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新中国系列民族政策对共同体的促进
一、《共同纲领》奠定了新中国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基调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共同纲领》依据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实际,对新中国的民族政策作了系统安排。《共同纲领》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第6章专门就新中国的民族政策作了4条原则规定。主要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使中华民族成为友爱团结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民族团结的行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
《共同纲领》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历史上民族关系的发展翻开了新的一页,它从国家根本施政纲领上规定民族交往的基本原则,为少数民族赋予了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为各民族强化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奠定了政策基础,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奠定了基调。在《共同纲领》精神的指引下,中国共产党实施了系列政策、开展了系列活动,通过疏通民族关系、落实民族平等权利、发展民族经济等方式,促进了中华民族内部凝聚力的增强,中华民族实现了空前的大团结,对各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铸牢有着重要意义。从当时少数民族的反映看,《共同纲领》的颁布对各民族国家认同和政党认同的增强有着标志性的意义。刘格平在政协第一届第一次会议的发言中谈道:“已经明确地规定在《共同纲领》中的民族政策,使我们各少数民族人民几百年来,流血奋斗所争取的目标,今天终究实现了,我们是百分之百地同意和拥护它,眼看着我们各个少数民族和整个中国人民的光明幸福前途,我们有说不出的愉快和兴奋!”
二、落实民族平等政策,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打牢情感基础
为落实《共同纲领》中的民族平等政策,中央政府颁布了系列指示和决定,制定了诸多具体政策和措施。毛泽东明确指出要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各民族,“必须严格反对大汉族主义,少数民族中间会要发生狭隘民族主义的,那也要坚决反对”。新中国成立前,大汉族主义盛行,很多少数民族不被承认,有些害怕受到迫害不敢承认自己的民族身份。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纷纷要求承认自己的民族地位,同时由于落实民族平等政策,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需要,在中央政府的组织下,开展了规模宏大的民族识别工作。从1956年起,中央政府组织专家、学者和民族工作者,深入民族地区对各地提出的400多个民族名称进行了科学识别,第一批确认识别了38个少数民族;第二批识别了16个民族;1979年基诺族的识别,标志着中华民族56个民族大家庭正式形成。民族识别工作使得各个少数民族堂堂正正地成为祖国大家庭中平等的一员,拥有了平等权利,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另外,1952年和1956年开展的民族政策执行大检查对民族平等的落实也起着重要推动作用,通过检查及时纠正了思想中的偏见和工作中的误区,尤其是旗帜鲜明地反对两种主义,使得少数民族和汉族在思想有了正确指引,在日常工作和交往中,增强了正确执行民族政策的自觉性。民族平等政策的实行,改变了以往少数民族遭受屈辱和压迫的历史,让他们感受到中华民族大家庭、伟大祖国和中国共产党的温暖,为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创造了政治条件。
三、开展民族团结活动,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扫清历史障碍
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受国民党腐败统治及遗留的历史隔阂等原因,部分边疆民族地区的民族关系错综复杂,为民族团结工作的开展,各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铸牢带来了困难。毛泽东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 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开展了诸多活动促进民族团结。1951年5月16日,中央政府发出了《关于处理带有歧视与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匾额、匾联的指示》,凡带有歧视性或侮辱性的少数民族的族称和称呼都陆续做了更改,比如归绥改为呼和浩特,将迪化改为乌鲁木齐,将四川理化改为理塘,将北京东直门的鞑子营改为合作巷等。再如当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请上来”和“走下去”活动。“请上来”主要指组织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到内地参观访问,总计人数达6500人,通过参观访问亲身感受到了祖国发展的光明前途,强化了他们对伟大祖国的认同。“走下去”主要指的是中央派访问团到少数民族地区访问,除中央层面派出的4个访问团外,各地区也组织了地方性的访问团,足迹遍及全国各个所有少数民族地区。访问团工作受到了少数民族群众的热烈欢迎,是中国民族关系史上的一次壮举。各级地方政府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活动,扫清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展、巩固的历史障碍,有效促进了各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增长。
四、推行民族区域自治,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奠定制度基础
为进一步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1952年中央政府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纲要》,《纲要》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在国家中的地位、设立自治机关的条件、自治机关的人员组成、自治机关的权利义务等,对正确推行民族区域自治起了重要作用,但在一些具体规定上不够确切。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了完备规定,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内容、职权等,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加规范化。为保障散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合法权益,1952年2月,中央政府出台了《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份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规定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依法享有《共同纲领》规定的各种权利。
除在制度建设层面的成就外,在制度实施层面也积极推进,有所突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于1947年,建国初期对内蒙古自治区的辖区范围作了重新调整,经10年努力,随着赤峰等地的划入,逐步完成了内蒙古区域的统一。新疆地区推行民族区域自治首先从帮助人口较少民族建立自治地方开始,1954年先后建立了数个州县级别的自治地方,后来经过广泛讨论,反复酝酿,最终确定名称,并于同年11月1日宣告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建立由中共中央倡议,并于1958年3月和1958年10月正式成立了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的成立经历了复杂过程,最终经过艰苦努力,于1965年9月正式成立。除省一级自治地方的建立,还建立一批州县级的自治地方,有效地保障了各族人民的平等权利的实现。同时,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和相对应的制度实施,把各族人民共同统一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体制中,对于现代国家的整合、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