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概述
    • 1.1 理论学习
      • 1.1.1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概念
      • 1.1.2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特征
      • 1.1.3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基本原则
      • 1.1.4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价值
      • 1.1.5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主要障碍
      • 1.1.6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发展态势
    • 1.2 案例学习
      • 1.2.1 卓长仁劫机案
      • 1.2.2 美国越位执法办国际足联腐败案
    • 1.3 拓展学习
      • 1.3.1 涉外犯罪与跨国犯罪、国际犯罪的比较研究
      • 1.3.2 国际犯罪!涉外犯罪与跨国 犯罪关系的厘清
    • 1.4 章节测验
    • 1.5 作业
  • 2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法律依据
    • 2.1 理论学习
      • 2.1.1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法律依据
      • 2.1.2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国际法依据
    • 2.2 在线自主学习
      • 2.2.1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条约概述
      • 2.2.2 国际刑事公约
      • 2.2.3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 2.2.4 引渡条约
      • 2.2.5 移管被判刑人条约
      • 2.2.6 国际警务合作条约
      • 2.2.7 自主学习测验
    • 2.3 主题研讨
    • 2.4 拓展学习
      • 2.4.1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的制定问题研究
      • 2.4.2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 2.4.3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2.4.4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2.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 2.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 2.5 作业
  • 3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组织
    • 3.1 导学
    • 3.2 在线自主学习
      • 3.2.1 联合国
      • 3.2.2 国际刑警组织
      • 3.2.3 欧洲刑警组织
      • 3.2.4 上海合作组织
      • 3.2.5 澜沧江—湄公河综合执法安全合作中心
      • 3.2.6 自主学习测验
    • 3.3 主题讨论
    • 3.4 拓展学习
      • 3.4.1 美洲警察组织
      • 3.4.2 非洲警察合作组织
      • 3.4.3 东盟警察合作组织
      • 3.4.4 加共体警务合作组织
      • 3.4.5 东加勒比国家警务合作组织
    • 3.5 作业
  • 4 国际侦查合作
    • 4.1 导学
    • 4.2 在线自主学习
      • 4.2.1 犯罪情报交换
      • 4.2.2 协助调查取证
      • 4.2.3 域外调查取证
      • 4.2.4 国际联合侦查
      • 4.2.5 控制下交付
      • 4.2.6 自主学习测验
    • 4.3 案例研讨
      • 4.3.1 湄公河“10·5”案
      • 4.3.2 1988锦鲤鱼贩毒案
      • 4.3.3 1993年中俄列车大劫案犯罪团伙
    • 4.4 拓展学习
      • 4.4.1 控制下交付发展与演变的国际新趋势
      • 4.4.2 国际反恐联合侦查研究
    • 4.5 反腐败国际合作从联合侦查向自主侦查路径转变探讨
    • 4.6 作业
  • 5 国际追逃
    • 5.1 导学
    • 5.2 在线自主学习
      • 5.2.1 引渡
        • 5.2.1.1 引渡概述
        • 5.2.1.2 引渡的基本原则
        • 5.2.1.3 引渡的一般程序
        • 5.2.1.4 警察在引渡中的职责
      • 5.2.2 遣返
      • 5.2.3 驱逐出境
      • 5.2.4 异地追诉
      • 5.2.5 劝返
      • 5.2.6 自主学习测验
    • 5.3 案例研讨
      • 5.3.1 案例研讨1:张振海引渡案
      • 5.3.2 案例研讨2:杨沃亮引渡案
      • 5.3.3 案例研讨3:赖昌星遣返案
      • 5.3.4 案例研讨4:余振东、许超凡、许国俊遣返案
      • 5.3.5 案例研讨5:黄海勇引渡案
    • 5.4 案例学习
      • 5.4.1 红色通缉案例:遣返、劝返、异地追诉
      • 5.4.2 驱逐出境替代引渡的案例
      • 5.4.3 其他案例
    • 5.5 拓展学习
      • 5.5.1 跨境缉捕
      • 5.5.2 非常规追逃措施
      • 5.5.3 中国香港与美国移交逃犯的规定
      • 5.5.4 欧洲统一逮捕令的产生 及其对引渡制度的变革
    • 5.6 作业
  • 6 国际追赃
    • 6.1 导学
    • 6.2 在线自主学习
      • 6.2.1 犯罪资产的概念
      • 6.2.2 犯罪资产追回的措施
      • 6.2.3 犯罪资产追回的实施程序
      • 6.2.4 犯罪资产追回的国际合作
    • 6.3 自主学习测验
    • 6.4 案例研讨
    • 6.5 拓展学习
      • 6.5.1 专题:外国的犯罪资产追回
      • 6.5.2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反洗钱动态
      • 6.5.3 追回被盗资产倡议
      • 6.5.4 欧亚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组织协议
      • 6.5.5 国际洗钱信息网
      • 6.5.6 网络视频资源
    • 6.6 作业
  • 7 国际警务执法双边合作
    • 7.1 导学
    • 7.2 在线自主学习
      • 7.2.1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联络
      • 7.2.2 警务联络官
      • 7.2.3 经常性双边合作
      • 7.2.4 临时性个案合作
      • 7.2.5 自主学习测验
    • 7.3 案例研讨
      • 7.3.1 余振东、许超凡、许国俊遣返案
    • 7.4 拓展学习
      • 7.4.1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机构设置
      • 7.4.2 中国-东盟警务执法合作
    • 7.5 作业
  • 8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发展与展望
    • 8.1 导学
    • 8.2 在线自主学习
      • 8.2.1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中的障碍
        • 8.2.1.1 国家间法律冲突障碍
        • 8.2.1.2 西方政治庇护制度障碍
        • 8.2.1.3 国家间外交政策障碍
        • 8.2.1.4 国家间警务合作意愿障碍
      • 8.2.2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面临的挑战
      • 8.2.3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展望
      • 8.2.4 自主学习测验
    • 8.3 案例研讨
    • 8.4 拓展学习
    • 8.5 作业
案例研讨



赖昌星遣返案:12年较量终遣返

一、案例概述

赖昌星遣返案是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耗费时间最长、精力最多并最终取得成功的典型案例。无论是在难民申请审查阶段,还是在遣返前风险评估阶段,该案所围绕的核心问题都是:遣返赖昌星是否会危及他的生命,是否可能使其遭受不人道的酷刑等。这也正是国际法在非法移民遣返上最为关注的问题。我国主管机关花费了12年时间,通过充分的事实依据,消除了加拿大司法机关和部分民众的顾虑,最终使加拿大作出了同意遣返赖昌星的决定。从这个角度看,赖昌星的遣返反映了中国法治在国际社会中的信任度的提升。

二、案例内容

(一)案发经过

199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纪检组和监察局接到一封长达74页的检举信,信中检举揭发了厦门远华走私犯罪集团利用各种手段走私500亿的大案,其中还涉及到某些公安机关领导的腐败问题。2个月后,由中央纪委、监察部、海关总署组成的调查组悄然抵达厦门,开始对本案的调查。此案的调查时间前后超过一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最大的一起经济犯罪案件,涉案金额之大、人员之多,案情之复杂,经济犯罪和腐败问题之严重,触目惊心。案件的主角是厦门远华集团董事长赖昌星,其于1994年成立远华集团,从成立到1999年案发,远华集团在厦门关区大肆走私进口成品油、植物油、汽车、香烟等货物,从事走私犯罪活动达5年之久,走私货物总值人民币530亿元,偷逃税额人民币300亿元。1999年8月,赖昌星赖昌星携全家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以旅游身份从香港逃往加拿大。

(二)遣返经过

1.赖昌星难民申请被拒

2000年,中国政府正式通缉赖昌星,并要求加拿大政府将其遣返至中国。2000年3月,赖昌星及其家人的短期旅游签证到期,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向赖昌星一家发出了有条件离境令。根据加拿大移民法的规定,该离境令接收人一旦申请获得难民身份,离境令就自动失效,否则一个月内必须离境。为逃避被遣返,赖昌星与前妻曾明娜就以回国会受到政治迫害甚至被判处死刑等理由,于2000年6月向加拿大政府提出全家避难申请。经过8个多月的调查后,加拿大温哥华的一个移民和难民法庭于2001年7月针对赖昌星一家的难民身份举行了聆讯会,聆讯会认为赖夫妇犯下了严重的非政治罪行,而且未能证明自己受到了“政治迫害”,不具备获得难民身份的资格,于2002年6月21日作出了拒绝为赖昌星及其家属提供政治避难的裁决。期间,2001年11月23日,加拿大移民局以违反移民条例为由,将赖昌星夫妇拘捕,准备作为非法移民驱逐出境。

2002年6月28日,加拿大移民局就是否继续拘押赖昌星夫妇举行了审讯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加拿大皇家骑警控告赖昌星在逃至加拿大后,企图利用伪造的中国护照骗取加拿大难民身份。警方还指控赖昌星卷入了洗钱的犯罪活动。加拿大移民局根据听证结果作出了有条件释放赖昌星夫妇的决定。这些条件包括:两人必须缴纳8万加元保释金,禁止进入赌场或与黑帮人员联系,必须呆在公寓中,每天外出不超过3小时。另外,要定期向当局报到,等候“难民申请”的上诉结果。这些措施旨在保证公共安全,并防止赖昌星潜逃。

之后,当地不少华人在一些超市见到他,赖昌星常去住家附近一家中餐馆吃饭,并频频向外界称,“自己遭受迫害”。外界判断,赖昌星这段时期的行为是为了帮助律师助其顺利申请到加拿大难民资格所做的表演。

2.上诉屡次被驳回

2002年8月26日,赖昌星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上诉。2002年7月14日,联邦法院就赖昌星难民申请上诉案开庭聆讯。2004年2月3日,联邦法院驳回赖昌星一家提出的难民申请。2004年4月7日,赖昌星的代理律师向联邦上诉法院提交文件,并且要求以双倍时间处理此案。2005年4月14日,联邦上诉法院驳回了赖昌星申请“难民资格”的上诉。这使得赖昌星企图获得“难民资格”的梦想第三次破灭。

2005年6月10日,赖昌星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上诉。2005年9月1日,最高法院驳回了赖昌星的难民申请上诉。这意味着赖昌星的去向将由加拿大移民局决定。赖昌星随即提交了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

在向最高法院上诉期间,赖昌星因违反软禁宵禁规定再次被拘捕。为防其潜逃,加拿大移民局于2005年8月19日下令继续拘押赖昌星。但在2005年9月22日,加拿大移民局在对赖昌星进行拘留聆讯后又作出决定,在增加诸多条款的情况下,允许赖昌星继续在家中软禁。

3.干扰遣返前风险评估

2006年2月,赖昌星在温哥华传出了“诈骗案”,这一事件使其再次成为当地的新闻焦点。一些人质疑这可能是赖昌星为拖延被遣返而采取的一种策略,他希望利用加拿大司法制度的漏洞来逃避被遣返的命运。然而,加拿大移民局边境处表示,赖昌星涉及投资诈骗事件,边境处会与警方合作进行调查,移民局的遣返前风险评估与警方的刑事调查是分头进行的。

2006年3月28日,赖昌星的代理律师代表赖昌星及其前妻曾明娜向加拿大联邦法院要求更换赖昌星遣返前风险评估的机构。2006年4月中旬,联邦法院驳回了赖昌星的申请,赖试图更换遣返前风险评估机构的努力受挫。

2006年5月16日,赖昌星被加拿大边境服务局拘捕。5月1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对赖昌星进行了被捕后48小时内的拘留聆讯,聆讯宣布:加拿大移民局已完成对赖昌星的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启动遣返程序,并安排当年5月26日将他遣返回中国。

4.提出延缓执行遣返令并要求对遣返前风险评估进行司法复核

2006年6月,加拿大为赖昌星购买了遣返机票。然而,在试图将其带上飞机时,为了拖延遣返时间,赖昌星采取了激烈的行为,以头撞柱,流血受伤。赖昌星及其律师随后向联邦法院提出了延缓执行遣返令,并要求对遣返前风险评估进行司法复核。

赖昌星的举动对联邦法院改变态度起了重要作用。2006年6月,联邦法院宣布裁定结果,认为移民局对赖昌星被遣返后将面临酷刑的风险评估不充分,裁定暂缓执行遣返令,以审议决定是否接受他提出的对其遣返前风险评估进行司法复核的请求。2007年4月5日,联邦法院作出判决,宣布此前移民局对赖昌星全家发出的遣返令无效,裁定重新启动对赖昌星遣返中国的风险评估程序,以重新裁决是否应遣返赖昌星。这就意味着,赖昌星又成功回到了加拿大复杂的司法程序中。

5.联邦法院下令立即执行遣返令

2011年7月7日,赖昌星在加拿大温哥华市中心住所被加拿大边境服务局人员拘捕。7月21日,加拿大联邦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赖昌星暂缓执行遣返令的申请,并下令立即执行遣返令,最快的执行时间为2011年7月23日。联邦法院的判决书称:赖昌星作为中国的普通逃犯,已经得到了加拿大移民程序的充分救济。基于部长代表所得到的有效特别保证,兹发现,若赖先生被遣返回国,并没有风险,所以不再推迟而是支持将之遣返。

(三)案件结果

2011年7月23日,厦门远华走私案首要犯罪嫌疑人赖昌星被加拿大遣返回国。中加双方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办理了有关交接手续。随后,我国公安机关依法向赖昌星宣布了逮捕令,并向其交代了包括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在内的法定权利。2012年4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赖昌星案。2012年5月18日,赖昌星被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案件经验与启示

(一)要主动研究他国的司法制度

赖昌星从出逃到被遣返回国用了12年时间,加拿大繁琐的法律程序是主要原因之一。根据加拿大法律,要遣返赖昌星,需经两个程序:难民身份确认程序和遣返前的风险评估程序。

难民身份确认程序的目的是确认赖昌星是否具有难民身份,从而为决定是否遣返奠定基础。加拿大难民制度中有两个重要机构:联邦移民局、移民和难民事务委员会。联邦移民局对移民及难民事务负有全面责任,是加拿大境内保护难民和为难民提供安全的避难所。移民和难民事务委员会是加拿大最大的独立行政法庭,具有准司法的性质,负责实施《移民和难民保护法》,对移民和难民事务作出公平裁决,其下属的移民和难民法庭每年要对数以千计的难民申请作出裁定。两者之间完全独立,在职能上相互合作。根据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保护法》,凡在加拿大申请难民资格的外国人,须经过以下步骤:(1)向联邦移民局提出申请;(2)经联邦移民局审查,认为其有资格得到移民和难民事务委员会的听证,将其申请提交至移民和难民事务委员会的公约难民甄别处进行听证审查,根据听证结果决定是否赋予其难民资格;(3)如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可向移民和难民事务委员会的复议处提出复议。至此,难民身份申请的行政程序结束。如果对复议决定还不服,还可通过司法程序救济:就复议决定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若对联邦法院的判决不服,可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对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服,还可将案件提交到最高法院。从上述程序可以看出,加方对于难民身份的确认,规定了较为详尽甚至是繁冗的程序,这也为赖昌星案的拖沓埋下了伏笔。为逃脱我国的法律制裁,赖昌星不惜重金聘请律师,在其律师的帮助下,利用本来就繁琐的规定,以各种理由,一次次对簿公堂,从联邦移民局到移民和难民法庭、联邦法院、联邦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一路败诉,却一路上诉,同加拿大司法部门和政府部门展开了拉锯战,致使其难民身份确认程序足足拖延了6年时间。

遣返前的风险评估程序目的是确保非法移民被遣返后不会受到不公正或非人道的待遇。遣返前的风险评估主要由联邦移民局负责。如果对联邦移民局的遣返前风险评估不服,可向联邦法院提出司法复核。赖昌星的非法移民身份确认后,联邦移民局随即启动了遣返前的风险评估程序。经过将近一年的调查,联邦移民局才完成评估,认为赖昌星被遣返后没有生命危险,决定启动遣返程序。然而,就在一切即将结束的时候,戏剧性的变化出现了。赖昌星为拖延时间,竟以头撞柱,流血受伤。这一撞,为赖昌星赢得了多滞留加拿大5年的时间。赖昌星及其律师随后向联邦法院提出了延缓执行遣返令,并要求对遣返前风险评估进行司法复核。赖昌星的自残举动对联邦法院改变态度起了重要作用。联邦法院判决认为联邦移民局对赖昌星被遣返后将面临酷刑的风险评估不充分,宣布此前联邦移民局发出的遣返令无效,裁定重新启动对赖昌星遣返中国的风险评估程序。由此,赖昌星又成功回到了加拿大复杂的司法程序中,并得以继续赖下去。

各国都有自己的遣返制度,在操作、审查、取证等方面会有一些不同的要求,想要从一国遣返逃犯,必须先了解该国的遣返制度,遵循该国遣返制度的要求,才能更有针对性地进行遣返合作。缺乏对对方遣返制度和司法制度的了解,可能会削减我国主管机关主动开展遣返合作的效率和信心,导致在遣返合作中处于被动甚至无所作为的境地。

(二)推进我国国内刑事司法制度改革

赖昌星从出逃到被遣返回国用了12年时间,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加拿大司法机关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公正性有所怀疑。遣返赖昌星所经历的两个程序都涉及到加方对于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公正性的评价问题。确定赖昌星是否具有难民身份,主要围绕其在中国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为政治犯罪而展开。遣返前的风险评估程序涉及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各个重要方面,包括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性质、历史、现状及其改革,中国国内的法制是否符合国际人权标准,中国的酷刑和死刑状况,赖昌星在被遣返后能否获得公正、人道的待遇,中国与国际社会开展刑事司法合作的状况,中国对赖昌星不判处死刑承诺的可信性等。加拿大联邦移民局还派人到中国对赖昌星本人和厦门远华走私案进行了全面调查。在诉讼程序中,加方还专门聘请了若干位中国籍的事实证人和非中国籍的专家证人对于中国的法治状况等问题进行作证。虽然加拿大方面对于我国人权状况和刑事司法制度存在一定误解,但是不可否认,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确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需要在保证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上作出更多努力。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在国际上树立刑事司法的良好形象。

(三)果断做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

死刑问题在赖昌星案中占据了重要地位。我国是保留死刑的国家,特别是对于赖昌星涉嫌的走私普通物品罪当时依然保留死刑。而加拿大已经废除死刑,奉行“死刑不引渡原则”。虽然赖昌星是遣返而不是引渡,但根据加拿大1982年《人权与自由宪章》,加拿大不可以将人遣返至其可能面临死刑的地方。为实现遣返目的,根据加方要求,中国驻加拿大大使馆在给加方的照会中明确承诺,中国将不会对赖昌星在被遣返回国之前犯下的所有罪行判处其死刑,包括不判处他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虽然赖昌星及其律师提出中国的承诺不可信,但是该承诺还是受到了加方的认可。加拿大司法部认为,根据所有出庭的专家证人的意见,中国政府的外交承诺历来比较可信,赖的提法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对于不判处赖昌星死刑的承诺,国内部分人士担忧此举对于厦门远华走私案中已执行死刑的从犯而言有失公平。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该承诺是通过国际合作途径缉捕赖昌星的必要条件,是追究赖昌星刑事责任的合理代价,是在权衡各种利弊后的正确决策,与司法公平性并无任何关联。赖昌星已逃至加拿大,这是现实情况。我们应当充分尊重加拿大关于死刑不引渡、不遣返的明确立场。承诺不判处死刑,就可能实现遣返,否则就不能,没有第三种选择。与其不作承诺放弃遣返,不如作出承诺实现遣返,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其惩罚,维护国家利益。

(四)充分利用已有的成功案例形成司法惯例

此次赖昌星的难民申请被拒绝并成功遣返,意味着中加之间的司法惯例将形成,这将对我国以后的追逃产生积极的意义。无论在加拿大还是其他西方国家,许多中国外逃犯罪嫌疑人都会以与赖昌星相同的理由申请难民资格。中加之间司法惯例的形成,对其他国家具有及其重要的借鉴意义,可以预见,往后会有更多的经济犯罪嫌疑人被遣返回国。

与赖昌星遣返案同期,中加双方成功合作遣返了数位潜逃至加拿大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这些案件与赖昌星遣返案极为相似,而且这些案例对于赖昌星的成功遣返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999年11月,广东飞龙集团董事长曾汉林因涉嫌重大合同诈骗罪潜逃至加拿大。与赖昌星一样,曾汉林一家在接下来的十余年中,以回国后将面临迫害和酷刑为由,用尽了各种救济手段对抗遣返,但最终也没有得到加拿大联邦法院的支持。2011年2月17日,在中加双方的积极合作下, 潜逃12年之久的曾汉林被遣返回国。2003年1月,崔自力、邓心志因涉嫌合同诈骗罪潜逃至加拿大。为对抗遣返,二人也向加拿大提出了难民申请。但二人的难民申请先后被加拿大联邦移民局、移民和难民法庭否决。邓心志在钱财耗尽后,未进入司法程序,于2008年8月22日被遣返回国,成为首位从加拿大被遣返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崔自力则对移民和难民法庭作出的裁决提起了诉讼,被驳回后放弃上诉,最终于2010年1月13日被遣返回国。

上述案例中的犯罪嫌疑人回国之后都未受到所声称的不公正待遇,甚至还得到了宽大处理。例如,涉嫌诈骗2425万元的邓心志,虽然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但二审就因为“具有自愿接受遣返及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而被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这些事实对于推动加方在赖昌星案件中风险评估程序向有利于我方的方向发展具有非常明显的积极意义。

(五)严格信守承诺

在中加双方的努力下,2009年5月,赖昌星前妻曾明娜与女儿赖珍珍悄然回国。回国后,中方为她们提供了良好的待遇。曾明娜住在政府安排的面积过百平方米的套房,出入自由,没有受到任何限制,更没有受到审判。此事对正在进行的遣返程序产生了重大影响,风险评估程序的焦点就是赖昌星回国后是否会遭受死刑、酷刑和不公正待遇。曾明娜母女回国后的待遇就是最好的例证。外界普遍认为这一事件是赖昌星的试探行动,而事实上,这一事件也确实对赖昌星的心态产生了微妙的影响。他同意母女回国的事实本身就说明了他对中国政府承诺的某种程度的信任。同时,看到母女回国后受到的良好对待,他也认识到了在司法程序完成前提前回国的可能性。

(六)注意对外宣传的策略

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家的移民法规定了不得遣返的情形:一是被遣返回国后可能因种族、宗教、政治见解等原因受到迫害的;二是被遣返回国后可能遭受酷刑或刑讯逼供的;三是被遣返回国后可能被处以死刑的。在实践中,一些西方国家十分注重对非法移民的人权保护,不愿意让被遣返者回国后遭受刑事追诉,往往借口接收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缺乏公正性、人权保障不力而拒绝遣返非法移民。有些外逃人员大打“迫害”或“酷刑”这两张牌,甚至不惜借助或者投靠境外敌对势力抹黑本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和人权保障制度,以此寻求政治庇护。一些国家还允许非法移民在移民部门作出撤销签证或者拒绝签证延期的决定后,以回国后可能遭受刑事追诉或迫害为由申请难民身份。如果难民申请被拒,还可发起难民资格认定的诉讼。这种诉讼层级较多,过程繁杂,持续时间往往长达数年。对此,我们应当积极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状况,让国际社会客观、真实地了解我国的法治现状,并与有关国家进行有效沟通,赢得对方对中国刑事诉讼活动的理解和认可,让对方对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和人权保障制度有基本的信任。但我们应当特别注意宣传的策略,不宜对外过分宣传或者强调本国欲对被追逃人员实行刑事追诉的目的,多就事论事,多提供被追逃人员在入境前犯有严重罪行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不符合接收国移民保护的条件。



参考文献:

1.张磊:《赖昌星遣返案若干问题研究》,载于《刑法论丛》,2011年第4卷,第420-436页。

2.张敬博:《赖昌星被遣返案的启示与法律影响——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黄风教授》,载于《人民检察》,2011年第17期,第49-52页。

3.卓元卉:《我国引渡活动的阻碍与完善—— 以赖昌星遣返案为视角》,载于《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第64-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