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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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原告葛佩琪,女,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日本国东京。被告上海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西康路1068号。 原告、被告曾于1996年初就 被告开发的“上 海维多利 大厦 ”外 销商品 房达 成了买卖 协议,原告因被告未 按时交房起诉到 上海市 普陀区人民法院,本案应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
案例一分析:本案实质涉及涉外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问题。具体属于不动产物权的权利变更是否有效的问题,属于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涉案的标的位于中国境内,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案例二:被告科恩是一 位已婚妇女,住所在英国。她与原告非洲银行在英国签订了一项抵押合同,将她在南非的一块土地抵押给非洲银行,作为她丈夫向该银行贷款的担保。后来 ,非洲银行在英国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该抵押合同。被告科恩辩称,根据南非法律关于已婚妇女无能力为其丈夫担保的规定,她不能履行与原告订立的抵押合同。问: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案例二分析:该抵押合同无效。因为根据物之所在地法,即南非的法律,已婚妇女无能力为其丈夫担保。因此,英国法院依此宣布被告无能力为丈夫担保而订立抵押合同。

