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失范的内涵
当社会规范不得力、不存在,或者彼此相互矛盾时,个人和社会所出现的混乱、不知所措状态。这就是涂尔干(又译为:迪尔凯姆)在《自杀论》中提出的一个分析该类社会现象的概念。
(一)社会失范概念的产生与发展
n迪尔凯姆《自杀论》提出失范概念
n默顿:规范的缺席
n克利纳德
(二)社会失范的定义
n所谓社会失范,一方面是指社会的价值与规范体系产生紊乱而导致功能丧失,无法指导与约束社会成员的思想与行为,使整个社会秩序呈现无序化状态;另一方面也是指社会成员违背主导的社会规范的行为。
(三)与相近概念的关系
n社会失范与社会越轨u社会越轨(deviance)是指超出常规的、违背一个群体或社会规范的行为,是社会成员对其所属群体、社会或文化体系的行为模式或社会期待的偏离。
n社会失范与社会解组u所谓社会解组,是指社会规范对社会成员的约束力减弱,社会凝聚力降低,社会出现松散、离析的现象,但仍保持在原有的社会制度结构、社会体系内的一种状态。
二、社会失范的理论
迪尔凯姆对社会失范的研究
u失范直接与集体意识相互关涉u失范是一种与正常现象相对的反常现象,是一种社会病态u个体意识在失范问题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 涂尔干(迪尔凯姆):社会规范的神圣性本源 |
| □ 陈 皓 |
涂尔干(1858-1917年):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所开创的社会学,乃广义上的、相对于自然科学的社会科学,主要涉及对法律、道德、宗教诸社会规范的研究。
科学的思维与信仰的思维具有同一性,它们都是要从现象之中发现本质,发现其中隐含的内在秩序,重新认识和解释现象;这意味着无论科学还是信仰,都以两个世界的存在为前提,一个是日常的、现实的世界,另一个是为认识和意识不断地重新发现、重新整理、重新秩序化和赋予意义的世界。特别当日常的、现实的世界发生剧烈的动荡或急促的变迁,对重新发现、重新整理、重新秩序化和赋予意义的新思想,无论是科学还是信仰的要求就更加强烈了。法国思想家涂尔干将这种动荡、变迁产生的冲突和混乱、道德沦丧称为“失范”,思考和重建社会规范,是涂尔干学术的起点和毕生的关切。
失范与规范
涂尔干最早在他的博士论文《社会分工论》中思考“失范”问题。涂尔干认为,现代社会出现的“失范”,源于个体情感观念、道德价值的混乱,这种混乱与他生存环境的改变是密切相关的。当一个人离开——不仅是物理距离的离开,而且也是心理距离的离开——他的原生家庭、故乡、传统习俗,进入一个新的生存环境,而又没有主动地、自觉地、彻底地融入和认可新的集体,混乱就很容易产生了。而后涂尔干研究的自杀问题,就是这种失范和混乱的极端表现形式。
然而,家庭、故乡、传统习俗对个体约束力的松弛,涂尔干认为,是现代社会基于社会分工不断深化而产生的必然趋势。原生群体的凝聚力源于共同性,共同的生活、情感、意识,而现代社会的凝聚却基于分离、分工,个体之间不再面向同一目标,而是不同目标,“(整个现代社会是由)各种不同的机构组成的系统,每个机构都有自己特殊的职能,而且它们本身也都是由各种不同的部分组成的……互相协调,互相隶属,与有机体其他机构相互制约”。(涂尔干:《社会分工论》)
涂尔干将基于共同情感、意识的凝聚称为“机械团结”,将基于社会分工产生的聚合称为“有机团结”,这种区分建立在个体是否存在“自我”意识的基础上。他认为,当共同情感、意识具有压倒性力量的时候,人的个性就会消失,只是集体存在的一个符号;劳动分工则建立在个体的差异上,“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行动范围,自臻其境,拥有自己的人格……”如果劳动分工真的建立在每个人的自我意识之上,就像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描述的,每个人能够了解自身特质,从事适合自身特质的工作,各安其分,各守其责,那真的是一种理想的状态。
然而现实是,相对于有产者的无产者的劳动,很难称得上是自由自愿,自臻其境。正如卓别林在《摩登时代》中饰演的那个拧螺丝的工人,建立在如此被动的劳动分工之上的凝聚,似乎才是机械的,而非有机。大量的失范现象正是由此而生。
单凭国家法律并不能够改变现状。在涂尔干看来,现代社会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法律、行政法律……只能产生修复性的效果;相对的,“机械团结”社会中的刑法,似乎更有助于增强集体的凝聚。杀人、抢劫、纵火等暴力行为,被认为不仅是对受害者个体的侵害,也被认为是对集体意识和共同秩序的挑衅和破坏。通过对加害人的刑事制裁,不仅替代了受害人的要求复仇的情感,预防和威慑了未然的犯罪,而且更重要的是,它用最为严厉的方式恢复和重申了为犯罪所侵害和破坏的集体信仰和理念,不得杀人、故意伤害他人、侵害他人财物等。
但在现代社会,相比于追究加害人责任,法律更关注损害赔偿,这种效果于是变得薄弱了,涂尔干说:“明确而又强烈的共同意识才真正是刑法的基础所在,社会已是今非昔比了,它越是接近现代的形态,这些基础也就越加薄弱。”
由于失范现象源于个体与群体纽带关系的疏离和断裂,因此对失范现象的矫正,有赖于职业活动过程中的新的集体道德和法律规范的重建。涂尔干指出,职业活动和职业团体重建了原生家庭和故乡中的那些共同生活和情感,共同的劳动、宴饮、节日仪式以及共同的职业规范。这些职业规范不以某些人的利益为前提,而是以整个职业团体的利益为前提。法律规范正是从这些道德情感中生长起来,比如法律中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涂尔干说,“在任何群体形成之处,都会形成一种道德原则……任何集体都散发着温暖,它催动着每一个人,为每一个人提供了生机勃勃的生活,它使每个人都充满同情,使每个人的私心杂念渐渐化解……如果我们率先制定法律,那么得到的肯定是一些粗略模糊的东西。目前最最重要的是,即刻着手去创建一种道德力量,并以此为法律提供实质和形式。”
敬意的复兴
涂尔干所称的道德力量是一种集体的心理状态。无论是原始部落还是现代社会,集体并不是人的简单的聚合,而是建立在共同信念之上的团结。共同信念的核心,就是在区分神圣与凡俗基础上的,对特定物的“敬畏”。这种特定“物”可以是物质之物,例如原始社会中的图腾崇拜——图腾植物或动物中存在的令人敬畏的本原,每一个氏族成员都因属于一个图腾物种而被赋予和分享了一种神圣性。我们可以发现,直到现代社会,一些国家仍然沿用了传统中的物的崇拜,作为民族象征,例如中国的龙、瑞士的熊、法国的公鸡、德国的鹰等等。为社会成员所崇敬的“物”也包括一切能够从外部对个人意识产生强制约束力,并塑造个体意识的社会事实。我们可以把涂尔干所说的社会事实理解为国家、家庭、刑罚等社会制度,以及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礼”、契约自由等社会观念。无论是原始社会有形的图腾还是西方近现代的自由平等的观念,涂尔干认为,其本质都是一种“力”;这种力给予个体以能量、信心和依赖,同时也构成对个体行为的约束。
在涂尔干看来,这种“力”对个体的影响是非常之大的。不仅在共同面对自然灾害、战争状态的情形下,个体能够感受到集体团结起来的力量,而且,在日常生活中,涂尔干指出,“无时无刻不有某种能量从外界流向我们。一个恪尽职守的人,面对他的同伴所表现出来的种种赞赏、敬重和倾慕,会感到一种平常没有体会过的舒畅,这感觉激励着他……我们通常就把它想象为一种道德力量。”推而广之,整个人类文明正是人类社会给予个体的最强劲的力,涂尔干动情地说,“人之所以为人,只不过是因为他有了文明!所以人不可避免地会感受到,在他之外存在着他从中获得人类本性特征的某种主动因素,它们作为仁慈的力量,帮助他、佑护他、确保他得到特许的命运。当然,就像对于美好的事物他要赋予它们重要的价值一样,他必定也要给这些力量以尊荣……”
个人对集体认同的最为强烈的表征,正是社会制度、社会观念在个人心中激发的尊崇的感情。在涂尔干看来,集体对个人的权威,不是体现在物质上的无上的地位,而是因为它具有的这种“力”的权威,它是受到尊敬的对象。个人的真正的服从和追随,是这种力量对个人意志的征服,“当我们感到这种内在的,不折不扣的精神压力作用于我们的时候,我们所体验的情感就是尊崇……而社会就深深地依赖于这种作用方式,并把这种作用方式强加给社会成员。”(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作为最为古老的聚合形式,家庭,正是为这种相互尊敬的爱所充满的聚合。家庭内部的义务规范也正是源于这种爱与被爱、敬与互敬的宗教之情。所有的失范状态都是与这种尊敬之情相违背的。在家庭内部的所有失范状态中,涂尔干思考和探寻了最为严重的失范和规范,乱伦及其禁忌,写成《乱伦禁忌及其起源》。他在结论说,婚姻的结合不是简单的性的结合,而是性别社会中最道德、最美好的形式,是人学习尊敬的学校。家庭关系与性关系的对立,正如善与享乐、义务与激情、神圣与凡俗的对立,“如果去追求一个应该报以尊敬之情的人,或是一个对你怀有尊敬之情的人,就不可能不使双方的这种情感变质或者消失……一个男人不可能使姐妹成为妻子……它们不可能相互混淆而不产生道德混乱……仅仅是想到这种混乱都让我们难以忍受。”
对激情的限制和规范,不是社会对自由和个性的约束,恰恰是对个体的保护。在《夫妻关系》一文中,涂尔干也如此论证,建立在尊敬之情之上的社会规范,与个人的内心感受的一致关系。“婚姻通过限制激情,为男性赋予了一种道德姿态,使他的抵抗力越来越大。婚姻通过为欲望指派一种确定的、明确的和根本不变的对象,来防止这些欲望在追逐新奇多变的目标中,在实现目标时越来越感到厌倦,最终筋疲力尽……它更容易使内心获得平静和平衡,这是道德健康和幸福的根本条件。因为它对规定表现出了一种尊重的态度,这种规定在个人之间构建了一种社会约束关系……如果人们很容易就能摆脱约束,那么约束也就不再是能够调节欲望,并借此平息欲望的约束了。”
法与教化
在涂尔干的思想理论中,法从来不是孤立的存在,如同他推崇的孟德斯鸠对法的理解一样,法律、道德和宗教共同作为约束个体思想、行为的外界力量,无法割裂于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环境;也如同孟德斯鸠对法精神的探寻一样,社会的总体观念决定了法的类型样式,德性是共和制的基础,荣誉是君主制的基础,恐惧是专制政体的基础……社会观念和信仰是一切强制性事物的根源。
在西方的过去,信仰观念支配了一切,而现在,涂尔干将源于宗教语境中的“神圣”和“崇敬”延伸到世俗社会中,如他在《现时代的宗教情感》中表达的,神圣不再与神相关,而是社会本身表现出来的事物,它包括所有集体状态,共同的传统和情感,例如国旗、某个英雄人物、历史事件,相反,世俗事物则是个体根据自己的感觉材料和经验构想出来的事物。当人离开家庭,进入一个职业团体,其职业道德观念将重新塑造他,集体的道德环境改变他,就好像在过去,圣经教义和教会的宗教环境改变人那样。除了职业伦理道德,集体的定期集会和典礼仪式,也类似宗教仪式那样,把人从自我的生活状态重新唤回。
那么,什么又是替代了神和神的话语,作为现代社会的价值信仰,作为一切强制性事物的根源呢?在涂尔干的论说中,我们能够明确读到的,是涂尔干极力维护的,古老的家庭义务观念和现代社会中的职业伦理道德。在他看来,似乎现代社会个体的一切心理危机,都能够在一个温暖的充满爱与敬的集体中得到解决,获得重新面对生活的力量,走出失范的边缘;而个体对集体的恰当的情感,则是保守义务和充满责任感。除此,我们再不能够读到其他确定的内容了,涂尔干开启了这个问题,却是未完结的答案。如果个体的失范可以通过集体的力量予以解决,那么通过何种力量去解决集体性的失范?正如一切因为集体陷入疯狂所造成的种种悲剧那样。
涂尔干将之诉诸教育、教化。作为一个社会进化论者,在涂尔干看来,个性在集体中的丧失是低阶社会中机械团结的状态,而在现代社会,教育唤醒了人的理性和自觉,集体正是如此个体的良知的融合。在科学逐渐代替了信仰并且服务于商业,古老的神衹已经衰弱的现代社会,虽然涂尔干没有为我们明确什么仍然可以成为我们的尊敬,但他这样不无期待地说,伴随着教育,总有一天,集体信仰和价值原则会更清晰地意识到自己,把自己转化为确定的准则,人们能够围绕这种准则团结起来,使这种准则成为能够将新的信仰固定下来的核心。
(作者单位: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
默顿对社会失范的研究
20世纪3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r·k·默顿进一步发展了失范理论,他把失范看成是“规范的缺席”,即人们对现存的社会规范缺乏广泛的认同,从而使社会规范丧失了控制人们行为的权威和效力。他认为,社会失范是文化目标与制度化手段的不平衡。
索罗尔对社会失范的研究
三、社会失范的类型
依据失范的性质
依据失范发生的领域
依据失范的主体
依据失范的结果
依据所违反的社会规范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