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古代女子体育运动的式微
背景:明清两朝,是专制帝国时代的晚期。一方面,愈发强化的中央集权专制在稳定社会的同时,使得作为意识形态的宋明理学更进一步地钳制人们的思想和行为;鼓励贞洁和缠足现象由上层社会蔓延到下层社会,女性受到礼教宗法的严重束缚。另一方面,商品经济的进一步繁荣,推动着城镇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增强,城市生活更为更富多彩;社会对于女性的主流审美观念更偏向于“白面纤腰、妖媚斯文、弱不禁风”的特点。这些因素都使得明清时代的女性体育活动呈现出不同的面向。
一、明朝时期
社会条件:明初时期,农业、手工业、纺织业都得到较大发展,社会经济的繁荣带来了文化的繁荣,百姓有时间与精力参与文体活动。无论是宫廷女子或者民间女子都有机会参与到适合自己的体育活动中,例如贵族女子以体育为手段调剂枯燥乏味的闺阁生活,而民间女子则借着节令时日的出游机会得以从繁重家务中获得暂时解脱。
社会限制:由于明朝晚期封建主义集权加剧,“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修身准则,认为妇女本应温柔贤淑,文弱娇羞,不出深闺才是女子美行,因此社会价值观和审美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女性充分的身体活动。特别是宋明理学大力提倡女子缠足,使得民间女子缠足情况更为严重。女子缠足导致妇女从肉体上和精神上受到进一步摧残,对于女子参加体育活动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在这个时期,女性更偏向于轻柔型、非竞技化的身体活动;
社会中上阶层的女性更多参加那些活动范围小(自家庭院),活动量不大的“优雅”休闲运动,如捶丸。农村和城市平民女性,只有在农闲或岁时节令时候,才有群体性的户外体育娱乐活动,如庙会游览、节日郊游,元宵走百病等。
二、清朝时期
封建礼教不断强化,对女子的束缚也越来越紧。“缠足”的流行禁锢了身体,也限制了她们的活动范围。在官方史料上鲜有对于该时期女子体育活动的记载,但是在民间小说中仍能看到妇女体育的进行。如曹雪芹在《红楼梦》中大量描写了大观园中的女性进行放风筝、踢球、荡秋千和钓鱼等休闲活动;《镜花缘》更是塑造了众多尚武女子的形象,从侧面反映了该时期女性仍有机会参与到体育活动中。
清代妇女所进行的体育活动同样以休闲娱乐性为主。
但是清代少数民族女子体育会受到地域和生活习性的影响往往带有一定的激烈性与竞争性。
明清时期民间结社、宗教组织以及反政府组织迅速成长。这些组织多吸纳女性参加活动,给与身体素质方面的训练或功夫传授。白莲教、红灯照等组织,也有更多女性群体参加武艺练习。
这个时期女子民间体育运动的政治目标更加明确,且组织化程度加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