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情报服务

李艳伟

目录

  • 1 第一章航空情报服务
    • 1.1 第一节航空情报服务概述
    • 1.2 第二节航空情报服务依据
    • 1.3 第三节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
    • 1.4 第四节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与职责
    • 1.5 第五节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
    • 1.6 第六节 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提供和收集
    • 1.7 本章重要知识点授课视频
    • 1.8 语音书-重要知识点语音书
  • 2 第二章 机场运行环境
    • 2.1 第一节 机场分类和分级
    • 2.2 第二节道面系统
    • 2.3 第三节 道面强度
    • 2.4 第四节道面标志
    • 2.5 第五节机场灯光
    • 2.6 第六节机场净空
    • 2.7 本章重要知识点授课视频
    • 2.8 语音书-重要知识点语音书
  • 3 第三章 航图
    • 3.1 第一节航图概述
    • 3.2 第二节机场图
    • 3.3 第三节机场障碍物图
    • 3.4 第四节精密进近地形图
    • 3.5 第五节航路图及区域图
    • 3.6 第六节标准仪表离场图
    • 3.7 第七节标准仪表进场图
    • 3.8 第八节仪表进近图
    • 3.9 第九节民用机场最低监视高度引导图
    • 3.10 本章重要知识点授课视频
    • 3.11 语音书-重要知识点音频
  • 4 航行通告
    • 4.1 第一节 航行通告概述
    • 4.2 第二节一级航行通告
    • 4.3 第三节 雪情通告
    • 4.4 第四节 火山灰云通告
    • 4.5 本章重要知识点授课视频
    • 4.6 语音书-重要知识点音频
  • 5 第五章 航空资料汇编
    • 5.1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
    • 5.2 第二节《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
    • 5.3 第三节 民用航空机场使用细则
    • 5.4 第四节 飞行前资料公告
    • 5.5 语音书-重要知识点音频
  • 6 第六章导航数据库与编码
    • 6.1 第一节导航数据库的制作
    • 6.2 第二节导航数据库编码
    • 6.3 第三节 导航数据库的数据比对和验证
    • 6.4 重要知识点视频与音频
  • 7 第七章 电子飞行包
    • 7.1 第一节飞行电子包审定依据和批准程序
    • 7.2 第二节 飞行电子包软硬件等级分类
    • 7.3 语音书-重要知识点音频
第三节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

第三节 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六条规定,民用航空活动应当接受和使用统一有效的民用航空情报。第十一条规定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是实施空中航行的基本依据。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主要由下列内容组成:航空资料汇编、航空资料汇编修订、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航行通告及飞行前资料公告、航空资料通报、有效的航行通告校核单和明语摘要。

1航空资料汇编

航空资料汇编是由国家发行或国家授权发行、载有空中航行所必需的具有持久性质的航空资料出版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Aeronautical InformationPublicationAIP)是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飞行必备的综合性资料。用中、英两种文字编辑出版,包括经批准的国际机场及其他对外开放机场、航路、设施及有关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National Aeronautical InformationPubicationNAIP)由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版发行,不包括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航空资料。NAIP是一体化航空情报系列资料的一个组成部分,由总则、航路、机场三部分组成,每部分根据需要分成若干章节,包括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航路、设施及有关规章制度等内容。NAIP是我国民用航空器进行境内飞行必备的综合性资料,使用中文编辑出版。

为保证我国民用航空器在军用机场备降的需要,应当出版《军用备降机场手册》,作为NAIP的补充。NAIP、《军用备降机场手册》不得向外国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AIPNAIP必须定期修订或重新印刷,使其数据保持最新。AIPNAIP包括印刷版和电子版,印刷版应以活页形式发行。AIPNAIP中的每一页都应注明出版日期和(或)生效日期。日期由年、月、日组成。

此外,应定期印发列有AIP每页的页码和出版日期的校核单,以帮助用户保持其汇编为现行版本。应28天发布一次校核单,对AIP进行修订,对永久性变更应作为对AIP的修订进行公布。对运行有重要意义的变更,应符合AIRAC要求。

2航空资料汇编修订

AIPNAIP和《军用备降机场手册》中的资料所做的永久性变更必须发布AIP修订、NAIP修订和《军用备降机场手册》修订等航空资料汇编修订,以保持汇编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航空资料汇编修订发布后,应当以触发性航行通告的形式予以提示。每期航空资料汇编修订单中,都应当标明修订资料汇编的名称、编号、出版部门、出版日期和生效日期等。在如图1-3所示的航空资料汇编修订样例中,出版日期为2010715,生效日期为20108251600,出版部门为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空管局)航空情报服务中心,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2272信箱。

正常修订应采用换页的方式进行,尽量减少手改或注释。修订时应当采用固定、统一的格式,便于用户识别换页。对运行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应按定期颁发制进行修订,并在资料上标注“AIRAC”。

以航行通告方式发布过的航空情报,需要纳入或修订相应的航空资料汇编时,应当及时印发航空资料汇编修订,并在修订单中注明被编入的航行通告编号。航空资料汇编修订页中主要内容的变动,应当以明显的符号或文字注释予以提示。

3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

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应当公布有效期在3个月以上的临时变更,或者虽然有效期不到3个月但篇幅大、图表多的临时性数据资料。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以黄色纸张印刷,补充资料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有效的,该补充资料应保留在航空资料汇编中。

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不定期出版,按照日历年顺序编号。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发布后应当以触发性航行通告的形式予以提示。

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的格式如图1-4所示,样例的上部主要包括发布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资料名称、编号和补充资料发布日期;其余部分为补充资料的内容。

4航行通告及飞行前资料公告

1)航行通告

航行通告Notice to AirmenNOTAM是有关航行的设施、服务、程序等的设立、状况、变化,以及涉及航行安全的危险情况及其变化的通知。

航行通告的收集整理、审核发布工作,应当由航空情报服务机构负责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航行通告。

航行通告分为国际、国内和地区系列的航行通告,S系列的雪情通告(SNOWTAM),以及V系列的火山通告(ASHTAM)。航行通告应当按照标准格式,通过航空固定通信网络发布。航行通告的发布应当采用航行通告预定分发制度,将航行通告直接分发给预先指定的收报单位。

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就航空资料汇编修订、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航空资料通报的发布,签发提示生效信息的触发性航行通告。

触发性航行通告的生效日期应当与航空资料汇编修订、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航空资料通报的生效日期相同,并保持14天有效。

2)飞行前资料公告

飞行前资料公告(Pre-flight Information BulletinPIB),是在飞行前准备的,对航空运行有重要意义的有效航行通告资料,它对保障飞行安全、正常高效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提供PIB,提供PIB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PIB至少包括制作时间、发布单位、有效期、起飞站、第一降落站及其备降场、航路及与本次飞行有关的航行通告和其他紧急资料。

2)提供的PIB不得早于预计起飞前90分钟从航行通告处理系统中提取。

3PIB的提供情况应有相应记录。

PIB的形成过程大体分为两个步骤。

第一步,由航空情报部门对关于机场区域、机场内与航行相关的重要设备及航路上的导航设备、航行区域内发生任何影响飞行安全的国内国际航行通告进行收集、编辑、发布并处理后的航行通告输入现行适用的CNMS数据库中以便查询、备用。同时根据与用户的协议将其需要的航行通告转发给用户。这些用户包括航空公司、区域管制、飞服中心报告室等保障飞行安全的相关单位和部门。

第二步,由飞行服务中心通告室或航空公司情报部门根据航班需求,从CNMS数据库中将所需NOTAM汇总并以PIB特有的格式提取出来,供飞行员及相关人员使用。PIB样例如图1-5所示。



由此可见,PIB的内容完全来源于航行通告的内容,所以PIB的内容包括发布航行通告的情况、影响飞行安全的任何情况及雪情通告发布内容。

5航空资料通报

涉及法律法规、空中航行、技术与管理、飞行安全等方面内容,但不适宜以航空资料汇编或航行通告形式发布的,应当以航空资料通报Aeronautical Information CircularAIC)的方式公布

1)适合以AIC发布的条件

1)有关法律、法规、程序、设施的任何重大变更的长期预报。

2)有关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解释性和咨询性资料。

3)有关技术、法律、行政性事务的解释性和咨询性资料或通知。

2)适合以AIC发布的具体内容

1)所提供的航行程序、服务和设施的重大变更的预报。

2)实施导航系统的预报。

3)涉及飞行安全的航空器事故或事故征候调查的重要资料。

4)有关防止对国际民用航空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规定的资料。

5)与驾驶员有特殊关系的医疗问题的通知。

6)驾驶员提出的有关避免健康受到危害的告警。

7)某些天气现象对航空器飞行的影响。

8)影响航空器操作技术的新险情资料。

9)有关航空禁运物品的规章。

10)国家法令要求及国家公布变更法令的情况。

11)空勤人员执照要求。

12)航空人员培训。

13)国家法律规定的适用或豁免。

14)特定型号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的建议。

15)实际或计划可用的新版或修订版航图。

16)机载通信设备。

17)减少噪声的说明性资料。

18)选定的适航指令。

19)航行通告系列或其分发范围的变更,新版航空资料汇编或其内容、范围和格式的重大变更。

20)有关除雪计划的先期情报。

21)类似情况的其他资料。

AIC的格式如图1-6所示。其中,上部内容包括卷号、发布日期、发布机构、发布机构地址、电话、传真及邮箱等信息。

6有效的航行通告校核单和明语摘要

1)航行通告核校单

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航行通告的校核制度。航行通告校核单Checklist)是用于帮助用户检查和校对现行航行通告的状况,以保证航行通告的完整和正确,并提醒用户注意最新发布的航空情报资料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航行通告。

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每个日历月至少拍发一次规定格式的航行通告校核单,校核单应当列出现行有效的航行通告清单。

航行通告校核单内容如下所示。

(C0001/99 NOTAMR C3097/98

A)ZBPE B)9901021204  C)9902021200EST

E)CHECK LIST:

YEAR=1996 4325 4331 4339 4347

YEAR=1997 4278 4279 4280 428I4282 4283

YEAR=1998 2436 2454 3974 39994252 4263 4265 4349 4441



2)航行通告明语摘要

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定期印发有效航行通告明语摘要。航行通告明语摘要主要用于存放航行通告明语的摘要,包括有效的NOTAM明语、最新的国内航空资料汇编修订序列号、有效的NAIP补充资料和AIC序列号),样例如图1-7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