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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

(四)贷款担保     

  银行贷款前,必须要求客户提供担保,可以说,担保是银行为自己买保险。但是,担保仅是第二还款来源,它只是分散了贷款风险或提供了一种补偿功能,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贷款风险,也就是说,有担保并不一定能确保贷款得以偿还(如抵质押物的价值是不断变化的;处置时只能按照它的清算价值而不是账面价值)。因此担保不能取代客户的信用状况。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28条规定:银行接受担保时,须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     

  担保方式主要依据客户自身的资信实力、偿债能力以及以往贷款执行情况、银行在客户融资中所处的地位等因素来确定。

  《担保法》的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押、留置和定金           

  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银行贷款担保采用了保证、抵押、押三种担保方式。

(五)保证方式

  1.保证人的资格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保证的种类

  按保证人责任大小,保证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 

  (1)一般保证:贷款人只能在和借款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已经审判或者仲裁,

并就借款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借款人仍不能归还贷款的,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没有还款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

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按保证人多少,保证可分为单个保证和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担任同一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行为。

  共同保证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 

 (1)按份共同保证是指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共同保证是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分别对全部
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行为。

 3.保证应注意的问题:

 (1)保证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2)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①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清偿的相应财产,保证人的财产价值应大于或等于所担保借款的金额。

   保证人对可用的代为偿付借款的财产是否具有处分权。

   保证人用作的代为清偿借款的财产是否可以变现。

   调查保证人的保证愿意。

  (3)保证人的财务实力是保证人履约的基础。在分析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时,还要注意分析两点:

   (1)保证人的或有负债情况,特别是目前所提供保证的数量和金额;

   (2)是对外提供的保证总额与保证人的净资产是否在合理的比例关系之内。

  银行的一般做法是,对工商企业作为保证人的,其对外保证总额在净资产的4倍以内;

或者,保证人的或有负债总额一般不大于其资产总额。

  另外,除了选择连带责任保证或连带共同保证方式外,还应重视保证期间的约定。

  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到期之日其六个月内,若债权人没在此期间要求保证人履行责任,

保证人就免除了保证责任。银行一般约定的保证期间应在一年以上,以确保有足够的时间来

主张权利。

 (六)抵押方式

   1.可以用作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不可以用作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 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

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1)折价

  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参照一定的市场价格,把抵押物

的所有权由抵押人转移给抵押权人,从而实现抵押权。也可称为直接将抵押物作价处理。

   (2)拍卖

  是以公开竟价的方式将抵押物卖出。拍卖可分为任意拍卖(双方通过协议)和强制

拍卖(法院判决)。

   (3)变卖

  是以拍卖方式以外的一般买卖形式把抵押物卖出。为保证买卖价格的公允,应根据的

市场价格来进行变卖。

  4.抵押物选择的标准:

   (1)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合法取得,产权明晰。

   (2)抵押物必须是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不能抵押;抵押物必须适用,宜于变现和处分。

   (3)抵押物的使用期必须长于借款期。

   (4)借款到期后,抵押物的变现价值大于借款本息(包括处置抵押物的所有费用)。

   (5)抵押物价值必须大于借款本息(包括处置抵押物的所有费用)。

(七)质押的种类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质押分: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1.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2权利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在分析和评价质押时应注意:

   1.质物的合法性      

      即此质物是否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财产或权利。

   2.质物的的权属      

  质押财产是否为借款人合法占有,有关证明材料。如第三方提供的,除上述之外,还须提供愿意用质押财产为某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书面法律文件。

   3.质押的充分性      

   首先,银行要对质物的品质进行审查,如动产质物是否易封存、易保管,权利质押中权利凭证的真伪是否易辨别。一般来讲,银行存款、银行本票和国债是品质最好的权利质押。

   其次,根据质物的质押率,计算要求的质押额,力求足额,以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

   最后,尽量选择变现能力强的质押物

(八)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  

  1.抵押的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特别动产(车、船等),也可以是动产,如电视、机器设备等; 质押的质押物是动产,如电视、机器设备等;也可以是权利,如存单、汇票、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转让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等。抵押以不动产为主;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2.抵押的过程中抵押物还是在抵押人的手中,而在质押的过程中质押物必须存放在质押权人手中。 

  3.抵押要登记才生效,不同的登记物,登记机关也不同。房产抵押登记到房管局、土地使用权抵押到土管局、车辆抵押到车管所、设备抵押到工商局。质押除了权利质押需登记外一般不用登记,只需占有就可以。   

  4.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5.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     

  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九)抵押率        

   抵押率是指贷款金额与抵押物价值之比,它在某种意义上反映了第二还款来源的保障程度。 

公式: 抵押率=贷款金额÷抵押物现值   其中,对抵押物现值的确定:

(1)显性价值:固定资产账面净值。

(2)隐性价值:固定资产地理位置的商业性;使用价值的再利用性;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无形的减值。

抵押率的确定因素:

(1)抵押物价格的市场变化趋势。

(2)须扣除抵押期内的折旧额和物理变化造成的损失额。

(3)在抵押额中扣减掉处理抵押物引起的一切有关费用。

  抵押率确定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抵押物的流动性(变现难易程度及其成本)、市场条件、抵押物的类型、贷款期限的长短和通货膨胀等,不同类型的贷款需要不同的抵押物,抵押率也不尽相同。例如,以存货、机器为抵押的贷款,其抵押率就应低于以流动性较强的应收账款为抵押的贷款。

抵押物的评估

  抵押物的价值需要通过评估来体现,通常是通过银行指定的资产评估公司按照一定的方法来评估实现的。   

 银行要按市场所能接受的实际价格来计算其对贷款的保障程度,在有市场的情况下,应该按市场价格定值;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应参照同类抵押物的市场价格定值。同时,银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受通货膨胀影响小的抵押物,并密切关注宏观经济的变动,及时监控抵押物价值的变化;在抵押物价值下降时,应要求借款人补充新的抵押物贷款抵押额度的确认      

  贷款额度要在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与抵押贷款率的范围内加以确定。  

  其公式为:抵押贷款额=抵押物评估值×抵押贷款率 

关联企业问题

  在银行的授信调查及分析中,关联企业始终是一个回避不掉,而且又是个十分敏感的问题。

  关联企业的基本特征是对其他企业或者其他企业对自己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产生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或重大影响。      

  控制的含义为: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产生重大影响的含义为: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采用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      

   关联企业的表现形式为集团公司与其分公司、控股公司和附属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以及合营公司、联营公司等。

商业银行将关联企业分为紧密型和松散型两种    

  紧密型关联企业是指具有上述控制和产生重大影响两种特点的关联企业,具体来讲,紧密型关联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持股50%(含)以上;  

2.以合并报表的形式来反映控制与被控制企业作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实体的财务状况; 

3.具有直接的资金调拨权。  

其他情况则为松散型关联企业。

  对紧密型关联企业视同单一法人客户管理,采取向其集团公司、母公司或控股公司统一授信方式,统一核定授信风险限额,其内部各企业在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总量之和不得超过该授信风险限额。      

  对松散型关联企业可暂不按本办法实施统一授信,对其分别核定授信风险限额,但为了防止套取银行信用,避免风险过于集中,在授信业务调查和审查中应明示其关联关系,引起足够关注。

五、授信尽职调查报告撰写

调查报告是企业风险分析、授信方案银行价值评价(FTP、风险资产收益率的有机结合。调查报告要求:     

内容详实、论据充分、观点鲜明;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既有总量分析、又有明细分析。 

授信总量项目的评审报告

标题

……公司(集团)……授信总量项目的评审报告

……公司(集团)……授信总量项下……中长期贷款(项目贷款)项目评审报告

……公司(集团)……授信总量项下……流动资金贷款评审报告

……公司(集团)授信尽职调查报告

内容:

一、客户基本情况:  

  1、客户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成立日期、营业期限。  

  2、客户所属行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年生产能力。 

  3、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与变动趋势。  

  4、主营业务及经营评价。  

  5、客户的技术、管理情况。

  6、主要管理人员的品行、专业技术水平、经营管理能力,是否有人曾受到过

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是否有人在已破产企业担任过领导职务,领导班子是否团结,

是否重合同、守信用、具有遵纪守法观念等。 

  7、客户是否涉入兼并(或被兼并)、合资、分立、重大诉讼、破产等事项。 

  8、分析客户投资背景、股东结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客户的子公司、分公司、

关联企业分布、结构等。 

  9、贷款证借款情况,包括借款金额、或有担保数额、是否出现违约支付、

现有资产的抵、质押情况等。  

  10、营业执照、代码证、贷款卡等年检情况。 

  11、客户在我行信用等级评估的等级。

二、历史合作和本次授信方案

    1.历史合作情况:

  客户名称                              ;建立合作时间        月。

  上年授信:   授信金额          万元;期限     年;利率:     ﹪;保证金比例     ﹪。担保方式                                ;授信产品                              授信到期日              

贷款余额:            万元;贷款利率:    ﹪;到期日:            日。

    综合收益:年日均存款         万元;年日均存款      万元(不包括保证金存款);保证金日均         万元;与我行其他业务合作情况:

    2.本年授信方案:

     授信金额            万元;授信期限       年;授信产品和保证金比例                        

担保方式      ;利率       ﹪;抵质押率      ﹪;有效评级        级。

   本年度/本次授信总量申请的背景介绍,是否存在政策合规性问题,是否符合我行《行业授信投向指引》和客户准入等方面的要求。

三、客户生产和经营情况(下面内容可根据不同行业调整)

    1、主要产品:

     主营业务范围

     主导产品,与同类产品相比有何主要特色,产品市场占有率

     生产周期(从原材料采购到生产加工、产品销售乃至货款回笼所需时间)

     主业对销售收入的贡献率               

     主要产品的市场供求状况及今后趋势

    2、产销规模:

     设备产能

     实际产销能力

     3、客户群体

     主要客户名称,对前10位客户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

     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名称

     原材料采购过程中的主要付款方式

      产品销售过程中的主要付款方式

     应收账款的集中度以及账龄分布

     4、分析所处行业状况

     行业内部竞争程度

     行业壁垒(业外企业进入该行业的难度)

     来自替代产品的压力

     供应商的讨价能力

     购买者的讨价能力

     客户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

  5、市场竞争力

     主要竞争对手及对比

     成本及费用控制能力

     技术工艺比较

     是否享有政策优势及其他优势

四、客户财务状况(科目不限于下列所列,根据企业情况准确调整。)

   是否审计(年报未审计原因)、是否有保留意见、合并报表范围(新客户提供连续3年的完整审计年报及附注和即期报表、老客户提供连续2年的完整审计年报及附注和即期报表)(单位:万元)

    1、资产类科目说明分析

    2、负债类科目说明分析

    3、所有者权益类科目说明分析

    4、损益类科目说明分析

    5、财务比率说明分析

    6、现金流量说明分析

    7、他行授信和贷款信息

    8、财务总体评价

提示:相关科目说明主要是与企业经营相关、有重大变化的科目明细和变动原因。

五、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分析

     授信额度或贷款是否能满足客户生产经营正常需要(或季节性需要、高峰期需要、临时性需要等)、是否能充分支持其业务发展。

   还款来源的落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来源的测算依据与明细测算过程、项目贷款还款计划与还款安排的测算依据与明细测算过程等。

六、客户与我行的关系

    1、在我行开户的情况,是否基本户或是按贷款比例在我行办理存款和结算,如不是基本户是否有望争取成为我行基本户。

    2、在我行的日平均存款余额、结算业务量、综合收益。

    3、批准授信额度后我行新增的存款、结算量及各项收益预测额。

    4、客户如在我行贷款并已进行清分,要说明清分结果及情况。

七、担保分析:

  审查分析担保风险的重点是,担保是否合法、合规,担保条件是否符合我行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是否能够充分保障银行资金的安全。

   对保证贷款,应对保证人进行资信分析,得出是否具备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的结论。

要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资格、信用等级、保证系数、保证人的保证意愿与履约动机、保证的方式和法律责任等情况。对保证人财务实力不强、不乐意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应特别慎重。 

担保人(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调查与申请人的资格调查方式和要求基本相同。(原则上不接受子公司担保、对于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下属公司担保必须谨慎对待)。

保证人财务实力的调查分析方法参照前述对申请人的调查评估方法进行,除分析保证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外,还须掌握保证人目前对外担保的金额。特别的大型企业认可后可以简化。

担保情况分析的重点是担保人的资格、信用等级、评级机构、财务实力、抵(质)押品的变现能力、担保人的担保意愿、担保人履约的经济动机及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等。需向担保人收集与核实的资料。

通过调查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历史记录,是否了解贷款的真实用途、担保人履约的经济动机以及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等。如果担保人是申请人的关联公司,或者担保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较多经济利益关系,应侧重分析有无代偿性现金来源,防止其通过互保、循环担保方式削弱担保的有效性。

对抵押(质押)贷款,应分析该抵(质押)物能否充分保障授信额度的安全性。

   1、确定抵(质押)物的合法性

 重点确定: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抵(质押)物的要求,担保条件是否符合我行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来源是否合法。

     2、抵押(质押)物名称、所在地、数量、质量和所有权(使用权)权属。

   重点确定:产权是否明晰 

     3、抵押(质押)物价值评价(注明评估、作价的方式,依据是什么)。

     4、抵押(质押)率测算。

     5、抵押(质押)物变现能力评价。

   重点审查:其资产评估方法是否正确,价格是否合理,变现能力强弱,抵押率的计算是否科学,该抵押能否有效消除贷款风险,是否需要另行追加保证担保或抵押物。 

    对质押贷款,关键是审查分析质物的资料是否齐全、完备,质物是否合法,出质人及开具存单等质物的机构是否出具了有关证明材料。

八、主要风险点及风险控制措施

     1、分析授信或贷款存在的主要风险点、预计清分结果,并说明理由。

     2、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并制订切实可行的授信或贷款监管方案。

     3、初步设定贷款发放的前提条件及尚需进一步落实的事项或注意的问题 

九、综合结论和建议:

     1、客户总体评价

     2、明确的授信结论:必须包括但不限于授信主体的全称、授信金额、授信品种、期限、利率、担保方式、抵质押物的名称和抵质押率等信息。

妥否,请领导审批!             

客户经理:             支行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