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收集是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汇总、制作和更新航空情报产品的基础,原始资料收集渠道的顺畅程度直接影响航空数据的发布质量。目前,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负责收集源自机场的原始资料,经处理后,通过自动化系统报送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其他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均由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收集。多年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通过签订协议、召开协调会、举办培训班等多种方式与原始资料提供人建立了联系机制,努力保持原始资料收集渠道的畅通。
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分为基本资料和临时资料。
基本资料是有效期在半年(含)以上较为稳定的资料,主要用于编辑AIP、NAIP、各种航图及AIC。
临时资料是有效期在半年以内和临时有变更的资料,主要用于发布航行通告和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
航空情报原始资料主要由各个行政部门提供给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各级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负责收集我国领土和辖区内民用航空活动必需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管理航空数据,整理、编辑、上报、发布一体化航空情报系列资料,发布给众多航空情报产品用户。航空原始资料提供流程如图1-10所示。

一、各业务部门提供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内容
下列有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1.空域规划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
(1)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的规定,以及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的差异。
(2)空中交通服务空域和航路的设立、变动或撤消。
(3)空中交通管制、搜寻援救服务的规定及变动。
(4)空中走廊、禁区、限制区、危险区等特殊空域的设立、改变或撤消。
(5)炮射、气球、跳伞、航空表演等影响飞行的活动。
(6)航路的关闭、开放。
(7)机场的进场和离场飞行程序。
(8)机场的仪表和目视进近程序。
(9)主要临近机场。
(10)噪声限制规定和减噪程序。
(11)机场地面运行规定。
(12)飞行限制和警告。
2.航务管理部门
(1)机场运行标准和航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2)机场起飞和着陆最低标准。
3.通信导航监视部门
(1)通信导航监视规定,以及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的差异。
(2)机场或航路的导航和地空通信设施的建立、撤消、工作中断和恢复,频率、识别信号、位置、发射种类和工作时间的改变及工作不正常等情况。
(3)地名代码部门代号的增减或改变。
4.机场管理机构
(1)机场地名代码和名称。由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民航局批准的机场地名代码和机场名称、机场地理位置和管理资料。
(2)机场地勤服务和设施。其中有关燃油/滑油牌号及加油设施等资料由驻场油料公司提供;涉及驻场航空公司的设备设施,由航空公司协助机场管理机构提供。
(3)救援和消防服务。由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机场消防等级、救援设备、搬移受损航空器的能力(说明如果航空器在活动区或其附近抛锚,是否有搬动能力。搬动能力应以能搬动最大的机型为准。列出主要的搬运设备,如顶升气囊、活动道面、千斤顶等)。
(4)可用季节—扫雪,扫雪设备类型、扫雪顺序等。
(5)停机坪、滑行道及校正位置数据。由机场管理机构提供停机坪道面和强度;滑行道宽度、道面和强度;高度表校正点的位置及其标高,标高精确至0.1米/1英尺等。
(6)地面活动引导和管制系统与标识。由机场管理机构提供:航空器机位号码标记牌、滑行道引导线、航空器目视停靠/停放引导系统的使用;跑道和滑行道标志及灯光;停止排灯等。
(7)地形特征和障碍物。由机场管理机构提供:地形特征,机场周围地形的描述;半径15千米内主要障碍物;半径15~50千米范围内主要障碍物。
(8)气候特征和气候资料。由机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气象部门提供:气候特征、气候资料(需注明资料参考年份)。
(9)机场天气观测和报告。由机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气象部门提供:观测站名称/地名代码、观测类型与频率/自动观测设备、机场天气报告类型及是否有趋势预报、观测系统及安装位置、工作时间等。
(10)跑道物理特征。由机场管理机构提供:跑道号码、真方位和磁方位、跑道长宽、跑道强度(PCN)、跑道入口坐标及高程异常、跑道入口标高和精密进近跑道接地带最高点的标高等。
(11)公布距离(包括全跑道和非全跑道运行)。
(12)进近和跑道灯光。由机场管理机构提供:进近灯类型、长度、强度,是否有顺序闪光灯(SFL);入口灯颜色,翼排灯;坡度灯类型、位置、仰角、MEHT(过入口最低眼高);接地带灯长度;跑道中线灯长度、间隔、颜色、强度;跑道边灯长度、间隔、颜色、强度;跑道末端灯颜色;停止道灯长度、颜色等。
(13)直升机着陆区域。
(14)空中交通服务空域。
(15)空中交通服务通信设施。
(16)无线电导航和着陆设施。由设施产权所在单位的通导部门提供:设施名称及类型、识别、频率、坐标、相对位置等。
(17)主要邻近机场。由机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供:机场名称、与本机场相对位置、机场基准点坐标、标高、跑道磁方位、跑道长宽、跑道强度(PCN)及道面类型等信息。
(18)噪音限制规定及减噪程序。
(19)飞行程序。
(20)其他资料。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收集提供:列出机场的其他情况,如在机场鸟群的集结情况,以及尽可能详细地介绍鸟群在栖息地和觅食区之间每日的重要活动情况、主要驱鸟措施。
5.机场油料供应部门
机场油料供应部门提供机场航空油料牌号和加油设备的可用情况。
6.气象服务机构
(1)气象规定,以及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的差异。
(2)机场气象特征和气候资料。
(3)气象设施(包括广播)及程序的建立、更改或撤消。
7.国际运输管理部门
(1)简化手续规定,以及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的差异。
(2)国际运输规定。
(3)海关、出入境有关规定。
(4)卫生检疫的规定。
8.航行收费管理部门
航行收费管理部门提供国际飞行的收费规定。
9.其他相关业务部门
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提供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的差异。
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单位应当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并与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保持直接的、固定的联系。
AIS时期收集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包括现有的机场数据、空域数据、航路航线数据、导航数据、飞行程序数据、机场障碍物数据、管理类信息七大类数据,通过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通知单上报。AIM时期收集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扩展到包括电子地形和障碍物数据、地理信息数据、机场地图数据,共十大类,通过原始数据上报系统来完成。
二、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时间要求
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下述时间要求,提前将原始资料上报给航空情报服务机构。
(1)按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生效的航空情报,应当在共同生效日期表中选择适当的生效日期,并在预计生效日期80天前提供原始资料。
(2)不按照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生效的航空情报,应当至少在生效日期56天前提供原始资料,但用于拍发航行通告的除外。
(3)以航行通告发布的航空情报,应当在生效时间24小时以前提供原始资料。临时性的禁区、危险区、限制区及有关空域限制的,应当在生效日期7天前提供原始资料。不可预见的临时性资料应当立即提供。
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原始资料时,应当填写“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通知单”(见表1-4)。提交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特快专递、传真等。向同级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原始资料时,通常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需要对外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专用技术名词等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应当附有英文译稿。

三、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质量控制
所谓航空情报原始资料质量,主要是指航空情报工作收集、整理、发布和提供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质量决定着航空情报产品的质量,对原始资料提供单位的质量要求是确保为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高质量航空情报产品的关键。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明确与原始资料提供单位的工作流程,建立完善的原始资料管理制度,为原始资料提供人提供资料提交工具,确保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收集到质量合格的原始资料。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并对运行情况实施持续监控。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航空情报工作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程序和方法等,确保航空情报的可追溯性、精确性、清晰度和完整性。
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和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设立专门部门,负责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来源于规定的原始资料提供部门。
(2)符合规定的格式。
(3)正确执行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
(4)满足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质量要求。
(5)有必要发布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
经审核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将其退回并说明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