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与中国社会

郭于华 等

目录

  • 1 社会学的学科性质
    • 1.1 我们都是社会性动物
    • 1.2 命运多舛明证其力量所在
    • 1.3 社会人都应具备的心智品质
  • 2 社会学与社会生活
    • 2.1 社会学的公共性
    • 2.2 社会化与社会角色(上)
    • 2.3 社会化与社会角色(下)
    • 2.4 文化系统与文化变迁(上)
    • 2.5 文化系统与文化变迁(下)
  • 3 社会学的基本理论与研究方法
    • 3.1 古典社会学理论三大家
    • 3.2 社会学理论与现代社会
    • 3.3 社会学研究方法概述
    • 3.4 社会学的定量研究
    • 3.5 社会学的定性研究
    • 3.6 涂尔干关于自杀的研究
    • 3.7 中国自杀问题研究
    • 3.8 研究方法的对比分析
  • 4 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
    • 4.1 社会角色
    • 4.2 社会群体与社会组织
    • 4.3 社会关系:六度分割理论
    • 4.4 社会关系:找工作与社会网
    • 4.5 泰坦尼克号与社会结构
    • 4.6 社会结构的测量与作用
  • 5 社会分层与社会流动
    • 5.1 阶级还是阶层
    • 5.2 社会的开放与封闭
    • 5.3 案例分析:教育视角下的分层与流动
    • 5.4 富二代还是官二代,你呢?
  • 6 社会群体与社会组织
    • 6.1 富士康青年工人为何自杀?
    • 6.2 中西社会结构的比较
    • 6.3 社会组织与社会建设
    • 6.4 中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 7 社会制度与社会治理
    • 7.1 国家的产生与职能
    • 7.2 民主政体
    • 7.3 极权政体
    • 7.4 威权政体
    • 7.5 社会自治
  • 8 乡村社会与城市社会
    • 8.1 农业文明的起源与延续
    • 8.2 农业社会与乡土中国
    • 8.3 城乡二元结构中的中国农民
    • 8.4 中国的城市化问题
  • 9 集体行为与社会运动
    • 9.1 社会运动理论的发展
    • 9.2 个体行为、集体行为与权利维护
    • 9.3 公民权利的依法维护
    • 9.4 维稳体制与不稳定幻象
  • 10 社会变迁与转型
    • 10.1 社会变迁与现代化
    • 10.2 现代化的理论解释
    • 10.3 全球化发展趋势
    • 10.4 路在何方?如何走出陷阱?
  • 11 阅读
    • 11.1 阅读
  • 12 问卷调查
    • 12.1 问卷调查
社会自治
  • 1 视频
  • 2 章节测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美国是世界上最便于组党结社和把这一强大行动手段用于多种多样目的的国家。

再没有比社会情况民主的国家更需要用结社自由去防止政党专制或大人物专权的了。在贵族制国家,贵族社团是制止滥用职权的天然社团。在没有这种社团的国家,如果人们之间不能随时仿造出类似的社团,我看不出有任何可以防止暴政的堤坝。另外,在这样的国家,一个伟大的民族不是要受一小撮无赖的残酷压迫,就是要受一个独夫的残酷压迫。

人们把自己的力量同自己的同志的力量联合起来共同活动的自由,是仅次于自己活动自由的最自然的自由。因此,我认为结社权在性质上几乎与个人自由一样是不能转让的。一个立法者要想破坏结社权,他就得损害社会本身。

(第五章 关于美国人在市民生活中对结社的运用)

随着平等的民主社会到来,如果每个公民随着个人的日益软弱无力和最后不再能单枪匹马地保住自己的自由,并更加无法联合同胞去保护自由,那末,暴政必将随着平等的扩大而加强。

美国人干一点小事也要成立一个社团,而英国人则绝对不这样,他们往往是单枪匹马地去做一番大事业。显而易见,英国人只认为结社是强大的行动手段,而美国人则似乎把结社视为采取行动的唯一手段。 因此,世界上最民主的国家,就是我们看到的这个能使全体人民最长于共赴一致希望的目标并把这种新方法用于最多数对象的国家。这是偶然的结果呢?还是结社与平等的必然联系在其中发生了作用呢?在贵族制社会,大多数群众本身没有什么作为,而少数几个个人却非常强大和富有,他们每个人都能独自做出一番大事业。 贵族制社会里的人,不必为采取行动而联合,因为他们本来就是紧密地联合在一起来的。 在这个社会里,每个有钱有权的公民,都像是一个永恒存在和强制成立的社团的首脑,而这个社团的成员则是那些由他驱使去执行他的意图的大众。 反之,在民主国家里,全体公民都是独立的,但又是软弱无力的。他们几乎不能单凭自己的力量去做一番事业,其中的任何人都不能强迫他人来帮助自己。因此,他们如不学会自动地互助,就将全都陷入无能为力的状态。

在规制人类社会的一切法则中,有一条法则似乎是最正确和最明晰的。这便是:要是人类打算文明下去或走向文明,那就要使结社的艺术随着身分平等的扩大而正比地发展和完善。

身分越是平等,个人的力量就越要薄弱,人们就越容易随大溜和越难独自坚持被多数人所反对的意见。一种报刊就代表一个社团。可以说:报纸是以全体读者的名义向每一位读者发言,而且读者个人的能力越弱,它越容易吸引读者。 因此,报刊的影响力必随人们日益平等而逐渐增强。

一旦统治者拥有按一定的条件批准各种社团成立的全权,他不久就会要求监督和领导社团的权力,以使社团不背离他所定的规则。这样一来,国家将申请成立社团的人从属于自己以后,还要把已经成立社团的人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也就是说,要把现在生活于国内的几乎所有的人都控制起来。

托克维尔认为:社会根植于一种具体的和特有的文化之中,是由大量的结社和组织所支撑的。美国人正是通过这种完完全全的公民社会来表达他们的见解和实现他们的平等。因而,人们对结社和自由表达的珍爱,达到同他们对财富和物质享受追求同等的程度。——(托看到民主带来的平等,而平等可能导致个人的弱小无力,因而必须警惕专制暴政;前两者是民主时代反对专制暴政,保护自由的最重要方式。)

依法治国的时代—— rule of law与rule by law 两个概念,一字之差,义涵却完全不同。前者表示法律至上,没有人能在法律之上;而后者表示用法律来施行专制统治的情形。

rule of law,法之支配,法学及政治学名词,将国家,政府与政治领袖都置于法律的规范之下,将这个原则作为政治体制的基础,称为法治。在这种社会中,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具有凌驾一切的地位。所谓“凌驾一切”,指的是任何人包括管治机构、法律制订者和执行者都必需遵守,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法律。这些法律本身是经过特定的立法程序产生的,以确保法律符合人民的集体意愿。

rule by law,以法管制,与法之支配在意义上有很大的不同。一个法治的社会中,由人民的意志来制定法律,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受限于法律,必须是法律许可的,不能够违反法律的规则。但是在法管之下,政府透过法律来控制人民,人民必须受到法律拘束,但是政府与执政者本身超越法律,不必受到法律限制。

自治与他治:Autonomy,Governed 前者指自我设置并约束自我的法律的治理;后者是来自于某种权力(强权)的统治,他治也就是被统治、被支配。

人类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复杂的现代经济社会生活需要多元化的治理方式,只能在政府、社会和市场三维结合的多元治理结构中才能实现。现在的问题是,在既缺少自主的社会又缺少自主的市场的情境下,对更强治理能力的现实需求很容易直接被转换为对更强大权力的呼唤,并期望用一种无所不包的权力来应对所有这一切。近来我国社会中的一些趋势证明这种担心不是多余的。

近些年来,一种在市场经济基础上重建总体性权力的趋势已经清晰可见:以权力重组市场因素,以权力配置经济资源;以权力的扩张占领社会领域,包括在社会建设的名义下强化权力;以行政权力控制意识形态和舆论,压制正当的舆论监督。其背后的思路和逻辑是,权力要强大到足以全面掌控日益复杂的经济社会生活;而其前景,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重蹈总体性社会与总体性权力的覆辙。

如何才能形成更有成效的治理能力?是通过社会的重建,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相互配合的治理结构,还是造就一种更强大的权力来包打天下?这将是我们面临的迫切抉择。我们正处在历史的十字路口。

历史证明重建总体性权力不是出路

以政治整合替代社会整合的“总体性社会”是一种结构分化程度很低的社会,也是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一体化的社会。在这样的体制模式中,国家对经济及各种社会资源实行全面的掌控;政治权力渗透于各个领域,整个社会生活的运作呈现高度的政治化和行政化的特征。“总体性社会”曾经造成了一系列的弊端:国家动员能力极强而民间社会极弱,社会生活的运转只能依赖行政系统;缺乏中间阶层的作用,国家直接面对原子化的民众,其间缺少缓冲地带;不仅社会的自组织能力很弱,甚至社会本身的存在空间都被挤压得十分狭小;等级身分制盛行,结构僵硬;总体性意识形态同时承担社会整合与工具理性的双重功能,由于功能要求的矛盾性, 不可避免地产生一种互相削弱的效应;缺少自下而上的沟通机制, 民众的意见凝聚和表达缺少必要的制度渠道。社会生活中的种种弊端由此而生,到文化大革命而至其极,于是,这种体制模式也走到了尽头,改革开放成为历史的必然选择。

现在回过头来看,中国的改革开放本来就是总体性社会难以为继时发生的必然选择。以市场化取向为首要目标的改革,将经济体制从行政权力的控制下释放出来,从而形成自主运行、自我调节的相对独立的经济体系。正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注入了动力,创造了“中国奇迹”。

从1949年到改革开放近30年的历史证明,在常规的背景下,企图用独大的权力包揽一切的做法,已经被中国的经济社会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就此而言,在今天的时代,回到总体性社会的老路上是没有出路的。

健全的社会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

中国的改革起始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经过30多年的努力,到现在为止,我们已经建立起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框架。多年前,就有经济学家提出了“好的市场经济”与“坏的市场经济”之分。建立好的市场经济,防止滑入坏的市场经济是我们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吴敬琏先生曾指出,一部分人曾经天真地认为,只要建立市场经济就好了,不管是什么样的市场经济都能保证经济的繁荣和人民的幸福。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市场经济也有好坏之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同样会出现岔道和弯路。其中之一,就是偏离规范的、法治的市场经济的方向,演变为所谓的权贵体制。

孙立平更进一步将好的市场经济与坏的市场经济的区别界定为如下三点:从经济的角度说,标志是市场经济的体制是否相对完善,相对完善的是好的市场经济,否则是坏的市场经济;从法治的角度说,标志是法治是否基本健全,法治基本健全的是好的市场经济,否则是坏的市场经济;从社会的角度看,标志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是否建立,形成了这种利益均衡机制的是好的市场经济,否则是坏的市场经济。也就是说,好的市场经济不仅需要有一个完备的法律框架,而且更需要建立在一个好的社会的基础之上。没有一个好的社会,即使是完善的市场经济,也很难正常运行。就此而言,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经济改革与社会建设原本就是不可分割的。

“社会”在中国:发育程度低,发展不均衡。本来公民社会和能动社会都强调社会本身独立于国家、市场并与之形成制衡的相对自主性。自主性的载体是组织,即各种非官办、非营利、志愿性、自治性的中间组织。而从自主性和组织化的角度来看,当前中国社会的发育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社会组织无论从其自身发展来看,还是从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来看,都是极为有限的:

首先,民间组织数量虽然有了较大增加,但依然缺乏真正的自主性和自治性。有研究者用“GONGO”这样一个充满悖论的术语来称呼中国的非政府组织;还有另一些研究者则直截了当地提出,与发达国家公民社会中的自治组织相比,中国的社会组织只是“形同质异”(沈原)的。

其次,社会自主性弱、组织化程度低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即便是在如此发育不良的社会中,各个部分的发育程度也是很不均衡的。就组织化水平而言,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之间就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据清华大学NGO研究中心的调查,“非政府组织在那些相对说来政策宽松、易于得到资源而进入门槛较低的领域已经开始出现低水平重复的现象, 但那些存在大量社会问题、迫切需要公民参与的领域,包括一些重要的公共政策领域, 如失业与就业、社会保障、劳工权益保护、国际区域冲突和外交等领域,却因种种原因极少有非政府组织进入。”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近年来的社会建设实践,有些是以压制或打击社会自主性的方式去建设社会。在轰轰烈烈的社会建设运动中,政府设立了许多负责社会事务的新部门、新机构,在一些社会领域中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结果却是一个悖论的出现:社会不是越建越大,反而是越建越小。一些地方在社会建设口号下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重新加以控制,透过各种社会事业和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的投入,达到控制和占领社会的目的。在这种权力主导下的社会建设中,自组织的、自主性的社会生活甚至受到压制或抑制。这里应当重申的是,社会建设就其根本而言,应该是一个“自组织”而非“他组织”的过程。

简而言之,社会建设根本在于社会主体性的培育,尤其是自组织的社会生活的培育。社会建设不应当是权力主导的过程,不是权力或市场对社会的占领;也不能仅仅归结为促进各种社会事业的发展、社会管理机构的强化和社区建设的实施;而是充分发挥社会自身的主体性,即自治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和能动社会的建设。社会的自主与自治实际上是形成社会秩序的重要机制和手段。我们该做的是让众神归位: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社会的归社会,三者各司其职,各守本分,互补互助,相互制衡。这才是应对日益复杂的经济社会生活的正确选择,也才是真正的长治久安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