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秩序与内务设置
一、办公秩序
(一)办公秩序的主要内容(第49条)
1.严格门卫制度。办公人员应当凭有关证件出入办公区;必要时持物外出,应当开具持物证明;经批准临时居住的人员,应当办理临时出入证件。
2.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办公区。对确需进入办公区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经接待人员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办公区,并督促其在限定的时间内离开办公区。
3.雇请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审查、登记,经审查没有问题并批准后方可以雇用。
4.公安民警在办公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5.禁止商贩进入办公区或者在办公区旁摆摊设点。
6.严禁将办公区内用房出租给他人经商或者从事娱乐活动。
(二)公安机关办公秩序的基本建设
1.宿舍与办公室必须分开(第50条)
2010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要求对执法办案场所开展规范化改造,办案区与其他功能区实行物理隔离并安装电子监控设备,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必须直接进入办案区;看守所讯问室实行物理隔离,确保讯问人不直接接触在押人员,并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派出所“四区分离”建设:将“接待群众、办理案件、内部办公、生活区域”实行分区域设置和管理,通过规范执法办案场所设置,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水平。
2.标牌要美观、大方、统一(第51条)
城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派出所,县公安局所属派出所和责任区刑警中队,应当设置规格统一、美观大方、标志明显的灯箱或者门牌,便于群众辨认。
2005年4月20日,公安部颁布了《全国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规范》,规定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基本颜色为警蓝色和白色,统一外观包括门头、檐口、窗户、墙裙和建筑外立面墙面。
按照“统一规划、逐步实施”的原则,全国4万多个公安派出所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统一建筑外观形象工作,其中包括西部地区由中央投资新建的2000多个派出所。
二、内务设置(第52、53、54条)
1.与公安民警良好的生活作风培养相统一(第52条)
2.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第53、54条)
五小工程
派出所和基层警队应当建立小文化室、小健身房、小食堂、小浴室和小洗衣房,丰富民警的文体生活,保障民警身体健康和个人卫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