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
一、《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基本要求
(1)《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National aeronauticalinformation publication ,NAIP)由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版发行,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航空资料。
(2)《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根据CCAR-175TM-R1《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三章的规定出版,是我国民用航空器进行国内飞行时必备的综合性技术资料。
(3)《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是一体化航空情报系列资料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航路、设施及有关的规章制度等内容,分为总则、航路和机场三部分。
(4)《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包括印刷纸张版和电子版,印刷纸张版应以活页形式发放。
(5)《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每页都应注明出版日期和(或)生效日期,日期由年、月、日构成。
(6)应定期印发列有航空资料汇编每页页码和出版日期的校验单,以帮助用户保持其汇编为现行版本。
(7)《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应在每页上加注说明,以清楚表明《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的名称、发布国家和制作组织(部门)的名称及页码/航图名称。
(8)《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航图手册部分的纸张尺寸应为148 mm×210 mm,其他部分纸张尺寸应为 210 mm×297 mm,但如能折叠成同样大小,也可使用较大的纸张。
(9)对《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所有变更之处应以明显的符号或注释标明。
二、《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的组成
《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的组成如图5-1所示。

三、航空资料汇编一般规范
(1)每一航空资料汇编都应内容齐全并有目录表。为了方便起见或避免过于厚重,可将航空资料汇编分为若干册发行,但每册均应说明其余资料见某册。每一航空资料汇编的内容不得在本汇编内或其他渠道得来的资料重复。当两国或若干国联合发行一本合编的航空资料汇编时,应在封面上和目录中说明此情况。
(2)每一航空资料汇编都应注明日期。如航空资料汇编以活页形式发行,每页上应注明日期,该日期应是航空资料编入的年、月和日。
(3)应经常重新印发列有航空资料汇编每页现行日期的校核单,以帮助使用者保持其汇编现行版本。页码/航图名称和校核单日期应印在校核单上。
(4)装订成册发行的每一航空资料汇编和活页形式发行的航空资料汇编的每一页,应加注以便清楚标明:
① 航空资料汇编的名称;
② 包括地区及其分区(必要时);
③ 发行国家和出版组织(当局)的名称;
④ 页码/航图名称;
⑤ 如航空资料有疑问,其可信程度。
(5)对航空资料汇编所有变动或重印资料中的新内容时,应以明显的符号或加注释表示。
(6)航空资料汇编中对飞行有重要意义的变动,应按照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的程序公布,并用AIRAC加以识别。
(7)航空资料汇编应根据需要按照定期间隔修订或重新印发,使之保持最新。应尽量减少手改或注释,正常的修订方法应以换页的形式进行。
四、航空资料汇编修订的规范
(1)航空资料汇编的永久性变动,应以航空资料汇编修订资料形式公布。
(2)每一期航空资料汇编修订都应编有连续的顺序期号。
(3)每一期航空资料汇编修订的首页中都应有发布日期。
(4)每一期定期制航空资料汇编修订的首页都应标明生效日期。
(5)在发布航空资料汇编时,如一体化航空情报系列资料的内容已收入修订,应注明这些资料的原顺序号。
(6)在航空资料汇编修订首页中应简述本期修订涉及的内容。
(7)在规定的周期或出版日期无航空资料汇编修订印发时,应按规定在每月有效航行通告的明语摘要中签发无资料的通告。
五、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的规范
(1)对长期存在的临时性变动(三个月或三个月以上)和以大量文字和演图表表示的短期情报,应按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的形式公布。
(2)每期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都应编有以日历年为基础的连续的顺序号。
(3)只有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的全部或部分仍然有效时,该补充资料仍应保留在航空资料汇编中。
(4)当发布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取代航行通告时,应注明该航行通告的顺序号。
(5)现行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的校核单应不超过一个月发布一次。该校核单通过每月印发的有效航行通告明语摘要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