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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第五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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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第六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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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

一、银行业务

(一)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

  1.自有资本

  (1)普通资本   

    ①普通股 (资本金)、②盈余包括资本盈余(溢价)和留存盈余 (未分配利润)③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和特别公积金 )

  (2)优先资本      

    ①优先股、②资本票据和资本债券、③可转换债券

  2.存款业务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

  3.借款业务向中央银行借款(再贴现、再贷款)、银行间同业拆借、国际金融市场借款、转抵押 、转贴现

  4.其它负债业务发行金融债券、以回购协议借款、在途资金占

(二)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1.贷款业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

  2.票据贴现业务

  3.证券投资业务(政府债券或评级高的公司债券)-不能经营股票买卖业务-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4.现金资产库存资金、存款准备金、同业存款、托收中的在途资金

(三)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1.结算类中间业务——结算业务(对客户通过支票引起的货币收付进行清算)、汇兑业务(信汇、电汇、票汇)、信用证业务、承兑业务(银行承兑汇票)、各类保函、银行卡业务

  2.代理类业务——代收业务、代付业务、代客买卖业务、保管箱业务

  3.其它类代理——信托业务、租赁业务、信息咨询业务。

(四)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    

  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会计准则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影响其资产负债总额,但能为银行带来额外收益的经营活动。严格地说,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也属于表外业务。表外业务和中间业务虽然都属于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且都不直接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但银行对它们所承担的风险是不同的。在中间业务中,商业银行一般仅处于中间人或服务者的位置,不承担任何风险。而表外业务是有风险的经营活动,它是银行的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成表内业务,即当客户根据银行的承诺提取资金或当约定的或有事件发生时,才会成为银行实际的资产和负债。表外业务主要有贷款承诺、担保信用证、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银行理财产品等。

1.贷款承诺       

  贷款承诺是商业银行与客户达成的,承诺在约定的期限和额度内,向客户提供所需贷款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客户要为商业银行的贷款承诺提供费用,形成商业银行的承诺费收入。贷款承诺在实现前并不列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属于表外项目。

2.担保信用证      

  担保信用证是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开出的,对第三方承担保证付款责任的信用证。其作用是保证委托人对债务的清偿,当债务到期时,如果委托人无法清偿,收益人可凭担保信用证要求开证行代为偿付。这种信用证是银行的或有负债,属于表外业务。

3.银行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按照标准的解释,应该是商业银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界定是,“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我们一般所说的“银行理财产品”,其实是指其中的综合理财服务

 4.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衍生产品是英文(Derivatives)的中文意译。其原意是派生物、衍生物的意思。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是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风险管理的需要,利用各种金融衍生工具进行的资金交易活动。这些工具主要包括货币互换、利率互换、期货、期权、远期利率协议等。 

(1)按基本工具的种类分类,可分为: 

  ①股权式衍生工具。指以股票或股价指数为基本工具的衍生金融工具。例如,股票期货、股票期权、股价期货、股价指数期权以及上述合约的混合合约。  

  ②货币衍生工具。指以各种货币作为基本工具的衍生金融工具。例如,远期外汇合约、货币期货、货币期权、货币互换以及上述合约的混和合约。

  ③利率衍生工具。指以利率或利率的载体为基本工具的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货、利率期权、利率互换以及上述合约的混和合约。

(2)按交易方法分类,可分为: 

  场内交易,又称交易所交易,指所有的供求方集中在交易所进行竞价交易的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具有交易所向交易参与者收取保证金、同时负责进行清算和承担履约担保责任的特点。此外,由于每个投资者都有不同的需求,交易所事先设计出标准化的金融合同,由投资者选择与自身需求最接近的合同和数量进行交易。所有的交易者集中在一个场所进行交易,这就增加了交易的密度,一般可以形成流动性较高的市场。期货交易和部分标准化期权合同交易都属于这种交易方式

  ②场外交易,又称柜台交易,指交易双方直接成为交易对手的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有许多形态,可以根据每个使用者的不同需求设计出不同内容的产品。同时,为了满足客户的具体要求、出售衍生产品的金融机构需要有高超的金融技术和风险管理能力。场外交易不断产生金融创新。但是,由于每个交易的清算是由交易双方相互负责进行的,交易参与者仅限于信用程度高的客户。掉期交易和远期交易是具有代表性的柜台交易的衍生产品。

二、授信

(一)信的涵义    

授信是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并经银行认可的资料,经过专业评估后给予客户信用,亦即决定向客户提供风险产品。从完整意义上理解,授信包含了授予信用、承担风险和获取收益三层涵义。

授信作为一种商业行为,本质上就是追求利润。利润与风险是一枚硬币的两面,银行授信最基本的也是最核心的目的就是在一定风险承受限度内,通过对风险的量化、评估、管理及分散,最大可能地获取利润。

(二)银行授信业务风险考量须坚持的两个原则:

1.风险是否已经控制到最小化;

2.风险是否在银行可承受的范围内。      

即使风险已经被控制到最小,但如果依然超出银行可承受范围,则只好放弃该业务。    

(三)授信的意义:  

对银行来讲:

 1.可识别客户风险;

 2.获取业务收益;

 3.降低运行成本;

 4.吸引和争取优质客户。  

对客户而言:

 1.为客户财务安排提供便利;

 2.能满足客户的基本融资需求;

 3.有理于简化客户授信审批手续。 

(四)授信的的种类

1.授信按期限可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             

 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2.授信按内容可分为:单项授信和综合授信             

 单项授信:一般只有一个业务品种;如贷款。             

 综合授信:一般有一个以上的业务品种。     

3.授信按客户的要求可分为:基本授信和特别授信             

  基本授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申请,在对客户基本情况进行审慎分析的基础上给予客户的信用额度。             

  特别授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特殊需要,对特殊融资项目及超过基本授信额度所给予客户的信用授信。

4.授信按是否在财务报表中反映可分为表内授信和表外授     

  表内授信是指银行直接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     

  表外授信是指银行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承诺、保函、开出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票据承兑、保证、借款担保等。

5.授信按公开与否客分为:公开授信与内部授信            

  公开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单一法人客户或集团性客户,在对其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的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的额度内能够便捷地使用银行信用。一般而言,我们说的授信都是公开授信。             

  公开授信必须与客户签订公开的授信协议,协议中须载明公开授信额度的金额、有效期及使用条件。            

  内部授信作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该授信额度不与客户见面,由商业银行审批客户单项信用需求时内部掌握使用。

公开授信与内部授信的区别

1.申请环节不同。公开授信须由客户提出申请,银行承诺同意公开授信,签订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授信合同;内部授信是银行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措施,是银行单方面做出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无需客户提出申请。

2.担保环节不同。公开授信原则上要求采取最高额担保;而内部授信由于不必向客户公开,故无担保要求。

3.协议要求不同。内部授信无需与企业签订授信协议;而公开授信必须签订协议。

4.用信要求不同。公开授信客户可以随时向银行申请提款,而不需要完成繁琐的逐级审批手续,只要符合授信使用条件即可;而内部授信的用信须严格按银行授信权限办理手续。

(五)授信的受理要求

        一级法人

   持续经营

   有财务账

   有盈利

(六)尽量不选择的客户

 1.企业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有恶意逃避银行债务、信用卡恶意透支,涉赌、涉毒等不良行为的;

 2.财务管理混乱;

 3.生产技术落后,严重污染环境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

 4.生产经营恶化,主营业务持续下降的;

 5.本地无不动产的,关注外地老板投资企业;

 6.涉及资金拆借、娱乐场所等高风险投资行业。

三、贷款的政策规定

(一)对贷款人的限制

  1.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2.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1)不具备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2)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3)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4)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5)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许可的;

  (6)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7)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4.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5.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关于关系人的概念,现行规定是指

  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2.前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贷款人信贷过度扩张和资产负债比例失调,减少经营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75%; 

 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规定

 1.余额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期末余额与余期一年期以上的存款期末余额之比不得超过120%;

 2.备付金存款和库存现金期末余额与各项存款期末余额之比不得低于5%;

 3.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50%;

 4.银行拆入资金期末余额与各项存款期末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拆出资金期末余额与各项存款期末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

(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0一0年二月十二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 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九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授信业务的种类

授信按是否在财务报表中反映可分为表内授信和表外授信

表内授信是指银行直接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

 表外授信是指银行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承诺、保函、开出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票据承兑、保证、借款担保等。

一、开证保证金授权

定义:指本银行在未向客户收取全额保证金的情况下,为其开立进口信用证的业务。

信用证保证金:又称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指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企业为取得信用证而按规定存入银行信用证保证金专户的款项。

  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是属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向银行申请对国外(境外)方开立信用证而备付的具有担保支付性质的资金。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直至申请人有向开证行付清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方可解冻。

  如果在银行有授信关系,信用证保证金比例一般在20%到50%之间,剩余部分占用企业授信额度;如果没有授信就需要全额保证金或全额担保了。

(一)信用证

  1.定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规定的地点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简单讲,信用证是银行的一种付款承诺。

  2. 信用证的三大特点:   

  (1)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不依附贸易合同的独立文件;  

  (3)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

  3.信用证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

   (2)开证行

   (3)通知行

   (4)受益人

   (5)保兑行

   (6)议付行、付款行、承兑行

   (7)偿付行

  4.信用证种类

  (1)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Credit)      

   指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的单据即予以付款的信用证。

  (2)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     

  延期付款信用证又叫迟期付款信用证,是指远期付款又不需要汇票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一般不要求受益人开立汇票,而仅仅规定受益人交单后若干天付款,或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通常以提单签发日期作为装船日期),或在某一固定的将来日期付款

 (3)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      

  远期付款并需要开立汇票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开立以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连同规定单据向指定银行作承兑交单,该行确认汇票、单据表面合格后,即收下单据并将已承兑的汇票交还给受益人(或受益人的委托银行),负责到期付款。  

   ①卖方远期信用证(Sellers Usance Credit)      

   卖方承担远期汇票贴现利息

   ②买方远期信用证(Buyers Usance Credit)       

  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但又规定远期汇票可即期付款,贴现利息和承兑费用由买方负担。这种信用证称为买方远期信用证,亦称假远期信用证

 (4)议付信用证      

  议付,又称押汇,按国际商会UCP600的定义,是指被授权进行议付的银行给付对价购买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及单据的行为。如果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授权一家银行或邀请任何一家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及单据进行议付,并注明议付兑现字样,就是议付信用证。如果信用证没有指定必须由哪家银行议付,就是自由议付信用证。

 5.即期信用证业务结算程序


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7.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二、贸易融资

  贸易融资,是银行的业务之一。是指银行对进口商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

  贸易融资一般包括授信开证、出口押汇、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打包放款、国际保理、福费廷、买方信贷等。

(一)授信开证(开证行业务)

是指开证银行在有授信额度的前提下,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1.授信开证的办理条件

(1)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2)资信良好,无不良记录;

(3)已有开立信用证所需的综合授信额度或单笔授信;

(4)基础交易背景真实,无涉嫌“洗钱”或其他违法活动,交易对手或对方银行无受国际金融组织制裁的记录,符合银行业务合规审查要求;

(5)业务资料完整有效。

2.授信开证的流程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3)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4)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二)打包放款

  1.打包放款的概念

  打包放款(PACKING FINANCE):又称信用证抵押贷款,是指出口商收到境外开来的信用证,出口商在采购这笔信用证有关的出口商品或生产出口商品时,资金出现短缺,用该笔信用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出口货物进行加工、包装及运输过程出现的资金缺口。

  2.申请条件

 (1)企业应当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且经营作风良好,无违法违规和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企业须有出口业务经营权。

 (2)企业须有出口亏损弥补来源,有齐全的生产销售计划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恪守信誉并在银行开有帐户;信誉良好,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3)企业所持的有效信用证正本需由资信良好的海外银行开立,不可撤销,且信用证条款必须经银行核准,抵押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必须交银行进行议付;

 (4)企业应向银行提供有关外销合同,如属代理出口须提供代理协议,以便银行了解有关贸易背景;企业具有良好的贸易履约能力,制单能力强,能按期、按质、按量完成生产(收购)和交货计划。

 (5)能及时、准确地向银行提供相关贸易背景资料和财务报告,主动配合银行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6)贷款用途符合中国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7)信誉良好,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8)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3.申请材料

 (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打包放款申请书》;

 (3)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4)不可撤销信用证正本及全部信用证修改正本(如有);

 (5)出口销售合同及与本贷款有关的国内购销合同正本;

 (6)出口商品配额或许可证等有关批文;

 (7)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应提交国家有权部门同意出口的证明文件;

 (8)担保方面的资料;

 (9)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4.业务流程

 (1)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向银行提出打包贷款申请。并提供信用证正本及内外贸合同、贸易情况介绍等有关资料;

 (2)银行对信用证及其修改的真实性、条款等项内容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与出口商签署《打包贷款合同》,发放打包贷款。为确保专款专用,银行有权审核客户的用款情况;

 (4)出口商利用资金组织或生产出口货物,按信用证要求及时发货;

 (5)出口商出口货物取得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后向放款银行交单议付,收到出口货款后,及时归还银行打包贷款。

 5.须注意的问题

 (1)企业申请办理打包贷款时向银行提交:

   a.书面申请;

   b.国外销售合同和国内采购合同;

   c.贸易情况介绍;

   d.正本信用证。

 (2)企业需要与银行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打包贷款)》;

 (3)凭以放款的信用证以融资银行为通知行,且融资银行可以议付、付款。

 (4)企业信用证中最好不含有出口商无法履行的“软条款”;

 (5)企业申请打包贷款后,信用证正本须留存于融资银行;

 (6)正常情况下,企业信用证项下收汇款须作为打包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

 (7)装运货物并取得信用证下单据后,应及时向银行进行交单。

 (三)提货担保

 1.提货担保的概念

  提货担保是指当货物先于提单达到目的港时,进口商(即收货人)为及时提货,请求银行以保证人的身份向轮船公司出立提货担保书,以代替提单先行提货。

 2.办理提货担保业务的基本程序

 (1)进口商向银行提出办理提货担保业务申请;

 (2)银行进行审核、调查;

 (3)签发提货担保书;

 (4)进口商提货换单

 3.须注意的问题

 (1)办理提货担保的基本前提是

   a.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

   b.运输方式为海运;

   c.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海运提单;

 (2)应向开证行申请办理提货担保;

 (3)需在出具提货担保的核定有授信额度或单笔授信;

 (4)申请办理提货担保时需要提交

   a.提货担保申请书;

   b.提货担保书;

   c.副本发票;

   d.副本提单;

 (5)需向出具提货担保的银行承诺,当单据到达后,无论有无不符点,均不提出拒付货款或拒绝承兑;

 (6)正本提单到达后,应及时从船公司处用正本提单换回提货担保,并交还出具该提货担保的银行予以注销。

(四)出口押汇          

  1.出口押汇的概念

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商发出货物并交来信用证或合同要求的单据后,银行买入单据并按票面金额扣除从押汇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手续费用,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并保留追索权的一种贸易融资方式。      

出口商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向进口商发出货物后,取得各种单据,同时,根据有关条款,向进口商开发汇票。这时,进口商不能立即支付汇票票款,出口商为尽快收回货款,将汇票和单据持往出口地某个银行,请求该银行对汇票进行贴现。如果该银行进行审查后,同意贴现,即收下汇票和单据,然后把汇票票款扣除贴现利息后,支付给出口商。这种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称为出口押汇。出口地银行收下汇票和单据后,在汇票到期时提交给进口商,请其付款,进口商付款后,银行收回垫付资金,如果进口商拒绝支付票款,则出口地银行有权要求出口商归还票款。

           出口押汇流程图


 2.出口押汇的条件

  企业如需向银行申请叙作出口押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应在申请行开立人民币或外币往来帐户,办理进出口结算业务,并在押汇融资业务项下核算一切收支;   

 (2)企业资信良好,履约能力强,收汇记录良好,具有一定的外贸经验;   

 (3)出口的商品应为企业主要出口创汇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国内外进销网络健全畅通,并能取得必要的配额及批文;  

 (4)企业应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能按时向银行报送财务报表,接受银行对您的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实时审核。出口押汇款项应用于合理的资金周转需要;

 (5)开证行及偿付行所在地政局及经济形势稳定,无外汇短缺,无特别严格外汇管制,无金融危机状况,且开证行自身资信可靠,经营作风稳健,没有故意挑剔单据不符点而无理拒付的不良记录;  

 (6)信用证条款清晰完整且符合国际惯例,经银行认可无潜在风险因素。转让信用证银行原则上不予办理出口押汇;  

 (7)叙作出口押汇的单据必须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对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须在收到开证行承兑后方可叙作。

 3.出口押汇的申请

 (1)企业如需向银行申请叙作出口押汇,须向银行各分支机构的国际结算部门或总行国际业务部贸易科提出申请。

 (2)企业应填制《出口押汇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的介绍、企业的财务状况、申请的金额、申请的期限)及《出口押汇质押书》各一式二份,加具公司公章及有权签字人签字,连同出口单据和正本信用证一并交银行办理进行审核;并向银行提供有关的资料:

   ①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②外贸合同或代理协议。
      ③企业的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④银行的出口议付(押汇)申请书。
      ⑤银行的出口押汇协议书。
      ⑥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修改的正本。
      ⑦信用证(包括信用证修改)要求的全套单据。   
 

   ⑧借款人有权签字人授权书及签字样本 

 (3)银行在收到企业提交的《出口押汇申请书》和出口单据后,如符合条件,经审核无误后叙做出口押汇。

 4.适用范围 

 (1)出口商流动资金有限,依靠快速的资金周转开展业务; 

 (2)出口商在发货后、收款前遇到临时资金周转困难; 

 (3)出口商在发货后、收款前遇到的新的投资机会,且预期收益率高于押汇利率。

 5.信用证出口押汇的金额  

 (1)押汇金额最高为汇票金额的90%,一般采用预扣利息方式,即押汇金额-押汇利息。 

 (2)即期信用证的押汇利息=(押汇金额×押汇利率×押汇天数)/360天 

 (3)远期信用证押汇利息=(押汇金额×押汇利率×押汇天数)×(承兑付款日-押汇起息日)/360

 6.出口押汇与打包贷款的区别

   打包贷款和出口押汇都是出口地银行给予出口商资金融通的方式。但两者有以下区别:
    (1)打包贷款是银行只凭出口商提交的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作为要求预支金额的凭证,而出口押汇则是银行以出口商提出交的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货运单据作为垫款的依据。

 (2)打包贷款的行为发生在货物装运之前,是出口商因购货、包装、装运的需要而要求银行给予资金融通,由于银行仅以出口商标提供的信用证为凭,无法控制出口商的出货行为,如果提供贷款后,出口商不出货,信用证无法兑现,银行存在很大的风险;而出口押汇的行为发生在货物装运之后,是出口商为了资金周转,在交货后押汇而提前取得资金,银行以出口商提出交的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货运单据作为抵押,银行风险相对较小。

 (3)在打包货款业务中,银行通常只付给信用证金额的一部分(80%);而在出口押汇业务中,银行通常在买单时付出更高金额(90%)

 (4)办理打包贷款业务时,出口商人需要提交信用证后,订立一份合同即可办理;办理出口押汇业务时,出口商需要填写总质权书和申请书,有时还需要提出保人出面担保,填具担保书

7.出口押汇的流程

(1)出口商根据业务需要向业务银行提出押汇申请,银行审批同意后,与出口商签订《出口押汇总质押书》;

(2)每次出货后,出口商填写《出口押汇申请书》,向银行提出融资申请,并将信用证或贸易合同要求的所有单据提交银行;

(3)银行审核相关单据并向出口商发放押汇款;

(4)银行对外寄单索汇;收汇后归还出口押汇。

(五)进口押汇    

  1.进口押汇的概念

进口押汇是指在进口信用证项下,开证申请人(即进口押汇申请人)承诺并与开证行书面约定将该进口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质押给开证行,并应开证行要求向开证行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在此条件下开证行代开证申请人对外支付进口货款,开证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开证行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佣金、费用、逾期罚息等。进口押汇是开证行为进口商提供的一种资金融通。

进口押汇的定义是指信用证项下单到并经审核无误后,开证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关系,无法及时对外付款赎单,以该信用证项下代表货权的单据为质押,并同时提供必要的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由银行先行代为对外付款。

此时客户无须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即可取得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不但节省了占用资金的成本,而且获得了融资便利。

在我国银行国际业务实务中,进口押汇是银行为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在信用证项下单到经审核无误后,开证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关系,无法及时向银行提供对外赎单的款项时,可以向银行申请进口押汇。客户申请办理进口押汇,一般须向银行出具押汇申请书和信托收据,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银行,同时还须提供保证人;有的银行还要求客户与之签订《总质押书》,然后银行将提单等货权凭证交给客户,并代客户付款。

              进口押汇流程图


  2.进口押汇的特点

   进口押汇的特殊之处在于,虽然货权凭证质押给了银行,但银行毕竟不是贸易合同的当事人,进口商(也即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才是货物的真正需求人,他必须取得并处理货物。于是,在进口押汇中,信托收据成为必不可少的一纸法律文件。通过信托收据,进口商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再将货物信托给进口商处理。       

  信托收据是开证申请人向银行出具的,用以证明银行对有关单据及单据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的确认书。信托收据也是银行和开证申请人间的信托合同,客户为银行的受托人代替银行处理信用证项下货物。

  3.进口押汇的对象        

  企业(开证申请人)如使用银行授信额度开立信用证,由于单证相符必须承担对外付款责任时,因资金临时周转困难等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付款日前筹措到付款资金的,可在收到银行到期付款通知书后向银行申请叙作进口押汇。

  4.进口押汇的条件  

  (1)企业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作风良好,无违规、违法和违约等不良记录;  

  (2)企业必须在银行开有外汇或人民币基本账户或往来账户,保持经常结算往来,信誉良好;  

  (3)企业应有齐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生产销售网络,进口商品有正常合理的销售渠道和可靠的资金回拢来源,能够按期偿还银行的垫款资金; 

  (4)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备短期偿债能力,如需要,企业应向银行提供经认可的贷款担保或抵押。 

  5.进口押汇的币种、利率、期限       

  进口押汇币种为付款币种,押汇利率参照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采取利随本清的计息方式进口押汇的期限自每笔对外付款日起至押汇归还日止,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6.进口押汇的申请  

 (1)企业如需向银行申请叙作进口押汇,须在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前填写《进口押汇申请书》,加盖公章及有权签字人签字后提交银行。  

 (2)企业应向银行提供财务报表,以便银行审核该公司近期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如需要提供担保或抵押,应向银行提供有关担保方或抵押物的资料,银行将按贷款程序进行审核。  

 (3)经银行审核同意后,与银行签订《进口押汇合约书》和《信托收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7.进口押汇的好处   

 (1)减少资金占压——企业在办理进口开证、进口代收后继续叙做进口押汇,等于完全利用银行的信用和资金进行商品进口和国内销售,不占压任何资金即可完成贸易、赚取利润;
 (2)把握市场先机
——当企业无法立即付款赎单时,进口押汇可以使其在不支付货款的条件下取得物权单据、提货、转卖,从而抢占市场先机;
 (3)优化资金管理
——如企业在到期付款时遇到更好的投资机会,且该投资的预期收益率高于贸易融资的利息成本,使用进口押汇,既可保证商品的正常购买、转售,又可同时赚取投资收益,实现资金使用效率的最大化。

 8.适用范围

 (1)进口商遇到临时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付款赎单,且进口商品处于上升行情;  

 (2)进口商在付款前遇到新的投资机会,且预期收益率高于押汇利率;

 (3)专款专用,仅用于履行押汇信用证项下的对外付款;

 (4)进口押汇是短期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90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其押汇期限与远期期限相加一般不得超过90天。 

9.进口押汇流程(有授信额度)

(1) 出口单据到达后,开证申请人提出办理进口押汇的要求,并填写《进口押汇申请书》。

(2)开证申请人向银行提供近期财务报表、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等材料。

(3)开证申请人向银行出具信托收据,并在必要时提供保证金等担保措施。

(4)上述手续办妥后,银行向开证申请人发放进口押汇款。

【典型案例】 银行应进口商A公司的申请开立了金额为500万美元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项下单据到达后,A公司向银行提出进口押汇申请。经审查,所到单据为信用证项下全套物权单据,且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A公司系银行贸易融资重点客户,银行为其核有1000万美元的进口押汇客户授信额度,按银行规定可直接办理此笔业务,无须进行信贷审查。在此情况下,A公司向银行出具了信托收据,并与银行签定了进口押汇协议。办妥上述手续后,银行放单给A公司,并先行对外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