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预备知识
    • 1.1 导论
    • 1.2 利息理论
  • 2 生命表
    • 2.1 生命表基本知识
    • 2.2 生存函数
    • 2.3 非整数年龄生命函数
    • 2.4 生命表及其转换函数表的制作原理实验
    • 2.5 实验-生存函数及其应用
  • 3 寿险
    • 3.1 死亡年年末赔付的寿险精算现值
    • 3.2 死亡时赔付的寿险精算现值
    • 3.3 生存年金的精算现值
    • 3.4 均衡净保费
    • 3.5 总保费
    • 3.6 实验-寿险定价
  • 4 寿险准备金
    • 4.1 准备金计算方法
    • 4.2 责任准备金递推公式
    • 4.3 修正的净保费责任准备金
    • 4.4 实验-修正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 5 损失分布的拟合和近似
    • 5.1 损失分布理论
    • 5.2 卷积
    • 5.3 变换
    • 5.4 近似
    • 5.5 损失分布的贝叶斯修正
    • 5.6 实验-损失分布拟合和近似
  • 6 非寿险精算
    • 6.1 纯保费法
    • 6.2 赔付率法
    • 6.3 趋势分析
    • 6.4 分类费率
      • 6.4.1 边际总和法
      • 6.4.2 信度模型
      • 6.4.3 奖惩系统
    • 6.5 非寿险准备金评估
    • 6.6 非寿险精算实验
总保费
  • 1 教案
  • 2 课件


传统的总保费计算方法是将总保费分解为净保费和附加保费两部分
. 随着精算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考虑更多未来变动因素的现金流量定量法开始使用. 在这种方法下,保费不需要分解,而应是按照满足未来所有赔付支出、费用、退保、税金、红利等与总保费的精算现值相等的原则.

寿险定价要遵循一系列的基本原则.

1)充足性原则. 充足性原则是法律要求的首要原则,也是保险经济关系确定要求的原则. 它是指寿险费率应高至足以抵补一切可能发生的赔付以及有关的费用. 如果费率不充足,就会导致保险公司缺乏偿付能力,从而可能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寿险费率不能太低,寿险费率的最低限,必须足以补偿给付以及经营活动的开支和保险公司的应得利润.

2)合理性原则. 若实际给付率远小于预定给付率,那么保险费率偏高,此时会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保险人获得太多的非正常经营性利润,这时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保险人降低费率,以使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恰如其分地制定出保险费率.

3)公平性原则. 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与投保人所交纳的保费对等. 公平性原则是针对每个被保险人而言,合理性是针对某险种的平均费率而言的. 但合理的费率不一定就是公平的费率,保险公司应根据各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 如根据生命表,20岁的男性一年内死亡的概率为0.0621%,但是具体到不同工作岗位的人,却不一定相同. 化工厂工人与普通人相比死亡率就会有所不同,虽然可能向化工厂工人收取更高的费用,但实务中又很难做到完全精确、详细地划分这些被保险人,因此公平性也是相对而言的.

4)可行性原则. 寿险费率制定不仅要考虑给付的需要以及公平、合理,还要考虑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以及销售的可行性,因而保费不能太高,否则不利于保险的推广.

5)稳定性原则. 指保费费率在短期内应该是相对稳定的,这样,既有利于保险经营,也有利于投保人续保.若在缴费期内降低费率,就会引起保户退保而重新投保,以获得新费率下的利益;若保费费率有上涨的趋势,则会增加长期保单的数量,这样势必将购买保险视作投机,与保险的宗旨相违背.

6)弹性原则. 保费应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由于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的寿命有延长的趋势,投资收益率会随着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变化. 因而从长期看,寿险费率必然应随着条件的变化而及时调整,以达到保费的充足、合理,不应为保持费率的稳定而增加风险或向投保人多收取保费.

寿险产品定价方法主要有净保费加成法和资产份额定价法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