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惩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9日
目 录
1.浙江省湖州市长兴新某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夏某频等4人使用试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案
2.江苏省常熟市神某针织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兴等2人稀释污水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3.山东省滕州市索某某等4人安装干扰装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4.四川省攀枝花市钛某化工有限公司、钱某广等3人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例一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新某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夏某频等4人使用试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COD去除剂 模型预警 行刑衔接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长兴新某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地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9日。
被告人夏某频,系新某地公司生产经营负责人。
被告人夏某宇,系新某地公司员工。
被告人杨某、佘某斌,系湖州磐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单位新某地公司系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2020年、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新某地公司先后七次通过其他单位向被告人杨某、佘某斌所在的湖州磐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COD去除剂”3余吨。被告人夏某频作为新某地公司生产经营负责人,为谋取单位利益,亲自或者组织、指挥公司员工被告人夏某宇等人,通过投加“COD去除剂”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造成排放污水化学需氧量(即“COD”)自动监测数据下降的假象。2021年5月12日晚,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对新某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行为。经检测,新某地公司购买、使用的“COD去除剂”主要成分为氯酸钠,该去除剂无法真正去除COD,只是干扰COD的检测,造成数据下降的假象,实为“屏蔽剂”。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情况】
2021年5月12日,湖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在对新某地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时,现场发现企业仓库内存放“高效COD去除剂”的袋装药剂,在废水排放口发现投放“COD去除剂”的装置。经调查取证,一举查获该公司在自动监测设施取样口长期违法投加“COD去除剂”,干扰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的违法犯罪事实。生态环境部门于同年5月17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5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对夏某频等4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2月30日,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鉴于该案社会影响大,且属于新类型案件,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新某地公司、夏某频涉嫌污染环境案提级办理,并于2022年5月17日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2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当庭宣判,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新某地公司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夏某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被告单位、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8月8日,检察机关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夏某宇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主观故意证据存疑的杨某、佘某斌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1.破题新型污染手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COD去除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是近年来新出现的污染环境作案方式,区别于直接排放或通过暗管偷排,犯罪手段升级、方式隐蔽,但实践中尚无定罪判例。该案是全国首例对使用“COD去除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进行刑事追责的案件,具有示范效应,彰显了相关部门坚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决心和态度,有效遏制了行业乱象。
2.依靠数字赋能,实现智慧监督。该案通过大数据手段,建立预警模型,精准锁定犯罪嫌疑单位和犯罪嫌疑人,有效破解环境违法手段隐蔽、查获难度大、证据固定难的问题,极大提高了破案效率,增强了监督的精准性,有力推动数字化手段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应用中的迭代升级。
案例二
江苏省常熟市神某针织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兴等2人稀释污水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稀释污水 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常熟神某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某公司”),系苏州市重点排污单位,成立于2001年9月27日。
被告人周某兴,系神某公司厂长。
被告人顾某玉,系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单位神某公司系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2019、2020、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主要从事经编毛巾生产加工,使用河水作为生产用水,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至附近水域。被告人周某兴作为该公司厂长,考虑到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已运行数十年,无法保证水质稳定达标排放,自2019年6月起,安排工人将河水引入厂区排污管道,对处理后的污水进行稀释以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向外环境排放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2020年5月中旬,为解决因订单量激增导致污水处理设备超负荷运行而造成的气浮池满溢问题,周某兴安排工人在气浮池的出水处私接埋入地下的管道,将部分未处理的超标污水直接通过水泵抽排至厂外窨井内,最终流入附近水域。被告人顾某玉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周某兴组织实施上述行为仍予以默许。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情况】
根据群众举报,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5月31日对神某公司进行突击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有私设暗管、超标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遂立即会同常熟市公安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召开行刑衔接联席会,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会商案情。根据共同研判确定的侦查方向,综合神某公司长期持有河水使用许可证的情况,6月7日,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对神某公司开展联合执法,通过逐一排查污水管道,又发现该公司存在引入河水稀释待排放污水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
6月17日,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常熟市公安局。常熟市公安局于次日立案侦查,查明神某公司人为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非法超标排放污染物,并进一步追查污水去向,明确被污染河道附近的土地性质,深入调查固定证据,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提起公益诉讼提供有效支撑。6月22日,被告人周某兴、顾某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1年7月19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神某公司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单位犯罪,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督促被告单位预缴了100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021年11月18日,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神某公司和被告人顾某玉、周某兴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周某兴提出“在一审宣判前全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可以在自首等从轻情节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量刑减让”的附条件量刑建议,同时建议不适用缓刑。被告单位在法庭审理期间全额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鉴定费等事务性费用共计153.69万元。2022年7月8日,江阴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判决被告单位及2名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八十万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33.89万元、鉴定费等事务性费用19.8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兴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顾某玉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禁止被告人顾某玉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污水处理及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向市政府报送专题报告,推动开展专项检查32次。
【典型意义】
1.多措并举,加强对违法线索的研判。该案线索来源于信访举报。来自企业周边或企业内部的信访举报往往是“送上门”的违法线索,可以提供执法、司法部门未能掌握的违法排污信息。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安排专人网上巡查,对各类生态环境信息系统开展大数据分析,加强关联性、逻辑性、合理性的综合研判,同时结合无人机、用电监控、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不断拓宽了违法线索的发现渠道。
2.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行为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该案中行为人实施的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私设暗管排污、超标排污等多个污染环境行为均构成犯罪,属于同一犯罪构成下实施的不同行为。在办案时应当将数个行为一并进行考量,并可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严格限制缓刑适用等量刑建议。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应查明被告人是否具有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意愿和能力,充分考虑提起公诉后可能出现的退赃退赔、修复损害等量刑情节变化,可以视情况提出附条件量刑建议,积极落实恢复性司法的要求。
3.能动履职,从个案办理拓展类案源头治理。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时,充分运用“类案剖析+专题报告+跟进监督”机制,延伸剖析行业领域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推动政府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有效实现治罪治理并重。检察机关通过跟进监督,在案件调查、司法鉴定、证据保全、行政强制等维度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共同提升专项整治质效,更好推动特定行业领域的诉源治理。
案例三
山东省滕州市索某某等4人安装干扰装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关键词】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安装干扰装置 跨省协作 行刑衔接
【基本案情】
被告人索某某等4人,均系安装干扰装置人员。
2018年至2022年6月,被告人索某某等4人以成立经营环保设备的企业为掩护,对外宣称“专业降低氧含量、颗粒物,保证达到超低排放标准”,为山东、安徽、浙江、江西4省12家砖瓦窑新型建材企业(其中7家为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干扰装置,稀释污染物浓度,干扰实时检测数据,致使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帮助企业在减少使用环保除尘材料的情况下,达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合格的效果,非法获利共计30余万元。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情况】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在对滕州市姜屯镇3家企业开展环保检查时,发现存在安装氮气装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依法将相关责任人员移送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滕州市公安局通过深挖扩线,发现多条为企业安装氮气装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违法犯罪线索,生态环境部门同步抽调业务骨干提供技术支持,协助排查嫌疑企业。经排查,滕州市公安局于同年11月20日对索某某等人立案侦查,在山东、江西、浙江、安徽4省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26名,查获建材企业12家。
2022年7月29日,滕州市公安局将安装干扰装置的索某某等4人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索某某等4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达到后果特别严重的程度,遂于2022年8月5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鉴于重点排污单位的入罪涉及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竞合问题,办案周期较长,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滕州市公安局对其余21名涉案企业人员及1名第三方运维人员作分案处理。
2022年9月30日,滕州市公安局以索某某等4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为准确评估自动监测数据的失真程度,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多重验证法,经生态环境部门分析,确定涉案企业安装干扰装置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数值降低约30%至50%。根据法律规定,索某某等4人的行为同时符合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但鉴于4名被告人获利共计30余万元,按照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认定,且属后果特别严重。同年11月22日,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索某某等4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2月22日,滕州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索某某等4名被告人五年十个月至五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四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此案发生后,2022年7月,滕州生态环境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排污企业安装“全流程校准”装置,先后对100家企业开展双随机执法,进一步提升甄别企业是否存在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的能力。2023年3月,三部门召开联席会,就继续加强协调执法办案达成共识,将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引入公安机关环境案件预警模型,建立预警工作机制,先后对5家预警企业进行检查。为强化企业法治教育,三部门还通过媒体宣传、现场讲解、组织庭审观摩等形式,积极开展了环境污染防治宣传活动。
【典型意义】
1.跨省高效协同,实现全环节打击。干扰环境自动监测设施类犯罪隐蔽性强、专业化程度高、查处难度大。三部门强化协作,从一个小线索深挖扩线,摧毁了辐射全国多地的犯罪网络。在行刑衔接的基础上,针对不同企业不同特点制作取证提纲,突出取证重点,理顺取证顺序。及时确定涉案企业干扰装置安装位置,第一时间固定关键证据。该案通过多省跨部门分工协作,围绕已取得证据开展分析论证,查缺补漏,完善证据体系,为此类案件提供可借鉴协作模式。
2.准确适用法律,做到罚当其罪。该案设备安装人员对企业进行脱硫塔维护时,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积极主动推销干扰装置,主观恶性较大,在犯罪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在全国多家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干扰装置,非法排污累计数量大;形成了职业化、网络化的犯罪模式,社会危害范围广。检察机关抓住设备安装人员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这一案件关键要素,在确定污染行为尚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准确适用法律,以处罚较重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实现对源头犯罪的从严惩处。
3.治罪与治理同步进行,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针对查办该案暴露的问题,三部门结合职能积极推进源头治理。加强对企业、第三方监测机构和在线监测系统的规范管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监测,增强预警预判能力,从源头上防范此类犯罪。加强法治教育,组织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强化企业及从业人员法治意识,筑牢企业合法经营的思想防线,确保执法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案例四
四川省攀枝花市钛某化工有限公司钱某广等3人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关键词】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 从业禁止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攀枝花市钛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钛某化工”),成立于2006年9月25日。
被告人钱某广,系钛某化工安全环保部部长。
被告人刘某,系钛某化工调度员。
被告人王某斌,系钛某化工安全环保管理员。
钛某化工2020、2021年均为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2020年1月,该公司安装煅烧尾气在线监测仪并调试运行,同年12月通过验收。
2021年5月8日至6月22日,被告人钱某广为掩饰、隐瞒钛某化工生产过程中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烟尘等大气污染物,安排被告人刘某、王某斌多次篡改尾气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软件系数。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通过远程监控平台发现,钛某化工二氧化硫数据在工况发生变化时也长期处于稳定状态。2021年6月22日晚,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攀枝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煅烧旋转窑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数据分析仪器)19时54分的二氧化硫浓度显示读数为3292.9mg/m3,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规定的限值(850mg/m3)3.87倍,该设备同时段工控机(数据显示和设备传输仪器)二氧化硫浓度显示读数为197.57mg/m3,数据误差16.67倍。钛某化工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监控上传数据大幅低于实际排放数据。经鉴定,钛某化工通过篡改工况参数的方式超标排放二氧化硫1082.75小时,超排污许可排放量130.05吨;超标排放烟尘8小时,超排污许可排放量2.53千克。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情况】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行政调查时收集相关证据,初步调查后认为涉嫌犯罪,于2021年6月25日将案件移送攀枝花市公安局。经指定管辖,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6月28日立案。
公安机关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调度员刘某、安全环保管理员王某斌在安全环保部部长钱某广的授意下多次篡改尾气自动监测设备参数,逃避监管、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的犯罪事实。2021年7月26日,经公安机关提请,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对钱某广、刘某和王某斌3人批准逮捕,并提出完善客观证据的继续侦查意见。9月29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仁和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该案可能涉嫌单位犯罪,遂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调取钱某广任单位安全环保部部长职责、具体履职情况等证据材料。2021年11月24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单位钛某化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钱某广在担任钛某化工安全环保部长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指使犯罪嫌疑人刘某、王某斌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超标排放二氧化硫130余吨、烟尘2.53千克,其行为不仅严重污染环境,且破坏了尾气在线监测系统的正常监测功能,后果严重,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发后钛某化工积极进行整改,投入600余万元升级排污处理设备,更新了监测设备,整改后运行效果良好。
2021年11月30日,检察机关以被告单位攀枝花市钛某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钱某广、刘某、王某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仁和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并建议对三名被告人三年内禁止从事环境保护相关职业。2021年12月24日,仁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钛某化工罚金二十万元,分别判处钱某广等三名被告人一年九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三年内禁止从事环境保护相关职业。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经检察机关建议,税务主管部门依法督促钛某化工缴纳环境保护税及滞纳金近103万元。
【典型意义】
1.加强行刑衔接协作,增强环境保护合力。该案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上下联动,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同步将情况通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对接,参加工作联席会对案情进行分析,建议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全面提供现场行政调查记录,及时提取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数据,调取钛某化工监控室录像资料等意见;向公安机关提出对计算机数据进行分析、核实排污危害后果、及时固定涉案人员言词证据等意见引导侦查活动开展,促使行政执法调查工作与刑事立案侦查工作无缝衔接,保证了后续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2.准确追究重点排污单位和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办理此类案件,认定单位犯罪时,要依法合理把握追诉范围。实践中,重点排污单位可能将部分环境保护事项决策权授予单位内的相关部门主管人员,这类人员虽不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但其为使单位逃避监管,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的决定,其实质是代表了单位意志,应结合单位规章制度、关联事项的决策权属与审批流程、利益归属等依法认定单位犯罪。该案中,行政执法部门依照行刑衔接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司法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各行为人在篡改行为中的地位、作用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有效实现了罚当其罪。
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履职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31日
目 录
一、孙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惩治教育挽救网络诈骗“工具人”
二、高某某盗窃案
——依法综合履职做实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治理
三、朱某某强奸、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
——严厉打击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积极推动诉源治理
四、隋某某猥亵、强奸、敲诈勒索、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疏堵结合,治罪治理并重
五、冯某隐私权保护案
——依法支持未成年人维权
六、肖某某、邓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多措并举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
案例一
孙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惩治教育挽救网络诈骗“工具人”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附条件不起诉 家庭教育指导 异地帮教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6日,孙某某在某聊天网站上看到一条出租银行卡可以赚钱的信息,遂联系同学詹某(已成年,另案处理),利用詹某身份证办理4张银行卡,并将银行卡出租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支付结算。经查,涉案银行卡单向资金流入金额为人民币108万元,其中9.8万元系涉诈骗资金。鉴于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有悔罪表现,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经过十个月的考验期满后,依法对孙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针对孙某某家庭监护缺位,导致其无节制使用手机网络,直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问题,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向孙某某父亲(孙某某父母离异,随父亲共同生活)发出“督促监护令”,并联合公安局、团市委、市妇联、法律援助中心共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同时,检察机关聘请专业司法社工从限制手机使用时间、加强亲子交流、提供多样化活动和学习机会等几方面帮助制定家庭监护计划,并定期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回访,帮助孙某某养成合理、安全使用手机网络的生活习惯。
(二)跨省异地协作,有针对性开展考察帮教。检察机关根据孙某某及其家人申请,委托孙某某户籍地检察机关开展异地考察帮教。两地检察机关共同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教方案,帮助孙某某着重提升法律意识和辨别是非能力、树立正确金钱观和消费观、提高就业知识和技能;建立严格的考察监督机制,定期回访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全面掌握孙某某考察期间思想、生活状况;创新沟通协调方式,通过远程视频会议系统实现两地检察机关和孙某某的三方会面,保证帮教工作顺利开展。
(三)坚持诉源治理,积极开展“反诈进校园”活动。结合本案反映出的问题,检察机关走进校园,系统讲解常见涉网络犯罪的基本特征与法律责任,帮助未成年人提高警惕意识,避免因无知和大意而被卷入涉网络犯罪。同时,积极与教育部门共同开设“线上云课堂”,加强以案释法,帮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提升网络安全意识。
【典型意义】
一些信息网络犯罪团伙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等特点,使未成年人成为信息网络诈骗活动的“工具人”。办理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初犯、偶犯,特别是仅出售个人少量银行卡、违法所得数额不大且认罪认罚的未成年人,严格把握起诉标准,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特殊制度,为其回归社会预留通道,采取家庭教育指导等综合司法保护措施,助其迷途知返。同时,坚持诉源治理,积极推进“反诈进校园”活动,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升未成年人法治意识,避免因无知和大意而被卷入网络犯罪。
案例二
高某某盗窃案
——依法综合履职做实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治理
【关键词】
不起诉精准帮教 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至6月,高某某先后多次采用偷拿他人手机进行转账的方式,窃取他人支付宝和银行卡账户中的钱款人民币1万余元,用于网络游戏账号充值和购买装备。2022年6月28日,公安机关以高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鉴于高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赔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深挖犯罪根源,精准开展矫治教育。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通过社会调查发现,高某某通过某手机应用市场下载了一款游戏代练App,为成年客户代练游戏并获取报酬,每天玩游戏时间长达十余个小时,因沉迷网络游戏而诱发犯罪。检察机关在对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联合公安机关、社工以防治网络沉迷、矫正行为偏差为重点,借助数字化监管平台,对其开展矫治教育。同时,针对高某某父亲去世,母亲再婚,由祖父抚养的情况,委托家庭教育指导站提供家庭教育支持,帮助高某某戒除网络依赖。
(二)制发检察建议,助力企业良性发展。检察机关调查发现,开发运营该手机应用市场的公司未经严格审核,为游戏代练App进行有偿推广、宣传和分发,引诱、鼓励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进行网络游戏代练交易,加剧了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风险。针对该案暴露出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检察机关向该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并进行公开宣告,建议其对所有上架App进行全面审查,并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畅通投诉受理途径,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该公司全面接受检察建议,主动下架10余款问题软件、游戏,并在公司内部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小组”,建立季度自查、涉未成年人投诉处理专员等工作机制。
(三)多方协同齐抓共管,系统推进网络沉迷治理。为进一步扩大治理效果,检察机关邀请网信办等主管部门、专家学者与该公司及辖区内相关互联网企业,就网络资源下载平台如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研讨,帮助企业提升依法经营意识,完善防沉迷技术措施。检察机关还就网络游戏宣传、推广过程中防沉迷措施的落实,与网络游戏行业协会交换意见,推动协会向成员单位发出倡议,倡导对网络游戏产品进行分类,并作出适龄提示。此外,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课堂,并推动该课堂入驻“支付宝”空间站,联合开发“AR奇妙探险GO”青少年网络安全数字体验活动,促进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治理长效长治。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运用,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现象日益突出,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诱因。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案件,应当高度关注对涉罪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行为的矫治,通过数字赋能、家庭教育指导等手段对其进行精准帮教。同时,对相关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义务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针对网络资源下载平台未履行内容审查义务,对破坏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的软件进行推广问题,以检察建议督促企业强化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责任。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行业协会、加强法治宣传等举措助推政府、企业、社会综合发力、齐抓共管,深入推进未成年人网络防沉迷“系统工程”。
案例三
朱某某强奸、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
——严厉打击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积极推动诉源治理
【关键词】
网络性侵 从严惩治 心理救助 长效机制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朱某某通过网络社交软件诱骗、胁迫杨某等8名未成年人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不雅视频,发送其观看;并以散布裸照、不雅视频相威胁,强迫杨某线下见面,发生性关系。另据查明,2019年初朱某某以不雅视频相威胁,强行与成年女性秦某某发生性关系。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深挖细查,全面查清犯罪事实。该案报请审查批捕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发现除公安机关已认定的4名被害人外,朱某某还存在利用网络侵害其他被害人的可能,遂建议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至侦查终结时被害人增至7名。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自行侦查,委托鉴定机构及时恢复并提取朱某某手机中社交软件已删除的数据信息,通过对电子数据梳理审查,追加认定朱某某猥亵另外2名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
(二)关注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健康,引导建立良好用网习惯。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心理修复,委托专业力量开展心理评估、心理治疗,帮助被害人尽快回归正常学习和生活。通过电话沟通、家庭走访、检校合作等方式持续跟踪回访,帮助被害人建立良好用网习惯。依托“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线上线下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和防性侵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提高网络安全意识,阻断伸向未成年人的网络“黑手”。
(三)总结网络性侵类案规律,建设长效预防机制。为减少性侵案件发生,检察机关全面梳理分析本地近三年网络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发现该类案件中,普遍存在被害人在网络上的自我保护意识严重不足,易轻信他人,遭受侵害后因害怕被犯罪分子打击报复而不敢报警等问题。为此,检察机关与网信、网安部门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进行专题座谈,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侵害线索移送,促推两部门加强网络平台监督管理。针对涉案某社交软件存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责任未落实问题,检察机关在全市开展排查,就发现的行政主管机关存在监管不到位问题,促推行政主管机关约谈该社交软件运营公司,督促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体责任。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触网”低龄化趋势愈发明显,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出现线上线下相互交织的新形态。检察机关在办理网络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准确把握网络性侵特点,依法深挖、追诉犯罪,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同时,加强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开展心理救助,帮助未成年人尽快回归正常生活。注重综合履职,统筹治罪与治理,推动学校、社会、政府等未成年人保护主体协同发力,线上线下一体治理,护航网络时代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四
隋某某猥亵、强奸、敲诈勒索、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疏堵结合,治罪治理并重
【关键词】
网络性侵 畅通线索渠道 阻断传播链条 专项治理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隋某某使用网络社交软件向未成年被害人刘某某发送淫秽视频,并威胁、诱导刘某某自拍裸体照片和视频发送给其观看。后以此威胁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并向刘某某索要钱财。同时,隋某某通过网络将上述裸体照片和视频售卖。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落实强制报告,畅通线索渠道。为有效解决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线索发现难问题,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推动公安机关设立110“涉未成年人强制报告警情专线”,助力实现快速侦破案件和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被害人刘某某的老师通过强制报告警情专线报警后,公安和检察机关快速反应,实现了及时打击犯罪和救助未成年被害人的双重目标。
(二)阻断传播链条,避免被害人二次伤害。检察机关督促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后将隋某某缓存的、上传至社交账号、云盘等处的不雅视频进行技术删除,“线上+线下”阻断传播链条。联合公安机关、涉案学校、家长对购买淫秽视频并观看的学生开展分级干预和法治教育,制发“督促监护令”督促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同时,委托心理咨询师对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定期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其走出创伤。
(三)积极促推开展网络空间专项治理,推动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检察机关通过法治进校园、举办专题讲座、网络安全知识问答等活动,引导学生正确使用网络,免受不法侵害。推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网络监管报告机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违法不良网络信息,已发现并报告违法不良网络信息问题9件,有效减少了网络侵害的发生。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立足个案保护,坚持“办理一个案子、保护一批孩子”,及时阻断不雅视频传播,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及时恢复正常学习和生活。重视检察机关在推进社会治理方面的责任,以“保护一个孩子、预防一片领域”为目标,促推其他保护力量共同开展网络空间专项治理,为未成年人营造更为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提升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效果。
案例五
冯某隐私权保护案
——依法支持未成年人维权
【关键词】
网络隐私侵权 支持起诉 人格权侵害禁令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11月,未成年人邹某偷拍同学冯某的隐私视频,后发送他人,冯某因此遭受精神困扰。同学项某向邹某索要该视频,并通过网络聊天软件对冯某进行言语骚扰。该视频及相关言论传播至冯某所在学校,使冯某学习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依法支持侵权之诉,充分保障诉权行使。冯某及其监护人向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维护其隐私权。检察机关对隐私视频内容、网络传播情况开展调查,引导女性法律援助律师对损害结果进行取证,确认冯某精神损害情况。同时委托心理医生稳定冯某情绪,防止造成二次伤害。经调查,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并协助提供关键证据。法院支持全部诉讼请求,判决邹某立即停止侵害、书面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依法支持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积极施措有效救济。冯某向检察机关反映项某曾以隐私视频对其进行网络骚扰,担心不及时制止,自身身心健康将继续受到损害,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对项某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检察机关依法支持申请。法院裁定禁止项某以任何形式存储、控制和传播涉案视频,禁止借涉案视频实施一切骚扰、威胁等行为。裁判后,检察机关主动跟进监督,督促邹某、项某及监护人责任履行到位。冯某接受书面道歉、精神赔偿并获得禁令保护,恢复正常学习生活。
(三)多方共护健康成长,协同提升治理成效。为帮助冯某恢复正常学习生活和对侵权学生进行教育,检察机关一方面引入专业医疗力量,对冯某开展心理干预和治疗,直至其精神恢复、返校学习。另一方面落实家庭保护,约谈侵权学生的监护人并制发“督促监护令”,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监护责任。同时,多次走访当事人所在学校,制发检察建议帮助学校建立欺凌防控等工作制度。学校对实施校园欺凌、隐私侵权的学生依规进行了教育处理,通过控制传播和保护隐私等措施,最大程度降低事件对冯某的不良影响。检察机关还联合教育、民政等部门出台相关综合保护工作意见,搭建多方共护平台,共同提升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成效。
【典型意义】
网络传播未成年人隐私,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精神损害大,严重侵犯未成年人人格权益。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支持起诉职能,以能动司法推动网络保护,既支持未成年人提出隐私侵权之诉维护自身权益,又支持其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并跟进监督落实,帮助未成年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强化诉源治理、注重协同共治,制发“督促监护令”督促父母落实家庭保护责任,制发检察建议促推学校健全欺凌防控等工作制度,全方位提升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成效。
案例六
肖某某、邓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多措并举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
【关键词】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 融合履职 未成年人网络公益保护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10月,肖某某与邓某某利用发卡平台源码,建立网络交易平台,对外开放注册,供用户进行公民身份证号码、支付宝账户等个人信息非法交易。肖某某还在平台提供资金结算等服务,并按交易额收取服务费,交易总金额超过人民币47万元。截至案发,注册平台的卖家共200余人,非法买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95万余条,被侵害个人信息的未成年人分布在浙江、天津、河北等全国多地,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21年2月,检察机关对肖某某、邓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21年10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令被告人肖某某、邓某某共同支付损害赔偿款人民币30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一体化协同办案,从严惩处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和平台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进一体化协同办案,依托数字化办案手段,将涉案电脑、手机、硬盘、U盘进行勘验,将几百万条个人信息进行比对、去重,最终精准确定出售和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条数。通过对后台数据的再次勘验,调取到每条信息的贩卖价格,最终确定涉案销售总额和违法所得。同时,追诉上游罪犯1人,立案监督同案犯3人。
(二)依法及时提起公益诉讼,有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从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涉未成年人民事公益诉讼线索,认为肖某某、邓某某在未取得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近百万条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并自行组织搭建、运营涉案平台,用以出售并允许他人出售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属于非法收集、买卖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由于被侵权人人数众多、分布全国多地,构成对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的未成年人公共利益侵害。检察机关依法向肖某某、邓某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形成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工作合力。针对案件中发现的用于违法犯罪的网站和注册公司的监管漏洞,以及辖区内可能存在的类似侵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网站问题,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延伸履职,加强与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协商,建立打击违法网站协作机制,推动解决网络保护监管盲区,实现联动通报、数据共享、类案监督、行刑衔接、社会治理的长效保护机制,完善网络监管,合力营造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良好环境。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具有成本低、获益高的特点,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严惩通过互联网售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强化未检“四大检察”融合履职,注重通过公益诉讼等职能手段,更加有力保护公共信息安全领域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案件办理推动社会治理,加强与网信、公安机关的协作,建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长效机制,形成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力。
最高检发布5件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推动形成个人信息保护多元共治新格局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7日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涵盖了对公民征信信息、生物识别信息、行踪轨迹信息、健康生理信息等不同类型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政策导向。
该批典型案例对司法办案中涉及个人信息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重申或明确。比如,案例一明确,对客观上无法排重计算所涉个人信息数量的,可以通过确定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事实依据。案例二明确,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信息数量、违法所得数额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其中之一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如果二者分别属于不同的量刑幅度的,可以按照处罚较重的量刑幅度处理。
党的二十大明确指出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强化履职担当,不断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2019年至今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嫌疑人1.3万余人,提起公诉2.8万余人。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民法典第四编第六章专章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2021年11月1日颁布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在司法实践中,涉及信息类型的界定、刑事处罚标准的确定,以及庞杂的信息数量核查等问题,仍亟需加强指导。通过该批典型案例的选编、发布,以期促进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深入贯彻实施,为检察办案提供指导。下一步,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履职,结合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深挖关联犯罪,加强对上游信息采集、提供、倒卖等环节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打击,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类型以及刑事处罚标准加强研究,协同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促进平台、行业完善内部管控,推动形成个人信息保护多元共治新格局。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7日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法能动履职,切实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2019年至2022年10月,共批准逮捕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嫌疑人1.3万余人,提起公诉2.8万余人,有力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加强办案指导,持续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解某某、辛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等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本批典型案例有以下特点:一是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政策导向,注重全面打击上下游犯罪。如案例三中,天津检察机关通过加强检警协作,深挖上下游犯罪,从窃取信息的源头到出售末端全面排查、精准打击,彻底斩断犯罪链条。二是体现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个人信息内涵丰富,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专门进行了定义。本批案例涵盖了对公民征信信息、生物识别信息、行踪轨迹信息、健康生理信息等不同类型信息的全面保护。三是强调发挥指导检察办案的作用。如案例一提出,对客观上无法排重计算信息数量的,可以通过确定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事实依据。案例二提出,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对信息的真实性,可以采取抽样方式进行验证。四是强调法治宣传教育和促进诉源治理。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谨防个人信息泄露。如案例二中被告人将开发的窃取被害人照片的软件伪装成“颜值检测”软件,迷惑性极强,只要用户下载打开使用就会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针对行业“内鬼”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反映出的管理漏洞和内部监管机制不到位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履行监管职责,完善管理制度,预防和杜绝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问题的发生。
下一步,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履职,结合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深挖关联犯罪,加强对上游信息采集、提供、倒卖等环节犯罪行为全链条打击,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信息类型”和刑事处罚标准的研究,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优势,协同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促进平台、行业完善内部管控,推动形成个人信息保护多元共治新格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年12月2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解某某、辛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征信信息 信息数量 违法所得数额
【基本案情】
被告人解某某,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辛某某,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人吴某某、郝某、李某某等基本情况略。
该公司2015年7月成立后,最初主要是网络商业推广,后公司出现亏损。解某某、辛某某便决定出售公民信息牟利。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解某某、辛某某雇佣吴某某、郝某、李某某等50余人通过在网上刊登贷款广告、在公司的“点有钱”微信公众号设置贷款广告链接,吸引有贷款需求的人填写“姓名、手机号、有无本地社保和公积金、有无负债、房产和车辆持有状况、工资收入、有无保险、征信情况、借款需求、还款周期”等信息。获取上述信息后,解某某、辛某某指使员工将上述信息上传到公司开发的“点有钱”APP,再通过在微信群搜集、在“点有钱”微信公众号发放广告,获取银行、金融公司信贷员的姓名和手机号。通过与信贷员联系,吸引他们在APP注册充值。信贷员充值后,解某某、辛某某等人在未经信息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信息以每条30元至150元的价格出售给信贷员。通过出售上述信息,解某某、辛某某等人违法所得共计450余万元。
2019年6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解某某、辛某某等人抓获,从网站后台提取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1万余条。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审查逮捕
2019年8月5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解某某等人批准逮捕。批捕后,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围绕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数量、是否属于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侦查。
(二)审查起诉
2019年12月30日,公安机关将解某某等人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2017年底,解某某、辛某某决定实施犯罪,招募员工,收集、出售公民信息,除此之外公司并无其他合法经营活动,依法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由于存放数据的服务器域名过期未续费导致原始信息被删除,通过后台提取的信息包含“*”,客观上无法对具体信息条数排重计算。于是,检察机关通过审查银行流水、业绩单等电子证据等认定每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超过5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解某某、辛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人系被雇佣,在犯罪中分工合作,实施信息上传、筛选、销售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经释法说理,解某某、辛某某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6月24日,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解某某、辛某某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
(三)指控与证明犯罪
2020年9月16日,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但有的辩护人提出,一是本案属于单位犯罪。二是信息数量没有排重,故数量认定不准确。三是指控的违法所得包含了公司其他合法经营所得,该部分不应当作为犯罪金额。
公诉人答辩指出,一是谢某某、辛某某成立公司后,虽然最初是合法经营,但公司出现亏损后,自2017年底就预谋收集、出售公民信息,并招募员工等,2018年以后除实施收集、出售公民信息犯罪活动以外,并无其他合法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二是本案在客观上无法实现信息排重,但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可以证实各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均在5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信息数量、违法所得数额中某一项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即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虽然无法确定信息数量,但可以证实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三是被告人供述、公司银行流水、业绩单及各被告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谢某某、辛某某自2018年1月以后除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外并无其他合法经营活动,所以指控的金额均系犯罪所得。
(四)裁判结果
2020年12月11日,昌平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解某某、辛某某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一)非法获取、出售征信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惩处。个人征信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具有非法获取、出售征信信息50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对客观上无法排重计算信息数量的,可以通过确定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事实依据。信息数量、违法所得数额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其中之一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如果二者分别属于不同的量刑幅度的,可以按照处罚较重的量刑幅度处理。
(三)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征信信息全面反映个人信贷状况,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直接相关,被泄露后容易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被害人。生活中,要注意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贷款,不随意点击不明贷款链接,不轻易透露个人财产状况,谨防信息泄露。
案例二 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人脸信息 生物识别信息 信息数量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开发人员。
2020年6月至9月,李某制作了一款可以窃取安装者手机内的照片的软件。当手机用户下载安装该软件打开使用时,软件就会自动获取手机相册的照片并且上传到李某搭建的服务器后台。李某将该软件发布在暗网某论坛售卖,截至2021年2月9日,共卖得网站虚拟币30$。后李某为炫耀技术、满足虚荣心,又将该软件伪装成“颜值检测”软件,发布在某论坛供网友免费下载安装,以此方式窃取安装者手机相册照片1751张。其中,含有人脸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1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
2020年9月,李某又用虚拟币在该暗网的论坛购买“社工库资料”并转存于网盘。2021年2月,李某为炫耀自己的能力,明知“社工库资料”含有户籍信息、车主信息等,仍将网盘链接分享到“业主交流”QQ群(150名成员)。经去除无效数据、合并去重后,该“社工库资料”包含公民个人信息共计8100余万条。
2021年3月9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经侦查,因“社工库资料”内容庞大且存储于境外网盘,未查到有人下载使用。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审查逮捕
2021年3月26日,公安机关对李某提请批准逮捕。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非法获取并在QQ群内提供810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信息数量巨大,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且李某利用“颜值检测”软件窃取“人脸信息”等事实需继续侦查,本案存在毁灭证据的可能,遂于4月2日批准逮捕。
(二)审查起诉
2021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非法获取并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信息数量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鉴于李某主观上没有出售牟利的目的,客观上未造成信息传播、扩散,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8月10日,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量刑建议。
(三)指控与证明犯罪
2021年8月23日,奉贤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一是本案未对涉案8100余万条信息的真实性核实确认,数量认定依据不足。二是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利用黑客软件窃取照片的事实,还主动交代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在暗网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分享至QQ群的事实,对于该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公诉人答辩指出,一是司法鉴定机构去除无效信息,合并去重进行鉴定,鉴定出有效个人信息8100余万条,信息数量客观、真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具体数量的认定规则,且公安机关抽样验证,随机抽取部分个人信息进行核实,能够确认涉案个人信息的真实性。二是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前已掌握其在暗网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分享到QQ群的事实,与其利用黑客软件窃取照片的行为属同种罪行,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四)裁判结果
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一)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涉案信息动辄上万乃至数十万条,在海量信息状态下,对信息逐一核实在客观上较难实现。所以,实践中允许适用推定规则,即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这不意味着举证责任倒置,对通过技术手段可以去重的,应当作去重处理,排除重复的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可以采取抽样方式进行验证。
(二)人脸信息是具有不可更改性和唯一性的生物识别信息。人脸识别技术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容易被犯罪分子窃取利用或者制作合成,破解人脸识别验证程序,侵害隐私、名誉和财产。生活中,要谨慎下载使用“颜值检测”等“趣味”软件,防范个人信息泄露,造成合法权益受损。
案例三 谢某、李某甲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全链条打击 宽严相济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某,无业。
被告人李某甲,无业。
被告人李某乙、张某、刘某甲、高某、刘某乙等基本情况略。
2020年,某公司针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研发了一款具备快速注册和人脸识别功能的APP。谢某获悉后,联系该公司表示可免费承接认证操作业务。2021年4月至7月,谢某先后组织杨某等10人前往吉林、辽宁多地农村,使用该APP对参保村民进行认证。
其间,天津市宁河区的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与谢某联系,向谢某提供事先已经批量注册的百家号“白号”(未实名认证),由谢某等人借“新农保”认证之机采集村民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人脸信息,将上述“白号”激活为具备发布功能和商业营销价值的实名认证账号,再向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出售。
通过此种方式,李某甲、李某乙从谢某处购得账号1.9万余个,连同从张某、刘某甲等人处非法获取的其他账号,在宁河区又向高某、刘某乙等20余人出售。高某、刘某乙等人将所得账号再出售或者批量运营,致使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实名账号被多次转卖,被用于运营收益等。
2021年7月至11月,上述人员被陆续抓获。经查,李某甲违法所得70余万元,谢某等11人违法所得共计31余万元,李某乙、刘某甲等26人违法所得数千元至10余万元不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引导侦查
应公安机关商请,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建议围绕信息获取方式、数量、流向、违法所得等收集证据,固定关键电子证据防止灭失。公安机关及时开展侦查,排查控制了其他上下游涉案人员,同步扣押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
(二)审查逮捕
公安机关将谢某、李某甲等29人提请批准逮捕。宁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上述犯罪嫌疑人在主观恶性、犯罪层级、违法所得数额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应区分处理。审查后,对谢某等直接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团伙成员,李某甲等专门从事网络账号灰产的购买者及其他情节较重、违法所得数额较高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批捕决定;对情节较轻、违法所得数额较低的中末端购买者,评估社会危险性后作出不批捕决定。根据这一标准,公安机关对后续拟提请批准逮捕的9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非羁押强制措施。批捕后,检察机关制发继续侦查提纲,建议公安机关继续深挖上下游犯罪。
(三)审查起诉
2021年10月29日、12月10日,公安机关陆续将谢某、李某甲等38人移送审查起诉。宁河区人民检察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开展认罪认罚和追赃工作。审查后,检察机关对窃取信息源头的主犯、与谢某直接联络的始端购买者李某甲、李某乙等9人依法起诉并建议判处实刑;对团伙从犯、销售环节赚取差价及仅有购买行为的27名中末端人员,结合情节、获利、退赃情况依法起诉并建议判处缓刑;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1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名在校就读的大学生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上述38名犯罪嫌疑人均认罪认罚,退赃共计100余万元。
(四)指控与证明犯罪
2021年12月14日、2022年3月9日,宁河区人民检察院陆续将谢某、李某甲等36人提起公诉。
庭审中,各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认罚。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先买入后卖出的行为,计算违法所得时应将购买信息的费用作为成本扣减。
公诉人答辩指出,违法所得是犯罪分子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根据《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的规定,对于违法所得,直接以被告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收入予以认定,不必扣减其购买信息的犯罪成本。
(五)裁判结果
2022年6月8日、21日,宁河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认定谢某、李某甲等36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谢某、李某甲等9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对李某乙等27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六)综合治理
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保认证工作的管理漏洞,宁河区人民检察院向有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规范“新农保”认证工作流程和保密规定,加强委托合作方的资质审核及转委托监督,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宣传。
【典型意义】
(一)从严惩处,全面打击上下游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往往呈现链条化、产业化特征,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对“上游窃取信息—中间购买加工—下游运营获利”的链条式犯罪,通过加强检警协作,深挖上下游犯罪,从窃取源头到出售末端,全面排查、精准打击,彻底斩断犯罪链条。
(二)区分情形、区别对待,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嫌疑人众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要结合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等,依法区分主从犯,分类处理。对主犯、“职业惯犯”以及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当捕则捕,当诉则诉,并建议从严判处实刑。对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初犯、偶犯,作用较小、获利较少的从犯,要依法从宽处理,采取非羁押措施,依法不起诉或者建议判处缓刑。
(三)延伸职能,注重诉源治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注意分析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提示风险、督促改进,及时堵塞社会治理漏洞,促进形成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合力。
案例四 陈某甲、于某、陈某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行踪轨迹信息 情节特别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甲,无业。
被告人于某,无业。
被告人陈某乙,无业。
2018年,陈某甲了解到“私家侦探”获利高。2020年,陈某甲决定从事“私家侦探”活动,后在网上发布信息,称可找人、查人,并注册了昵称为“专业商务调查”的微信号承揽业务。2020年12月,闵某(另案处理)通过网络搜索,联系到陈某甲,要求陈某甲寻找其离家出走的妻子郭某,并将郭某的姓名、照片、手机号码等提供给陈某甲。陈某甲于2021年1月、3月将郭某的手机号码交给他人(网络用名,正在进一步侦查确认),由该人获得郭某的手机定位后反馈给陈某甲。陈某甲则伙同于某等人在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采取蹲点守候的方式,确认了郭某的具体位置,并向闵某提供。
2021年6月,闵某再次联系陈某甲要求帮助寻找其妻子。6月17日,陈某甲又采取上述方法获得了郭某的手机定位信息、快递地址信息。6月18日,陈某甲与于某、陈某乙三人驾车到达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与闵某一起蹲点守候到6月23日。后被害人郭某出现后,陈某甲等三人驾车离开。当日13时左右,闵某将郭某杀害。
经查,闵某先后支付陈某甲39500元。陈某甲分给于某9000元、分给陈某乙6000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审查逮捕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闵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时,发现陈某甲、于某、陈某乙虽然不能认定为闵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但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遂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以陈某甲、于某、陈某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请批准逮捕。
2021年8月5日,柳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陈某甲、于某、陈某乙出售公民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对三人作出批捕决定。批捕后,检察机关制发继续侦查提纲,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梳理闵某给陈某甲的转账证据,继续查找其他犯罪嫌疑人。
(二)审查起诉
2021年9月22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陈某甲、于某的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家属对二人表示谅解。三人均认罪认罚,在辩护人见证下自愿签署具结书。检察机关根据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定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于某、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10月22日,检察机关将三名被告人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
(三)指控与证明犯罪
2021年12月16日,柳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期间,陈某乙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三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家属已谅解,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人答辩指出,被告人通过采用手机定位、查看快递信息、蹲点守候等手段非法获取被害人郭某的个人信息并提供给闵某,闵某据此信息将被害人郭某找到并杀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本案被告人陈某甲即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仍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四)裁判结果
2021年12月25日,柳林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认定三名被告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陈某甲、于某、陈某乙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一)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行踪轨迹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实施前述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强化行踪轨迹信息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安全。行踪轨迹信息可以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的具体位置,与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隐私等息息相关。犯罪分子通过窃取、非法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谋取不法利益,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生活中,要注意提高对快递地址、手机号码、定位信息等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防止被不法分子窃取利用。
案例五 韦某、吴某甲、吴某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行业“内鬼” 健康生理信息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韦某,某医院产科主管护师。
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二人均系保健按摩中心个体经营者。
吴某甲、吴某乙在广西南宁市江南区经营一家保健按摩中心,主要是向产妇提供服务。为扩大客源,吴某甲向南宁市某医院产科主管护师韦某提出,由韦某提供产妇信息,并承诺每发展一名客户就给韦某50元或60元报酬,若客户后续办卡消费则另外向韦某支付10%的提成。
2018年至2020年6月,韦某便以写论文需要数据为由,通过欺骗有权限的同事登录该医院“护士站”系统查询产妇信息后拍照发给自己,或者自行通过科室办公电脑查询该医院“桂妇儿”系统产妇信息后拍照,不定期将上述产妇信息照片通过微信发给吴某甲,吴某甲、吴某乙则利用上述信息安排员工通过电话联系产妇发展客户。
经查,韦某向吴某甲、吴某乙出售包括产妇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分娩日期、分娩方式等在内的产妇健康生理信息500余条。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审查逮捕
2020年7月10日,公安机关对韦某、吴某甲、吴某乙提请批准逮捕。广西南宁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韦某、吴某甲、吴某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因部分事实需进一步查证,不采取逮捕措施可能导致证据被毁灭,遂作出批捕决定。
(二)审查起诉
2020年9月11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10月12日,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江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通过梳理韦某获取产妇健康生理信息的渠道、交易方式等,认定韦某非法获取、出售产妇公民个人信息数量500余条,依法应予定罪处罚。而且,韦某将其在履职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出售给他人,依法应从重处罚。经释法说理,韦某等三人均认罪认罚,在辩护人见证下自愿签署具结书。10月26日,江南区人民检察院对韦某、吴某甲、吴某乙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
(三)指控与证明犯罪
2020年11月12日,江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审理期间,韦某主动退赔违法所得。韦某、吴某甲及辩护人提出,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大部分隐私性不高,且未被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吴某乙及辩护人提出,吴某乙没有直接参与获取产妇信息,是从犯的辩护意见。
公诉人答辩指出,涉案信息不仅有产妇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一般信息,还涉及分娩日期、分娩方式等隐私信息,敏感程度高,韦某将在履职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出售给他人,不仅侵害孕产妇的个人权益,还危害了整个医疗体系的信用,依法应从重处罚。吴某乙虽未直接参与获取信息,但与吴某甲共同出资购买信息,并用于经营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四)裁判结果
2020年12月16日,江南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和意见,认定韦某、吴某甲、吴某乙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韦某、吴某甲、吴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两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五)综合治理
针对涉案医院对公民个人信息管理不善、对从业人员纪律约束不强、法治教育不足等问题,江南区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促进涉案医院倒查信息安全管理状况,完善患者信息安全管理措施与制度,从源头防范公民个人信息泄露。
【典型意义】
(一)依法打击“行业”内鬼内外勾连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产妇分娩信息等是医院在开展医疗活动过程中掌握的公民健康生理信息。对于医护人员将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产妇健康生理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予以打击。对下游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也应依法打击,实现全链条惩处。
(二)通过检察建议促进诉源治理。行业“内鬼”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反映出部分重点领域公民个人信息管理存在漏洞,内部监管机制不到位,相关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检察机关办案中应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医疗单位履行监管职责,完善对患者健康生理信息的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杜绝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问题的发生。
深入贯彻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切实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7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每个人都希望过上更有尊严、更加体面的生活。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新的法治需求之一。党的二十大明确指出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依法能动履职中践行人民至上,切实加强办案指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贯彻实施一周年之际,印发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典型案例。近日,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最高检以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为主题发布典型案例,主要出于什么考虑?
答:最高检发布这一批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主要考虑包括:一是适应人民群众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需求。迅速发展的信息网络,在给人民群众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难免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他们采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使人民群众频遭滋扰,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的信息泄露甚至还会危害国家安全。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21)》显示,近一年来,因个人信息泄露、垃圾信息、诈骗信息等原因,网民总体损失约达805亿元。82.3%的网民亲身感受到了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对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因此,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全社会普遍高度关注的问题。二是深入贯彻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的法治需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典第四编第六章专章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彰显了国家和法律对个人信息的尊重和保护。2021年11月1日颁布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举措,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通过典型案例的梳理、选编、发布,更好促进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深入贯彻实施。三是加强指导检察办案的实践需要。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给司法办案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2017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指导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实践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类型的界定、刑事处罚标准的确定,以及庞杂的信息数量核查等,都成为司法实践亟需加强指导的问题。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期为检察办案提供指导。四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强化教育警示和法治宣传的工作需要。一方面,通过案例震慑警示犯罪分子,如果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将受到法律严惩。另一方面,提示广大人民群众,在生活中,下载不明网站链接,使用所谓“颜值检测”软件,随意丢弃含有个人信息的快递包装等,都有可能造成个人信息泄露。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提醒人民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避免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问:这批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有什么特点?
答:这批典型案例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体现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政策导向,注重全链条打击上下游犯罪。如案例三中,天津检察机关通过加强检警协作,深挖上下游犯罪,从窃取信息的源头到出售末端全面排查、精准打击,彻底斩断犯罪链条。二是强化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个人信息内涵丰富,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了专门定义,该批案例涵盖了对公民征信信息、生物识别信息、行踪轨迹信息、健康生理信息等不同类型信息的全面保护。三是对部分法律适用问题重申或者明确了意见。如案例一明确,对客观上无法排重计算信息数量的,可以通过确定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事实依据。案例二明确,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对信息的真实性,可以采取抽样方式进行验证。四是强化诉源治理。如针对行业“内鬼”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反映出的管理漏洞和内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完善管理制度,预防和杜绝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问题的发生。
问:能否介绍一下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在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方面的具体工作情况?
答: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强化履职担当,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着力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一是立足检察办案,依法从严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2019年至今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嫌疑人1.3万余人,起诉2.8万余人,有效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强化规范指引,制定一系列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2018年,最高检制定《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明确了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2021年,最高检制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强化了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和上下游关联犯罪的惩处。2022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对于数量特别众多且具有同类性质、特征或者功能的证据材料,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的,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量选取证据,以适应形势要求,提升办案质效。三是注重通过检察办案促进完善社会治理。各地检察机关在依法从严打击犯罪的同时,对办案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及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促进源头治理。2020年,最高检向工信部发出检察建议,围绕网络黑灰产业链条整治、APP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等问题提出了治理建议。四是持续推进案例指导工作。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通过发布案例,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促进全社会法治观念的养成。2022年,最高检以“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主题发布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检例第140号柯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包含房产信息和身份识别信息的业主房源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对指导类似案件的办理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最高检发布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养老诈骗典型案例中,也有多件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问:下一步,最高检在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有哪些考虑?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检察机关将强化履职,不断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一是结合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深挖关联犯罪,依法追溯个人信息泄露的渠道,加强对上游信息采集、提供、倒卖等环节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打击。聚焦金融、电信、房产、酒店、劳务中介等重点多发行业,依法从严打击行业从业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二是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类型和刑事处罚标准的研究,推进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三是完善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之间的线索移送、同步介入、人员协作、会商研判机制,协同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推动形成个人信息保护多元共治新格局。四是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促进网络平台、行业完善内部管控。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沟通,推动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常态化机制,完善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个人信息的源头保护,在全社会全行业营造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良好环境。
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年4月21日
案例一
魏某双等60人诈骗案——以投资虚拟货币等为名搭建虚假交易平台跨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关键词】
电信网络诈骗 跨境犯罪集团 虚拟货币 投资风险防范
【要旨】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受害范围广、涉及金额多、危害影响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追捕、追诉境内外犯罪分子,全面追查、准确认定犯罪资金,持续保持从严惩治的态势。对于投资型网络诈骗,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以案释法和风险预警,引导社会公众提高防范意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权益。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魏某双,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罗某俊,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谢某林,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刘某飞,无固定职业;
其他56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魏某双、罗某俊、谢某林、刘某飞等人在黄某海(在逃)等人的纠集下,集中在柬埔寨王国首都金边市,以投资区块链、欧洲平均工业指数为幌子,搭建虚假的交易平台,冒充专业指导老师诱使被害人在平台上开设账户并充值,被害人所充值钱款流入该团伙实际控制的对公账户。之后,被告人又通过事先掌握的虚拟货币或者欧洲平均工业指数走势,诱使被害人反向操作,制造被害人亏损假象,并在被害人向平台申请出款时,以各种事由推诿,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谋取非法利益。
在黄某海组织策划下,被告人魏某双、罗某俊、谢某林、刘某飞担任团队经理负责各自团队的日常运营;其余56名被告人分别担任业务组长、业务员具体实施诈骗活动。该团伙为躲避追查,以2至3个月为一个作案周期。2019年10月,该团伙流窜至蒙古国首都乌兰巴托市准备再次实施诈骗时,被当地警方抓获并移交我国。
经查,该团伙骗取河北、内蒙古、江苏等地700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2亿余元。
二、检察履职过程
本案由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2019年11月21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介入案件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深入开展侦查,将诈骗金额从最初认定的人民币1200万余元提升到1.2亿余元。2020年2月11日,公安机关以魏某双等60人涉嫌诈骗罪移送起诉。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分别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追捕追诉共计32名犯罪团伙成员(另案处理)。同年5月9日,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魏某双等60人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9月29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魏某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俊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林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飞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余5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1名被告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本案办理所反映的金融投资诈骗犯罪发案率高、社会公众对这类投资陷阱防范意识不强等问题,无锡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并会签协作文件,构建了打击治理虚假金融投资诈骗犯罪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共同普法、社会治理等8项机制,提升发现、查处、打击这类违法犯罪的质效。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线上依托各类媒体宣传平台,线下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向社会公众揭示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金融活动的危害,加强对金融投资知识的普及,提高投资风险防范意识。
三、典型意义
(一)依法从严追捕追诉,全面追查犯罪资金,严厉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当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案件高发,犯罪分子往往多国流窜作案,多地协同实施,手段不断翻新,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对此,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深挖细查案件线索,对于集团内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应当提请逮捕而未提请的、应当移送起诉而未移送的,依法及时追捕、追诉。注重加强追赃挽损,主动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追查、准确认定、依法扣押犯罪资金,不给犯罪分子在经济上以可乘之机,切实维护受骗群众的财产利益。
(二)加强以案释法,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引导社会公众提升投资风险防范意识。当前,投资类诈骗已经成为诈骗的重要类型。特别是犯罪集团以投资新业态、新领域为幌子,通过搭建虚假的交易平台实施诈骗,隐蔽性强、受害人众多、涉案金额往往特别巨大。为此,检察机关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以案释法,揭示投资型诈骗的行为本质和危害实质,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新业态领域知识的普及介绍,提示引导社会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充分了解投资项目,合理预期未来收益,选择正规途径理性投资,自觉抵制虚拟货币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
邱某儒等31人诈骗案——虚构艺术品交易平台以投资理财为名实施网络诈骗
【关键词】
网络诈骗 虚假投资 法律监督 追赃挽损
【要旨】
对于以频繁交易方式骗取高额手续费行为,检察机关要全面把握投资平台操作模式,准确认定其诈骗本质,依法精准惩治。准确区分诈骗集团中犯罪分子的分工作用,依法全面惩治集团内部各个层级的诈骗犯罪分子。强化追赃挽损,及时阻断诈骗资金的转移和处置,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邱某儒,系广东创意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文公司)股东;
被告人陶某龙,系广文公司后援服务中心总经理;
被告人刘某,系广东省深圳市恒古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古金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郑某辰,系广东省惠州惠赢浩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赢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蒋某,系广西元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美公司)实际控制人;
其他26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16年3月,被告人邱某儒设立广文公司后,通过组织人员、租赁办公场所、购买交易软件、租用服务器,搭建了以“飞天蜡像”等虚构的文化产品为交易对象的类期货交易平台。陶某龙等人通过一级运营中心恒古金公司刘某发展了惠赢公司、元美公司等三十余家会员单位。为实现共同骗取投资者财物的目的,会员单位在多个股票投资聊天群中选择投资者,拉入事先设定的聊天群。同时,安排人员假扮“老师”和跟随老师投资获利的“投资者”、发送虚假盈利截图,以话术烘托、虚构具有盈利能力等方式,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引诱投资者在平台上入金交易。
交易过程中,广文公司和会员单位向投资者隐瞒“平台套用国际期货行情趋势图、并无实际交易”等事实,通过后台调整艺术品价格,制造平台交易平稳、未出现大跌的假象。投资者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认为在该平台交易较为稳妥,且具有较大盈利可能性,故在平台上持续多笔交易,付出高额的手续费。邱某儒、陶某龙、刘某、郑某辰、蒋某等人通过上述手段骗取黄某等6628名投资者共计人民币4.19亿余元。
二、检察履职过程
本案由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立案侦查。2017年2月,深圳市检察机关介入案件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犯罪主体、诈骗手法、诈骗金额等问题夯实证据并及时追缴赃款。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于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分批以诈骗罪将邱某儒等237人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由于邱某儒以及陶某龙、刘某等7人(系广文公司后援服务中心及相关内设部门、恒古金公司主要成员)、郑某辰、蒋某等23人(系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报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其余206人分别由南山区、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2月至12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邱某儒、陶某龙、刘某、郑某辰、蒋某等31人分批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月至7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邱某儒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八百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陶某龙、刘某等7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郑某辰、蒋某等23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至五万元不等。一审判决后,邱某儒、陶某龙等10人提出上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邱某儒、郑某辰、蒋某等24人虚构交易平台,通过多次赚取高额手续费的方式达到骗取投资钱款目的,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一审判决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确有错误,对邱某儒、郑某辰、蒋某等24人依法提出抗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邱某儒、陶某龙等10人上诉,对邱某儒、郑某辰、蒋某等24人改判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八百万元至五万元不等。
办案过程中,深圳市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提取、梳理交易平台电子数据,依法冻结涉案账户资金共计人民币850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并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深圳市检察机关向社会公开发布伪交易平台类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加强防范警示。
三、典型意义
(一)以频繁交易方式骗取高额手续费行为迷惑性强,要全面把握交易平台运行模式,准确认定这类行为诈骗本质。在投资型网络诈骗中,犯罪分子往往以“空手套白狼”“以小套大”等方式实施诈骗。但在本案中,犯罪分子利用骗术诱导投资者频繁交易,通过赚取高额手续费的方式达到骗取钱款目的。与传统诈骗方式相比,这种“温水煮青蛙”式的诈骗欺骗性、迷惑性更强、危害群体范围也更大。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要围绕“平台操控方式、平台盈利来源、被害人资金流向”等关键事实,准确认定平台运作的虚假性和投资钱款的非法占有性,全面认定整个平台和参与成员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追诉。法院判决确有错误的,依法提起抗诉,做到不枉不纵、罚当其罪。
(二)准确区分诈骗集团中的犯罪分子的分工作用,依法全面惩治各个层级的诈骗犯罪分子。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往往层级多、架构复杂、人员多,对于参与其中的犯罪分子的分工作用往往难以直接区分。对此,检察机关要围绕平台整体运作模式和不同层级犯罪分子之间的行为关联,准确区分集团内部犯罪分子的分工作用。既要严厉打击在平台上组织开展诈骗活动的指挥者,又要依法惩治在平台上具体实施诈骗行为的操作者,还要深挖诈骗平台背后的实质控制者,实现对诈骗犯罪集团的全面打击。
(三)强化追赃挽损,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投资类诈骗案件往往具有涉案人数多、犯罪事实多、涉案账户多等特点,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检察机关要把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办案全过程,会同公安机关及时提取、梳理投资平台的后台电子数据。从平台资金账户、犯罪分子个人账户入手,倒查资金流向,及时冻结相关的出入金账户;通过资金流向发现处置线索,及时扣押涉案相关财物,阻断诈骗资金的转移和处置,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案例三
张某等3人诈骗案、戴某等3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冒充明星以投票打榜为名骗取未成年人钱款
【关键词】
电信网络诈骗 “饭圈”文化 未成年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要旨】
以“饭圈”消费为名实施的诈骗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侵害。检察机关要依法从严惩治此类诈骗犯罪,引导未成年人自觉抵制不良“饭圈”文化,提高防范意识。对于利用个人银行卡和收款码,帮助诈骗犯罪分子收取、转移赃款的行为,加强全链条打击,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系大学专科在读学生;
被告人易某,男,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刘某甲,男,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戴某,男,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黄某俊,男,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范某田,男,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张某、易某、刘某甲单独或合谋,购买使用明星真实名字作为昵称、明星本人照片作为头像的QQ号。之后,上述人员通过该QQ号之前组织的多个“明星粉丝QQ群”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在群里虚构明星身份,以给明星投票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
2020年6月,被告人张某通过上述虚假明星QQ号,添加被害人刘某乙(女,13岁,初中生)为好友。张某虚构自己系明星本人的身份,以给其网上投票为由,将拟骗取转账金额人民币10099元谎称为“投票编码”,向刘某乙发送投票二维码实为收款二维码,诱骗刘某乙使用其母微信账号扫描该二维码,输入“投票编码”后完成所谓的“投票”,实则进行资金转账。在刘某乙发现钱款被转走要求退款时,张某又继续欺骗刘某乙,称添加“退款客服”后可退款。刘某乙添加“退款客服”为好友后,易某、刘某甲随即谎称需要继续投票才能退款,再次诱骗刘某乙通过其母支付宝扫码转账人民币1万余元。经查,被告人张某、易某、刘某甲等人通过上述手段骗取5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其中,4名被害人系未成年人。
应张某等人要求,被告人戴某主动联系黄某俊、范某田,利用自己的收款二维码,帮助张某等人转移上述犯罪资金,并收取佣金。期间,因戴某、黄某俊、范某田收款二维码被封控提示可能用于违法犯罪,不能再进账,他们又相继利用家人收款二维码继续协助转账。
二、检察履职过程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绥阳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9月28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绥阳人民检察院起诉。同年10月28日,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张某、易某、刘某甲提起公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戴某、黄某俊、范某田提起公诉。同年12月16日,绥阳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张某、易某、刘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戴某、黄某俊、范某田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一千元不等。被告人戴某提出上诉,林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余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发后,检察机关主动联系教育部门,走进被害人所在的学校,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不良“饭圈”文化影响,理性对待明星打赏,提高网上识骗防骗的意识和能力。
三、典型意义
(一)依法从严打击以“饭圈”消费为名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诈骗犯罪。当下,在“饭圈”经济的助推下,集资为明星投票打榜、购买明星代言产品成为热潮,不少未成年人沉溺于此。一些犯罪分子盯住未成年人社会经验少、防范意识差、盲目追星等弱点,以助明星消费为幌子实施的诈骗犯罪时有发生,不仅给家庭造成经济损失,也使未成年人产生心理阴影。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依法从严惩治此类犯罪行为。坚持惩防结合,结合司法办案,引导未成年人自觉抵制不良“饭圈”文化影响,理性对待明星打赏活动,切实增强网络防范意识,防止被诱导参加所谓的应援集资,落入诈骗陷阱。
(二)对于利用个人银行卡和收款码,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行为,加强全链条打击,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利用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收款码为诈骗犯罪分子收取、转移赃款,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上的固定环节,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检察人员既要认定其利用银行卡和二维码实施收取、转账赃款的客观行为,又要根据被告人实施转账行为的次数、持续时间、资金流入的频率、数额、对帮助对象的了解程度、银行卡和二维码被封控提示等主客观因素综合认定其主观明知,对于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依法可以该罪论处。
案例四
刘某峰等37人诈骗案——以组建网络游戏情侣为名引诱玩家高额充值骗取钱款
【关键词】
电信网络诈骗 游戏托 高额充值 网络游戏行业规范
【要旨】
“游戏托”诈骗行为隐蔽套路深,欺骗性诱惑性强。检察机关要穿透“游戏托”诈骗骗局,通过对“交友话术欺骗性、充值数额异常性、获利手段非法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准确认定其诈骗本质,依法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通过办案引导广大游戏玩家提高自我防范能力,督促网络游戏企业强化内控、合规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峰,系辽宁盘锦百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思公司)实际控制人;
杨某明等36名被告人均系百思公司员工。
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百思公司代理运营推广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两款网络游戏,被告人刘某峰招聘杨某明等36人具体从事游戏推广工作。为招揽更多的玩家下载所推广的游戏并充值,刘某峰指使杨某明等员工冒充年轻女性,在热门网络游戏中发送“寻求男性游戏玩家组建游戏情侣”的消息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在微信添加为好友后,再向被害人发送游戏链接,引诱被害人下载所推广的两款网络游戏。在游戏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组建游戏情侣,假意与被害人发展恋爱关系,通过发送虚假的机票订单信息截图、共享位置截图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诱骗被害人向游戏账号以明显超过正常使用范围的数额充值。部分被告人还以给付见面诚意金、报销飞机票等理由,短时间多次向被害人索要钱款,诱使被害人以向游戏账号充值的方式支付钱款。经查,刘某峰等人骗取209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89万余元。
二、检察履职过程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立案侦查。2019年9月9日,公安机关以刘某峰等37人涉嫌诈骗罪移送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同年12月2日,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刘某峰等37人提起公诉。2020年12月21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刘某峰等37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刘某峰提出上诉,2021年3月3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合本案办理,检察机关制作反诈宣传视频,深入大中专院校、街道社区进行宣传,警示游戏玩家警惕“游戏托”诈骗,对游戏中发布的信息要仔细甄别,理性充值,避免遭受财产损失。同时,检察人员深入游戏研发企业座谈,提出企业在产品研发、市场推广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督促企业规范产品推广,审慎审查合作方的推广模式,合理设定推广费用,加强产品推广过程中的风险管控。
三、典型意义
(一)以游戏充值方式骗取行为人资金,在“游戏托”诈骗中较为常见,要准确认定其诈骗本质,依法从严惩治。“游戏托”诈骗是新近出现的一种诈骗方式。犯罪分子在网络游戏中扮演异性角色,以“奔现交友”(系网络用语,指由线上虚拟转为线下真实交友恋爱)等话术骗取被害人信任,以游戏充值等方式诱骗被害人支付明显超出正常范围的游戏费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检察机关要透过犯罪行为表象,通过对交友话术欺骗性、充值数额异常性、获利手段非法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其诈骗犯罪本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二)强化安全防范意识,提高游戏玩家自我防范能力。网络游戏用户规模大、人数多,犯罪分子在网络游戏中使用虚假身份,运用诈骗“话术”,极易使游戏玩家受骗。对于广大游戏玩家而言,应当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对于游戏中发布的信息仔细甄别,对于陌生玩家的主动“搭讪”保持必要的警惕,以健康心态参与网络游戏,理性有节制进行游戏充值,防止落入犯罪分子编织的“陷阱”。
(三)推动合规建设,促进网络游戏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结合司法办案,检察机关协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行业,严格落实备案制度,完善游戏推广机制,加强对游戏过程中违法犯罪信息的监控查处,推动网络游戏企业加强合规建设,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经营。
案例五
吴某强、吴某祥等60人诈骗案——虚构基因缺陷引诱被害人购买增高产品套餐骗取钱款
【关键词】
电信网络诈骗 网络销售 保健品 基因检测
【要旨】
准确认定网络销售型诈骗中行为人对所出售商品“虚构事实”的行为,依法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精准惩治。对于涉案人数较多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区分对象分层分类处理,做到宽严相济,确保案件效果良好。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强,系广州助高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助高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人吴某祥,系助高公司副总经理,吴某强之弟;
其余58名被告人均系助高公司员工。
2016年9月,被告人吴某强注册成立助高公司,组建总裁办、广告部、服务部、销售部等部门,逐步形成以其为首要分子,吴某祥等人为骨干成员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针对急于增高的青少年人群,委托他人生产并低价购进“黄精高良姜压片”“氨基酸固体饮料”“骨胶原蛋白D”等不具有增高效果的普通食品,在其包装贴上“助高特效产品”标识,将上述食品从进价每盒人民币20余元抬升至每盒近600元,以增高套餐的形式将产品和服务捆绑销售,在互联网上推广。
为进一步引诱客户购买产品,助高公司私下联系某基因检测实验室工作人员,编造客户存在“骨密度低”等基因缺陷并虚假解读基因检测报告,谎称上述产品和服务能够帮助青少年在3个月内增高5-8厘米,骗取被害人信任并支付高额货款,以此实施诈骗。当被害人以无实际效果为由要求退款时,助高公司销售及服务人员或继续欺骗被害人升级套餐,或以免费更换服务方案等方式安抚、欺骗被害人,直至被害人放弃。经查,该犯罪集团骗取13239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633万余元。
二、检察履职过程
本案由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1月,公安机关以吴某强、吴某祥等117人涉嫌诈骗罪提请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后,对吴某强、吴某祥等60人批准逮捕,对参与时间短、情节轻微、主观无诈骗故意的57人不批准逮捕;对2名与助高公司共谋、编造虚假基因检测报告的人员监督立案(另案处理)。同年6月16日至20日,公安机关先后将吴某强、吴某祥等60人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同年7月13日至7月18日,检察机关先后对吴某强、吴某祥等60名被告人以诈骗罪提起公诉。2021年2月9日,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吴某强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判处吴某祥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其他58人有期徒刑九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至二万元不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中一名被告人根据最终认定的诈骗金额调整量刑;对其他被告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网络销售型诈骗中行为人对所出售商品“虚构事实”的行为,依法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在网络销售型诈骗中,被告人为了达到骗取钱款的目的,需要对其出售的商品进行虚假宣传,这其中存在着与民事欺诈、虚假广告罪之间的界分问题。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检察人员要从商品价格、功能、后续行为等角度综合考虑。对于被告人出售商品价格与成本价差距过于悬殊、对所销售商品功效以及对购买者产生影响“漠不关心”、采用固定销售“话术”“剧本”套路被害人反复购买、被害人购买商品所希望达到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的,结合被告人供述,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以诈骗罪论处。行为人为了拓宽销路、提高销量,对所出售的商品作夸大、虚假宣传的,可按民事欺诈处理;情节严重的,符合虚假广告罪构成要件的,依法可以虚假广告罪论处。行为人明知他人从事诈骗活动,仍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可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二)对于涉案人数较多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区分对象分层处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层级多、人员多,对此检察机关要区分人员地位作用、分层分类处理,不宜一刀切。对于参与时间较短、情节较轻、获利不多的较低层次人员,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从宽处理。对于犯罪集团中的组织者、骨干分子和幕后“金主”,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与诈骗分子同谋,为诈骗犯罪提供虚假证明、技术支持等帮助,依法以诈骗罪共犯论处,做到罚当其罪。
案例六
罗某杰诈骗案——利用虚拟货币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跨境转移资金
【关键词】
电信网络诈骗 虚拟货币 资金跨境转移 共同犯罪
【要旨】
利用虚拟货币非法进行资金跨境转移,严重危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应当依法从严全链条惩治。对于专门为诈骗犯罪团伙提供资金转移通道,形成较为稳定协作关系的,应以诈骗罪共犯认定,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杰,男,1993年9月4日生,无固定职业。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罗某杰在境外与诈骗分子事前通谋,计划将诈骗资金兑换成虚拟货币“泰达币”,并搭建非法跨境转移通道。罗某杰通过境外地下钱庄人员戴某明和陈某腾(均为外籍、另案处理),联系到中国籍虚拟货币商刘某辉(另案处理),共同约定合作转移诈骗资金。同年2月15日,被害人李某等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口罩被诈骗分子骗取人民币110.5万元后,该笔资金立即转入罗某杰控制的一级和二级账户,罗某杰将该诈骗资金迅速转入刘某辉账户;刘某辉收到转账后,又迅速向陈某腾的虚拟货币钱包转入14万余个“泰达币”,陈某腾扣除提成,即转给罗某杰13万个“泰达币”。后罗某杰将上述13万个“泰达币”变现共计人民币142万元。同年5月11日,公安机关抓获罗某杰,并从罗某杰处扣押、冻结该笔涉案资金。
二、检察履职过程
本案由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5月14日,济宁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介入案件侦查。同年8月12日,公安机关以罗某杰涉嫌诈骗罪移送起诉。因移送的证据难以证明罗某杰与上游诈骗犯罪分子有共谋,同年9月3日,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同时开展自行侦查,进一步补充收集到罗某杰与诈骗犯罪分子事前联络、在犯罪团伙中专门负责跨境转移资金的证据,综合全案证据,认定罗某杰为诈骗罪共犯。2021年7月1日,检察机关变更起诉罪名为诈骗罪。同年8月26日,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罗某杰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罗某杰提出上诉,同年10月19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合本案办理,济宁市检察机关与外汇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机构召开座谈会,建议相关单位加强反洗钱监管和金融情报分析,构建信息共享和监测封堵机制;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的违法性、危害性的社会宣传,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三、典型意义
(一)利用虚拟货币非法跨境转移资金,严重危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应当依法从严惩治。虚拟货币因具有支付工具属性、匿名性、难追查等特征,往往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利用,成为非法跨境转移资金的工具,严重危害正常金融秩序,影响案件侦办和追赃挽损工作开展。检察机关要依法加大对利用虚拟货币非法跨境转移资金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步惩治为资金转移提供平台支持和交易帮助的不法虚拟货币商,及时阻断诈骗集团的资金跨境转移通道。
(二)专门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资金转移通道,形成较为稳定协作关系的,应以诈骗罪共犯认定。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多是内外勾结配合实施,有的诈骗犯罪分子在境外未归案,司法机关难以获取相关证据,加大了对在案犯罪嫌疑人行为的认定难度。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全面收集行为人与境外犯罪分子联络、帮助转移资金数额、次数、频率等方面的证据,对于行为人长期帮助诈骗团伙转账、套现、取现,或者提供专门资金转移通道,形成较为稳定协作关系的,在综合全案证据基础上,应认定其与境外诈骗分子具有通谋,以诈骗罪共犯认定,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案例七
徐某等6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行业“内鬼”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激活手机“白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手机卡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要旨】
公民个人信息是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础物料”。特别是行业“内鬼”非法提供个人信息,危害尤为严重。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检察机关坚持源头治理全链条打击。注重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双向合力,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司法保护。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系浙江杭州某科技公司负责人;
被告人郑某,系浙江诸暨某通信营业网点代理商;
被告人马某辉,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时某华,系江苏某人力资源公司员工;
被告人耿某军,系江苏某劳务公司员工;
被告人赵某,系上海某劳务公司员工。
2019年12月,被告人徐某、郑某合谋在杭州市、湖州市、诸暨市等地非法从事手机卡“养卡”活动。即先由郑某利用担任手机卡代理商的便利,申领未实名验证的手机卡(又称“白卡”);再以每张卡人民币35元至40元的价格交由职业开卡人马某辉;马某辉通过在江苏省的劳务公司员工时某华、耿某军等人,以办理“健康码”、核实健康信息等为由,非法采集劳务公司务工人员身份证信息及人脸识别信息,对“白卡”进行注册和实名认证。为规避通信公司对外省开卡的限制,时某华、耿某军利用郑某工号和密码登录内部业务软件,将手机卡开卡位置修改为浙江省。此外,马某辉还单独从赵某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400余条用于激活“白卡”。
经查,上述人员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办理手机卡共计3500余张。其中,被告人徐某、郑某、马某辉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47705元,被告人时某华、耿某军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9700元,被告人赵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220元。上述办理的手机卡中,有55张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及68起诈骗案件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284万余元。
二、检察履职过程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现为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12月10日,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现为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检察院)介入案件侦查。2021年2月4日,公安机关以徐某等6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起诉。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利用工作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注册手机卡,侵犯了不特定公民的隐私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将案件线索同步移送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后,开展了相关调查核实工作。
2021年11月30日、12月1日,检察机关以徐某等6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12月31日,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徐某等6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同时,判决被告人徐某等6人连带赔偿人民币14万余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针对通信公司网点人员“养卡”的问题,检察机关与有关通信公司座谈,建议加强开卡和用卡环节内部监管,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黑产链条。针对不法分子通过“地推”[ “地推”是指通过实地宣传进行市场营销推广人员的简称。]获取大学生、老年人、务工人员等群体个人信息的情况,检察人员在辖区大学城、社区、园区企业开展普法宣传,通过以案释法,提升民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三、典型意义
(一)公民个人信息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础工具,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坚持源头治理全链条打击。当前,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已成为大多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源头行为。有的犯罪分子把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注册手机卡、银行卡作为实施诈骗的基础工具;有的利用这些信息对被害人进行“画像”实施精准诈骗。检察机关要把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作为打击治理的重点任务,既要通过查办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追溯前端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渠道和人员;又要通过查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深挖关联的诈骗等犯罪线索,实现全链条打击。特别是对于行业“内鬼”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要坚持依法从严追诉,从重提出量刑建议,加大罚金刑力度,提高犯罪成本。
(二)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双向合力,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司法保护。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司法保护,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授权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这一领域的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强化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线索移送、人员协作和办案联动,形成办案双向合力,切实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司法保护。
案例八
施某凌等18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多人参与、多途径配合搭建专门运输通道向境外运送银行卡套件
【关键词】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银行卡 物流寄递
【要旨】
当前,银行卡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础工具,围绕银行卡的买卖、运输形成一条黑色产业链。检察机关要严厉打击境内运输银行卡犯罪行为,深入推进“断卡”行动,全力阻断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物料运输通道。结合司法办案,推动物流寄递业监管,压实企业责任,提高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施某凌,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王某韬,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吴某鑫,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蔡某向,某快递点经营者;
被告人施某补,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郑某,某快递点经营者;
被告人施某莉,无固定职业;
其他11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间,时在菲律宾的被告人施某凌以牟利为目的,接受被告人王某韬以及“周生”、“龙虾”(均系化名,在逃)等人的委托,提供从国内运送信用卡套件到菲律宾马尼拉市的物流服务。
被告人施某凌接到订单后,直接或者通过被告人吴某鑫联系全国各地1000多名长期收集、贩卖银行卡的不法人员,通过物流快递和水客携带运输的方式,将购买的大量他人银行卡、对公账户通过四个不同层级,接力传递,运送至菲律宾。具体运输流程如下:首先由施某凌等人将从“卡商”处收购的大量银行卡以包裹形式运送至蔡某向等人经营的位于福建晋江、石狮一带的物流点;再由被告人施某补等人将包裹从上述物流点取回进而拆封、统计、整理后,乘坐大巴车携带运往郑某等人经营的广东深圳、珠海一带的物流点;后由往来珠海到澳门的“水客”以“蚂蚁搬家”方式,或由被告人郑某通过货车夹带方式,将包裹运往被告人施某莉在澳门设立的中转站;最终由施某莉组织将包裹从澳门空运至菲律宾。包裹到达菲律宾境内后,吴某鑫再组织人员派送给王某韬以及“周生”、“龙虾”等人。
经查,被告人施某凌等人参与运转的涉案银行卡套件多达5万余套,获利共计人民币616万余元。
二、检察履职过程
本案由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11月1日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介入案件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10月4日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将本案被告人分两批移送起诉。检察机关于同年8月18日、11月4日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被告人分批提起公诉,晋江市人民法院对两批案件并案审理。2021年5月6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施某凌、王某韬、吴某鑫、蔡某向、施某补、郑某、施某莉等18人有期徒刑九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部分被告人上诉,同年9月13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决。
根据本案所反映出的物流行业经营的风险问题,晋江市检察机关会同当地商务、交通运输、海关、邮政部门联合制发了《晋江市物流行业合规建设指引(试行)》,通过建立健全物流行业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行业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物流行业合规建设。同时,督促物流企业加强内部人员法治教育,加大以案释法,切实推进行业规范经营发展。
三、典型意义
(一)严厉打击境内运输银行卡犯罪行为,全力阻断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物料运转通道。当前,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为了转移诈骗资金,需要获取大量的国内公民银行卡,银行卡的转移出境成为整个犯罪链条中的关键环节。实践中,犯罪分子往往将物流寄递作为运输的重要渠道,通过陆路、水路、航空多种方式流水作业,将银行卡运送到境外。为此,检察机关要深入推进“断卡”行动,加强物流大数据研判分析,掌握银行卡在境内运转轨迹,依法严厉打击买卖、运输银行卡的犯罪行为,尤其是要切断境内外转运的关键节点,阻断银行卡跨境运转通道。
(二)推动社会综合治理,促进物流寄递业规范经营。物流寄递具有触角长、交付快、覆盖面广等特点,因而在运输银行卡过程中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对此,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主动加强沟通,推动物流寄递业加强行业监管,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把寄递企业“源头关”、寄递物品“实名关”、寄递过程“安检关”。对于发现的涉大量银行卡的包裹,相关企业要加强重点检查,及时向寄递人核实了解情况,必要时向公安机关反映,防止银行卡非法转移。结合典型案例,督促物流企业加强培训宣传,通过以案释法,提高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防止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
案例九
唐某琪、方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非法买卖GOIP设备并提供后续维护支持,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帮助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GOIP设备[ GOIP(Gsm Over Internet Protocol)设备是一种虚拟拨号设备,该设备能将传统电话信号转化为网络信号,供上百张手机卡同时运作,并通过卡池远程控制异地设备,实现人机分离、人卡分离、机卡分离等功能。] 技术支持 网络黑灰产业链
【要旨】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GOIP设备拨打电话、发送信息,加大了打击治理难度。检察机关要依法从严惩治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GOIP等设备行为,源头打击治理涉网络设备的黑色产业链。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准确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明知”要件。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某琪,系广东深圳乔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尚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方某,系浙江杭州三汇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汇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人唐某琪曾因其销售的GOIP设备涉及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查扣并口头警告,之后其仍以乔尚公司名义向方某购买该设备,并通过网络销售给他人。方某明知唐某琪将GOIP设备出售给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员,仍然长期向唐某琪出售。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唐某琪从方某处购买130台GOIP设备并销售给他人,并提供后续安装、调试及配置系统等技术支持。期间,公安机关在广西北海、钦州以及贵州六盘水、铜仁等地查获唐某琪、方某出售的GOIP设备20台。经查,其中5台设备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造成张某淘、李某兰等人被诈骗人民币共计34万余元。
二、检察履职过程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9月27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介入案件侦查。2021年1月25日,公安机关以唐某琪、方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起诉,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指定由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唐某琪曾因其销售的GOIP设备涉及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查扣并口头警告,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方某作为行业销售商,明知GOIP设备多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收到公司警示通知的情况下,对销售对象不加审核,仍然长期向唐某琪出售,导致所出售设备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严重危害,依法均应认定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年6月21日,检察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唐某琪、方某提起公诉。同年8月2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唐某琪、方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一万元。唐某琪提出上诉,同年10月18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一)GOIP设备被诈骗犯罪分子使用助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要坚持打源头斩链条,防止该类网络黑灰产滋生发展。当前,GOIP设备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被广泛使用,尤其是一些诈骗团伙在境外远程控制在境内安置的设备,加大反制拦截和信号溯源的难度,给案件侦办带来诸多难题。检察机关要聚焦违法使用GOIP设备所形成的黑灰产业链,既要从严惩治不法生产商、销售商,又要注重惩治专门负责设备安装、调试、维修以及提供专门场所放置设备的不法人员,还要加大对为设备运转提供大量电话卡的职业“卡商”的打击力度,全链条阻断诈骗分子作案工具来源。
(二)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准确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明知”要件。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前提条件。对于这一明知条件的认定,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予以综合认定。对于曾因实施有关技术支持或帮助行为,被监管部门告诫、处罚的,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如没有其他相反证据,可依法认定其明知。对于行业内人员出售、提供相关设备工具被用于网络犯罪的,要结合其从业经历、对设备工具性能了解程度、交易对象等因素,可依法认定其明知,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案例十
周某平、施某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冒用他人信息实名注册并出售校园宽带账号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工具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宽带账号 通信行业治理 平安校园建设
【要旨】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非法办理、出售网络宽带账号,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依法打击、严肃惩处。检察机关要会同相关部门规范电信运营服务、严格内部从业人员管理。加强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共同牢筑网络安全的校园防线。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平,系某通信公司宽带营业网点负责人;
被告人施某青,系某通信公司驻某大学营业网点代理商上海联引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2019年上半年起,被告人周某平在网上获悉他人求购宽带账号的信息后,向施某青提出购买需求。施某青利用负责面向在校学生的“办理手机卡加1元即可办理校园宽带”服务的工作便利,在学生申请手机卡后,私自出资1元利用申请手机卡的学生信息办理校园宽带账号500余个,以每个宽带账号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平,周某平联系买家出售。周某平、施某青作为电信行业从业人员,明知宽带账号不能私下买卖,且买卖后极有可能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仍私下办理并出售给上游买家。同时,为帮助他人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两人还违规帮助上游买家架设服务器,改变宽带账号的真实IP地址,并对服务器进行日常维护。周某平、施某青分别获利人民币8万余元、10万余元。经查,二人出售的一校园宽带账号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致一被害人被骗人民币158万余元。
二、检察履职过程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立案侦查。2021年6月4日,公安机关以周某平、施某青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同年6月30日,检察机关对周某平、施某青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同年7月12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周某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施某青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针对本案办理中所暴露的宽带运营服务中的管理漏洞问题,检察机关主动到施某青所在通信公司走访,通报案件情况,指出公司在业务运营中所存在的用户信息管理不严、业务办理实名认证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建议完善相关业务监管机制,加强用户信息管理。该公司高度重视,对涉案的驻某高校营业厅处以年度考评扣分的处罚,并规定“1元加购宽带账户”的业务必须由用户本人到现场拍照确认后,方可办理。检察机关还结合开展“反诈进校园”活动,提示在校学生加强风险意识,防范个人信息泄露,重视名下个人账号管理使用,防止被犯罪分子利用。
三、典型意义
(一)非法买卖宽带账号并提供隐藏IP地址等技术服务,属于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宽带账号直接关联到用户网络个人信息,关系到互联网日常管理维护,宽带账号实名制是互联网管理的一项基本要求。电信网络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冒用校园用户信息开通宽带账户倒卖,为犯罪分子隐藏真实身份提供技术支持帮助,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影响网络正常管理,也给司法办案制造了障碍。对于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依法追诉;对于行业内部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实施上述行为的,依法从严惩治。
(二)规范通信运营服务,严格行业内部人员管理,加强源头治理,防范网络风险。加强通信行业监管是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内容。网络黑灰产不断升级发展,给电信行业监管带来不少新问题。对此,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所反映出的风险问题,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业内企业严格落实用户实名制,规范用户账号管理;建立健全用户信息收集、使用、保密管理机制,及时堵塞风险漏洞,对于频繁应用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风险业务及时清理规范。要督促有关企业加强对内部人员管理,加大违法违规案例曝光,强化警示教育,严格责任追究,构筑企业内部安全“防火墙”。
(三)加强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共同牢筑网络安全的校园防线。当前,校园及周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案件时有发生,一些在校学生不仅容易成为诈骗的对象,也容易为了眼前小利沦为诈骗犯罪的“工具人”。要深化检校协作,结合发案情况,深入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风险排查整治,深入开展“反诈进校园”活动,规范校园内电信、金融网点的设立、运营,重视加强就业兼职等重点领域的法治教育。
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年6月23日
案例1 涂某通、万某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涂某通,1998年8月出生,系某大学在校学生。
万某玲,1998年9月出生,作案时系某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案发时系某医院员工。
2018年起,涂某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长期收购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2018年,涂某通与万某玲通过兼职认识后,涂某通先后收购了万某玲的3套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K宝、身份证照片、手机卡),并让万某玲帮助其收购银行卡。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万某玲为牟利,在明知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以亲属开淘宝店需要用卡等理由,从4名同学处收购8套新注册的银行卡提供给涂某通,涂某通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共有21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向万某玲出售的上述银行卡内转入人民币207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20年11月3日,四川省江油市公安局以涂某通、万某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起诉。同年12月3日,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涂某通、万某玲提起公诉。鉴于万某玲犯罪时系在校大学生,因找兼职误入歧途而收购、贩卖银行卡,主动认罪认罚,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对其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涂某通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认罪,也不供述银行卡销售去向、获利数额等情况。2020年12月31日,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涂某通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万某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涂某通、万某玲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教育治理
针对在校大学生违法收购、贩卖银行卡被用于网络犯罪的情况,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学校所在地检察院,向涉案学生所在高校制发检察建议,提示在校学生涉“两卡”违法犯罪风险。相关学校积极开展法治宣传,通过以案释法,加强对全校学生的教育引导。江油市人民检察院还会同本辖区内学校开展“断卡”宣传进校园活动,将包括本案在内的多个真实案例纳入宣讲;制作“断卡”普法小漫画进行推送宣传,着力提高在校学生学法懂法、遵法守法的意识。
四、典型意义
从近年来的办案情况看,手机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出租、出售“两卡”违法犯罪活动,2020年10月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部署开展“断卡”行动,以斩断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信息流和资金链。
工作中发现,部分在校学生由于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已成为非法买卖“两卡”的重要群体之一。在利益诱惑面前,有的学生迷失方向,一步步陷入违法犯罪泥潭,从办卡、卖卡发展到组织收卡、贩卡,成为潜伏在校园中的“卡商”。本案被告人即是这样的“卡商”,他们不仅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还在学校里招揽同学出售银行卡。这些银行卡经过层层周转,落入到诈骗人员等犯罪分子手中,用于流转非法资金,危害不容小觑。对于从“工具人”转变为“卡商”的在校学生,应当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办案中发现的在校学生涉电信网络诈骗以及“两卡”犯罪风险点,检察机关和教育部门要加强以案释法,深入校园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对于案件相对多发的学校,要共同研究加强教育管理的意见,提升在校学生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避免成为犯罪“工具人”。办案地和学校所在地检察机关要加强沟通衔接,及时通报情况,积极提供协助,共同推动做好社会治理工作。
案例2 郭某凯、刘某学、耿某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郭某凯,1997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
刘某学,1999年5月出生,系某学院在校学生。
耿某雲,2000年6月出生,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
2020年8月,刘某学办理休学手续后到河北省石家庄市打工,在网上看到收购手机卡的信息后,办理多张手机卡出售给郭某凯所在的贩卡团伙。后为尽快挣钱,刘某学主动加入该团伙成为“收卡人”。该团伙长期在北京、石家庄等地收购手机卡,贩卖给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团伙使用。经统计,郭某凯通过自己及其下线收购、贩卖手机卡3700张,获利人民币5.7万余元;刘某学收购、贩卖手机卡871张,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
2020年8月23日,耿某雲在微信兼职群内看到郭某凯团伙发布的收购手机卡信息后,用自己身份证办理9张手机卡并按照郭某凯要求交给刘某学,由刘某学验卡、拍照后通过快递寄出,耿某雲获利人民币450元。其中一张手机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导致河北省井陉县一名被害人被骗人民币35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20年10月9日和11月16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公安局以郭某凯、刘某学、耿某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请批准逮捕。井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郭某凯、刘某学,不批准逮捕耿某雲。2021年3月10日,井陉县公安局对耿某雲终止侦查,进行训诫。同年3月25日,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对耿某雲作出惩戒决定,2年内停止新入网业务,各基础运营商只保留1个手机号码。
2020年12月15日,井陉县公安局以郭某凯、刘某学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起诉。2021年1月12日,井陉县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郭某凯、刘某学提起公诉。2021年3月16日,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郭某凯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刘某学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郭某凯、刘某学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教育治理
井陉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刘某学所在学校制发检察建议,提示校方加强学生网络法治教育、严格日常管理,积极推动形成预防网络犯罪检校合力。校方高度重视,根据检察建议内容,立即下发通知,要求各系部、任课教师、辅导员强化对学生(包括因休学、实习等原因暂时不在学校的学生)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学生动态;结合案例情况,完善思想政治、法律常识公共课程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积极对接当地司法机关,深入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通过张贴海报、开展讲座、组织公开课等方式,推动法治教育走深走实。
四、典型意义
当前,手机卡是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工具。随着网络实名制要求的落实,办理银行卡、注册网络账号等基本都需要绑定实名制手机卡。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往往非法收购他人手机卡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绕过实名制监管要求,成为网络黑灰产业链条上的重要一环。对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收购、贩卖他人手机卡的“卡头”“卡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仅出售自己手机卡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需要同步进行信用惩戒,强化教育管理。
在深入推进“断卡”行动过程中,检察机关要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运用好行政和刑事措施,加强行刑衔接,多管齐下,实现罚当其罪,发挥综合效应。对于涉案情节较轻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要督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及时给予惩戒。既让违法者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受到警示教育;也向社会传递依法从严惩治涉“两卡”违法犯罪、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势头的立场,推动社会共治。
教育部门和大中专、高职院校,要加强对在校学生的关心、关怀、关爱。对于休学和因各种原因未在校学生,密切与家长、学生、实习单位的沟通,详细了解休学原因、生活近况、工作实习情况等,共同加强对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
案例3 吴某豪等9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一、基本案情
吴某豪等9人,2000年至2001年出生,分别系某高校或中专在校学生。
候某,1993年出生,无固定职业。
杨某辉,1993年出生,某网络公司员工。
2019年10月至12月,候某、杨某辉伙同他人,通过在朋友圈发布付费交友的虚假信息,引诱被害人扫描二维码付款,并利用事先植入的“百倍跳转”软件,将实际扣款金额扩增至百倍,以此方式实施诈骗。为便于接收、转移赃款,杨某辉以人民币6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他人成套银行卡资料(含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号、手机号),用于注册微信商户号,并生成收款二维码,供诈骗团伙使用。其中,吴某豪等9人向杨某辉各出售一套银行卡资料。被害人扫描候某提供的二维码付款后,资金转入对应的微信商户号,并根据后台设置于次日凌晨自动转入该商户号绑定的吴某豪等人的银行账户内。
吴某豪等9人明知本人银行账户内转入资金系他人犯罪所得,仍按照杨某辉的要求通过手机银行转入指定账户,转移诈骗资金分别为人民币2.45万元至29.16万元不等。
二、诉讼过程
2020年3月19日、6月30日,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分别以候某、杨某辉涉嫌诈骗罪,吴某豪等9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起诉。同年8月3日,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候某、杨某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吴某豪等9人提起公诉。2020年9月14日,上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候某、杨某辉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和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和二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吴某豪等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不等。各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教育治理
在办案过程中,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主动与涉案学生所在的外省学校加强联系,共同开展协同帮教等工作,通过了解学生在校表现材料、安排心理辅导老师谈心谈话等方式,对涉案学生行为危害、悔罪表现、能否继续接受教育等情况进行评估。同时,校方还制定罪错学生后续在校学习监督管理预案,并向当地教育部门汇报。最终,经三方反复沟通和教育部门同意后,所在学校对其中7名涉案学生保留学籍,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适用缓刑建议。目前,有3名涉案中专生顺利升为大专生。
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持续加强与校方跨省联系,通过微信公众号云分享“两卡”犯罪典型案例及“反诈”主题宣传视频等素材。同时,面向本地多所大学、高中近万名师生开展以防范“两卡”犯罪为主题的“开学第一课”宣讲活动,通过搭建检校协作平台,形成了“打击-协作-预防-宣传”于一体的社会综治型办案机制。
四、典型意义
从“断卡”行动情况看,犯罪分子大量收购银行卡、非银行支付账户等用于接收、转移赃款,绕过金融监管,导致诈骗资金迅速流转、拆解、混同,极大地增加了打击犯罪和追赃挽损的难度,社会危害巨大。对于非法出租、出售包括银行卡在内的“两卡”行为,检察机关要坚持源头打击、全链条惩治。既要依法打击涉“两卡”犯罪行为,又要深挖上下游犯罪线索,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团伙,努力铲除整个犯罪链条。
对于涉“两卡”违法犯罪的在校学生,检察机关要坚持惩治与挽救相结合,全面、准确评价起诉必要性,依法、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对于依法需要提起公诉,但被告人具有从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的,可以提出轻缓的量刑建议。要注重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检察机关和教育部门、相关学校要加强沟通联系,根据涉案学生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在校一贯表现等情况,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犯罪情节较轻的涉案学生以继续留校完成学业的机会。同时,加强思想工作和批评教育,使其真正认识错误,悔过自新,努力成为合格守法公民。
案例4 许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不起诉案
一、基本案情
许某,2001年3月出生,系某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
2020年6月,许某高考后为寻找暑期兼职,联系朋友程某(另案处理)帮忙介绍工作,程某介绍许某办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每张卡价格人民币100元。许某按程某要求先自行办理了一张手机卡,后在程某带领下在7家银行各办理了1张银行卡,并将上述7张银行卡和手机卡交给程某,程某向许某转账人民币200元(另有人民币500元尚未实际支付)。交付银行卡后,程某告知许某银行卡系用于为他人转移赃款。许某为了赚钱,未采取补救措施。经查,上述7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转入资金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20年10月12日,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公安局以许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起诉。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到许某所在学校调取相关资料。当地教育部门积极配合,提供了许某的在校证明和日常表现。经工作了解,许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其他前科劣迹。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2020年11月11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许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收卡人程某因涉嫌其他犯罪事实被另案处理。
三、教育治理
结合本案办理,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到许某所在高中及相关学校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和防范“两卡”犯罪宣讲。通过检察官讲述典型案例、揭示犯罪手法,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金钱观、消费观,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当地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高度重视,积极提供宣讲平台,加强检校合作,共同将“保护学生权益、加强网络空间治理”落实到日常教学管理中。
四、典型意义
实践中,在校学生容易被贩卡团伙拉拢、利诱,成为犯罪“工具人”。这之中,有的由于不正确的消费观、价值观,为了金钱利益,非法开办、出售“两卡”;有的在寻找实习机会、社会兼职过程中,由于法治观念淡薄,被犯罪团伙所利用,步入犯罪陷阱;有的交友不慎、识人不明,在所谓“朋友”“老乡”的引诱、教唆下出租、出售“两卡”。
办理涉“两卡”案件,对涉案学生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努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教育部门、相关学校的沟通联系,充分了解其学习情况、在校表现,是否具有帮教条件,综合评判起诉必要性。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会同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加强教育管理,帮助学生迷途知返、走上正途。
要坚持预防为先的理念,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检察机关和教育部门、相关学校要共同深入推动反电信网络诈骗和防范“两卡”违法犯罪校园宣传活动,发挥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防止在校学生成为犯罪“工具人”。
案例5 郭某、张某诈骗不起诉案
一、基本案情
郭某,2000年6月出生,系某师范学校在校学生。
张某,2000年1月出生,系某师范学校在校学生。
赵某强、丁某、邵某飞、郭某立,1994年至2001年出生,均无固定职业。
2019年10月至12月,赵某强、丁某注册“古宝在线”“兴源在线”微信公众号,伙同邵某飞、郭某立,冒充古玩交易平台,以帮助被害人出售古董收藏品,需要缴纳“平台入驻费”“专家评估费”的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并招募郭某、张某等人作为财务人员提供微信二维码收取诈骗资金。郭某、张某明知郭某立等人从事诈骗犯罪,仍然按照授意将微信昵称和头像改为与诈骗平台同名的“古宝在线”,骗取被害人信任并收取诈骗资金。郭某、张某收款后,立即将被害人拉黑,并通过微信、支付宝全额转账给郭某立,郭某立给予郭某、张某每笔转账10元到30元不等的提成。
经查,郭某、张某参与诈骗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6万余元和5800元。
二、诉讼过程
2020年1月15日,江苏省太仓市公安局以赵某强、丁某、邵某飞、郭某立、郭某、张某等6人涉嫌诈骗罪提请批准逮捕。同年1月22日,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赵某强、丁某、邵某飞、郭某立等4人批准逮捕。鉴于郭某、张某系在校大学生,参与诈骗犯罪数额不大,获利较少,有自首情节,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主动联系二人所在的外省学校,开展社会危险性评估。综合二人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以及在校表现、校方帮教等因素,依法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考虑到郭某、张某二人生活、学习均在外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太仓市公安局与当地公安机关、社区及所在学校建立联系,采用远程视频、微信、电话等方式加强日常沟通,了解二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思想状况和行为表现,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2020年3月20日,太仓市公安局以诈骗罪对赵某强等6人移送起诉。2020年6月20日,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赵某强、丁某、邵某飞、郭某立等4人提起公诉。鉴于郭某、张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并认罪悔罪,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办案,综合全案情况,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8月17日,太仓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强、丁某、邵某飞、郭某立等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一万元不等。各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教育治理
针对本案反映出的在校大学生提供收款二维码参与诈骗犯罪的问题,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向涉案学生所在学校发出《风险提示函》,提醒学校加强学生兼职就业风险防范教育,提高学生辨别防范能力。该校以此案为契机,针对风险提示内容,通过开展主题班会、全校学生大会、家长座谈会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太仓市人民检察院积极通过法治进课堂、模拟法庭等举措,在本地学校开展以案释法,提升在校学生的法律意识。郭某、张某被不起诉后,二人已顺利毕业走上工作岗位。
四、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要贯彻“少捕慎押”理念,全面准确把握逮捕条件。对于学校和居住地不在本地的学生,要加强与所在学校联系,综合评估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一贯表现、认罪态度等因素,充分考虑所在学校、社区管理教育能力,从能够保障诉讼办案、有利于学生完成学业的角度出发,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依法不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检察机关要会同公安机关,保持与涉案学生所在学校、居住社区和家长的联系,跟踪了解学生日常表现。相关学校和学生家长要共同承担起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教育挽救,促使涉案学生真诚悔过,督促其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兼职就业的教育引导,规范学校内的兼职就业活动,及时提示风险,帮助学生提高辨别违法犯罪的能力,防止在兼职就业过程中落入违法犯罪“陷阱”。
检察机关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年4月22日
目 录
1.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手机APP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2.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就诊者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3.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快递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4.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学生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5.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公益诉讼案
6.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装饰装修行业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7.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8.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9.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诉H科技有限公司、韩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0.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诉熊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1.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检察院诉谭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1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手机APP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APP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公开听证 委托检测
【要旨】
针对手机APP等互联网软件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昌市院)从有关媒体报道中发现,本地部分手机APP存在侵害用户个人隐私和违规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问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7月,南昌市院委托专业检测公司在人民监督员及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对本地企业开发经营的“贪玩蓝月”“地宝网”“洪城乐骑行”“江教在线”“魔题库”等6款手机APP进行详细检测,发现上述APP均存在《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规定的违法违规收集或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包括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与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相关部门“三定方案”和权力清单,南昌市院确定江西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南昌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南昌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信办)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并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因手机APP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监管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存在职能交叉、监管部门层级不同等问题,南昌市院在与行政机关充分沟通磋商的基础上,决定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稳妥推进案件办理。2020年8月21日,南昌市院组织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高校教授、律师作为听证员进行听证监督,省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网信办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上,听证员一致表示,该类手机APP存在的问题已不是个案,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建议检察机关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抓紧整改,妥善保护群众个人信息安全。
2020年8月27日,南昌市院分别向市公安局、市网信办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两行政机关依法对案涉手机APP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进行监管及处罚,并加强对本市辖区内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行为的监管,强化网络执法督查相关工作。同年10月23日,市公安局、市网信办回复南昌市院,已要求案涉手机APP运营主体针对检测发现的25个问题逐一开展对照整改及优化等工作,对其中4款手机APP运营主体予以警告处罚。
办案过程中,南昌市院还向省通信管理局移送案涉手机APP违规收集或使用个人信息的相关线索和证据材料。省通信管理局通过组织开展全省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检查,现场督导案涉APP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整改,对管辖范围内APP运营主体进行宣传教育等方式加大监管力度。为评估整改效果,南昌市院委托专业检测公司对案涉APP进行复测,确认相关问题已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APP违规收集个人信息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危害性。办理手机APP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借助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专业力量,调查收集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相关证据,确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事实。对手机APP侵害个人信息进行监管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检察机关运用“磋商+听证”的监督模式,加强与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协同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网络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形成个人信息保护合力。
案例2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就诊者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就诊者个人信息保护 源头治理
【要旨】
针对非法获取就诊者个人信息用于商业营销的市场乱象,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强类案监督,完善社会治理,构建长效机制,形成个人信息保护合力。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8年期间,温州某儿童摄影公司员工张某某、某儿童培训公司员工卢某某等人,为公司商业营销需要,采用购买、交换等方式从温州多家医院非法获取1万余条孕产妇个人信息,期间张某某等人还向他人出售、提供孕产妇个人信息。涉案两家公司对员工非法收集、使用、泄露孕产妇个人信息用于商业营销的违法行为未尽到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严重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鹿城区院)在刑事检察部门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发现本案公益损害线索,于2019年7月31日成立专案组立案调查。专案组通过调阅刑事卷宗、检索监管依据、搜集处罚案例、走访职能部门等方式,查明公益损害事实,明确监督对象,找准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个人信息享有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负有监管职责。张某某等人因涉嫌刑事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涉案公司未因张某某、卢某某利用非法获取的孕产妇等个人信息进行商业营销受到相应处罚。2019年8月29日,鹿城区院向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涉案公司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辖区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检察建议发出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查处工作一度停滞,鹿城区院持续跟进监督。2020年7月,区市监局对摄影公司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罚款34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培训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与此同时,区市监局开展全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查处违法公司4家,罚没款16.8万元。其中一案获评浙江“亮剑2020”保护重点领域消费安全综合执法行动十大典型案例;开展“送法上门”宣传活动,督促重点领域和经营单位严格履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办案过程中,鹿城区院针对就诊者个人信息主要从温州两家医院泄露这一情况,分别向两家医院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就诊者个人信息保护。两家医院通过案例开展警示教育,采取了加强信息查询权限分级管理、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工作电脑加密等措施积极落实整改,完善个人信息安全源头管理。同时,鹿城区院结合办案,联合区公安分局、区市监局等部门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加强消费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执法司法协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形成消费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执法司法合力。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针对非法获取就诊者个人信息用于商业营销的市场乱象,通过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和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推动医疗机构加强源头管理,构建执法司法长效机制,全方位保护就诊者个人信息安全,营造让人民群众放心的医疗就诊环境。
案例3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快递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快递单个人信息保护 隐匿化技术处理 公开听证
【要旨】
针对快递单直接显示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隐患,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快递收发前端和末端的监管,避免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基本案情】
甘肃省平凉市辖区内多家快递企业的快递单未对用户个人信息采取隐匿化等有效保护措施,直接显示客户姓名、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存在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重大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6月29日,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平凉市院)收到群众举报上述线索并进行初步调查属实,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调查。平凉市院通过对快递单拍照取证、走访营业网点、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辖区各快递企业的快递单均未对收寄人姓名、手机号等采取隐匿措施,也未进行信息安全提醒。对此,平凉市院通过微信小程序开展随机问卷调查,参与调查的群众中,90.59%认为快递单可能泄露个人信息;98.82%希望对快递单上的个人信息采取隐藏等保护措施;100%认为有必要加大对快递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力度。
办案过程中,平凉市院与平凉市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邮政局)就完善快递单个人信息保护措施进行多次磋商,并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公益诉讼志愿者作为听证员。会上播放了快递单泄露公民信息新闻调查短片,讲解了相关法律政策,进行了多媒体示证,听取了市邮政局和快递企业代表意见。听证员一致认为:平凉市普遍存在快递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风险,市邮政局对快递行业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不到位,应当加强监管。2020年9月8日,平凉市院向市邮政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快递企业采取有效手段保护用户信息安全。
收到检察建议后,市邮政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邮政行业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的通知》并进行专项整改。对快递企业负责人集体约谈,要求快递企业规范管理和定期销毁快递运单,杜绝倒卖用户信息前科人员从事快递行业,对快递单采取隐匿化技术处理等措施;开展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法制宣传,对快递员进行用户信息安全培训。
2020年10月14日,市邮政局就整改情况向平凉市院进行了书面回复。经抽样调查,快递企业有的在运单加盖了个人信息保护提示印章,有的在快递网点和快递车悬挂了信息安全提醒标语。顺丰快递单和快递员通信终端用户手机号已全部实现隐匿化技术处理。其他快递企业正在参照推进。各快递企业销毁纸质运单105万份,所有快递企业今后不再留存纸质运单。
【典型意义】
快递管理系统和运单存储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容易被不法分子获取、利用,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围绕快递收发前端和末端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通过随机问卷调查听取社情民意,通过诉前磋商和公开听证与行政机关和快递企业代表进行会商,共同提出切实可行的保护方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快递企业多方面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以最小的司法投入取得最佳的办案效果。
案例4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学生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学生个人信息保护 圆桌会议 校外培训机构监管
【要旨】
针对校外培训机构非法获取学生个人信息用于营销招生、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磋商和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职,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安全。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甲培训机构总经理孟某购买中小学在校学生个人信息23万余条,并将上述信息用于其培训机构电话招生。2018年7月,孟某向王某出售、向乙培训机构总经理方某提供上述信息。甲乙两培训机构均无办学许可证,而上述信息多为格式统一、内容全面、精确度高的整个学校或整个班级的信息,内容包括学校、学生姓名、入学年份、班级、学号、邮寄地址及父母姓名、联系方式等,给广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严重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孟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中发现可能存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将案件线索移送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无锡市院)进行审查,该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调查。通过调取孟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卷宗,全面了解孟某违法事实;通过对办学场所实地调查,摸清两公司目前经营状况;通过走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了解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发放、培训行为监管、学生个人信息保护等履职情况。2019年11月4日,无锡市院与无锡市教育局召开圆桌会议进行磋商,无锡市院阐述分析了教育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职导致学生个人信息泄露的事实和理由,并听取了无锡市教育局的意见。无锡市教育局对检察机关的调查予以认可。2019年11月8日,无锡市院向无锡市教育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和对学生个人信息的保护。
收到检察建议后,无锡市教育局成立调查组全面排查治理。根据涉案个人信息数据分析、排查市区两级学籍数据管理系统的数据使用情况,查找风险点,对相关信息数据采取集中登记备案。加快建设网络安全技防措施,新增城域网防火墙,升级数据中心保护等级。完善数据下载流程并全程留痕,对学生身份证号码、家长联系方式等信息加密处理。加强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组织校长、园长、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员进行网络数据安全专题培训,举办全市1.5万余名教师参与的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竞赛,提升教育系统网络安全意识。加大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力度,重点整治非法获取学生信息营销招生行为,将其纳入年检和信用管理档案内容,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全面推行多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完善“互联网+教育监管”工作机制。甲培训机构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企业住所地失联异常名录,乙培训机构撤销方某职务,变更负责人并取得办学许可证。同时,无锡市教育局投入资金对教育城域网进行改造,并出台《无锡市教育数据暂行管理办法》,规范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对学生个人信息的管理。
【典型意义】
校外培训机构非法获取学生个人信息用于营销招生,不仅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且易引发电信诈骗等多种关联犯罪,对学生及家长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运用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督促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全面履职,一方面,及时堵漏补缺、完善人防技防管理措施,加强自身及校园对学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另一方面,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保护学生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害,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5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政府信息公开 去标识化处理
【要旨】
针对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时泄露不应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检察机关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整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江西省乐安县农业农村局在乐安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布了四份内容为该县2017年至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情况的政府信息,信息内容不仅包括购机农户姓名、购机型号、购机数量、补贴金额等基本情况,还含有未经去标识化处理的农户个人信息,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乐安县院)在登录县政府官方网站时发现本案线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乐安县农业农村局于2020年5月先后制作了《2017年第一批农机购置明细表》《2017年第二批结算农户信息表》《2018年度县级享受补贴农户信息表发布》及《2019年度县级享受补贴农户信息表发布》等四份农机购置补贴政府信息,并公开在县政府官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乐安县农业农村局-农机信息”栏目中。上述公开信息未对其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内容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相关农户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被完整公开,涉及农户(含部分单位)1044人(次)。
乐安县院认为:根据《居民身份证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农业农村部《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涉及公民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属于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乐安县农业农村局作为农机购置补贴政府信息的制发单位,未依法履行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的责任,致使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处于泄露状态,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7月22日,乐安县院向乐安县农业农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查,及时撤回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内容的政府信息。为尽快消除个人信息泄露风险,防止损害继续扩大,乐安县院要求该局在15日内依法办理并书面回复。
收到检察建议后,乐安县农业农村局及时将相关信息从政府网站上撤回,对涉及个人信息的内容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后重新公开,并于2020年7月24日向乐安县院作出书面回复,表示今后将依法依规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对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既要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开,也要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确保不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存在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可以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进行整改,实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依法公开政府信息职能的“双赢多赢共赢”。
案例6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装饰装修行业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骚扰电话 骚扰短信 行业治理
【要旨】
针对房地产及装饰装修等行业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导致大量骚扰电话短信推销的行为,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行业治理,切实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基本案情】
董某某等三人系濮阳市房地产管理交易中心、房地产公司和装修公司工作人员。该三人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3万余条并进行买卖。上述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后,业主频繁受到装饰装修企业电话骚扰,引起群众强烈不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调查和督促履职】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华龙区院)在审查起诉董某某等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中发现可能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将该线索移交公益诉讼部门审查,经初查后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发放问卷、走访群众等方式,查明房地产管理交易中心存在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漏洞,致使房地产及装饰装修等行业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事件频发多发,骚扰电话、骚扰短信已严重影响群众工作和生活。华龙区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濮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对其管理的个人信息负有依法保护职责;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有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职责;濮阳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和华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对辖区装饰装修从业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均存在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华龙区院向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对企业经营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以骚扰信息、骚扰电话等形式进行推销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向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督促有关部门、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向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和区住建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切实加强对装饰装修企业监管和宣传教育,引导其合法规范经营,加强行业自律。同时,向濮阳市室内装饰业协会发出工作函,建议依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切实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建议发出后,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辖区内商户开展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集中宣传,并对有关企业约谈,督促其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加强职工教育,建立完善信息保护机制,并建议上级房产管理部门更新系统,增设个人信息保护模块,做到信息查询权责分明、全程留痕、动态预警。2019年12月10日,濮阳市、华龙区有关行政机关和装饰行业协会专门召开“濮阳市建筑装饰行业保护公民信息安全规范经营行为”会议,参会的20多家装饰装修企业作了表态发言并当场签订“加强信息安全、合法开展经营”承诺书。2020年5月,华龙区院跟进监督,针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情况进行“回头看”,电话回访120人次,调查问卷回访200份。受回访人普遍认为辖区内房产装饰装修等领域电话推销明显减少。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骚扰电话、精准诈骗,给老百姓生活造成了极大困扰,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财产乃至生命安全。本案中,检察机关综合采取“刑事+公益诉讼”办案模式,摸清现状,找准症结,通过个案办理和专项整治,督促行政机关健全、强化监管制度,指导相关行业优化自律自治,推动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7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APP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 第三方调查评估 调解协议
【要旨】
针对APP违法违规收集、存储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检察机关在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还可以对APP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者承担侵权责任,多维度保护众多不特定用户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浙江省杭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经营的一款音乐视频教学类APP,存在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未公开收集使用规则等情形,违法违规收集、存储用户个人信息,侵害了不特定公民的合法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诉讼】
2019年5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余杭区院)在开展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APP强制授权、过度索权、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等问题突出,针对辖区内企业开发经营的10余款APP存在违法违规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整治并开展专项治理。在跟进监督过程中,余杭区院发现,对于公民个人信息被APP违法收集后的处置问题,众多受侵害用户的合法权益无法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得到维护,遂决定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路径解决这一问题。2019年10月16日,余杭区院对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音乐视频教学类APP侵害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通过走访询问、提取电子数据、同步录像固证等方式,发现该款APP存在强制索取“访问设备上的照片、媒体内容和文件”及手机设备号等权限行为,涉及违法违规获取、存储用户个人信息数量千万条以上。
为进一步确定公益损害的后果,余杭区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调查,近九成受访者认为个人信息被侵害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影响。先后两次组织论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互联网行业代表、高校的专家学者、行政机关的技术人员,就网络侵权行为的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诉讼请求的确定等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和论证,并形成一致意见:该款APP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已侵害不特定多数个人信息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当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余杭区院经公告,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2020年6月23日,余杭区院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违规收集、储存、使用个人信息并公开赔礼道歉。同年9月9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案涉APP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电子数据等证据,充分阐述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被告同意履行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删除违法违规收集、储存的全部用户个人信息1100万余条;在《法治日报》及案涉APP首页公开赔礼道歉;承诺今后合法合规经营,若存在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将自愿支付50万元违约金用于全国性个人信息保护公益基金的公益支出。
达成调解协议后,余杭区院引入第三方代表评估,由网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合规检测,确保调解协议执行到位。2020年11月18日,经检察机关跟进监督,调解协议内容已全部履行到位。
【典型意义】
公民面对APP侵权行为存在取证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难以通过私益诉讼获得有效救济。检察机关回应民生诉求,在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监管、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同时,针对APP过度采集并存储大量个人信息的公益侵害问题,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追究APP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受继续侵害。同时,检察机关立足企业发展利益,在征询网信部门意见引入第三方合规检测的前提下,以调解方式实现全部诉讼目的,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效益的办案效果。
案例8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和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消费欺诈 电子数据调查取证 惩罚性赔偿
【要旨】
针对非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并进行消费欺诈的行为,检察机关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加大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和权益的惩治力度,维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7年以来,李某非法获取包含姓名、电话、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290万余条,并伙同他人将其中1.9万余条个人信息非法出售获利。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李某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雇佣电话客服批量、随机拨打营销骚扰电话,并以收藏品公司名义,采用夸大收藏品价值和升值空间等方式,诱骗消费者购买肾宝片、纪念册、纪念币等商品,销售价款共计人民币55.4605万元。
【调查和诉讼】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保定市院)在审查郭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示案件时发现,李某被判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同时,存在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消费欺诈的行为。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保定市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调查。调查期间,保定市院通过调取刑事侦查卷宗、审查电子数据、询问被调查人和证人,查清李某非法获取、出售个人信息事实;通过委托公安机关依托异地协查平台调取46名消费者陈述,审查电话客服证言、话术音频、商品检测报告,证实李某利用个人信息批量、随机进行电话滋扰和欺诈的事实;通过调取快递公司快递收发记录、资金结算书证和李某银行账户流水资料,并委托出具会计专业分析报告,查清李某消费欺诈金额。同时,保定市院邀请河北大学公益诉讼研究基地的专家对该案进行论证并开展问卷调查,专家论证和调查结果均支持检察机关对李某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
保定市院经公告,并函询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意见,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2020年7月20日,保定市院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66.3815万元;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所有非法持有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11月4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宣读了上述调取的证据,证明李某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消费欺诈,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12月30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个人信息泄露、电话营销欺诈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民生痛点。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专家论证和问卷调查,对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个人信息进行消费欺诈的行为提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对充分运用公益诉讼职能惩治和预防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损害公益行为、真正实现“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的目的,具有积极的引领、示范和指导作用。
案例9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诉H科技有限公司、韩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网络运营者责任 关闭网站 删除数据
【要旨】
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利用互联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网络运营者未依法履行其社会管理职责的情形,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可以依法追加其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H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主要从事网络游戏及相关产品研发和技术咨询,韩某某任经理。2019年2月, 该公司设立“数迈网”,为数据信息交易提供平台,并雇用杨某某、黄某某、管某某参与运营。其间,韩某某明知用户上传数据中有大量个人信息,仍为非法交易个人信息提供平台。网站涉及确切有用的个人信息共37万余条,交易数量达3万余条。软件工程师管某某明知网站有买卖个人信息行为,仍帮助推送关键字搜索。2019年2月,陈某某注册“数迈网”会员,并上传其在“某公司天猫旗舰店”就职时获取的淘宝买家姓名、手机号、收货地址等数据信息5757条,欲贩卖牟利。
【调查和诉讼】
2019年9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市院)从办案系统和媒体报道中获知上海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特大贩卖个人信息案,经研判后将该案线索交由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宝山区院)办理。宝山区院立案后,邀请专家辅助办案,对案件中涉及的QQ聊天记录、3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交易台账等文件逐一梳理、交叉比对,查清非法获利数额,确定赔偿数额。宝山区院经审查认为,H公司虽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宝山区院经公告,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2019年11月25日,宝山区院对韩某某等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对H公司、韩某某等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针对本案中网站服务器、QQ中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仍存在被传播、买卖的危险,宝山区院积极探索侵权责任承担方式,除了要求被告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之外,还向法院提出要求关闭网站、注销侵权用QQ号码并永久删除保存在QQ内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的诉讼请求。
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被告H公司、韩某某、杨某某、管某某连带赔偿损失人民币3900元,被告黄某某在上述赔偿款36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H公司关闭“数迈网”网站;H公司、韩某某、杨某某、黄某某、陈某某注销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所用QQ号码,并永久删除保存在QQ内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H公司、韩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管某某、陈某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一审判决后,刑事案件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为促进源头治理,宝山区院将案件中“某公司天猫旗舰店”涉嫌违法的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白云区院),并就调查取证等工作开展跨省协作。白云区院审查线索后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与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进行磋商。行政机关认定“某公司天猫旗舰店”的经营公司在执行网络安全信息制度的防范措施上存在明显漏洞,遂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并针对咨询、房地产中介、汽车销售、保险等重点行业发出预警信息公告,开展系统治理。
【典型意义】
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的确定不能囿于刑事被告人范围,应结合个案情况具体明确侵权人。通过追究网络运营者的民事侵权责任,警示网络运营主体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规范操作规程。对涉案的网站服务器,QQ中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传统扣押方式不能消除危险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关闭网站、注销侵权使用的QQ号码并永久删除保存在QQ内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等诉请,彻底消除危险。针对网络侵害的跨地域性等特点,检察机关协同相关行政机关治理侵害个人信息行为,有利于互联网领域损害公益问题的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彰显了公益诉讼的独特价值。
案例1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诉熊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开听证 支付赔偿金
【要 旨】
针对在互联网上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支付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熊某某通过技术软件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在网上出售给他人获利。同年12月,熊某某传授其女友王某甲,并由王某甲协助其在网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同获利。其间,王某甲又传授给其弟王某乙,使王某乙亦在网上售卖公民个人信息获利。至2019年4月,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共计70余万元。
【调查和诉讼】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秀区院)在审查熊某某等3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时,发现熊某某等3人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将该案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审查。2019年11月13日,西秀区院对熊某某等3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本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多、非法获利金额大。为确保证据充分,西秀区院在办理该案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及时固定熊某某等3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和非法获利的相关书证和电子数据,查清侵害众多不特定人员个人信息安全的事实,并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基层群众代表作为听证员进行公开听证。听证员在听取案情介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的相关法律依据,并就相关问题进行询问后,一致认为西秀区院应该对熊某某等3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西秀区院经公告,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2020年6月1日,西秀区院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熊某某等3人自行彻底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支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7月23日,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公诉人及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宣读了本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明熊某某等3人非法获取、出售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西秀区人民法院在当庭判决熊某某等3名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的同时,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熊某某、王某甲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本案判决现已生效并移送执行,赔偿金将存入检察机关与财政部门共同建立的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典型意义】
通过互联网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导致众多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可以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等公益损害责任,加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成本,全面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案例11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检察院诉谭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业主个人信息保护 庭审观摩 行业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切入点,通过诉讼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并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全面依法履职,以案为鉴推动行业规范治理,全方位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0年7月,谭某某等5人违反国家规定,通过出售、购买、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广东省广宁县辖区多个住宅小区业主的个人信息共计13784条,并组建微信群用以分享、买卖所获取的业主信息。
【调查和诉讼】
2020年9月22日,广宁县公安局将谭某某等5人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广宁县院)审查起诉。广宁县院在履行批准逮捕职责中发现,谭某某等人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2020年8月18日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调查。在充分把握刑事案件证据的基础上,办案人员通过询问被告人、走访有关部门和企业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补强民事侵权的证据,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构建完整证据链条。广宁县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等人所获取的小区业主信息,足以识别公民的个人身份,属于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上述被告人不仅侵害了业主及其同住人员的个人信息和隐私等人格权利,还具有危害其财产安全的可能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公益损害责任。
广宁县院经公告,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2020年11月12日,广宁县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谭某某等5名被告解散用于收集、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微信群,删除保存在微信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在媒体上赔礼道歉,委托电信部门向被侵权人发送风险提示短信。
2020年12月4日,广宁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广宁县院检察长出席法庭履行职责,县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机关、住建部门有关负责人及县房地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代表受邀观摩庭审,庭审还通过现场网络直播形式向社会公开。经审理,法院当庭判决谭某某等5名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并全部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目前已全部履行完毕。
针对本案暴露出的行业监管薄弱环节,广宁县院向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并召开听证会督促其依法履职,做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涉案装饰装修企业作出了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同时,广宁县院向广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案庭审当天召开全县物管企业整顿会议,并邀请检察官开展法治教育,教育警示物管企业采取措施预防公民个人信息被不当使用。
【典型意义】
在互联网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多发频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采用“一案三查”模式,对刑事案件犯罪情节、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侵权情形和行政机关及有关运营主体监管履职情况统筹把握,综合运用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弥补了公民个人维权相对困难的不足,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通过个案办理促进类案整改,结合庭审观摩等方式,以司法公开激活行政机关、相关运营主体的监管职责,取得良好的社会治理成效。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推进网络空间治理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5日
1.陈某、宋某琦等5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陈某伙同他人套牌搭建了FXDD外汇投资平台,纠集宋某琦等人作为代理商,对外虚构系正规平台、大量交易可获利的信息,诱骗被害人向平台转入资金。该投资平台实行资盘分离,被害人资金并未进入真实交易市场,而是由陈某转移控制支配。陈某与代理商约定,以客户资金亏损数额为分成依据。
其中,2018年7、8月起,宋某琦在河南省许昌市购置电脑、租赁民房作为诈骗场所,招募郭某辉、卢某、胡某波等人作为业务员,以婚恋网站女性会员为目标实施诈骗。宋某琦安排业务员,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头像,包装为投资经验丰富的中年成功男士,在某知名婚恋网站上搭识许某某等3名有经济实力的单身中年女性。业务员通过事先培训的话术与被害人建立虚假恋爱关系,骗取感情信任后,通过宣称自己是投资高手,有好的投资渠道,能够指导被害人投资快速赚钱,引诱被害人向陈某搭建的FXDD平台投资,并通过鼓励追加投资、代为操作等方式致其账面亏损,营造投资损失假象,以掩饰资金已被非法占有并分赃的事实,共计诈骗人民币774万余元。此外,陈某还通过其他代理商诈骗43名被害人资金,合计人民币534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9年10月16日,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陈某等5人涉嫌诈骗罪,移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涉嫌诈骗金额510余万元。检察机关审查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提出明确可行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深挖案件线索,认定诈骗金额1300余万元。2020年4月3日,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陈某等5人提起公诉。同年11月13日,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陈某、宋某琦、郭某辉、卢某、胡某波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十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一)“杀猪盘”式诈骗多发高发,社会危害大,应当依法严惩。以网络婚恋交友为诱饵实施的虚假投资诈骗,俗称“杀猪盘”,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方式之一。犯罪分子为实现诈骗目的,招募人员在婚恋网站或使用即时通讯工具搭识被害人,通过将自己包装为成功男士或美貌女性,使用专门话术,骗取被害人感情信任、建立虚假恋爱关系,诱导、怂恿其到虚假交易平台大量投资,从而骗取钱财。当被害人察觉被骗或者已无钱可供诈骗后,犯罪分子即将被害人“拉黑”或关闭平台账号。与传统诈骗犯罪不同,“杀猪盘”式诈骗以感情为诱饵,迷惑性强,持续时间长,严重侵害被害人的财产安全,欺骗被害人感情,甚至可能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斩断犯罪链条,全面查处犯罪黑灰产,形成有力震慑。
(二)切实提高防范意识,谨慎交友投资。单身男女在网络征婚交友中,要提高警觉性和防范意识,不要被网络爱情冲昏头脑,不轻信陌生人,不轻信花言巧语,认真核实对方真实身份。当对方提出带领自己投资时,要尤其慎重,投资前充分了解平台资质、投资方式、投资对象、获利模式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防止误入骗局。一旦发现被骗,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及时惩处。
(三)加强婚恋交友网站监管,防止成为犯罪“温床”。婚恋网站、交友平台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切实履行平台责任,加强注册人员管理和风险提示。对于会员的举报,及时受理核实,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杨某瑞等11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至2019年5月间,杨某瑞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在“乐趣”“一嗨么”等网络直播平台开设直播间,招募刘某醒、孙某林等人担任女主播,程某楠等人担任业务员。各被告人相互配合,由业务员使用女主播身份和头像照片,通过婚恋交友网站、微信摇一摇等途径结识赵某等被害人,加为微信好友后,使用话术引诱被害人在上述网络直播平台注册成为会员,进入直播间观看女主播直播。期间,业务员虚构女主播感情故事、个人遭遇等与被害人互动交流,博取同情信任。如被害人提出见面,则安排女主播与被害人视频聊天或线下见面。通过上述系列行为,女主播与被害人确立虚假恋爱关系。之后,女主播编造“完成平台业绩任务才能领取提成”“想与平台解约需要解约金”等理由,先后欺骗赵某等4名被害人在直播平台为主播打赏或者直接向主播转账,合计诈骗人民币17.2万余元。杨某瑞等人还涉嫌其他诈骗犯罪事实。
二、诉讼过程
2019年9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以杨某瑞等11人涉嫌诈骗罪,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通过梳理发现,其他多个直播间存在以类似手段实施诈骗的情况,遂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提出进一步侦查取证建议,公安机关再破获类似案件16起,抓获直播平台经营者和多个直播诈骗团伙成员。同年11月21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杨某瑞等11人提起公诉。同年12月30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杨某瑞、刘某醒、孙某林、程某楠等11名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不等,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一)依法严惩以直播打赏为名实施的诈骗行为。对于犯罪分子虚构网络身份、冒充主播,使用话术建立虚假恋爱关系,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骗取财物的,依法应认定为诈骗犯罪。这类诈骗犯罪不仅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也严重危害网络直播行业生态,必须依法精准打击。
(二)理性参与网络直播,切实维护自身利益。网络直播在为用户提供更具参与性和人际互动性的良好体验的同时,也容易助长违法犯罪和社会不良风气。对于广大用户而言,关键是要以健康心态参与网络直播互动,切不可抱着“猎奇”“猎艳”等不良心态,落入违法犯罪分子精心编织的“陷阱”。
(三)加强平台监管治理,维护直播行业良好秩序。网络平台要切实担起主体责任,加大对直播行为的常态化排查和技术管控,强化各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对列入“黑名单”主播施以严格联动管理,彻底封住其违规复活之路,净化网络直播空间生态。
3.李某宁等5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下半年起,李某宁为实施电信诈骗活动,通过非法途径购买老年人客户资料,以每盒12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购入多种廉价保健品,订做抽奖卡、“纪念金币”等奖品,制作话术单,招录吴某倩、王某娜、裴某凤、王某娟为话务员,并为每人配备装有北京号码的手机。
2018年3月至9月,李某宁指使吴某倩等人按照事先购买的客户资料,通过装有北京号码的手机拨打电话,冒充北京沐某堂健康指导中心主任,与老年人沟通联络。在聊天过程中套取老年人身体状况等信息,骗得信任后,分步骤实施诈骗。一是谎称所售保健品有抗癌保健等功效,原价2980元的产品现在仅需支付298元的体验费或产品检测费即可获赠。老年人同意购买后,由李某宁联系快递公司负责配送和代收相关费用。二是在快递包裹中放置抽奖卡,均事先设置为一等奖。快递签收后话务员随即联系老年人,告知其中了一等奖,奖品为价格一万余元的“纪念金币”等,只需要支付个人所得税、保价费或奖品代销费等费用,即可获取,以此骗取钱财,而老年人实则仅获得廉价礼品。三是继续利用老年人信任,虚构帮助办理养老保险等理由实施诈骗。在此过程中话务员会根据每位老年人的被骗程度,随机调整收费名目和具体价格。吴某倩等话务员的工资包括底薪和提成,为便于计算销售业绩,每名话务员需记录下被害人相关信息。经审查,李某宁等人先后骗得266名老年人合计人民币66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8年11月12日,江苏省海安市公安局以李某宁等5人涉嫌诈骗罪,移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12日,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宁等5人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同年6月10日,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诈骗数额巨大,以诈骗罪判处李某宁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分别判处吴某倩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确有错误,判决以话务员记录业绩的账本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主要依据,未结合快递信息进行综合认定,遗漏部分被害人,诈骗金额人民币33万余元认定不准确。同年6月18日,海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同年12月25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2020年11月19日,海安市人民法院重新作出一审判决,诈骗数额重新认定为人民币66万余元,量刑档次由原审的“数额巨大”改为“数额特别巨大”,李某宁的刑罚由有期徒刑七年改为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吴某倩等4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八万元不等。
三、典型意义
(一)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要惩防并举、预防为先。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犯罪手段不断更新迭代,老年人、在校学生、未婚青年等容易成为诈骗对象。犯罪分子多利用人性弱点实施诈骗,在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更需要广大民众提高防范意识,增强辨别能力,不让犯罪分子“花式”骗局迷惑了双眼。具体到本案,老年群体应当特别提防网上购物、电视购物、电话推销、直播带货等销售环节存在的陷阱,切忌迷信保健品功效,正确看待各种促销优惠。家庭成员要在精神上关心关怀老人,常回家看看,多与老人交流,多用典型案事例引导,发现老人上当受骗应及时劝解、制止和报警。
(二)加强源头管控,强化平台治理责任,防止公民信息泄露。目前,犯罪分子通过各种非法渠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消费记录等资料,实施精准诈骗,话术更加周延,迷惑性也更大。本案中,犯罪分子专门从网上购买老年客户资料,有针对性地推销保健品,提高了诈骗的成功率。网络平台和网站经营者要真正落实治理责任,严密制度设计,堵塞系统漏洞,内防泄露,外防窃取,切实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4.周某奇、尤某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上旬,周某奇伙同尤某杰在杭州某职业技术学院设立学生兼职微信群,发布招聘话务员的消息,要求应聘学生到附近营业厅办理电话卡并将卡上交。周某奇、尤某杰以上述方式购得刘某欣等20余名学生办理的实名制电话卡75张,每张卡支付给学生人民币几十元至一百元不等的费用。
2019年11月中下旬,周某奇、尤某杰又通过类似方式招募了石某行等130余名社会人员,用大巴车将他们从河北省带至北京市办理400张左右实名制北京电话卡并收购,每张卡支付人民币几十元的费用。
周某奇、尤某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上述电话卡出售供他人使用,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余元。上述电话卡通过非法途径流出境外,犯罪分子使用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李某等10余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二、诉讼过程
2020年3月3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以周某奇、尤某杰涉嫌诈骗罪,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21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对周某奇、尤某杰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18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奇、尤某杰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针对本案犯罪分子向学生、社会人员大量收购实名制电话卡的情况,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一方面向相关学校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加强教育管理的意见;另一方面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走进学校、工地、城乡结合部,对青年学生、打工人员、无业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就业观,防止落入“犯罪”陷阱。
三、典型意义
(一)涉“两卡”违法犯罪问题突出,社会危害严重。当前,非法出售、出租电话卡、银行卡(简称“两卡”)问题较为突出。不少犯罪分子将收购的“两卡”作为犯罪工具,用于骗取被害人资金或转移赃款,掩盖犯罪事实,逃避司法机关追查。这种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稳定,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必须从源头管控,从严打击防范,多管齐下,坚决遏制“两卡”泛滥,防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蔓延。
(二)积极开展“断卡”行动,全力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为遏制涉“两卡”类犯罪,2020年10月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部署开展“断卡”行动,依法从严打击非法出售、出租“两卡”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打击专门从事非法收购、贩卖“两卡”活动的犯罪团伙,以及与之内外勾结的电信、银行等行业从业人员。检察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办涉“两卡”违法犯罪团伙,联合整治涉“两卡”犯罪猖獗的重点地区,推动惩戒涉“两卡”违法犯罪失信人员,全力斩断“两卡”开办贩卖的黑灰产业链,坚决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的土壤。
(三)提升法治意识,防止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手机卡、银行卡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非法出租、出售。一旦出租、出售,轻则泄露个人信息,受到限制办卡等信用惩戒或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涉嫌犯罪。社会公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成为犯罪的“帮凶”。一旦发现涉“两卡”犯罪线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若已实施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立即停止,主动投案自首。各电信运营商、银行应当加强营业网点管理,加强内部人员教育和监督,严格防范内外勾结、规避管控的行为发生,防止非法“两卡”流入社会。
5.林某甲等8人非法经营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9月,林某甲以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在未获得支付结算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伙同林某乙、张某等人,以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接口,自建非法“第四方支付”系统。林某甲等人通过向他人收买、要求本公司员工注册等方式收集大量无实际经营业务的空壳公司资料(包括工商资料、对公银行账户、法人资料等),利用上述资料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数百个公司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再将上述账户绑定在其自建的支付平台上,实现资金的非法支付结算。
上述非法“第四方支付”系统与境外赌博网站联通,协助资金支付转移。赌客在赌博网站点击充值后,赌博网站即向该系统发送指令,系统随机调用已接通的空壳公司支付宝、微信等账户,与赌客间生成一笔虚假商业交易(如购买电子书等),并给赌客发送收款码。赌客扫描收款码支付赌博资金,资金直接进入空壳公司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再转移到空壳公司的对公银行账户,经过层层转账后,最终转入赌博平台实际控制的账户。
林某甲等人以上述方法为境外赌博网站等非法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46亿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8年12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网络警察分局以林某甲等8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追加认定17家空壳公司账户为涉赌账户并予以冻结,犯罪数额从人民币30亿余元增加至人民币46亿余元,追缴涉案资金人民币6000余万元。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林某甲等人的行为同时构成开设赌场罪和非法经营罪,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应当以处罚较重的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6月19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对林某甲等8人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2020年6月18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万元,对林某乙、张某等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七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七百万元不等。2020年6月22日,林某甲等人提出上诉。2020年9月1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一)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日益成为网络犯罪资金流转通道,危害经济金融安全。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国家支付结算许可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以正常商业交易为掩护,依托正规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收集的大量支付账户,短时间内快速流转资金,导致支付结算活动“体外”循环。这些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存在,不仅极大地便利了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资金流转,成为网络犯罪产业链上的重要一环,还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威胁金融安全,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二)坚持全链条打击,斩断非法支付结算通道。犯罪分子搭建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时,为规避国家监管,往往会大量收购银行卡、收款二维码、对公账户等形成“资金池”,伪造正常商业交易层层转账,以掩盖犯罪事实。尤其是对公账户可信度高、交易额度大,更为犯罪分子所青睐。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存在,催生了工商资料、对公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买卖的黑灰产业链。对此,要坚持源头管控、综合治理。既要严厉打击非法支付结算的行为,又要深挖线索,一体化打击买卖工商资料、对公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的关联违法犯罪。对于不构成犯罪但违反行政法规的,及时移送行政机关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摧毁整个违法犯罪链条。
(三)依法开立、使用支付账户,自觉防范抵制洗钱风险。社会公众要提高法治意识、风险意识,不能为了经济利益而注册空壳公司、出售工商资料、对公账户等,否则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在账户开立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客户身份识别、风险防控和“反洗钱”的各项要求,加强对公账户内大额资金流转的监管,有效防范违法犯罪的风险。
6.吴某等19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至2019年8月底,深圳云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等人在与多家手机主板生产商合作过程中,将木马程序植入手机主板内。装有上述主板的手机出售后,吴某等人通过之前植入的木马程序控制手机回传短信,获取手机号码、验证码等信息,并传至公司后台数据库,后由该公司商务组人员联系李某理(在逃)、管某辉等人非法出售手机号码和对应的验证码。期间,云某公司以此作为公司主要获利方式,通过非法控制330余万部手机并获取相关手机号码及验证码数据500余万条,出售这些数据后获利人民币790余万元。
其中,李某理等人向云某公司购买非法获取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后,利用自行开发的“番薯”平台软件贩卖给陈某峰等人。陈某峰等人将从李某理处非法购买的个人信息用于平台用户注册、“拉新”、“刷粉”、积分返现等,非法获利人民币80余万元。管某辉从云某公司购买手机号码和对应的验证码后,也用于上述用途,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9年12月31日,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公安局将本案移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19日,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对吴某等5人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陈某峰、管某辉等14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2020年11月18日,新昌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吴某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陈某峰、管某辉等1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一)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网络犯罪日益高发,获取信息方式日趋隐蔽。当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屡见不鲜,手段花样翻新,往往成为网络犯罪的必备前置程序。违法犯罪分子有的通过手机APP、电脑软件,有的通过搭建钓鱼网站、发送木马链接,有的则在手机、智能手表、路由器等硬件设备的生产环节植入病毒程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这些行为侵害了公民个人隐私和人身、财产权利,滋生大量网络违法犯罪,社会危害巨大。
(二)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随着网络技术发展,逐步扩展到人脸、虹膜等生物识别信息,以及网络支付账户信息等,而且其范围仍在逐步扩展。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上述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依法严厉打击。
(三)提高个人防范意识,规范企业行业数据收集使用。社会公众要提高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不轻易点击、下载来源不明的链接和程序,务必在正规商店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电子设备,不轻易向外透露个人信息。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从网络硬件的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规范数据收集,规范网络平台、APP软件等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监督相关企业建立数据合规制度。
7.时某祥等15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时某祥谋划成立亚泰坊传销组织,委托深圳华某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赵某宝等在互联网上搭建亚泰坊传销平台。2018年上半年,时某祥等人通过召开会议、路演、微信群等方式公开宣传平台奖励制度,在宣传过程中假借国家“一带一路”政策,虚构海外投资项目,在无任何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谎称境外金融公司授权平台发行亚泰坊币,可信度高、收益高。投资者如要投资亚泰坊币,需要通过上线会员推荐并缴纳会费,才能成为亚泰坊平台的会员。会员按照推荐发展的顺序形成上下层级关系,可发展无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的投资提成作为主要收益方式。同时,时某祥安排组织成员在境外某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上线亚泰坊币进行公开交易,并用收取的会费控制亚泰坊币在平台上的交易价格,制造投资亚泰坊币可以赚钱的假象。
截至2018年6月11日,亚泰坊平台共有会员账号41万余个、会员层级108层,收取会费共计人民币6.3亿余元。此外,2018年4月,时某祥套用亚泰坊平台组织架构,发展“码联天下”传销平台会员,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8亿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8年10月20日,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时某祥等15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移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月15日,以深圳华某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2月21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时某祥等15人及深圳华某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2019年11月8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时某祥、赵某宝等1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六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处深圳华某未来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时某祥等12人提出上诉。2020年4月23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时某祥等4人撤回上诉,驳回其他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一)依法严厉打击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的新型网络犯罪。近年来随着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的持续升温,一些犯罪分子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假借国家对外政策,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迷惑性很强,危害性巨大。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要坚持“穿透式”审查理念,结合行为方式、资金流向、盈利模式等,分析研判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准确区分金融创新与违法犯罪。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打击。
(二)准确认定传销活动行为本质。随着网络技术发展,传销活动借助网络技术,作案更加便捷,传播速度更快。但归根结底,传销的本质特征没有变,仍然是要求参加者缴纳会费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揭开“网络”“技术”外衣,认清行为特征,依法准确认定传销犯罪。
(三)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各类投资陷阱。在层出不穷的新技术、新概念、新渠道面前,广大群众切忌盲目跟风。要深入学习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充分了解投资项目,合理预期未来收益,合理控制投资风险,谨慎作出投资决定,远离传销组织和非法集资活动,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应立即退出、及时报案。
8.张某勇、张某明等25人开设赌场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底,张某勇、张某明经共谋后,以“厦门市崇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设立“易淘货栈”手机APP网购平台,对外名义上是销售茶叶、红酒、玉石等商品,实际上则是开设网络赌场。张某勇、张某明各占股50%,公司下设四个市场部门,每个部门下设经理或主管、业务组长及业务员,分别按不同比例、按月或季度进行抽成。
公司招聘60余名业务员,使用年轻女性照片作为头像,通过网络即时通讯工具招揽客户,以“购物即能赚钱”“商城有转购活动”为由,吸引客户到“易淘货栈”APP进行购物,平台提前将商品销售价格调整为进价的十倍至四十倍。在客户下单后,诱导客户以其所购的商品作为筹码进行“转购升级”,即以押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按正规发售的彩票“重庆时时彩”开奖结果同步确定输赢,5至10分钟开奖一次。客户如果赌赢能把商品退货按原购买价格的1.6倍提领现金,赌输只可得到所下单的商品,且不能选择退货。2018年9月3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博平台。平台运行2个多月间,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810余万元。
二、诉讼过程
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以张某勇等25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针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拒不认罪,辩解系新型网络购物模式、不具有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的情况,检察机关通过对网站推广方式、运营模式、盈利手段和利益分配等方面的甄别分析,认定行为实质为吸引客户购买商品作为筹码参与赌博。2019年1月7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对张某勇等25人提起公诉。同年1月24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张某勇、张某明等25名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网络赌博本质,依法严惩新型网络开设赌场犯罪。近年来,网络赌博犯罪日益多发隐蔽,手段花样翻新。犯罪分子通过搭建网络赌博平台,打着网上购物、网络游戏等“幌子”,接受投注,吸引社会公众参与赌博。此类犯罪模式新颖,隐蔽性更强,赌客参与便利,危害性更大。要透过犯罪行为表象,通过对其运营模式、盈利手段、资金流向等的分析,认定赌博、开设赌场犯罪本质,依法从严惩处;敦促涉案人员主动退赃,不让犯罪分子从犯罪活动中获利,有力遏制网络赌博犯罪活动。
(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财富观,远离网络赌博。赌博是社会毒瘤。广大民众要坚持勤劳致富、依法致富的理念,切勿心存幻想参与赌博。在面对层出不穷的网络赌博形式和营销手段时,要擦亮双眼,分清正规的购物、游戏平台与以购物、游戏为名的赌博网站,正常娱乐活动和聚众赌博的界限。一旦误入歧途,轻则遭受财产损失,重则倾家荡产,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三)加强对网站软件的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购物网站、游戏平台等各类APP软件、小程序的日常监管,网络平台要加强技术管控,准确识别新型违法犯罪形式,及时处理举报线索,防止互联网为犯罪分子所利用,侵害社会公众利益,败坏社会风气。
9.温某龙等23人敲诈勒索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起,温某龙纠集林某浩、朱某常投资成立或参股福建省福鼎市财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神公司)等四家公司,招募人员专门从事网络“套路贷”活动。四家公司均有完整的规章制度、工资奖励机制,人员分工明确,组织架构严密,设客服组、风控组、财务组、催收组等部门,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公司内部分工明确,首先由客服组获取有借款需求的“客户资料”,并以审核身份真实性为由,向被害人索要手机号、手机服务密码、QQ同步助手账号密码,非法收集被害人个人信息,为后续“软暴力”催收做准备。风控组负责对被害人还款能力进行核实筛选,并决定是否放款。放款后,公司以“押金”“逾期费”等理由要求被害人在指定网络借款平台签订与实际借款不符的协议,制造虚高借款、虚假期限的合同,并直接扣除首期30%至50%的高额利息。如果逾期未还款,催收组根据被害人的手机号码、通讯录联系人、身份证照片等个人信息,通过电话或微信辱骂、威胁、恐吓、发送附有被害人头像的侮辱信息等方式,向被害人及其亲友施压,迫使被害人支付虚高本金、高额利息、续期费等。
2017年2月至2018年8月,财神公司等四家公司在实施上述“套路贷”犯罪过程中,共放款3万余笔,累计放款人民币1.22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867万余元。个别被害人因欠款被“软暴力”催收而精神崩溃喝农药自杀,因发现及时得以救治。在公安机关抓捕犯罪集团过程中,福鼎市公安局桐城派出所辅警林某向个别集团成员透露抓捕信息,通风报信、妨害抓捕。
二、诉讼过程
2018年12月26日,福建省福鼎市公安局将本案移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围绕“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金额”等问题梳理、审查证据,追捕追诉6名集团成员。深挖“保护伞”,发现福鼎市公安局桐城派出所辅警林某向该恶势力集团个别成员透露抓捕信息,及时将线索移交福鼎市扫黑办及福鼎市监察委。2019年6月6日,福鼎市人民检察院对林某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提起公诉。同年7月2日,福鼎市人民检察院对温某龙等23人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2019年8月19日,福鼎市人民法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0月29日,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温某龙、林某浩、朱某常等2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一)依法严厉打击网络“套路贷”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套路贷”犯罪利用被害人急需用钱的心理和防范意识薄弱的特点,诱骗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协议,通过制造银行流水、销毁还款证据、单方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一旦逾期未还款则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软暴力手段催收。利用网络实施上述行为,相较于传统“套路贷”隐蔽性更强,受害面更广,且更易于复制传播。特别是利用网络实施辱骂、威胁、恐吓等软暴力行为,传播范围更广,影响更大,给被害人带来的精神压力也会更强。这类行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一直是打击重点,必须依法严惩,遏制其滋生蔓延。
(二)精准发力“破网打伞”,铲除网络“套路贷”生存土壤。检察机关在办理网络“套路贷”案件时,通过排查言词证据、聊天记录、资金流水等方式,深挖涉嫌包庇、纵容黑恶团伙、收受贿赂、渎职侵权等违法违纪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严惩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净化基层环境,维护社会秩序。
(三)准确识别正当民间借贷和非法“套路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社会公众在办理网络贷款融资业务时,不应仅仅关注贷款的便利性,更应关注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拒绝高利贷,抵制预先收集通讯录信息、索要个人不雅照等非法放贷行为。发现被“套路”后,应及时报警,注意收集借款合同、银行交易记录、聊天记录、催收录音等证据,积极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
10.董某澜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为了贩卖毒品牟利,董某澜在湖北省武汉市暂住地,通过VPN软件和境外专用浏览器登录“暗网”网站获取毒品交易信息,使用境外即时通讯工具Telegram软件与卖家进一步联系交易。董某澜与境外贩毒人员商定购买5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比特币(BTC)支付等方式预付部分毒资人民币5万元,要求卖家将毒品寄到重庆市黔江区的一个快递代收点。得知卖家已将毒品从云南寄出后,董某澜于同年8月29日从湖北省武汉市乘坐火车至重庆市黔江区,住宿在当地网友家中。8月30日下午,董某澜在黔江区城东街道光明隧道附近取得装有毒品的快递包裹,后被黔江区公安局民警抓获。经拆封检查,公安机关从包裹中的女士高跟鞋底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3包(净重510.0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包(净重1.32克)。
二、诉讼过程
2019年10月28日,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以董某澜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25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报送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通过对董某澜手机中软件安装使用情况、快递收货电话、通话记录、乘车车票、行动轨迹等客观证据进行审查,前述证据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董某澜通过“暗网”购买冰毒并欲贩卖的犯罪事实。2020年1月9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董某澜提起公诉。2020年1月21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澜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三、典型意义
(一)“暗网”滋生大量违法犯罪,加强严格管控。“暗网”通过专门浏览器和特定配置才能访问,其中存在着大量毒品、枪支、人体器官、淫秽物品等信息,是违法交易的集中平台,危害性极大。“暗网”交易大量使用虚拟货币支付以避开监管,数据流转层层加密,匿名程度很高,容易成为违法犯罪的“避风港”。打击治理“暗网”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强化源头管控,尤其加强对VPN软件和非法浏览器交易、使用的监管,防止被用于非法活动,切断网络犯罪的信息流和接触通道。
(二)依法严厉打击网络毒品犯罪。近年来,利用网络实施的毒品犯罪数量逐年增加,且日益呈现出线上与线下、境内与境外相结合等特征。检察机关要主动适应网络毒品犯罪变化,转变办案思路,建立以客观证据为中心的证据体系,注重挖掘电子数据,运用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锁链,梳理贩毒方式、资金流和物品流,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遏制网络毒品犯罪的多发态势。
11.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网络餐饮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初,贵州省黔西县某甲网络餐饮平台代理商要求黔西县多家网络餐饮经营者只能接受其一家提供的平台服务。如果餐饮经营者坚持在某乙或其他网络餐饮平台经营,某甲网络餐饮平台将对其作下线处理,或提高服务费收取标准、下调星级指数、通过技术手段限制交易,强制商家在某甲和某乙之间进行“二选一”,以此方式排挤竞争对手。
二、检察履职过程
2020年4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黔西县院)经群众举报获悉该案线索后,依法立案进行调查核实。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的“二选一”行为既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损害了网络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5月28日,黔西县院向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对黔西县某甲网络餐饮平台代理商涉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查证后依法处理,对辖区内网络餐饮平台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开展全面排查整治。
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随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成立专项执法调查组展开调查。2020年6月12日,对某甲网络餐饮平台代理商开展行政约谈,送达行政告诫书,要求其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尽快自行整改,并督促某甲、某乙等网络餐饮平台代理商共同签订了《关于促进黔西县网络餐饮服务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的联合声明》。
2020年6月底,黔西县院开展跟进监督,对涉案平台企业及部分商户和消费者进行回访,并调查了解平台商户上线情况,确认某甲网络餐饮平台代理商已经取消“二选一”相关不合理限制,某乙网络餐饮平台的上线商户量上升至与某甲商户量持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为巩固治理成效,黔西县院联合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网络餐饮平台企业开展守法合规培训。检察官通过以案释法,阐述了不正当竞争等破坏市场秩序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及面临的法律责任,倡导企业在合法经营情况下,创新活力、良性竞争,以优质、高效的服务赢得广大商户和消费者的信赖,实现多赢共赢。
三、典型意义
(一)依法监督纠正网络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互联网+餐饮服务”新业态的诞生,既促进了餐饮业的新发展,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便利。特别在疫情期间,网络餐饮平台无接触式服务的优势更加凸显。但部分平台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技术等手段强制经营者“二选一”,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等多方主体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针对网络餐饮平台“二选一”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加强监管,促进公平公正市场秩序的维护,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二)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规范互联网空间经济秩序。检察机关对互联网平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公益诉讼监督,是切实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要求,以法治思维推动互联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目前,已有18个省级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在互联网领域探索公益诉讼实践。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要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加强行政监管、严格执法,督促平台履行治理责任、崇法守法、合规经营,保障互联网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三)落实互联网平台社会责任,推动公平竞争。互联网平台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强化内部合规管理,不能凭借市场规模、技术、数据、资本等优势,限制和排斥竞争,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发现存在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行为时,要积极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举报、投诉,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