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用与作用效应
1 结构上的作用
使结构产生内力或变形的原因称为“作用”,分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两种。荷载就是直接作用,混凝土的收缩、温度变化、基础的差异沉降、地震等引起结构外加变形或约束的原因称为间接作用。间接作用不仅与外界因素有关,还与结构本身的特性有关。例如,地震对结构物的作用,不仅与地震加速度有关,还与结构自身的动力特性有关,所以不能把地震作用称为“地震荷载”。
结构上的作用使结构产生的内力(如弯矩、剪力、轴向力、扭矩等)、变形、裂缝等统称为作用效应或荷载效应。荷载与荷载效应之间通常按某种关系相联系。
(一)荷载的分类
按作用时间的长短和性质,荷载可分为三类:
(1)永久荷载 在结构设计使用期间,其值不随时间而变化,或其变化与平均值相比可以忽略不计,或其变化是单调的并能趋于限值的荷载。例如,结构的自身重力、土压力、预应力等荷载,永久荷载又称恒荷载。
(2)可变荷载 在结构设计基准期内其值随时间而变化,其变化与平均值相比不可忽略的荷载。例如,楼面活荷载、吊车荷载、风荷载、雪荷载等,可变荷载又称活荷载。
(3)偶然荷载 在结构设计基准期内不一定出现,一旦出现,其值很大且持续时间很短的荷载。例如,爆炸力、撞击力等。
(二)荷载的代表值
荷载是随机变量,任何一种荷载的大小都有一定的变异性。因此,结构设计时,对于不同的荷载和不同的设计情况,应赋予荷载不同的量值,该量值即荷载代表值。《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以下简称《荷载规范》)规定, 对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对偶然荷载应按建筑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本书仅介绍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的代表值。
(1)荷载标准值
作用于结构上荷载的大小具有变异性。例如,对于结构自重等永久荷载,虽可事先根据结构的设计尺寸和材料单位重量计算出来,但施工时的尺寸偏差,材料单位重量的变异性等原因,致使结构的实际自重并不完全与计算结果相吻合。至于可变荷载的大小,其不定因素则更多。荷载标准值就是结构在设计基准期内具有一定概率的最大荷载值,它是荷载的基本代表值。这里所说的设计基准期,是为确定可变荷载代表值而选定的时间参数,一般取为50年。
① 永久荷载标准值
永久荷载主要是结构自重及粉刷、装修、固定设备的重量。由于结构或非承重构件的自重的变异性不大,一般以其平均值作为荷载标准值,即可按结构构件的设计尺寸和材料或结构构件单位体积(或面积)的自重标准值确定。对于自重变异性较大的材料,在设计中应根据其对结构有利或不利的情况,分别取其自重的下限值或上限值。
常用材料和构件的单位自重见《荷载规范》。现将几种常用材料单位体积的自重(单位kN/m3)摘录如下:混凝土22~24,钢筋混凝土24~25,水泥砂浆20,石灰砂浆、混合砂浆17,普通砖18,普通砖(机器制)19,浆砌普通砖砌体18,浆砌机砖砌体19。
例如,取钢筋混凝土单位体积自重标准值为25 kN/m3,则截面尺寸为200×500mm的钢筋混凝土矩形截面梁的自重标准值为0.2×0.5×25=2.5kN/m。
② 可变荷载标准值
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频偶值和永久值系数应按《荷载规范》采用。
(2)可变荷载准永久值
可变荷载在设计基准期内会随时间而发生变化,并且不同可变荷载在结构上的变化情况不一样。如住宅楼面活荷载,人群荷载的流动性较大,而家具荷载的流动性则相对较小。在设计基准期内经常达到或超过的那部份荷载值(总的持续时间不低于25年),称为可变荷载准永久值。它对结构的影响类似于永久荷载。
(3)可变荷载组合值
两种或两种以上可变荷载同时作用于结构上时,所有可变荷载同时达到其单独出现时可能达到的最大值的概率极小,因此,除主导荷载(产生最大效应的荷载)仍可以其标准值为代表值外,其他伴随荷载均应以小于标准值的荷载值为代表值,此即可变荷载组合值。
可变荷载组合值可表示为ψcQk 。其中ψc 为可变荷载组合值系数。
(4)可变荷载频遇值
对可变荷载,在设计基准期内,其超越的总时间为规定的较小比率或超越频率为规定频率的荷载值称为可变荷载频遇值。换言之,可变荷载频遇值是指在设计基准期内被超越的总时间仅为设计基准期一小部份的荷载值。
可变荷载频遇值可表示为ψfQk。其中ψf为可变荷载频遇值系数。
2 结构的功能要求
(一)结构的安全等级
建筑物的重要程度是根据其用途决定的。例如,设计一个大型体育馆和设计一个普通仓库,因为大型体育馆一旦发生破坏引起的生命财产损失要比普通仓库大得多,所以对它们的安全度的要求应该不同,进行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按不同的安全等级进行设计。我国根据建筑结构破坏时可能产生的后果严重与否,分为三个安全等级,见表3—1。对人员比较集中使用频繁的影剧院、体育馆等,安全等级宜按一级设计。对特殊的建筑物,其设计安全等级可视具体情况确定。还有建筑物中梁、柱等各类构件的安全等级一般应与整个建筑物的安全等级相同,对部分特殊的构件可根据其重要程度作适当调整。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安全等级 | 破坏后果的影响程度 | 建筑物的类型 |
一级 | 很严重 | 重要的建筑物 |
二级 | 严重 | 一般的建筑物 |
三级 | 不严重 | 次要的建筑物 |
(二)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计算结构可靠度所依据的年限称为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是指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设计使用年限可按《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确定,业主可提出要求,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按业主的要求确定。一般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可为50年。各类工程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是不应统一的。例如,就总体而言,桥梁应比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长,大坝的设计使用年限更长。
注意,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虽与其使用寿命有联系,但并不等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结构并不是不能使用,而是指它的可靠度降低了。
(三)建筑结构的功能
设计的结构和结构构件应该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在正常维护条件下,应能保持其使用功能,而不需进行大修加固。根据我国《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建筑结构应该满足的功能要求可概括为:
(1)安全性 建筑结构应能承受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各种荷载和变形,在偶然事件(如地震、爆炸等)发生时和发生后保持必需的整体稳定性,不致发生倒塌。
(2)适用性 结构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良好的工作性。例如,不产生影响使用的过大变形或振幅,不发生足以让使用者不安的过宽的裂缝等。
(3)耐久性 结构在正常维护条件下应有足够的耐久性,完好使用到设计规定的年限,即设计使用年限。例如,混凝土不发生严重风化、腐蚀、脱落,钢筋不发生锈蚀等。
良好的结构设计应能满足上述功能要求,这样设计的结构是安全可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