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王敏 王瑛 许一丹

目录

  • 1 第一单元
    • 1.1 绪论
    • 1.2 预习要点
  • 2 第二单元
    • 2.1 宣誓
    • 2.2 警容风纪
  • 3 第三单元
    • 3.1 内部关系
    • 3.2 命令的执行
  • 4 第四单元
    • 4.1 日常制度
    • 4.2 接待群众
  • 5 第五单元
    • 5.1 突发事件的处置
    • 5.2 值班备勤
  • 6 第六单元
    • 6.1 装备管理
    • 6.2 办公秩序与内务设置
  • 7 第七单元
    • 7.1 安全防卫与卫生
    • 7.2 警徽、警歌、警旗、阅警
  • 8 课程总结、考查
    • 8.1 课程总结、考查
    • 8.2 课程总结、考查
值班备勤

 值班备勤

值班备勤是指在完成警察业务的同时,指定人员、警种在规定的时间、岗位上轮流担任工作或待命行动。

一、值班备勤制度的基本要求

公安机关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由领导干部带班,安排适当警力备勤,配备相应器材和交通工具,保障随时执行各种紧急任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刑警、巡警、交警部门和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应当设置值班室,建立值班备勤制度。

  二、值班人员职责

  (一)接待报警、报案、检举、控告、投案自首或者其他原因来访的人员。

  (二)发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上级指示或者预案做出应急处理。

  (三)及时、妥善处理公文、电话等。

  (四)维护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承担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值班记录

  建立值班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及其处置情况。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问题或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的姓名和主要情况;

  (二)向上级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人的姓名和答复的主要内容;

  (三)对上级指示的传达、办理情况和时间;

  (四)负责处理的单位和人员姓名;

  (五)值班人员姓名。

值班记录应当存档,妥善管理。

四、值班纪律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值班人员因故经批准离开岗位时,应当有人代岗。换班时,下班人员应当将工作情况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并履行交接手续。

  值班备勤人员在值班备勤之前和期间不得饮酒,值班备勤期间不得进行妨碍值班备勤秩序的娱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