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风险因素
(一)技术与环境方面的风险
1.地质地基条件。
工程发包人一般应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和地基技术要求,但这些资料有时与实际出入很大,处理异常地质情况或遇到其他障碍物都会增加工作量和延长工期。
2.水文气象条件。
主要表现在异常天气的出现,如台风、暴风雨、雪、洪水、泥石流、坍方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和其它影响施工的自然条件,都会造成工期的拖延和财产的损失。
3.施工准备。
由于业主提供的施工现场存在周边环境等方面自然与人为的障碍或“三通一平”等准备工作不足,导致建筑企业不能做好施工前期的准备工作,给工程施工正常运行带来困难。
4.设计变更或图纸供应不及时。
设计变更会影响施工安排,从而带来一系列问题;设计图纸供应不及时,会导致施工进度延误,造成承包人工期推延和经济损失。
5.技术规范。
尤其是技术规范以外的特殊工艺,由于发包人没有明确采用的标准、规范,在工序过程中又没有较好地进行协调和统一,影响以后工程的验收和结算。
6.施工技术协调。
工程施工过程出现与自身技术专业能力不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问题,各专业间又存在不能及时协调的困难等;由于发包人管理工程的技术水平差,对承包人提出需要发包人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又没有做出及时答复。
(二)经济方面的风险
1.招标文件。
这是招标的主要依据,特别是投标人须知,设计图纸、工程质量要求、合同条款以及工程量清单等都存在着潜在的经济风险,必须仔细分析研究。
2.要素市场价格。
要素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材料市场、设备市场等,这些市场价格的变化,特别是价格的上涨,直接影响着工程承包价格。
3.金融市场因素。
金融市场因素包括存贷款利率变动、货币贬值等,也影响着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
4.资金、材料、设备供应。
主要表现为发包人供应的资金、材料或设备质量不合格或供应不及时。
5.国家政策调整。
国家对工资、税种和税率等进行宏观调控,都会给建筑企业带来一定风险。
(三)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的风险
1.存在缺陷、显失公平的合同。
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善,文字不细致、不严密,致使合同存在漏洞。如在合同条款上,存在不完善或没有转移风险的担保、索赔、保险等相应条款,缺少因第三方影响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条款,存在单方面的约束性、过于苛刻的权利等不平衡条款。
2.发包人资信。
发包人经济状况恶化,导致履约能力差,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信誉差,不诚信,不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有意拖欠工程款。
3.分包方面。
选择分包商不当,遇到分包商违约,不能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分包工程,从而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或发生经济损失。
4.履约方面。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效率低,不能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甚至发出错误指令等。
二、项目风险控制的程序
(一)建立风险控制体制
在项目开始之前,根据项目识别和度量报告,制定出项目风险控制的方针、风险控制程序、风险控制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应包括:项目风险责任制度、项目风险信息报告制度、项目风险控制决策制度、项目风险控制的沟通程序等)。
(二)确定要控制的具体项目风险
根据项目风险识别和度量报告中所认定的项目具体风险的后果严重程度和发生概率的大小,以及项目组织的风险控制资源情况,确定那些项目风险要进行控制,那些项目风险可以容忍并放弃对它们的控制。
(三)确定项目风险控制责任
所有需要控制的风险都必须落实负责控制的具体人员,同时规定他们所负的具体责任,原则上项目风险的控制应由专人负责。
(四)确定项目风险控制的具体时间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度计划和管理计划确定项目风险控制的时间安排和规定解决项目风险问题的时间表及时间限制。
(五)制定各具体项目风险的控制方案
由负责项目风险控制的人员根据项目不同阶段的风险事件的特性制定相应的控制方案,控制方案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最终确定的方案要切实可行。
(六)实施项目风险控制方案
按照项目风险控制方案,实施项目风险控制活动,注意对预先制定的项目风险控制方案进行适时修订。
(七)跟踪项目风险的控制结果
这一步贯穿于项目风险管理的全过程,目的是收集项目风险控制有用性的信息。
(八)判断项目风险是否已经消除
如果判定项目某项风险已经解除,则该控制结束;如果判定项目某项风险仍未解除,则应对该风险进行从新识别和制定新的控制方案。具体的项目风险控制流程图见图7.5。

图7.5 项目风险控制流程图
三、项目风险防范原则
(一)底线原则
预测和评价的目的是为了防范风险,所以防范措施是必不可少的。防范措施就是制订相应的预防计划、灾难计划、应急计划,并在合同中用条款形式加以明确。企业在招投标时,要定出最低的赢利目标,当跌破最低的赢利目标线后达到成本线时,就可能引起经济风险。所以说,最低的赢利目标是一个底线,如不能满足时,可考虑拒绝对方。
(二)提前约定原则
有的投资方的拟建工程所需手续不全,如土地使用许可证等。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在合同中要特别指明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投资方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由此引起的损失也要由投资方负责。有的投资方希望建筑企业在工程竣工后,分若干年交付工程款,建筑企业则应在合同中加入要投资方寻找合适的担保人的条款。在合同中加入变更和索赔的条款也有利于防范和转移风险,如对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的工程量的确定,以及对由此引发的工程价款的确定,这些有利于建筑企业避免损失。加入必要的索赔条款有利于化解投资方和其他第三方给建筑企业造成的损失,对客观风险如不可抗力等巨大灾难带来的损失要特别注意,要在合同中尽可能加入工程保险条款。
(三)专家指导原则
为了防范建筑工程合同风险,组建以工程经济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法律顾问为主的合同管理机构也非常重要。机构人员必须掌握我国现有的有关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掌握国家经济政策和推荐的标准工程类合同文本。在合同谈判阶段,机构人员要从法律法规上、工程质量上、造价上以及预防不可抗力上认真研究该工程的特殊性。如该工程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经过当地规划部门的审批,工程的设计文件是否完整等。在签署合同时,条款要严密完整,文字要精确恰当,不留漏洞。
(四) 应急处理原则
执行合同时,积极处理风险后果也是防范建筑工程合同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合同管理应当贯穿工程承包建设的整个过程,所以合同风险也贯穿工程承包建设的整个过程,对这一点许多建筑企业认识不够。风险发生后,应启动灾难计划和应急计划对出现的风险后果进行认真地研究,找出实际结果和预测结果的差异,并用货币量来衡量,分析其原因,采取有效手段加以补救。
四、项目风险防范对策
风险对策的制定主要从减少风险和控制风险事件的发生着手,对风险发生前或已发生时采取的一系列手段和方法,以达到减少风险损失或规避风险的目的。风险的防范对策主要有控制性措施和财务性措施两类。
采用风险控制措施来降低企业的预期损失或使这种损失更具有可测性,从而改变风险。这种手段包括风险回避、损失控制、风险分隔及风险转移等。
采用财务措施处理已经发生的损失,包括购买保险、风险自留和自我保险等。
(一)风险控制措施
1.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彻底规避风险的一种做法,通过回避风险因素,从而回避可能产生的潜在损失或不确定性,或风险应对措施的代价昂贵,得不偿失,就可以采取回避风险的措施。表现为拒绝承担某种特定的风险和中途放弃已承担的风险。
(1)拒绝承担风险
采取这种手段有时可能不得不做出一些必要的牺牲,但较之承担风险,这些牺牲比风险真正发生时可能造成的损失要小得多,甚至微不足道。
(2)放弃已经承担的风险
实践中这种情况经常发生。事实证明这是紧急自救的最佳办法。作为工程承包商,在投标决策阶段难免会因为某些失误而铸成大错。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就有可能一败涂地。
回避风险虽然是一种风险防范措施,但应该承认这是一种消极的防范手段。因为回避风险固然能避免损失,但同时也失去了获利的机会。处处回避,事事回避,其结果只能是停止发展。如果企业家想生存图发展,又想回避其预测的某种风险,最好的办法是采用除回避以外的其他手段。
2.风险损失控制
风险防范的第二种手段是控制损失。损失控制包括两方面的工作:①减少损失发生的机会即损失预防;②降低损失的严重性即遏制损失加剧,设法使损失最小化。
(1)预防损失
预防损失是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以杜绝损失发生的可能。例如房屋建造者通过改变建筑用料以防止用料不当而倒塌;供应商通过扩大供应渠道以避免货物滞销;承包商通过提高质量控制标准以防止因质量不合格而返工或罚款;生产管理人员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和强化安全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的机会等等。在商业交易中,交易的各方都把损失预防作为重要事项。业主要求承包商出具各种保函就是为了防止承包商不履约或履约不力;而承包商要求在合同条款中赋予其索赔权利也是为了防止业主违约或发生种种不测事件。
(2)减少损失
减少损失是指在风险损失已经不可避免地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种种措施以遏制损失继续恶化或局限其扩展范围使其不再蔓延或扩展,也就是说使损失局部化。例如承包商在业主付款误期超过合同规定期限情况下采取停工或撤出队伍并提出索赔要求甚至提起诉讼;业主在确信某承包商无力继续实施其委托的工程时立即撤换承包商;施工事故发生后采取紧急救护;安装火灾警报系统;投资商控制内部核算;制定种种资金运筹方案等都是为了达到减少损失的目的。
(3)损失控制
控制损失通常可采用以下办法:
1)预防危险源的产生;
2)减少构成危险的数量因素;
3)防止已经存在的危险的扩散;
4)降低危险扩散的速度,限制危险空间;
5)在时间和空间上将危险与保护对象隔离;
6)借助物质障碍将危险与保护对象隔离;
7)改变危险的有关基本特征;
8)增强被保护对象对危险的抵抗力,如增强建筑物的防火和防震性能;
9)迅速处理环境危险已经造成的损害;
10)稳定、修复、更新遭受损害的物体。
控制损失应采取主动措施,以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应认真研究测定风险的根源。就某一行为或项目而言,应在计划、执行及施救各个阶段进行风险控制分析。控制损失的第一步是识别和分析已经发生或已经引起或将要引起的危险。分析应从两方面着手:
①损失分析。
通常可采取建立信息人员网络和编制损失报表。分析损失报表时不能只考虑已造成损失的数据,应将侥幸事件或几乎失误或险些造成损失的事件和现象都列入报表并认真研究和分析。
②危险分析。
危险分析包括对已经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危险和很可能造成损失或险些造成损失的危险的分析。除对与事故直接相关的各方面因素进行必要的调查外,还应调查那些在早期损失中曾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其他危险重复发生的可能性。此外,还应调查其他同类企业或类似项目实施过程中曾经有过的危险或损失。
3.分离风险
分离风险是指将各风险单位分离间隔,以避免发生连锁反应或互相牵连。这种处理可以将风险局限在一定的范围内,从而达到减少损失的目的。
风险分离常用于承包工程中的设备采购。为了尽量减少因汇率波动而遭致的汇率风险,承包商可在若干不同的国家采购设备,付款采用多种货币。比如在德国采购支付马克,在日本采购支付日元,在美国采购支付美元等。这样即使发生大幅度波动,也不会全都导致损失风险。以日元、马克支付的采购可能因其升值而导致损失,但以美元支付的采购则可以因其贬值而获得节省开支的机会。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对材料进行分隔存放也是风险分离手段。因为分隔存放无疑分离了风险单位。各个风险单位不会具有同样的风险源,而且各自的风险源也不会互相影响。这样就可以避免材料集中于一处时可能遭受同样的损失。
4.风险分散
风险分散与风险分离不一样,后者是对风险单位进行分隔、限制以避免互相波及,从而发生连锁反应;而风险分散则是通过增加风险单位以减轻总体风险的压力,达到共同分摊集体风险的目的。例如企业内部扩张,增设实体以分散风险或企业兼并从而加大风险承受能力。对于工程承包商,风险分散应成为其经营的主要策略之一。例如多揽项目、广种博收即可避免单一项目上的过大风险。承包工程付款采用多种货币组合也是基于风险分散的原理。
5.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风险控制的另一种手段。经营实践中有些风险无法通过上述手段进行有效控制,经营者只好采取转移手段以保护自己。风险转移并非损失转嫁。这种手段也不能被认为是损人利己、有损商业道德,因为有许多风险对一些人的确可能造成损失,但转移后并不一定同样给他人造成损失。其原因是各人的优劣势不一样,因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也不一样。
风险转移的手段常用于工程承包中的分包和转包、技术转让或财产出租。合同、技术或财产的所有人通过分包或转包工程、转让技术或合同、出租设备或房屋等手段将应由其自身全部承担的风险部分或全部转移至他人,从而减轻自身的风险压力。
(二)运用财务对策控制风险
1.风险的财务转移
所谓风险的财务转移,是指风险转移人寻求用外来资金补偿确实会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风险。风险的财务转移包括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即通过保险进行转移,和非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即通过合同条款达到转移的目的。
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的实施手段是购买保险。通过保险,投保人将自己本应承担的归咎责任(因他人过失而承担的责任)和赔偿责任(因本人过失或不可抗力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使自己免受风险损失。非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的实施手段则是除保险以外的其他经济行为。例如,根据工程承包合同,业主可将其对公众在建筑物附近受到伤害的部分或全部责任转移至建筑承包商,这种转移属于非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而建筑承包商则可以通过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又将这一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这种风险转移属于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
非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的另一种形式就是通过担保银行或保险公司开具保证书或保函。根据保证书或保函,保证人保证委托人对债权人履行某种明确的义务。保证人必须履行担保义务。否则债权人可以依据保证书或保函向保证人索要罚金,然后保证人可以向委托人追偿其损失。通常情况下,保证人或担保人签发保证书或保函时,要求委托人提交一笔现金或债券或不动产作抵押,以备自己转嫁损失赔偿。通过这种形式,债权人可将债务人违约的风险转移给保证人。
非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还有一种形式——风险中性化。这是一个平衡损失和收益机会的过程。例如承包商担心原材料价格变化而进行套期交易,出口商担心外汇汇率波动而进行期货买卖等。不过采取风险中性化手段没有机会从投机风险中获益。因此,这种手段只是一种防身术,只能保证自己不受风险损失而已。
2.风险自留
风险自留即是将风险留给自己承担,不予转移。这种手段有时是无意识的,即当初并不曾预测到,不曾有意识地采取种种有效措施,以致最后只好由自己承受;但有时也可以是主动的,即经营者有意识、有计划地将若干风险主动留给自己。这种情况下,风险承受人通常已做好了处理风险的准备。
主动的或有计划的风险自留是否合理明智取决于风险自留决策的有关环境。不过应指出,风险是否自留,这是一项困难的抉择。
风险自留在一些情况下是惟一可能的对策。有时企业不能预防损失,回避又不可能,且没有转移的可能性,企业别无选择,只能自留风险。决定风险自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自留费用低于保险公司所收取的费用;
2)企业的期望损失低于保险人的估计;
3)企业有较多的风险单位(意味着单位风险小,且企业有能力准确地预测其损失);
4)企业的最大潜在损失或最大期望损失较小;
5)短期内企业有承受最大潜在损失或最大期望损失的经济能力;
6)风险管理目标可以承受年度损失的重大差异;
7)费用和损失支付分布于很长的时间里,因而导致很大的机会成本;
8)投资机会很好;
9)内部服务或非保险人服务优良。
如果实际情况与以上条件相反,无疑应放弃自留风险的决策。
3.自我保险
自我保险是指企业内部建立保险机制或保险机构,通过这种保险机制或由这种保险机构承担企业的各种可能风险。尽管这种办法属于购买保险范畴,但这种保险机制终归隶属于企业内部,即使购买保险的开支有时可能大于自留风险所需开支,但因保险机构与企业的利益一致,各家内部可能有盈有亏,而从总体上依然能取得平衡,好处未落入外人之手。因此,自我保险决策在许多时候也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