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结构的功能要求
(一)结构的安全等级
建筑物的重要程度是根据其用途决定的。例如,设计一个大型体育馆和设计一个普通仓库,因为大型体育馆一旦发生破坏引起的生命财产损失要比普通仓库大得多,所以对它们的安全度的要求应该不同,进行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按不同的安全等级进行设计。我国根据建筑结构破坏时可能产生的后果严重与否,分为三个安全等级,见表3—1。对人员比较集中使用频繁的影剧院、体育馆等,安全等级宜按一级设计。对特殊的建筑物,其设计安全等级可视具体情况确定。还有建筑物中梁、柱等各类构件的安全等级一般应与整个建筑物的安全等级相同,对部分特殊的构件可根据其重要程度作适当调整。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安全等级 | 破坏后果的影响程度 | 建筑物的类型 |
一级 | 很严重 | 重要的建筑物 |
二级 | 严重 | 一般的建筑物 |
三级 | 不严重 | 次要的建筑物 |
(二)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计算结构可靠度所依据的年限称为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是指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设计使用年限可按《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确定,业主可提出要求,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按业主的要求确定。一般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可为50年。各类工程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是不应统一的。例如,就总体而言,桥梁应比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长,大坝的设计使用年限更长。
注意,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虽与其使用寿命有联系,但并不等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结构并不是不能使用,而是指它的可靠度降低了。
(三)建筑结构的功能
设计的结构和结构构件应该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在正常维护条件下,应能保持其使用功能,而不需进行大修加固。根据我国《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建筑结构应该满足的功能要求可概括为:
(1)安全性 建筑结构应能承受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各种荷载和变形,在偶然事件(如地震、爆炸等)发生时和发生后保持必需的整体稳定性,不致发生倒塌。
(2)适用性 结构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良好的工作性。例如,不产生影响使用的过大变形或振幅,不发生足以让使用者不安的过宽的裂缝等。
(3)耐久性 结构在正常维护条件下应有足够的耐久性,完好使用到设计规定的年限,即设计使用年限。例如,混凝土不发生严重风化、腐蚀、脱落,钢筋不发生锈蚀等。
良好的结构设计应能满足上述功能要求,这样设计的结构是安全可靠的。
3 结构功能的极限状态
整个结构或结构的一部分超过某一特定状态就不能满足设计指定的某一功能要求,这个特定状态称为该功能的极限状态,例如,构件即将开裂、倾覆、滑移、压屈、失稳等。也就是,能完成预定的各项功能时,结构处于有效状态,反之则处于失效状态。有效状态和失效状态的分界,称为极限状态,是结构开始失效的标志。
极限状态可分为两类:
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结构或构件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或者达到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状态,称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当结构或构件由于材料强度不够而破坏,或因疲劳而破坏,或产生过大的塑性变形而不能继续承载,结构或构件丧失稳定;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时,结构或构件就超过了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超过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后,结构或构件就不能满足安全性的要求。
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结构或构件达到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中某项规定限度的状态称为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例如,当结构或构件出现影响正常使用的过大变形、裂缝过宽、局部损坏和振动时,可认为结构或构件超过了正常使用权限状态。超过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或构件就不能保证适用性和耐久性的功能要求。
结构或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计算后,还应该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