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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基准法最初称为“工厂法”。英国对纺织业童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成为劳动立法的开端。社会主义国家的第一个劳动法令,也是关于工作时间的立法。劳动基准法可以说起源于工时立法。

8小时工作制长期来一直是工人阶级争取的目标。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早在1817年8月就提出了8小时工作制问题,并把它作为他所设想的“理想社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1833年,在欧文的支持下,具有同情心的工厂主约翰·多赫尔蒂等人发动了一场争取8小时工作制的运动。1833年11月25日,他们在曼彻斯特成立了“全国更生社”其宗旨是帮助工人阶级获得8小时的工作和全天的工资。1866年第一国际日内瓦代表大会也提出了“8小时工作、8小时自己支配、8小时休息”的口号,要求各国制定法律予以确认。1884年,美国和加拿大的八个国际性和全国性的工人团体在芝加哥集会,决定举行总同盟罢工,以求实现8小时工作制。1886年5月1日,美国芝加哥20万工人举行大罢工,要求实现8小时工作制。经过流血斗争,终于获得8小时工作制的权利。因此,1889年7月在巴黎召开的第二国际成立大会上,决定以象征工人阶级团结、斗争、胜利的5月1日为国际劳动节。1908年新西兰用国家立法的形式,确认实行8小时工作制,成为世界上最早的关于8小时工作制的立法。“十月革命”胜利后的第四天,前苏联就颁布了由列宁签署的关于8小时工作制的法令,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第一个劳动法令。

19世纪初,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曾遭到资本家的激烈反对,但以后,也有一些资产阶级学者认为,对劳动力的使用与对土地的使用一样,存在着报酬递减定律。这就是说,过度使用劳动力所得的效果呈逐步下降趋势。有时甚至会出现延长工时所得生产总成绩反而不如正常工时内所得的生产总成绩。从20世纪三四十年代开始,有些国家开始实行每周5日、40小时工作周。1935年第十九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每周工作时间减至40小时的第47号公约。许多工业发达国家先后实行了40小时或40小时以下工作周。据国际劳工局1985年统计,在150个成员国中,有80个国家的周工时不到48小时,其中大部分为40小时。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的周工时已缩减为35小时左右,最短的要算挪威等国只有30小时。据国际劳工局1984年统计,46个发展中国家有28个国家法定周工时为40至44小时。
在工时立法逐步完善的同时,劳动基准法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与最高工时立法相配套的是最低工资立法。世界上第一部有关最低工资的法规,是1894年由新西兰颁布的,不久,澳大利亚也颁布了最低工资法。19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关于最低工资的法案。随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法国、加拿大、挪威、瑞士、阿根廷等,先后制定了最低工资法。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立法的范围也由原来的个别产业、职业逐步扩展到所有产业的各种职业。目前劳动基准法的范围已扩大到工时、休假,工资保障,劳动安全卫生,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各个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