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情报服务

李艳伟

目录

  • 1 第一章航空情报服务
    • 1.1 第一节航空情报服务概述
    • 1.2 第二节航空情报服务依据
    • 1.3 第三节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
    • 1.4 第四节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与职责
    • 1.5 第五节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
    • 1.6 第六节 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提供和收集
    • 1.7 本章重要知识点授课视频
    • 1.8 语音书-重要知识点语音书
  • 2 第二章 机场运行环境
    • 2.1 第一节 机场分类和分级
    • 2.2 第二节道面系统
    • 2.3 第三节 道面强度
    • 2.4 第四节道面标志
    • 2.5 第五节机场灯光
    • 2.6 第六节机场净空
    • 2.7 本章重要知识点授课视频
    • 2.8 语音书-重要知识点语音书
  • 3 第三章 航图
    • 3.1 第一节航图概述
    • 3.2 第二节机场图
    • 3.3 第三节机场障碍物图
    • 3.4 第四节精密进近地形图
    • 3.5 第五节航路图及区域图
    • 3.6 第六节标准仪表离场图
    • 3.7 第七节标准仪表进场图
    • 3.8 第八节仪表进近图
    • 3.9 第九节民用机场最低监视高度引导图
    • 3.10 本章重要知识点授课视频
    • 3.11 语音书-重要知识点音频
  • 4 航行通告
    • 4.1 第一节 航行通告概述
    • 4.2 第二节一级航行通告
    • 4.3 第三节 雪情通告
    • 4.4 第四节 火山灰云通告
    • 4.5 本章重要知识点授课视频
    • 4.6 语音书-重要知识点音频
  • 5 第五章 航空资料汇编
    • 5.1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
    • 5.2 第二节《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
    • 5.3 第三节 民用航空机场使用细则
    • 5.4 第四节 飞行前资料公告
    • 5.5 语音书-重要知识点音频
  • 6 第六章导航数据库与编码
    • 6.1 第一节导航数据库的制作
    • 6.2 第二节导航数据库编码
    • 6.3 第三节 导航数据库的数据比对和验证
    • 6.4 重要知识点视频与音频
  • 7 第七章 电子飞行包
    • 7.1 第一节飞行电子包审定依据和批准程序
    • 7.2 第二节 飞行电子包软硬件等级分类
    • 7.3 语音书-重要知识点音频
第一节航空情报服务概述

      第一节 航空情报服务概述

一、航空情报基本概念

1情报:某种信息情况的传递和报道,并对其进行分析研究,编写完整、系统的资料,作为生产、工作和从事各种活动的依据。

2航空数据:用适合于通信、解释或处理的正规格式表示的航行事实、概念或指令。

3航空情报:对航空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和整理后所生产的情报资料。

4航空情报服务:为在划定区域内负责提供航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所必需的航空资料/数据而建立的服务,英文全称为Aeronautical Information Service(AIS)。AIS在广义上包括航空情报服务和航图。这里的航空情报主要是文字和数据的信息,所以狭义的航空情报服务仅指航空情报的提供,并不包括航图。而航图主要是图示表达,是航空情报单位中提供的一类资料,航图作为一种永久性的资料被收录在航空资料汇编中。本教材编写内容指的是广义的AIS,既包括航空情报的详细内容,也包括航图。

5.空情报管理:航空情报管理(Aeronautical InformationManagement,AIM)是在AIS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实现了对AIS的一体化管理和动态管理,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航空数据的传递和交互,这些数据能够满足航空工作的实际需求。AIM系统可实现对航空情报服务的动态管理,保证航空情报工作的经济性、安全性和高效性。

6.民用航空情报员,是指从事收集、整理、编辑民用航空资料,设计、制作、发布航空情报产品,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民用航空活动所需的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的人员。

二、航空情报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是指情报员执照持有人(以下简称持照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识、技能和经历,有资格从事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的证明文件。

1.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取得流程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取得流程如图1-1所示。

1-1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取得流程

1)专业培训

申请执照考试前,首先应经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专业培训,即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是由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来完成的。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工作的统一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工作。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分为民用航空情报基础培训(以下简称基础培训)和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培训(以下简称岗位培训)。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申请人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要求在申请前完成基础培训和岗位培训。

1)基础培训。基础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具备从事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在符合条件的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进行的初始培训,是进入岗位培训和取得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前提条件。

基础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00小时,可以在学历教育期间完成。管制、签派等相关专业培训合格的学员转入民用航空情报专业学习的,基础培训时间可以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200小时。

基础培训合格证内容包括培训合格证编号、受训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单位签章等。

2)岗位培训。岗位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适应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由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组织进行的培训。岗位培训包括岗位资格培训、业务提高培训和新技术培训

岗位资格培训是指为使受训人掌握必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取得在民用航空情报岗位独立工作的资格而进行的培训。岗位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00小时。

业务提高培训每2年至少进行1次,培训的时间和内容应当由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根据受训人和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

新技术培训是指为掌握民用航空领域最新科学技术、技术标准或设备的使用而进行的不定期培训。

实施民用航空情报员岗位培训,应当成立培训组。培训组应当为每位受训人制订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当包括培训的种类、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受训人、培训机构、培训教员、培训主管、管理机构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进行模拟操作和实际操作时,每位受训人都应当有一名相应的岗位培训教员监督指导。

岗位培训结束后应当进行检查,检查工作由培训主管和培训教员共同实施。岗位资格培训、业务提高培训和新技术培训完成后,应当通过相应的考核。培训主管应当对受训人做出追加培训、终止培训或培训合格的结论。

岗位培训结束后,培训主管应当填写“受训人岗位培训登记表”并存入民用航空情报员技术档案。

2)申请经历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申请经历要求。

1)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的相关规定,完成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2)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3个月的岗位见习工作。

3)理论考试

取得培训合格证,并满足规定的申请经历要求后,申请人方可参加理论考试。申请人的理论考试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

情报员执照理论考试可以通过笔试或计算机辅助考试实现。理论考试为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以上的申请人方可获得理论考试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者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有效期3年。

4)技能考核

根据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并满足规定的申请经历要求后,申请人方可参加技能考核。申请人的技能考核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并安排情报检查员主持考核。情报员执照技能考核内容应当符合《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对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技能的要求。

情报员执照技能考核可以通过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了解申请人技术能力的方式进行。情报员执照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评定。考核评定在良(含)以上者为考核合格。主持技能考核的检查员应当详细记录考核情况,分析申请人的技术水平,并评定技能考核结果。经主持技能考核的情报检查员评定,情报员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者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签发技能考核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1年。

5)执照申请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规定的“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申请表”,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岗位培训和工作经历证明及近期照片等申请材料。

三、航空情报服务的必要性

航空情报服务为民用航空运输提供航空数据和信息,是民用航空运行的核心业务之一。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的任务是收集、整理、编辑民用航空资料,设计、制作、发布有关我国领域内及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区域内的航空情报服务产品,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民用航空活动所需的航空情报。航空情报是组织实施飞行的重要依据,其在保证飞机飞行安全方面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提供航空情报服务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1)航空经营人需要

航空经营人可以是航空公司,也可以是一家航空器的运营人,经营人为了实施航空器的运行需要航空情报的支持。如航空经营人在运营航班以前需了解起始机场、目的机场、备降场的设备设施、运行数据等情况,还要了解航路航线是否开放等信息。        

2)统一航空情报资料的必要性

全球的航空情报服务必须以一个统一的模式提供,方便用户看懂和查询航空情报。《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中确定了我国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包括的种类及具体要求,实现了与全球航空情报资料的统一性。

3)有利于国际间航空情报资料的交换

航班国际间进行飞行的时候,需要用到不同国家的航空情报资料,航空情报服务可以实现缔约国之间航空情报资料的的交换。

4)保障飞行的安全的需要

航空情报资料是航空飞行活动的依据,可以为航空器的飞行提供通信导航服务、气象信息服务、交通管制服务、机场常见服务等,基本上只要可能对飞机飞行产生影响,都包含在航空情报服务中,也只有实现对飞机飞行过程的全面覆盖,才能切实保障其飞行安全。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并对运行情况实施持续监控。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航空情报工作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程序和方法等,确保航空情报的可追溯性、精确性、清晰度和完整性。

航空情报资料如有差错或残缺不全,或者已变动的资料未及时更好,都有可能导致飞机迷航、迫降,甚至会造成飞行事故。例如1948年秋荷兰航空公司星座客机,执行阿姆斯特丹-里斯本航段,由于普雷斯特维奇机场的VIS很差,飞机进近降至500米,仍不见跑道,继续进近见跑道时,跑道剩余不多,复飞爬升至150米,准备重新进近着陆,撞上高压线,起火,坠机。

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离机场东面不远处有一高150的高压线,而航图上关于这个高压线的高却为15m,导致机组复飞爬升高度判断失误,最后导致坠机事故的发生。

航空情报工作的基本内容

1)收集、整理、审核民用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和数据。

2)编辑出版一体化航空情报资料和各种航图等。

3)制定、审核机场使用细则。

4)接收处理、审核发布航行通告。

5)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及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航空资料与服务。

6)提供航空地图、航空资料及数据产品。

7)组织实施航空情报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五、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并对运行情况实施持续监控。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航空情报工作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程序和方法等,确保航空情报的可追溯性、精确性、清晰度和完整性。

六、航空情报资料参考系统

航空情报资料涉及航路、航线、空域、障碍物等多方面的数据,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在收集、审核、汇总、处理及发布航空数据的时候,必须有统一的参考系统。航空情报资料参考系统主要包括时间参考系统、水平参考系统、垂直参考系统、计量单位等。

1时间参考系统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5的规定,对于国际民用航空,格里历和协调世界时(UTC)必须用作时间参考系统。UTC是国际时间局和国际地球自转局保持的计时法,并且作为协调发布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的基础。

在我国,根据《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外提供的民用航空情报所涉及的时间参考系统应当采用UTC时间。

2水平参考系统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5的规定,世界大地测量系统-1984WGS-84)必须用作国际空中航行的水平参考系统。因此,公布(标示经纬度)的航空地理坐标,必须使用WGS-84测地参考数据表示。

在我国,根据《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民用航空情报所涉及的地理位置坐标应当基于国家规定的或批准的大地坐标系统。

3垂直参考系统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5的规定,引力相关高度(标高)与通称为大地水准面的平面之间具有关系的平均海平面(Mean Sea LevelMSL)基准面,必须用作国际空中航行的垂直参考系统。大地水准面普遍最接近MSL,大地水准面是指在地球引力场中,与在各大陆不断延伸的平静的MSL相一致的等势平面。

在我国,根据《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民用航空情报所涉及的地理位置坐标和高程数据应当基于国家规定或批准的大地坐标系统及高程系统。对外提供的地理坐标和所采用的坐标系统应当经国家测绘主管部门核准。

4计量单位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5的规定,发布航行资料/数据所用计量单位应该符合国家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所载表格的使用做出的决定。

在我国,根据《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中,应当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根据需要可在公布的航空情报服务产品中添加英制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