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基础

汪华斌

目录

  • 1 互联网法律法规
    • 1.1 网络安全法
    • 1.2 深圳市公安局实施处罚的裁量指
    • 1.3 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的指导意见
    •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1.5 数据安全法
    • 1.6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 1.7 密码法
    • 1.8 个人信息保护法
    • 1.9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 1.10 个人信息案例
    • 1.11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 1.12 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
    • 1.13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 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1.15 司法解释
    • 1.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1.17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 1.18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 1.19 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 1.20 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
    • 1.21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 1.22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 1.23 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
    • 1.24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 1.25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1.26 《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 1.27 典型案例
    • 1.28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 1.29 指导性案例
    • 1.30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 1.31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 1.32 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
    • 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1.33.1 刑法判决依据
    • 1.34 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1.35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 1.36 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
    • 1.37 法律法规发布和施行时间表
  • 2 密码学
    • 2.1 古典密码
    • 2.2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 2.3 第三课时
    • 2.4 第四课时
    • 2.5 第五课时
  • 3 法制视频
    • 3.1 民生日常
    • 3.2 新建课程目录
    • 3.3 国家安全军事安全
  • 4 课程要求
    • 4.1 网络安全违法案例分析模板
  • 5 新建课程目录
    • 5.1 2021年以前社会服务
    • 5.2 2023-2024年社会服务
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

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的通知


苏公厅〔2021〕517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的通知

http://gat.jiangsu.gov.cn/art/2021/12/14/art_59265_10192045.html

各市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适用《数据安全法》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明确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名称及其适用,切实提升全省公安机关重要网络系统和重要数据安全保卫能力水平,现将《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公安厅


2021年10月18日



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


一、《数据安全法》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

(一)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不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第27条、第29条、第30条和第45条,《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二)非法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第31条和第46条,《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三)拒不配合公安机关调取数据(第35条和第48条第1款,《人民警察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四)未经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境内数据(第36条和第48条第2款,《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五)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第51条,《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

(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第39条)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未按规定报告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和重大网络安全威胁(第40条)

(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安全检查检测(第42条)

(四)从事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活动(第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