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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示
一、请示的概念
《条例》指出,请示是“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的公文。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一、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或是做前所未有的工作,无章可循,可向上级请示如何开展该项工作;二、工作中需要解决某些实际问题,如有关人、财、物的困难,本单位无力解决,要求上级予以支持;三、本单位须决定一些重大的事项,但受权限范围的制约而不能作出相关决定,可请求上级批准。等等。
具体地说,下级机关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因无章可循而没有对策或没有把握,需要上级机关给予明确的指示的;下级机关对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机关发布的规定、指示有疑问,或有不同理解,在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需要上级机关给予明确的解释或答复,或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需要对上级的行政措施作出变通性处理,而需要上级机关重新审定并明确回答的;下级机关之间在较重要的问题上出现意见分歧,认识难以统一,无法正常工作需要上级机关裁决的;下级机关在处理较为重要的事件和问题时,事关重大,因涉及有关方针政策必须慎重对待,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下级机关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因涉及面广,虽然有解决的办法,但由于职权、条件的限制,没有权利或没有能力实施这些办法,需要上级予以协调、统筹安排、帮助解决的;本机关无权决定,按照规定必须请示上级主管领导机关或部门审核、批准以后才能办理的事项,如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涉及工作事项等情况均应向上级报送请示。
二、请示的特征
(一)期复性(主送单一)
写请示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得到批复。在公文体系中,请示是为数不多的双向对应文体之一,与它相对应的文体是批复。期待上级给予指示、给予批准、给予政策、给予帮助等等。下级有请示,上级就要有批复。
(二)单一性(一文一事)
跟其他上行文相比,请示更强调遵循“一事一请”的原则。在一份请示中,只能就一项工作或一种情况、一个问题做出请示,不得在一份公文中就若干事项请求指示或批准。如果确有若干事项需请示,应撰写若干份请示,各自都是一份独立的文件,有不同的发文字号,上级机关则分别对不同的请示做出不同的批复。同时,请示不能向上主送给多个单位,只能单一主送。
(三)程序性(事前发文)
请示应当根据行政隶属关系按级向上呈送,除非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应越级请示。请示必须是下级向上级行文。有的虽然不是直属上下级机关,但是属于业务主管机关。如果在工作中需要得到其他同级机关或不隶属机关审核、批准或协助,则不能使用请示,而适用函。
三、请示的种类
根据主要用途,请示一般可分三类。
1.请求批准的请示。对于一些具体事项,如干部任免、经费不足、机构设置、重大项目等问题,下级无权决定,或无力解决,要求上级批准与支持。
2.请求指示的请示。在工作中,特别在前所未有的新工作中遇到一些疑难,如对有关方针政策或规定的执行难以正确把握,要求得到上级的指示。
3.请求批转的请示。本部门对某些事关全局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或处理意见,请求上级批转给各单位,以便共同执行。
四、请示与报告的区别
| 区别 | 请示 | 报告 |
| 适用范围不同 | 请求指示、批准 | 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 |
| 行文目的不同 | 为解决某一具体问题请求上级回复 | 下情上达,为上级机关决策作参考 |
| 性质不同 | 呈请性公文 | 呈报性公文 |
| 写作时间不同 | 事前,不能先斩后奏 | 事后或阶段性结束后 |
| 内容繁简不同 | 一文一事 | 可一文数事 |
| 上级机关处理不同 | 办件,上级机关要答复 | 阅件,上级机关不答复 |
五、请示的结构和写法
请示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五部分组成。
(一)标题
请示的标题一般用三要素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组成。例如:《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自然增长机制的请示》。要注意的是:标题中不得出现“申请、请求”之类的祈请类的词语,即不得用“关于申请(请求)xx的请示”,避免语义重复。因为“请示”即“请求指示”之意;也不能把“请示”写成“请求”或与报告混用,写成关于“关于xx的请示报告”。
(二)主送机关
请示的主送机关只写一个,一般是直接上级领导机关,原则上不能越级请示。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用抄送形式。即使是受双重领导的机关,也应根据其内容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三)正文
请示的正文有三部分:请示缘由、请示事项、请示要求(结语)。
1.请示缘由
提出请示的原因和理由。请示的缘由是请示事项和要求的理由及依据。要先把缘由讲清楚,然后再写请示的事项和要求,这才能顺理成章。缘由很重要,关系到事项是否成立,是否可行,当然也关系到上级机关审批请示的态度。因此,缘由一般十分完备,依据、情况、意义、作用等都要写上。请示的缘由部分一般比其他公文的缘由部分要详细一些。这部分写作时要求实事求是,情况清楚,依据有力,说理充分。切忌将请示缘由写的抽象、笼统,使上级机关看不出所请示批准办理的事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这样的请示事项很难被批准。
2.请示事项
就是提出有关问题要求上级指示或批准,是请示的核心内容。提出的请示,要符合有关方针、政策,切实可行,不可矛盾上交。因此,事项要写的具体、明白。请示批准的请示,主体要写明想在哪些具体问题、哪些方面得到请示;请求批准的请示,如果请示的事项内容比较复杂,要分清主次,要把要求批准的事项分条列款一一写明,条理要清楚,重点要突出。
请示是上行公文,语气应注意要诚恳谦恭,杜绝明确强烈的主观色彩,如“我们认为”“一定要”“决定”等,减少施压的嫌疑。行文的主观性若引起上级部门的反感,会使请示的批准被耽搁,或不予批复而转回。这一部分常用语有:“拟”、“为此,特请求......”、“鉴于上述情况,特请示如下......”
3.请示要求(结语)
一般以征询、期盼的口吻请求上级答复。在主体之后,另起一段,按程式化语言写明期复请求即可。根据请示的目的不同,请示的常用语有:“是否妥当,请批示”、“妥否,请批示”、“特此请示,请予批复”、“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准”等等。
(四)发文机关署名
请示在正文之后署上发文机关的名称
(五)、成文日期
成文时间在发文机关署名下一行,应用阿拉伯数字,年、月、日齐全。
六、请示的写作要求
(一)一文一事
一份请示只能写一件事,这是《条例》所规定的,也是实际工作的需要。如果一文多事,可能导致收文机关无法批复。同时,请示写作时要注意,一方面为了避免工作的失误,必须经常向上级机关请示,但是又要防止事无巨细,什么都向上级机关请示。这里的原则是对上级的方针、政策不了解的问题,对工作中不能解决的问题才向上级机关请示。
(二)明确主送机关
请示只能主送一个上级领导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不能多头请示。如果需要,可以抄送有关机关。这就可以避免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不越级请示,如果因特殊情况或紧急事项必须越级请示时,要同时抄送越过的直接上级机关。除个别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时,请示一般不直接送领导个人。
(三)不抄送下级
请示是上行公文,行文时不得同时抄送下级以免造成工作混乱,更不能要求下级机关执行上级机关未批准和批复的事项。
(四)必须事前请示
请示必须在拟办事项进行之前行文,绝不可先斩后奏。
(五)注意与报告的区别
切忌用报告夹代请示行文,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或在标题中将文种写成“请示报告”。
(六)从行文规则的角度对有关要求予以进一步的强调。
1.请示的写作与办理要严格遵照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即:“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这些规定,都要在标题、主送机关、正文、抄送等有关文字的撰写中得到贯彻与体现。
2.撰写请示时,要有实事求是的态度,努力做到有理有据,切实可行,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不应脱离实际,不顾大局,提出一些不合理、难以满足的要求。
请示与报告的主要不同之处:
(1)行文目的不同。报告的行文目的是让上级机关了解情况,为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而请示的目的是请求得到上级机关指示与批准,解决自己工作中的困难。
(2)行文时间不同。报告是事后、或事中行文;而请示只能在事前行文。
(3)行文内容不同。报告的内容可以涉及多个方面,即可“一文数事”;而请示只能“一文一事”。
(4)答复方式不同。报告一般不必答复;而请示则一般要答复,即上级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公文处理程序予以答复。
七、例文及简析
[例文一]请求指示的请示
无锡市惠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办理有关退休问题的请示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因我区部分企业用工管理不规范,手续不齐全,形成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近年来,不少单位因种种原因为职工办理了用工手续并补缴了以前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会保险基金。在实际中,我们经常碰到以下两个问题,特向贵局请示:
1.以前(1986年实行社会统筹以后)事实劳动关系期间没有用工手续,能否现在办理用工手续后追认为可连续计算工龄,并补缴社保基金和办理退休。
2.办理退休时,一些人员只有事实劳动关系,没有用工录用手续,但缴纳了社会保险基金,这种对象能否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特此请示,请予批复。
无锡市惠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8月21日
[例文二]请求批准的请示
xx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增加人员编制的请示
XX县政府:
我局作为政府的工作部门,承担着全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等工作职能。近年来,我局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以保增长、保红线为己任,先后为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征收土地亩,争取农用地转用指标亩,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宗,确保了全县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实现,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2008年以来,中央提出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近日省常委会议专题研究国土资源等工作,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但汉政办发〔2012〕140号文件明确我局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工勤编制1名,局属事业单位编制20名,现有人员编制已严重制约了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更好地履行国土资源部门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双重职能,更好地服务于幸福进程,现就我局人员编制有关情况请示如下:
1.按照依法行政、审办分离的要求,请示将现有地籍地政股分设为地政股和地籍股,地政股编制2名,负责用地审批。地籍股(办证大厅)负责登记发证工作,申请为其增加机关编制5名。
2.汉政办发〔2012〕140号《关于印发<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确我局下属国土资源所总编制50名,其中4所编制均在5人以下,面对量大面广的国土资源管理任务和严峻的土地卫片执法问责形势,现有编制既不利于经济发展,也不利于耕地保护。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土资源所作为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编制按辖区人口的万分之二确定”精神,2010年底我县共有人口305687人,总编制应为61人,请求为基层国土资源所增加编制11名。
3.县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承担着土地统征、土地储备、拆迁安置和土地利用置换工作,负责本县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工作;随着我县三化进程的加快,我县土地统征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同时,受5.12地震和7.18暴雨影响,我县地质灾害频繁发生,地质灾害防治任务非常艰巨,近年来我局为保证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专门配置了工作用车2辆,然受编制制约两名司机均由系统干部兼职,目前两名司机均已年界50岁,为确保两项业务正常开展和行车安全,恳请新增工勤编制2名。
4.汉政办发〔2012〕140号明确我局领导职数5名(局长1名,党委书记1名,副局长2名,纪委书记1名)。而我局现有领导职数6名,申请增加领导职数1名。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县国土资源局
201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