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历史经验表明:它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合”而不是“分”,它继承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发展过程中“大一统”的历史趋势,是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政治基础;其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通过差别化的政策措施来实现“一体化”的巩固发展,使得各民族的各项权利得到有力的保障和实现,多元性的诉求在国家的框架中得到满足,使得多元和一体的和而不同成为可能;最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了各民族的政治平等和自愿联合,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交融中不断增强“五个认同”。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源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根植于中国传统政治文明,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心的正确抉择,是我们党经过长期探索、反复比较而作出的伟大创举。
二、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学术界曾经对民族区域自治的认识较为模糊,甚至有人主张取消民族身份,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出现了一些否定声音。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旗帜鲜明地指出:“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种说法可以休矣”,并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做到统一和自治、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两个结合”,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关键是帮助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特别是针对达赖集团、“东突”等国内外敌对势力搞民族分裂的“祸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党领导下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拥有的地方,戴民族区域自治“帽子”的民族要担负起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更大责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明确指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近年来,党中央隆重举办5个自治区逢十周年庆祝活动,充分展现了各族群众建设伟大祖国、建设美丽家乡的辉煌成就,展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越性和光明未来。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民族理论方面作出的重大原创性论断,今后的各项民族工作都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中心开展,在制度保障层面,最核心和关键的是要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在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等方面持续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保障作用,打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思想基础、经济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