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第一章 涉外案(事)件概述
    • 1.1 一、公安涉外案(事)件概述
      • 1.1.1 1.涉外案(事)件的历史渊源
      • 1.1.2 2.公安涉外案(事)件的概念、类型
      • 1.1.3 3.公安涉外案(事)件的处置原则、现状
    • 1.2 二、公安涉外案(事)件处置机制
      • 1.2.1 1.公安涉外案(事)件处置机制
      • 1.2.2 2.公安内部处置机制
      • 1.2.3 3.公安外部处置机制
    • 1.3 三、涉外案(事)件处置特点
      • 1.3.1 1.法律关系特点
      • 1.3.2 2.法律制度特点
      • 1.3.3 3.管辖权力特点
      • 1.3.4 4.法律措施特点
    • 1.4 四、外国人身份的确认
      • 1.4.1 1.外国人身份确认的含义、重要性及认定
      • 1.4.2 2.外国人身份确认的内容
      • 1.4.3 3.外国人身份确认的方法
    • 1.5 附 涉外案(事)件处置法律依据
  • 2 第二章 涉外案件办理的程序、措施
    • 2.1 一、涉外案件办理的程序
      • 2.1.1 1.涉外案件办理的一般程序
      • 2.1.2 2. 涉外案件办理的特殊程序
    • 2.2 二、涉外案件办理的措施
      • 2.2.1 1.涉外案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 2.2.2 2.涉外案件刑事强制措施、刑罚
  • 3 第三章  涉外案件办理中的要素
    • 3.1 导入
    • 3.2 一、涉外案件办理中的外交因素
    • 3.3 二、涉外案件办理中的权利保障
    • 3.4 三、涉外案件办理中的领事保护
  • 4 第四章  公安涉外行政案件
    • 4.1 一、涉外行政案件概述
      • 4.1.1 1.公安涉外行政案件的概念及分类
      • 4.1.2 2.针对外国人的行政管理制度
      • 4.1.3 3.涉外行政案件具体查处办法
    • 4.2 二、不同类型的涉外行政案件办理
      • 4.2.1 1.“三非”案件查处
      • 4.2.2 2.外国人违反出入境管理案件办理
      • 4.2.3 3.涉外治安案件办理
      • 4.2.4 4.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置
      • 4.2.5 5.其他常见公安涉外行政案(事)件处置
  • 5 第五章  涉外刑事案件办理
    • 5.1 一、涉外刑事案件概述
      • 5.1.1 1.涉外刑事案件的概念
      • 5.1.2 2.涉外刑事案件中的涉外因素
      • 5.1.3 3.涉外刑事案件的分类
    • 5.2 二、涉外刑事案件管辖权
      • 5.2.1 1.涉外刑事管辖权
      • 5.2.2 2.涉外刑事管辖权的意义
      • 5.2.3 3.涉外刑事管辖权的冲突与解决
      • 5.2.4 4.涉外刑事管辖权的实践
    • 5.3 三、涉外刑事案件办理程序
      • 5.3.1 1.涉外刑事案件办理的一般程序
      • 5.3.2 2.涉外刑事案件办理的特殊程序
    • 5.4 四、特定案件处置方法
    • 5.5 五、国际警务合作
      • 5.5.1 1.国际警务合作的意义
      • 5.5.2 2.国际警务合作的现实情形
      • 5.5.3 3.国际警务合作的途径及程序
      • 5.5.4 4.我国国际警务合作基本形式
      • 5.5.5 5.涉外刑事案件国际合作的现状
    • 5.6 六、外国人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办理
  • 6 第六章  涉外突发事件处置
    • 6.1 一、涉外突发事件
    • 6.2 二、公安涉外突发事件分级
    • 6.3 三、公安涉外突发事件处置阶段
    • 6.4 四、公安涉外突发事件处置原则
    • 6.5 五、公安涉外突发事件处置程序
    • 6.6 六、公安涉外突发事件处置技巧
    • 6.7 七、几类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附 涉外案(事)件处置法律依据

2020年8月6日公安部决定:删去《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第一次修正,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收容教育”,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收容教育场所”。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四条中的“聘请具有中国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本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