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Moraglis S.A.诉上海伽姆普实业有限公司涉外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9年5月8日,外国原告Moraglis S.A.与被告上海伽姆普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M-71制服20,000件,单价为22.86美元,总价值为457,200美元。2009年6月22日发送8,000件制服,2009年7月17日发送12,000件制服,款项在船运结束时支付。被告以150,000美元作为原告方永久的保障,以第二批船运的12,000件制服的形式呈现。双方约定衣服的颜色将根据L*a*b规格确定,最大色差(DE)为1,按照买家给定的模式进行印刷。在每次发货前,SGS需进行质量控制检查。如果订单规格发生错误,被告将承担百分之百的责任,并向原告支付军队索取的罚款。卖方必须按照交付日期进行交付,如发生延误情况,卖方将缴纳10%的罚款,前提条件是在2009年5月18日前(最新规定的时间)提供正确的规格标签。双方还约定制服的经向收缩和纬向收缩为1%。浅绿色、深绿色和板栗色的色差最高值为1。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原告Moraglis S.A.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提供的服装所用的材料不符合订单所规定的标准,导致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法院判令:一、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二、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预付款160,700.80美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0年12月8日、2011年6月8日两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法律问题】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参考结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涉外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故依据特征性履行原则来确认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之规定,买卖合同中卖方住所地最能体现买卖合同的特征,本案中的卖方即被告住所地位于中国境内,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本案准据法。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直接规定了“特征履行说”,但并没有就特征履行地的确定做出更具体的规定。在本案审理期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案涉及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适用及其与之前司法解释的关系问题。我们认为,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对十七种合同的规定在不违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前提下仍然有效,可以作为合同特征履行地的判断标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中也采纳了这种做法,表明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生效后仍然可在司法实务中得到适用。
案例二:北京百事通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利是美国际中国有限公司案
原告北京百事通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香港利是美国际中国有限公司在2004年签订参展协议,被告委托原告为“2004 F1世界锦标赛中国大奖赛博览会” F1威斯迈凯轮梅赛德斯车队赛车提供布展、展示等服务,原告按照参展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义务,且被告支付了原告合同项下款项100万元。后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双方于2004年8月24日、2004年9月13日分别签订了《F1 2004年世界锦标赛中国大奖赛博览会《“魅力上海精彩F1”参展协议》(简称《参展协议》”)及《F1 2004年世界锦标赛中国大奖赛上海国际赛车场比赛场地周边品牌宣传合同》(以下简称“《品牌宣传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相应的展示、宣传等服务。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上述两份协议,但被告只支付了《参展协议》项下的款项,《品牌宣传合同》项下的款项被告迟迟不予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品牌宣传合同》项下的款项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币种同,略);(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1年4月7日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法律问题】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法律评析】本案系涉港委托合同纠纷,根据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故本院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认系争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之规定,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住所地最能体现该合同的特征,本案中的受托人即原告住所地位于中国内地,故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作为审理本案的准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