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五章 证据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 证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章 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章 证据
《关于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章 证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证据”一章仅有8个条文,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加为16个条文,而“刑事诉讼法解释”中“证据”一章有52个条文。2012年以来,刑事证据规范进一步增加,比较重要的有:2016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30个条文,以下简称“电子数据证据规定”),2017年“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42个条文)等。加上原有的证据规定,目前在全国层面被公检法机关广泛适用的刑事证据规范已达一百多个条文。
从法律渊源来看,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四个层次的刑事证据规范体系。第一个层次是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的规定;第二个层次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等机关联合颁布的证据规定,比如2016年的“电子数据证据规定”、“2017年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这类规范性文件由多个机关联合颁布,其适用范围覆盖所有发布机关的执法过程。第三个层次是由中央某一机关单独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比如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三项规程”。这类规范性文件仅由某一机关单独颁布,其适用效力常常会受到其他相关机构的挑战。第四个层次是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这类规范性文件既有针对某一类案件的,比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2014年联合颁布的《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规则》,也有针对所有刑事案件的,比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2016年联合颁布的《刑事案件基本证据要求》。
首先,从证据规范的来源看,在全国层面,既有刑事诉讼法,也有“两高”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公安部的部门规章;在地方层面,许多省级、地市级甚至县级政法机关出台了与证据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其次,从证据规范的内容看,既有涵盖整个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定,比如2010年“两高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也有专门针对某一类案件的证据规定,比如安徽、辽宁、贵州等地出台的有关毒品类案件的证据规定,江苏出台的有关故意杀人案件的证据审查指引,还有专门针对某一类证据的规范性文件,比如有关电子数据的证据规定。再次,从规范效力看,不同规范的效力差别非常大,既有效力最高的法律,也有相对低阶的部门规章;既有效力相对刚性的“规定”,也有相对柔性的各类“指引”“规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