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航组织要求其缔约国有责任提供航空情报服务,为了规范各缔约国提供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的质量,通过一系列的国际规章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下面主要介绍航空情报服务相关的国际规章和国内法律体系。
1.航空情报服务的国际规章
国际民航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ICAO)是联合国系统的15个专用机构之一,是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的政府间组织。国际民航组织的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参加了在芝加哥召开的国际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通称《芝加哥公约》),按照公约规定成立了临时国际民航组织(PICAO)。1947年4月4日,《芝加哥公约》正式生效,国际民航组织也因之正式成立,总部设置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国际民航组织由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三级框架组成,大会每3年开一次,理事会是由33个缔约国组成,我国是一级理事会国。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建立一系列的技术规范,来约束缔约国的航空飞行活动。ICAO技术规范体系见图1-2。

图1-2 ICAO技术规范体系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是实施公约所述原则的具体规定和指导国际航行的基本文件。主要内容为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Standards and Recommended Practices)。标准是为了国际航行的安全与正常必须统一实施的规范,而建议措施是鼓励采纳的建议措施。目前国际民航公约一共有19个附件。
航行服务程序 PANS(Procedures for Airnavigation services),是附件的补充文件,含配合SARPs实施的具体操作程序。PANS通常由航行委员会根据专业航行会议的建议而制定的。包括:
PANS-ABC《国际民航组织缩略语和代码》(DOC8400)
PANS-OPS《航空器运行》(DOC8168)
PANS-ATM《空中交通管理》(DOC4444)
PANS-AIM《航空情报管理》(DOC10066)
PANS-TRG 《培训》(DOC9868)
PANS-Aerodromes《机场》(DOC9981)
地区补充程序(Regional Supplementary Procedures)包括对ANNEX和PANS的补充运行程序。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国际民航组织地区空中航行会议制定的,以满足特定国际民航组织地区的需要。内容涵盖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搜寻援救、航空电信及气象服务等技术领域。
航行规划(Air Navigation Plans)为了满足该地区及与其相关地区目前及未来运行需求而制定的业务规划。主要包含机场等级、机场航行设施、ATS航路等。
技术手册(Manual)是帮助缔约国实施标准与建议措施的指导性文件,内容比航行服务程序更为详细,如 DOC9137、DOC9157等。技术手册的制定和修订通常不征询缔约国的意见。
ICAO通告(Circulars)是发给缔约国参考的特殊信息。包括:技术课题的研究成果、有关国家非正式文件的再版或摘录、标准与建议措施实施情况的报告及航空器事故摘要等。待成熟后将升格为手册(Manual),不征询缔约国的意见。
与航空情报服务相关的国际规章如下:
1)国际民航公约附件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个附件中,附件4-《航图》和附件15-《航空情报服务》是航空情报服务重要的国际规章。
附件4起源于国际民用航空会议于 1944 年在芝加哥通过的技术附件草案当中的“附件 J-航空地图和航图”。附件4当中所载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以及解释性说明对各国提供各种类型的 ICAO 航图所承担的义务做了规定,并详细地规定了航图的覆盖范围、格式、识别和内容,包括标准化地使用符号和颜色。其目的是为了满足按照统一和一致的方式提供航图的需要,使它包含符合规定质量的有关资料。出版的航图如果在标题中列明“ICAO”,它说明航图制作者遵守了附件4的普遍标准和与 ICAO 特定类型航图的有关标准。附件4第一版通过之后,已经做过60次修订来更新附件,以便适应空中航行和制图技术的快速发展。ICAO 航图系列目前包括 21 种类型,每种类型的航图旨在满足特殊的用途。
附件15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于1953年5月15日首次通过了关于航空情报服务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并定名为公约的附件15。为纪念这个重要的日子,国际民航组织将每年的5月15日定为国际航空情报日。附件15明确地规定了航空情报服务如何接收和/或签发、整理或汇总、编辑、编排、出版/储存和分发详细的航空情报/数据,其目的是实现按照统一和一致的方式提供国际民用航空运行使用所需要的航空情报/数据,为所有ICAO缔约国的航空情报服务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标准。
附件15 的基本理论源自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二十八条,即各国有责任向民用航空的各个有关方面提供有关和必要的全部情报,以使航空器能在其领土内以及本国领土外由其负责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或其他职责的地区从事国际民用航空运行。
航空情报应根据其紧迫性、对运行的重要意义、范围、容量、有效期长短和对用户的相关性加以处理。附件15规定航空情报应当作为完整的整套航空情报出版,它包括下列要素:航行资料汇编(AIP)(包括修订服务、AIP 补充服务)、NOTAM、飞行前资料通告(PIB)、航行资料通报(AIC)、检查单和有效的NOTAM 清单。每项要素被用来分发不同类型的航空情报,并详细给出了各类航空情报资料的一般规定、分发要求等。
附件15 规定使用一个有规则的系统,称为AIRAC(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它要求根据事先确定好的共同生效日期时间表使重大变化开始生效并分发情报,除非运行方面的考虑使其无法实现。
附件15 还规定通常用于国际运行的各个机场/直升机场必须提供飞行前资料,并且对飞行前为规划之目的提供的航空情报内容做了规定,同时对通过自动化航空情报系统提供上述情报规定了要求。此外,还要求保证将飞行机组提供的重要的飞行后资料(比如存在鸟害情况)提供给AIS,以便酌情进行分发。
附件15 当中明确要求每个国家必须保证用户能够收到及时的并在其预期使用期限内质量完好的航空情报/数据。为实现这一目标和向用户演示情报/数据应具备的质量,附件15 规定各国应当建立一个质量系统并在航空情报/数据处理的各个阶段(接收和/或签发、整理或汇总、编辑、编排、出版/储存和分发)配备质量管理程序。
2)空中航行服务程序
2018年6月15日国际民航组织批准了《空中航行服务程序—航空情报管理》(Doc 10066 号文件,PANS-AIM),通过定义各种数据集(航行资料汇编、地形、障碍物、机场制图和仪表飞行程序数据集)以及引入航空数据目录要求,引入了航空情报管理产品和服务的新的方面,极大地改变了传统航空情报管理的范围。
3)技术手册
与航空情报服务相关的技术手册主要有航空情报服务手册(Doc8126)、《航空情报管理服务质量管理系统手册》(Doc9839)、《航空情报管理训练编排手册》(Doc9991)和航图手册(DOC8697)。
2.我国的航空情报服务法律体系
中国民用航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参照国际民航组织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构建了我国金字塔形结构的航空情报法规体系,从塔尖到塔基分布着法规层文件、规范层文件、执行层文件,涉及运行管理、人员资质能力管理、质量安全管理、数据管理、产品管理、自动化系统管理六个方面,以保证我国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实施。目前共包含32部文件,以规章、管理程序(AP)、咨询通告(AC)、行业标准(MH)、管理文件(MD)、工作手册(WB)、信息通告(IB)的形式发布,如表1-2所示。
表1-2 现有航空情报服务相关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 类型 | 内容 |
| 交通运输部令 和中国民航局规章 | (1)《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运行管理) (2)《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人员资质能力管理) (3)《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人员资质能力管理) (4)《航空企业申请提供航行资料的暂行规定》(产品管理) |
| 类型 | 内容 |
| 管理程序/咨询通告 | (1)《中国民用机场原始资料提供及上报规程》(数据管理) (2)《航空情报工作特情处置管理办法》(质量安全管理) (3)《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办法》(人员资质能力管理) (4)《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技能考核管理办法》(人员资质能力管理)(5)《民用航空情报检查员管理办法》(人员资质能力管理) (6)《关于航行通告国际系列划分的通告》(数据管理) (7)《民用航空航行通告发布规定》(数据管理) |
| 行业标准 | (1)《民用航空航行通告编发规范》(运行管理) (2)《民用航空航行通告代码选择规范》(数据管理) (3)《民用航空图编绘规范》(数据管理) (4)《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编写规范》(产品管理) (5)《世界大地测量系统-1984(WGS-84)民用航空应用规范》(数据管理) (6)《民用航空目视航空图(1:500000)及目视终端区图(1:250000)编绘规范》(数据管理) |
| 管理文件/工作手册/信息通告 | (1)《民航空管系统航空情报运行管理规程》(运行管理) (2)《民航航行情报处理系统管理规定》(自动化系统管理) (3)《民航航行情报工作定期汇报制度》(运行管理) (4)《航行情报人员技术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员资质能力管理) (5)《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和情报基础专业培训大纲》(人员资质能力管理) (6)《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理论考试大纲》(人员资质能力管理) (7)《民用航空图编绘图示》(产品管理) (8)《民用航空情报航行通告代码选择指南》(数据管理) (9)《民用航空情报航行通告E项要素编写指南》(数据管理) (10)《民航空管系统航空情报原始资料上报及审核程序指导手册》(数据管理) (11)《民用机场障碍物图-A型(运行限制)编绘规范》(数据管理) (12)《民用机场精密进近地形图编绘规范》(数据管理) (13)《民用航空仪表航路图及区域图编绘规范》(数据管理) (14)《民航空管系统管制员和情报员资质信息系统管理规定》(人员资质能力管理) (15)《中国民航航空情报管理(AIM)实施指南》(运行管理) |
上表中《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R1),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是为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保障空中航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而制定的。全文包括总则、一般规定、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与职责、航空情报人员资质与培训、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提供和收集等共十一章一百二十一条,是我国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的主要民航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