修订了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知识产权司法解释18件。同时,还通过各类批复等指导性文件,依法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司法原则和标准,及时解决了一些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
1.网络文化企业要加强产权管理和保护
网络文化企业要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设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的部门、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加强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引进复合型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使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网络文化企业要积极对本企业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和保护,一方面,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的知识产权免受他人侵权,另一方面也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通过企业内部的自律机制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企业的自我保护能力和自律的水平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的督促来加强,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的等级评定机制来督促网络文化企业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
2.加强和改善知识产权立法
尽快加强和改善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加快制定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使对网络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监管有法可依。
首先,要合理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范围,将网络环境下出现的数据库、软件应用、电子出版物、视听产品等均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制定网络保护法规,约束侵权行为,尽快建立起有关信息联网的逐级审核制度。
其次,要尽快制定一系列有关的法律制度,规范网络用户行为,调整知识产权人和用户的关系。要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就要充分考虑到网络空间的特点,在维护网络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障其他用户的正当权益。加强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调查与研究,了解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条约与惯例,结合中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情况,实现国际通行做法与本土实际有机结合。
(二)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机制
1.探索管理机制创新
第一,探索建立“三权合一”管理模式。将市场监管部门的商标管理职能、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著作权管理职能和科技部门的专利管理职能进行梳理并整合,组建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多头分散管理的弊端,集中所有行政管理力量,充分发挥行政保护快速及时、维权成本低等优势。
第二,完善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多方协调机制,形成线索共享、手段互补、执法联动、保护有效的行政刑事协作模式。
第三,加大法院的审判保护力度。探索审判机制创新,破解审判程序繁复、案件久拖不决的难题,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维权成本较高的问题。
2.建立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一是建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集中受理平台。设置举报、投诉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案件;设立知识产权信息查询制度,通过公共平台查询企业知识产权守法和违法档案信息,有效促进企业诚信体系的建立。
二是打造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服务聚集区。引进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于一体,形成包括审查、代理、培训、咨询、法律服务、融资、托管等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服务产业链。
三是建立各类公共服务平台。政府部门应加强研判,出台相关奖励政策,引导和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各类公共平台的建立,采取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就侵权行为提供调查、取证、司法鉴定服务,为企业培训相关专业管理人员等有力措施,以弥补成长型企业初创阶段对自身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短板。
(三)加强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1.权利人的自我保护
权利人自身要加强保护意识,权利人作为网络知识产权所有者,其本身应该树立起自我保护的意识,积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网络服务商加强行业自律
在行业自律方面,中国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当务之急,是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各网络服务商应制定并在其主页上明确其网络主体的知识成果保护声明,确保该声明有利于保护用户的个人利益。
其次,成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自律组织。网络服务商、网络经销商等要成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或联盟,负责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规划工作,制定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政策、原则、行为规范,并向提供网络服务的企业、机构进行约束,促进其自我规范。
最后,强调网络道德规范,形成网络行业自律。法律是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要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寻求治本之策。
3.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要想切实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有赖于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普及和提高。从源头上减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就要从根本上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全民自觉依法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是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
4.发挥社会道德的制约作用,实施软保护
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侵权事件频繁发生。仅依靠法律的制裁和技术的防范,远远不能杜绝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在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的情况下,社会伦理道德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起着补充作用。社会伦理在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方面能够起到法律、技术和监管等手段所起不到的作用。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因此,加强全民的网络道德建设,提高公民整体道德水平,提高公民自觉维权的觉悟,显得尤为重要。
引导网络机构和广大网民增强网络道德意识,共同建设网络文明,加强公民网络道德教育,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网络道德规范,加强网络公民自觉维护自身权益和他人权益的意识,是预防网络侵权的关键所在。
(四)加快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培养
首先,要建立高水平的经营、管理、行政、司法人员队伍,完善人才知识结构。网络知识产权需要企业具备专业的经营管理人才,维持知识产权市场的规范需要有高素质的行政管理队伍,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需要有专业水平的司法人员。随着网络侵权案件的增加,建议各级法院加快引进具有网络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法律人才,同时,逐步在全国各级法院成立网络知识产权审判庭。
其次,要完善网络知识产权管理平台,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专业管理人才。这是解决网络知识产权安全的关键所在。网络管理人才需要具备知识产权法律、计算机网络技术等专业知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需要,培养一批专业型、管理型、复合型人才,是加快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依托和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