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本章学习,您应当:
1.了解犯罪情报交换、协助调查取证、域外调查取证、国际联合侦查、控制下交付的概念及意义。
2.理解协助调查取证的范围及实施程序;理解域外调查取证的原则及实施程序;理解国际联合侦查的意义及原则;理解控制下交付的性质及实施要素。
3.分析湄公河10●5案侦破过程中的国际警务合作。
4.牢固树立国家主权观念;树立必须条约信守观念。
第四单元 国际侦查合作
一、犯罪情报交换
1.掌握情报是破案、抓捕罪犯的前提条件
2.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最基本、最普遍的方式
3.主渠道:国际刑警组织
二、协助调查取证
(一)概念
(二)意义
请求方可获取必要的诉讼证据,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请求方无需亲派官员到他国调查取证,可节省许多办案费用,符合诉讼效益原则;
请求方对他国的国情不可能完全了解,由其执行调查取证将遇到许多实际困难,而委托有关国家在本国调查取证,可省去许多麻烦,便利于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三)协助调查取证的范围
1.协助提供证据材料
2.代为询问证人,取得证言材料
3.代为搜查、扣押证据
4.安排证人出庭作证
5.查找或辨认有关人员和物品
6.代为鉴定,获得科学技术证据
三、域外调查取证
(一)概念
(二)意义
(三)原则
(四)实施程序
(五)实践
四、国际联合侦查
(一)国际联合侦查的概念
(二)国际联合侦查的意义
(三)国际联合侦查的基本规则
(四)国际联合侦查的实践
五、控制下交付
(一)控制下交付的概念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对控制下交付的界定。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控制下交付的界定。
(二)控制下交付的性质
国际社会在惩治跨国犯罪斗争中创设发展的一种新型侦查协作手段
(三)控制下交付的实施要素
1.相互达成实施协定或作出安排
2.逐案实施
3.选择非法货物控制方式
4.确保协调程度和行动周密
(四)控制下交付的实践
1.国际实践
侦破跨国贩毒案件
不断扩大控制下交付的适用范围
2.中国实践
2012年之前,控制下交付的法律规制空白。
首次立法规定: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 2 款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完善立法:2020年9月1日,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72条、273条对控制下交付的适用条件、实施主体、审批权属、证据运用、相对人的保护措施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的使用。2021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节对包括控制下交付在内的特殊侦查措施在证据适用等问题上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