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登记
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基本事实。即信访人反映的主要事实情况;
具体要求。即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目的及所要解决的问题;
相应理由和依据。
信访事项的来源。即信访事项由信访人直接提出,或由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
信访事项的处理方式。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受理、答复的规定期限。
二、登记的形式
信访登记有簿式、卡片式、表格式三种
二、告知
是指信访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所受理范围和所管辖级别,以便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信访人的工作过程。
可从以下方面判断信访事项是否予以受理:
信访事项是否属于本级受理的范围;
信访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有权受理的事项;
信访事项是否属于本地区有权受理的事项;
信访事项是否已经过终局性的信访工作程序;
信访事项是否有实质性的内容和具体请求;
信访事项是否已经受理、正在办理。
三、受理
是指信访工作机构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受理范围,决定进行处理的行为。受理分为:转送、交办、通报与报告。
四、办理
狭义办理是指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对已经受理的信访事项进行研究论证或者调查核实后,依法做出处理意见、予以处理的行为。广义的办理是指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事项后到信访终结前所有的程序性工作。
办理的程序是: 开展信访调查 做出办理决定 送达与执行
五、复查与复核
复查: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复查的程序是: 申请 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六、督办
督办是督促办理的意思。《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督办对象:一是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二是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是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四是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五是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六是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七、立卷归档
信访事项结案后,应当立卷归档,有条件的,应当输人信息系统,以备查索。立卷范围包括以下一些:信访工作大事记,领导批示,重要会议材料,信访事项所有登记记录,信访数据统计,信访工作定期总结报告,信访专报,信访事项交办、通报函件,信访事项结案报告,经签发的所有文件,等等。
八、总结、综合研究总结与综合研究是信访工作的重要环节。
总结的目的在于及时发现问题,交流经验,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水平。重大信访件要进行个案总结,一般信访件应定期进行综合性总结。信访工作总结一般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达,或向上级汇报,或编入信访简报,进行横向交流。综合研究是在总结的基础上,对一定时期信访件做综合分析,发现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研究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