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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的悲哀
内地某国有企业曾经与外商草签了一份供销合同,合同规定由外商给该企业提供价值300万元人民币的生产设备,以提高企业的生产能力,合同为期三年。 三年后该企业将无偿拥有这些设备的所有权。
合同约定,在三年合同期内,该企业按双方商定好的价格每年为外商提供某种产品10000件。合同同时约定, 若第一年少交货1件,该企业将按每件1000元交付赔偿金;若第二年少交货1件,该企业将按每件2000元交付赔偿金;若第三年少交货1件,该企业将按每件3000元交付赔偿金。该企业几个主要领导商议后认为有利可图,便与外商正式签订了合同。
300万元的设备到位后,该企业立即组织生产,由于生产能力不足,虽经全体职工的努力,第一 年只生产出了8000件产品,按合同规定,被罚金额2000件x1000元//件=2000000元。第二年该企业调整好生产组织方式,准备大干一年,挽回经济损失,但第二年只生产了8500件,结果被罚金额1500件x 2000元/件=3000000元。第三年只交货7000件,被罚金额3000件x3000元/件=9000000元。辛苦三年, 损失竟然达到了14000000元以上。
思考:剖析该企业损失惨重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