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日,上海市崇明县政府采购中心受该县妇幼保健所委托,对高频X线摄片机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组织招标。上海辉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慈公司)、裕满公司等四家企业参与报名,招标文件中有“欧美一线品牌”等具体要求。辉慈公司已经注意到了采购文件这一的规定,为此,辉慈公司致函崇明采购中心及崇明县妇幼保健所(采购人),要求修改这一违法规定,但没有被接受。
后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专家复评,并给辉慈公司回函称:“我中心维持专家的复审意见,对你公司投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置。同时建议此次投标作流标处置”。
辉慈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县财政局上述处理决定。法院判决的结果是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及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 公开招标;
(二) 邀请招标;
(三) 竞争性谈判;
(四) 单一来源采购;
(五) 询价;
(六)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需要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向全社会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确定的供应商参加招标,由采购人通过事先确定的需求标准从所有投标人中择优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具体程序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与废标、签订合同。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通过与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有关采购事项进行谈判,然后就谈判确定的事项要求供应商限时报价,最后按预先规定的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中确定最优中标人的一种采购方式。具体程序包括: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