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导学
    • 1.1 相关概念
  • 2 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
    • 2.1 追寻理想的家庭生活
    • 2.2 家庭文化与家庭生活
    • 2.3 生活科技与家庭生活
  • 3 和谐有序的家庭生活
    • 3.1 家庭管理的实施
    • 3.2 人际关系的协调
    • 3.3 家庭氛围的营造
  • 4 经济高效的家庭生活
    • 4.1 家庭理财与生活
    • 4.2 家庭收支与消费
    • 4.3 常见的家庭投资方式
  • 5 健康安全的家庭生活
    • 5.1 生活方式与健康
    • 5.2 疾病预防与常见病症的家庭护理
    • 5.3 事故预防与常见事故的应急处理
  • 6 交通安全
    • 6.1 斑马线和信号灯
    • 6.2 人车分流各行其道
    • 6.3 常见的交通标志
    • 6.4 乘公交车需记住的几个环节
  • 7 家庭安全小常识
    • 7.1 安全使用煤气(天然气)
    • 7.2 报警电话“110”
    • 7.3 火警电话“119”
    • 7.4 急救电话“120”
  • 8 爱护环境
    • 8.1 爱护花草树木
    • 8.2 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
    • 8.3 维护公共设施
  • 9 常用的公用标志
    • 9.1 饮用水
    • 9.2 常见的公用标志
  • 10 法律常识
    • 10.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常识
    • 10.2 劳动法常识
    • 10.3 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常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常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常识

一直以来产品质量安全是重中之重,而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事件仍是层出不穷,为了提高企业消费维权的意识和水平,提供安全的服务,为了注重对老人、儿童、农民等弱势群体的保护,通过以下条例推动行业的规范发展,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益。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_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曰期、有效期限、检猃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摹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達议。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
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玦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咅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咅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咅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咅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