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保密工作
教学目的: 本章介绍了保密工作的有关知识,秘密、保密、保密工作的概念及其关系、国家秘密的含义与范围、保密等级及期限,以及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特点和纪律要求。
教学重点:掌握保密工作的有关知识,秘密、保密、保密工作的概念及其关系、国家秘密的含义与范围、保密等级及期限。
教学难点: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特点和纪律要求。
教学方法:讲授、讨论、探究、自主
教学手段:课件、多媒体、板书
作业:
1. 新时期保密工作的特点是什么?
2. 结合实际,谈谈为什么秘书比一般人更应严守秘密。
3. 秘书应做好哪些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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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
第一节 秘密与保密工作
【导语】中国古代许多近侍官员在保密方面对自己要求严格,历代皆有保密工作的制度和官制。《周易》说“君不密则失臣,臣不密则失身”
唐《臣轨.慎密》“人臣不慎密者,多有终身之悔”唐宪宗时,左拾遗张宿“坐漏泄禁中语,贬郴丞十余年”。与白居易齐名的著名诗人元稹在当谏官时不慎失言,仕途因此遭受严重挫折:“四五年前作拾遗,谏书不密丞相知。谪官诏下吏驱遣,身作囚拘妻在远。”
宋《册府元龟》在宰辅部分专设“慎密”一门
清《古今图书集成》也设“慎密”一门
《大明律》和《大清律》均明确规定:“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的,斩首;其他衙门官员交接近侍官员漏泄事情的,皆斩首,妻、子流放二千里之外。”
一、秘密、保密和保密工作
1、什么是秘密?
“秘密”字面理解,就是不为外界所探测的意思,也有隐秘、稀奇、封闭的含义。其概念,秘密是指组织或个人为保护自身的利益和安全,在一定时间内需要保护、隐蔽,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秘密是与公开相对而言的,无论是个人还是集团,为维护自身的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对某些信息加以隐蔽、保护和限制,以免外泄,这些信息就是秘密。一般来说,秘密都是暂时的、相对的和有条件的,在一定条件下,密与非密可以相互转化。
根据秘密的性质不同,秘密可分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秘密(隐私秘密)。
(1)国家秘密的含义 2010年4月29日公布的《保密法》中明确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密法》第二条)
(2)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
保密法第九条根据国家秘密的主要产生领域,对国家秘密作了7大类划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该条规定同时指出:“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3)国家秘密的密级
三个等级:绝密,最重要的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重要的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一般的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4)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
没有标明的为基本期限,《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5)国家秘密的标志方法
书面形式的密件,其标志形式一般为“密级★保密期限”,如“机密★3年”。国家秘密依法确定的外在表现就是国家秘密标志。具有国家秘密标志是判断某一事项、信息、资料或者物品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外在标准,是将关系国家和安全利益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主旨所在。依法确定的国家秘密必须赋予其国家秘密标志,提醒相关人员注意并采取相应保密管理措施。这样才能在国家、产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涉密人员和依法不应当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之间形成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发生泄密或者窃密的情形,才能根据保密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通常被理解为部门或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不能擅自公开的以机关单位为主体的那部分事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其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一旦公开或被泄露,会给本机关、单位的工作带来被动,造成损害的事项。工作秘密不分等级,需要标注的, 可在属于工作秘密的载体上(如文件、资料的首页)标注“内部”、“内部文件”、“内部资料”、“内部刊物”等字样,作为工作秘密的标志。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些重要的工作秘密,也属于国家秘密。
3.商业秘密 :《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如工艺设计、配方、诀窍等。所谓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管理制度、管理经验等。
商业秘密密级的确定及标志方法:按该事项泄露后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同,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或四级不等,四级为最高。 商业秘密主要存在于科研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泄露商业秘密 会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甚至会影响其生存和发展,有的还会引发复杂的经济纠纷,严重的还会干扰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已成为当前一个严重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泄露商业秘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民事或刑事处罚。
(二)保密和保密工作
保密就是保守秘密。保密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之内,把秘密人为地隐蔽、保护起来,使之不外泄、不丢失。
从广义上讲,保密是一种社会行为,是人或社会组织在意识到关系自身利益的事项如果被他人知悉或对外公开,可能会对自己造成某种伤害时,对该事项所采取的一种保护行为。从狭义上讲,保密就是保护好国家秘密,保密工作就是围绕保护好国家秘密而进行的组织、管理、协调、服务等职能活动,通过法律手段、行政手段、技术手段和必要的经济手段,来约束和规范组织和个人的涉密行为,使他们的行为能够符合保密要求。
保密工作是指组织及其成员为保守秘密所采取的手段和措施。是指按照我国《保密法》的规定,为保守国家秘密而进行的工作。我们党和国家的保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由各级党委、党组保密委员会实施的领导和决策工作;二是由各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管理工作;三是由各级党政军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内的保密工作机构实施的保密管理工作;四是由具体业务部门承担的、渗透在各项业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
二、保密工作的特点
封闭性、利益性、排他性、相对性
三、保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
失密范围扩大化
泄密渠道多样化
窃密手段诡秘化
保密难度增大化
四、保密工作方针
在不同历史时期,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有所不同。2010年修订实施的保密法结合保密工作的特点和方法,在总结新时期党和国家保密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积极防范 “积极防范”是保密工作实践经验和特点规律的科学总结。保密工作首先要以预防为主,做到未雨绸缪,防患未然。即以防止窃密泄密为出发点和着力点,积极主动,关口前移,构筑人防、物防、技防的综合防范体系,及时发现和消除泄密隐患,堵塞泄密漏洞,从源头上防止各类泄密窃密事件发生,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重点突出 “突出重点”是抓好保密工作的重要方法,也是保密工作的基本方针。保密工作涉及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学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做好保密工作,必须处理好重点和一般的关系,抓好重点,确保核心。同时,“突出重点”不是“只要重点”,对非重点可以放任不管或是放松管理,而是建立在对国家秘密进行全面管理基础之上,国家秘密在任何一个地区、任何一个部门、任何一个环节、任何一种渠道泄露出去,都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都会影响保密工作的整体效能。
依法管理 “依法管理”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保密工作中的运用和体现。一是有法可依,建立完备的保密法律制度,将保密工作的各个方面纳入法治轨道,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律体系,增强保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权威性、有效性;二是有法必依,机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涉密人员、涉密载体,涉密信息系统和涉密活动等;三是执法必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四是违法必究,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保放适度 “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是保密工作遵循的一个重要准则。即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国家秘密保护和信息资源利用之间的平衡,做到依法保密,依法公开。因此,为处理好“信息保密”和“信息公开”的关系,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必须遵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的原则,对于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事项,不得以保密为由不予公开或者拒绝公开,公开的事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公开的程序和方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五、保密工作制度和责任
积极防范突出重点 依法管理 内外有别
(一)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保密守则,为保守机密、防止泄漏而制定的要求全体成员遵守的公约性规定。
(二)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单位或团队在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中,根据活动内容的不同,将不对外公开的信息资料及内容进行保密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从而制约相关人员共同遵守的保密规则或行为规范。
保密制度主要包括:定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保密教育制度、泄密事件报告制度、保密检查与奖惩制度等。
(三)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1.纪律责任
我国行政处分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法律责任
《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