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是以综合性配套航空资料(航行通告和飞行前资料公告除外)的具体内容形式(包括航图)或以适用的电子媒介为形式提供的航空资料。
一、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的分类
最初航空情服务机构仅提供NAIP及修订、AIP及修订、AIC、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航图等传统纸质产品。全国航空情报服务中心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承担航空情报资料的编辑、出版工作,并按照客户提交的纸质订单向客户邮寄资料。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满足航空公司对电子化航空情报产品的需求,全国航空情报服务陆续推出了NAIP单机版光盘和网络版光盘、《中国民航班机航线汇编》光盘等一系列电子产品。伴随着无纸化机舱的发展,2015年年底,全国航空情报服务中心又推出了电子飞行包(ElectronicFlight Bag,EFB)数据,支持以专线的形式将EFB 数据快速传输至航空公司。
在AIS时期,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由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编印发行。航空情报服务产品应当综合配套,并保证准确和完整。民用航空情报服务产品分为基本服务产品和非基本服务产品。基本服务产品包括AIP、NAIP和《军用备降机场手册》及其修订,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和AIC,航图,发展到今天,还包括《中国民航班机航线汇编》、电子版AIP(eAIP)、EFB数据。AIS时期的航空情报服务产品构成如图1-8所示。
非基本服务产品是指根据民航发展和用户需要制作或发布的专用航空资料。随着我国民航事业和信息化技术的发展,空管局情报中心应把握用户需求,扩展服务范围,推出多样化、现代化的航空情报产品,力求航空情报产品的客户化,不断融合新兴技术,使航空情报产品更加贴近用户需求,更好地服务民航运行。

二、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
AIP、NAIP是永久性的航空资料,但随着航空业务量的增加,越来越多的航空设施在世界各地建立,相应的航空服务也越来越多。反映这些设施运行状况及有关服务程序的建立和变更的情报大量增加,这些情报以航行通告的形式发布。世界各地每天都会有影响飞行安全的重要事件以航行通告的形式发布,内容不仅重要,而且生效日期各不相同。飞行员每天要花费很多时间去核对与起降机场、所飞航线和飞行情报区相关的航行通告,以保证按照最新公布的情报实施飞行。一些未涉及重大情况变化的航行通告的发布,使航空公司、机组的准备和飞行变得越来越困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ICAO提出了发布重要情报需采用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Aeronautical Information Regulation andControl,AIRAC)的理念。
AIRAC的理念是控制重大航空事件的发生,强制将重大航空事件的发生纳入计划并实现全球统一,重大航空情报资料变更采用全球统一的共同生效日期生效,具有高度的计划性和统一性,实现了数据的统一生效和集中处理,使工作更加有序,数据修改有固定规律可循,避免了混乱和不必要的工作量,是保证航空数据有效、保障飞行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
(一)、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实施要求
采用AIRAC发布的航空资料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1)相关内容的建立、撤销或变更,必须每隔28天进行更新。除非属于临时性内容或生效日期短于28天的。至少生效日期后的28天内不得再行更改,如需修改,应先使用航行通告作为补充发布。
(2)各个国家根据AIRAC公布的资料,需印为纸质资料发布,并由各国航空情报服务部门至少提前42天分发(由于采取邮递形式分发,因此在邮递日期和接受日期之间设定了14天的邮寄时间),便于资料使用人提前28天收到。
(3)当航空资料有公布重大变更(如新建机场、跑道扩建、飞行程序调整等)时,有必要尽早的将此种情况通知有关各方,因此建议至少提前56天分发。
(4)机载导航数据库在保障飞行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每个周期的航空资料生效日期之前,机载导航数据提供商都有一个确定的截止日期,在此日期之后,不再接受任何数据的变更。原因是飞机飞行管理系统(FlightManagement System,FMS)进行数据更新,至少需要20天的时间对信息重新编码、上载信息并分发到用户手中。为了保证数据质量,确保飞行安全,必须保证FMS数据提供商在生效日期前至少20天收到修订资料,否则推至下一生效周期。
中国民航航空信息公布、处理、生效的过程时间要求如图1-9所示。
(二)、共同生效日期
AIRAC要求航空运行惯例必须做出重大变更的情况按共同生效日期提前发出通知。在AIRAC制度推广使用之前,世界各国对于航空情报资料的共同生效日期没有统一标准,甚至还存在个别国家临时变更本国航空情报资料共同生效日期的现象,这给实际的航空运行造成了非常大的安全隐患。经过ICAO及其成员国多年来的不懈努力,AIRAC制度的共同生效日期已经固定下来。共同生效日期从1998年1月29日开始,以28天为间隔计算得到,其他各年度航空资料共同生效日期由此推算,2017—2021年共同生效日期如表1-3所示。
表1-3 ICAO公布的2017—2021年的AIRAC制度共同生效日
| 2017 | 2018 | 2019 | 2020 | 2021 |
| 1月5号 | 1月4日 | 1月3日 | 1月2日 | 2020年12月31日 |
| 2月2日 | 2月1日 | 1月31日 | 1月30日 | 1月28日 |
| 3月2日 | 3月1日 | 2月28日 | 2月27日 | 2月25日 |
| 3月30日 | 3月29日 | 3月28日 | 3月26日 | 3月25日 |
| 4月27日 | 4月26日 | 4月25日 | 4月23日 | 4月22日 |
| 5月25日 | 5月24日 | 5月23日 | 5月21日 | 5月20日 |
| 2017 | 2018 | 2019 | 2020 | 2021 |
| 6月22日 | 6月21日 | 6月20日 | 6月18日 | 6月17日 |
| 7月20日 | 7月19日 | 7月18日 | 7月16日 | 7月15日 |
| 8月17日 | 8月16日 | 8月15日 | 8月13日 | 8月12日 |
| 9月14日 | 9月13日 | 9月12日 | 9月10日 | 9月9日 |
| 10月12日 | 10月11日 | 10月10日 | 10月8日 | 10月7日 |
| 11月9日 | 11月8日 | 11月7日 | 11月5日 | 11月4日 |
| 12月7日 | 12月6日 | 12月5日 | 12月3日 | 12月2日 |
(三)、AIRAC涉及的航空资料
1. 基本资料
AIRAC涉及的基本资料如下所示。
(1)涉及下列各项的水平和垂直界限、规章和程序的资料:飞行情报区;管制区;管制地带;空中交通服务航路;永久性危险区、禁区和限制区,包括已知活动的类别和期限;存在拦截可能的永久性区域或航路、航段;影响航行的险情、军事演习和航空器的大规模活动。
(2)无线电助航设施和通信设施的位置、频率、呼号、已知不正常情况和维修期。
(3)等待和进近程序、进场和离场程序、减噪程序及有关空中交通服务的其他程序。
(4)气象服务程序和设备,包括气象广播。
(5)机场、设施和服务时间。
(6)跑道、停止道、滑行道和停机坪。
(7)过渡高度层、过渡高度和最低扇区高度。
(8)机场道面运行程序,包括低能见度程序。
(9)进近灯光和跑道灯光。
(10)机场最低运行标准。
(11)航行障碍物的位置、高度和灯光。
(12)海关、移民和卫生服务。
2. 三种不同时限要求的航空资料
根据时间限制不同,可以将AIRAC涉及的资料分为必须提前28天送达、建议提前28天送达和建议提前56天送达三种类型。
1)必须提前28天送达航空用户手中的航空数据和信息变更
(1)涉及下列各项的水平和垂直界限、规章和程序的资料:飞行情报区;管制区;管制地带;咨询区;空中交通服务航路;存在拦截可能的永久性区域或航路、航段;存在拦截可能的永久性区域或航路、航段。
(2)无线电助航设施和通信设施的位置、频率、呼号、已知不正常情况和维修期。
(3)等待和进近程序、进场和离场程序、减噪程序以及有关空中交通服务的其他程序。
(4)过渡高度层、过渡高度和最低扇区高度
(5)气象服务程序和设备,包括气象广播。
(6)跑道、停止道、滑行道和停机坪。
(7)机场道面运行程序,包括低能见度程序。
(8)进近灯光和跑道灯光。
(9)机场最低运行标准。
2)建议提前28天送达航空用户手中的航空数据和信息变更
(1)航行障碍物的位置、高度、灯光。
(2)机场、设施和服务的时间。
(3)海关、移民和卫生服务。
(4)临时危险区、禁区和限制区,影响航行的险情、军事演习和航空器大规模活动。
(5)存在拦截可能的临时性区域或航路、航段。
3)建议提前56天送达航空用户手中的航空数据和信息变更
有关下列各项的设置和预定的重要变更建议提前56天送达航空用户手中。
(1)新开放的仪表飞行规则(Instrument Flight Rules,IFR)运行国际机场。
(2)国际机场新开放的IFR运行跑道。
(3)航路网络的设计和结构。
(4)终端区程序的设计和结构(包括由于磁差变化导致的程序改变)。
(5)如是整个国家或其任何重要部分受到影响或需要跨界协调,上述(二)中所列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