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王敏 王瑛 许一丹

目录

  • 1 第一单元
    • 1.1 绪论
    • 1.2 预习要点
  • 2 第二单元
    • 2.1 宣誓
    • 2.2 警容风纪
  • 3 第三单元
    • 3.1 内部关系
    • 3.2 命令的执行
  • 4 第四单元
    • 4.1 日常制度
    • 4.2 接待群众
  • 5 第五单元
    • 5.1 突发事件的处置
    • 5.2 值班备勤
  • 6 第六单元
    • 6.1 装备管理
    • 6.2 办公秩序与内务设置
  • 7 第七单元
    • 7.1 安全防卫与卫生
    • 7.2 警徽、警歌、警旗、阅警
  • 8 课程总结、考查
    • 8.1 课程总结、考查
    • 8.2 课程总结、考查
内部关系

一、内部关系概述

        内部关系是指在公安机关这一特殊组织中,不同单位和成员之间在工作和履行公务中彼此之间结成的各种关系。  

二、上下级关系

(一)上下级关系的确定

        公安民警依据行政职务和警衔,构成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

(二)正确处理上下级关系

        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下级。

        下级必须服从上级。

        同级之间应当在上级领导下,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合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三)命令的下达

        上级有权对下级下达命令。

        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

(四)命令的执行   

        1.对合法命令的执行

        2.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

        3.明显违法的命令的执行

(五)特殊情况下内部关系的处理

        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在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如果发生重大治安案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自然灾害事故、暴乱、骚乱以及追捕逃犯等紧急情况,在建制不明时,由行政职务高的公安民警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行政警衔高的公安民警负责指挥。

三、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各司其职

密切合作

互相支持

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