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孙霞

目录

  • 经济法学(第三版)
    • ● 第三版 绪论
    • ● 第三版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
    • ● 第三版 第二章 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
    • ● 第三版 第三章 经济法的宗旨和原则
    • ● 第三版 第四章 经济法的主体和行为
    • ● 第三版 第五章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力)、义务和责任
    • ● 第三版 第六章 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
    • ● 第三版 第七章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
    • ● 第三版 第八章 财政调控法律制度
    • ● 第三版 第九章 税收调控法律制度
    • ● 第三版 第十章 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 ● 第三版 第十一章 规划调控法律制度
    • ● 第三版 第十二章 市场规制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
    • ● 第三版 第十三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 ● 第三版 第十四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 ● 第三版 第十五章 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
    • ● 第三版 第十六章 质量、价格、广告和计量监管法律制度
    • ● 第三版 第十七章 特别市场规制制度
    • ● 拓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其他法律制度
      • ●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 ● 物权法律制度
      • ● 合同法律制度
      • ● 商事法律制度概述
      • ● 合伙企业法
      • ● 公司法
  • 经济法学(第二版)
    • ● 教材目录(第二版)
  • 绪论(第二版)
    • ● 导入
    • ●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 ● 二、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 ● 三、经济法学的体系
    • ● 四、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学的理论指导和基本方法
  •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第二版)
    • ● 经济法基本理论(上)-王先林第一章、第二章
    • ●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
    • ● 第二节  经济法的历史
  • 第二章  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第二版)
    • ● 经济法基本理论(中)-王先林-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
    • ● 第一节  经济法的体系
    • ● 第二节  经济法的地位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修正)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 第三章  经济的宗旨和原则(第二版)
    • ● 第一节  经济法的宗旨
    • ● 第二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
  • 第四章 经济法的主体和行为(第二版)
    • ● 第3讲  经济法基本理论(下)-王先林-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 ● 第一节 经济法的主体
    • ●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 第五章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二版)
    • ●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责任
  • 第六章 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第二版)
    • ● 第一节 经济法的制定
    • ● 第二节 经济法的实施
  • 第七章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第二版)
    • ● 第一节 宏观调控法基本理论
    • ● 第二节 宏观调控法基本制度
  • 第八章 财政调控法律制度(第二版)
    • ● 第一节 财政调控法基本原理
    • ● 第二节 预算调控法律制度
    • ● 第三节 国债调控法律制度
    • ● 第四节 财政支出调控法律制度
    • ● 上海辉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诉崇明县财政局行政决定案
  • 第九章 税收调控法律制度(第二版)
    • ● 第一节 税收调控法基本原理
    • ● 第二节 商品税调控法律制度
    • ● 第三节 所得税调控法律制度
    • ● 第四节 财产税调控法律制度
  • 第十章 金融调控法律制度(第二版)
    • ● 第一节 金融调控法基本原则
    • ● 第二节 中央银行调控制度
    • ● 第三节 其他金融调控制度
  • 第十一章 计划调控法律制度(第二版)
    • ● 第一节 计划调控法基本原则
    • ● 第二节 计划调控法的主要制度
  • 第十二章  市场规制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第二版)
    • ● 第一节 市场规制法基本理论
    • ● 第二节 市场规制法基本制度
  • 第十三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第二版)
    • ● 第一节 反垄断法基本原则
    • ● 第二节 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
    • ● 第三节 反垄断法的程序制度
  • 第十四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二版)
    • ●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理
    • ●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体制度
    • ●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程序制度
  • 第十五章 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第二版)
    • ● 第一节 消费者保护法基本原理
    • ● 第二节 消费者权利的法律界定
    • ● 第三节 各类主体保护消费者的义务
    • ● 第四节 消费者权利的法律救济
上海辉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诉崇明县财政局行政决定案



2012年6月1日,上海市崇明县政府采购中心受该县妇幼保健所委托,对高频X线摄片机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组织招标。上海辉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慈公司)、裕满公司等四家企业参与报名,招标文件中有“欧美一线品牌”等具体要求。辉慈公司已经注意到了采购文件这一的规定,为此,辉慈公司致函崇明采购中心及崇明县妇幼保健所(采购人),要求修改这一违法规定,但没有被接受。

       辉慈公司经竞争性谈判中标后,裕满公司以辉慈公司投标设备为国产品牌,不属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欧美一线品牌”为由提出质疑。

后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专家复评,并给辉慈公司回函称:“我中心维持专家的复审意见,对你公司投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置。同时建议此次投标作流标处置”。

辉慈公司向县财政局投诉。该局经审查后作出崇财库(2012)9号投诉处理决定,认定招标文件中设定产品为欧美品牌,且作为实质性条款加以限制,具有明显歧视性。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8条之规定,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辉慈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县财政局上述处理决定。法院判决的结果是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及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 公开招标;

(二) 邀请招标;

(三) 竞争性谈判;

(四) 单一来源采购;

(五) 询价;

(六)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需要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向全社会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确定的供应商参加招标,由采购人通过事先确定的需求标准从所有投标人中择优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具体程序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与废标、签订合同。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通过与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有关采购事项进行谈判,然后就谈判确定的事项要求供应商限时报价,最后按预先规定的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中确定最优中标人的一种采购方式。具体程序包括: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